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职工股及其基层民主管理价值

2016-03-24 13:37李海明李文佼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6年12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民主

李海明,李文佼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9)

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职工股及其基层民主管理价值

李海明,李文佼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9)

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存在一种融合职工所有权观念与现代公司制度的制度,即职工持股。中国的职工股伴随着企业改革不断变迁,有早期自发的,如融资性职工持股;有中期行政主导的,如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股份合作制;有至今留存的,如职工持股会。目前一般认为,职工股是一种公司制度、商事制度,作为职工参与普遍形式的实践尚不畅通,职工参与的“股东化”路径尚有诸多障碍。但是,经济转型中的职工股至少蕴藏了职工持股作为职工参与形式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努力,职工股作为基层民主实践的价值有待挖掘和强化。

职工股;企业改革;现代企业;职工参与

中国的“职工股”不同于美国的“雇员持股计划”。所谓职工股,其实是一种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改革思路。尽管企业常会借助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来诠释我国的职工股实践,尽管个别学者会从劳动力产权的视角诠释职工股理论,我国的职工股似乎并不属于劳动法上的概念,而纯粹地属于企业法问题[1]。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职工与企业间的关系以职工股为媒介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最明显的变化莫过于职工参与。此前,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主的经济背景下,职工参与中有明显的所有权观念;此后,在国企改革逐步深化、现代公司制度逐渐普及的背景下,职工参与中几乎不存在所有权观念。本文要阐释的恰恰是在这个变化过程中,职工股所携带的信息及其最终留存的信息,尤其是职工股何以没有成为一种法定的企业民主制度。

一、职工股的实践:盛于股份制、衰于股份制

在我国,职工股作为一种现象,至少可以追溯至晋商中的顶身股,以及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前的干股。但是,大范围、制度化的职工股则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公有制企业改革而出现的。在公有制企业改革过程中,职工股体现了一种仅次于股份制的改革思路。自1979年至今,可以见到几种实质上有较大差别的职工股实践,根据当时的称谓分为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会等等。这些职工股的称谓不仅随改革渐次展开,在出现时间上有明显的先后,而且往往代表一种具有特定目的的摸索,即每一种职工股的实践都是被赋值的。恰恰因为被不断赋值,职工股的实践注定是割裂的、不完整的。从可见的规范文本来看,这期间涉及职工股的文件虽然不少,但是其法律效力较低,内容也比较零碎,制度变迁幅度比较明显,政策性比较强。其实践可分为如下阶段:

(一)股份制前的职工股:自发的、摸索的国企改革

股票天然具有融资功能,在企业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向职工发行股票,就应该是一种自发的职工股。改革开放后最先出现的职工股是自发的职工股,自发的职工股有两个特点:一是自发性,即便采取试点的形式,也是企业和职工的双方自愿,而不是由法律或政策强制性引导的;二是在没有可依循的股份制度的情况下,自发的职工股与企业向职工筹资的性质类似。因此,自发的职工股可追溯至80年代初的企业向职工筹资[2],甚至国企改革中最早职工持股的北京天桥百货也是自发的职工持股[3]。在企业融资渠道非常有限的背景下,职工股成为股份制改革最重要的表现。

现在看来,股份制前的职工股是自发自觉、尝试摸索的股份制。一方面没有任何关于股份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另一方面其具体设计也与现在的股份制有所不同。当时并没有清晰的股份概念,自然不会有标准的股份制公司,更不会有典型的职工股。这种股份制前的职工股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被逐步规范,不复存在。

职工股伴随着股份制的摸索而出现并盛行起来,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在问题分析上,多数人看到职工股泛化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3],也有人认为职工股的宿命在于无处不在的政府管制措施使其最终陷入困顿[4]。事实上,股份制前的职工股探索没有流行几年便很快被纳入政府严格管制的视野。

(二)《公司法》前后的职工股:内部职工股

一般把职工股称为“内部职工股”,其不仅强调职工持股,更强调这种持股形式的内部性,这是广义上的内部职工股。进一步区分内部职工股可以分为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股份公司的职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股。“内部职工股”是我国职工股早期的规范术语,在1992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中被明确为“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根据该办法,内部职工股采用记名股权证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换发为股票,并依法转让或交易;转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转为“职工合股基金”,以“职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成为公司股东。然而在1993年《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职工持股。《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为内部职工股的归宿做了初步安排,即淡化内部职工股,引入个人股(自然人股),并设计了两种转化模式:换发股票或合股为法人。职工股持股会正是后一种转化思路的产物。

1.狭义的内部职工股之禁止

狭义的内部职工股是指股份公司的职工股,尤其针对后来的上市公司的职工股遗留问题而言。对此,颁布文件主体层次最高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发[1993]6号),根据该意见,重申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主要从证券发行的角度限制内部职工持股。此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意见的函》(银办函[1998]406号),证监会命令禁止发行公司职工股,股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成为历史股。

2.纳入《公司法》后的职工持股会

与股份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中虽然存在职工直接持股的情况,但更多是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出现。职工持股会源自于1992年成立“职工股合股基金”的思路,并表现出多种不同的形式。我国的职工持股会主要有3种形式:(1)新设社会团体法人;(2)设立非法人团体,依托工会运作;(3)企业法人形式[5]。根据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第一种形式已不存在。根据证监会2000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第二种形式则阻碍公司上市。

事实上,《公司法》对职工持股不做规定是非常消极的,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职工持股会完全是由于《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而造成的。仅仅是股东人数限制这种技术性规定已经使职工持股陷入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境遇。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曾经火热却归属不清的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在性质上属于合作制,其雏形源于1983年中央1号文《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所倡导的“适应商品生产的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其后1985年中央1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明确为“股份式合作”①即“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方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最终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中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然而,尽管有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地方立法,却没有统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国家体改委在1997年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目前,仍然存在数量可观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有报道显示约400万家[6]。事实上,这个数字可能会越来越小,曾经火热的股份合作制面临诸多内生性弊端,日渐让位于现代公司制度。

股份合作制在形式上有股份制的特征,这意味着职工持股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征。然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职工股与公司中的职工股有很大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入股、转让、退股均有限制。如根据上海市2010年修订的《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股份合作制企业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1%”,“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处理”。这些规定明显与《公司法》的规定不同,但是这种不同到底有多大,往往成为实践中相关纠纷的导火线。

股份制改革的制度和经验表明,其自始就是奔着“公司化”方向发展的;股份合作制则是借鉴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经验和思路,自始就是混合观念的产物。因此,前一种实践中的职工股的职工身份逐渐弱化,归为商事法律问题也是理所当然;后一种实践中的职工股的职工身份却甚为尴尬。在笔者看来,我国职工股的实践虽然有两大类不同的思路,但是其核心概念均是“股份”。然而有意思的是,两种思路下的职工股均因追逐股份制而盛行一时,又均因股份制的建立和完善而呈衰退之相。职工股与股份制的内生性契合令人生疑?换言之,职工股究竟是一种普通的个人股,还是一种彰显人合性的制度功能呢?职工股盛衰的经验让我们倾向于前者。

二、职工股的机理:背景、问题及其出路

(一)企业法体系的转换与职工股的制度背景:企业改革中的职工股及其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企业法由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类型化立法逐渐转变为以责任为标准的企业类型化立法。以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核心形成了按所有制不同进行分类的企业法体系;以1993年《公司法》为核心形成了按企业责任形式不同进行分类的企业法体系。“《公司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规范的实施,彻底改变了我国国民经济体制中的经济主体结构,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深刻影响了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走势。”[7]职工股恰恰是在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形态向以责任为标准的企业形态过渡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职工股不仅是国企改革的一种思路,而且在企业形态转换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江平的观点:“内部职工股出现在那个特殊的时期,它本身应具有的对企业和职工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未显现,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只是它的利益所带来的诱惑,这种形式的内部职工持股并没有在中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职工股份制。”[8]在此背景下,职工股实践中的问题直接导致了职工股的结束。

根据官方的文件,职工股的弊端至少有3个:发行范围难以控制,容易滋生腐败,与社会公众股同股不同价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意见函.1998-10-09:406.。循着这条线索,学者进一步指出:“致使内部职工股‘不规范’的恰是那些试图使之规范起来的东西:来自政府部门的管制。……于是,职工持股是否‘规范’已不再是主要的问题,要紧的是政府管制在扭曲和阻遏职工持股的同时,也使自身深陷于生存困境之中。”[9]更有学者针对多种经营企业认为应清退职工股,其对职工股弊端的认识更为直接:“职工持股多经企业不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大不利影响,而且对多经企业自身也是不利的,严重拖累了一些优秀三产多经企业的发展,后劲不足,管理层积极性不高。”[10]倘若官方的做法仅仅是停止发行职工股,而理论上的推演已经到了清退职工股的地步,看来职工股的实践问题远非制度性问题,也不仅仅是管制问题,可能最为要害的问题在于职工股本身:“规范”的职工股是否仍然有其正当性?

后来上市的TCL集团职工股应该是相对比较规范的职工股,以此职工股为例,“自1997年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以来,经惠州市政府批准,公司建立了员工持股制度,先后以奖金折股、业绩奖励转股、管理层人员和技术骨干现金增资、市政府因员工出资而配发股份等形式实现职工持股,至2001年12月,参与持股的员工达到3 520人,由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其持有占TCL集团注册资本23.14%的股权。”[11]可见,职工持股的特殊之处在实现职工持股的方式不同,而不是简单的职工入资,而多表现为折股或转股。从股份制的角度看,折股或转股具有很强的内部性、任意性,这与现代公司所确立的股份制有诸多难以克服的差异,难怪职工股没被写入《公司法》。

(二)被压缩的制度空间:职工股被法律“平等”抑或“歧视”

内部职工股在我国是一个历史性概念,与现在企业对员工激励形成的职工股相比有诸多不同。但是,内部职工股作为一种事实又不是个案,相关的法律问题仍然具有非常强的实务性。实践中,职工股东因参与公司治理而产生的纠纷比较少。尽管有案例提到职工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出现僵局的情形,如“某卷烟厂破产重组,所欠职工工资量化为股份,并成立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占注册资本20%与另外三个自然人投资者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及其组建的公司管理层与公司持股职工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该公司职工最终联合行动将三个自然人股东及其聘任的经理赶出公司,公司经营陷于困境。”[12]尽管此种实务也具有很好的理论价值,但职工股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职工股被动处理的问题上。

1.职工股首次被法律规制是因为公司股东规模需要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2014。,改制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有职工股,其人数往往远远高于50人。为了适应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上限的限制,职工持股会成为一种变通方法。

推动依法处理国际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保障对外开放和和平发展。40年来,我国不断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运用法治方式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构建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的法律体系,大规模开展法律法规清理修订工作。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增强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通过建立和完善法治,40年来,我国成为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力量,为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重大贡献。

2.职工股第二次被政策调整是因为公司上市需要审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给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24号函(2000),考虑到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身份与工会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其理由是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①法律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2000-12-11:24.。从公司上市角度看,职工持股会是经不起推敲的,这意味着有职工股的公司在国内是无法发展为上市公司的。

3.职工股的第三次被调整是为规范国企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不仅要指导、规范引导职工持股,而且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②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2008-09-16:139.。职工持股使得企业处于被防备的不利地位,职工持股的弊害仍然备受行政部门的重视。

倘若影响内部职工股的主要是法律、行政部门,那么影响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并限制另一种职工股存在的则主要是企业自身的经营者。然而股份合作制企业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法律并没有肯定职工股的特殊性,在把职工股看作一般投资者入股的同时,还通过一些措施限制职工股存在的空间。

(三)职工股的出路

我国职工股的出路在哪里?按照我们对职工股恶性的认识,职工股的未来并不是职工参与,而是选择合适的时机套现。如采用信托方式在境外成功上市后的自评是:“它(民事信托机制规范职工股)依据境内外法律实施,规范了职工股权益的形成和流转,彻底地解决了困扰企业多年、实质性阻碍企业上市的职工股历史遗留问题,开拓了职工股境外上市及其股份变现取得外汇资金回境的新渠道。”[4]但是,职工股作为一种制度,其出路又在哪里呢?在笔者看来,不外乎两种视角:“贵族化倾向”与“平民化难题”。

1.股权激励与职工股的贵族化倾向

2.职工参与理论与职工股的平民化障碍

在我国职工股理论架构中有一种重要的目标,即职工参与的观念。即便是在近年国资委的文件中也保留有“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等观点[14],而职工参与理论中也一直有职工股的研究进展。不仅著名的公司法学者认为:“职工持股立法应建立在人力资本理念基础之上,这是将职工持股引向深入的关键。”[15]职工参与理论研究者更是注重职工股研究,认为:“职工持股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股份制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在以职工管理参与和职工福利为主体的中国式职工参与体制中,它在职工利益参与方面显示出了新的发展方向与可能性。”③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然而,甚为怪异的是,职工股在职工参与理论中的重要性和妥当性并没有给职工股的普及提供更多的操作规程。事实上,职工股存在着深层的平民化障碍,以致其在职工参与中的作用并不明显。股东民主是资本民主,在职工参与的意义上认识职工股必然导致劳动民主与资本民主的冲突,这是我国职工股实践中本来应该考量而事实上被搁置的基础性理论。可见,应当重视职工股的深层基础性理论,这是我国特殊的职工股实践留给理论研究者的重要课题与使命。

三、职工股的基层民主管理价值:兼论职工参与的持股进路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历来强调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性。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同样明确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我国经济民主的表现形式,其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本来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中被寄予厚望的职工股逐渐从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中淡出,这说明职工股与我国基层民主制度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

职工股之所以没有融入到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中,是因为职工股的民主价值没有被充分发挥。职工股作为一种自发的、不断摸索的中国实践,其赋值过程经历了企业集资、政府管制与禁止、法律限制与否认等若干阶段,导致职工股的民主价值被淹没,而职工股作为个人股的投资与套现功能被放大,职工股沦为与股票市场上的散户一样的投资人。因此,实务中的职工股与公司股份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职工股成为职工身份与股东身份的简单叠加,并在公司制度中仅仅体现为股东身份,即便通过职工持股会也丝毫没有改变职工股的唯一身份:股东。接下来,顺乎逻辑地,职工股与基层民主毫无关系,职工股与企业民主管理毫无关系。按此发展,职工股的宿命只能是针对高管的股权激励。

可见,按照股东权益的制度框架来认识职工股,其不仅是普通的个人股,而且还可能是有问题的个人股,职工股的发展必然受阻。根据我国的制度环境,必须在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实现经济民主的思路中落实职工股的民主价值。落实职工股的民主价值不能机械地聚合职工和股东身份,而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职工权益中的股权因子。所谓股权因子,是指职工应享有的类似股权的某种权能的权益。从企业民主管理的角度出发,职工应该有权参与到企业治理结构中,职工应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职工事实上必然会承担企业失败带来的损失。职工股恰恰能够将一般的职工权益向股东权益靠拢,这意味着职工股有可能是职工参与机制中最彻底、最有力的进路。

职工参与的持股进路不是简单地把职工转换为另外一个角色,而是在职工身份的基础上融入股权权能的某些因子。可考虑在国有大型企业或者大型股份企业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应该为其引入一些决策权力,可考虑在特定的范围内引入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机制,更可考虑企业职工入股普惠、持股规范情况下的税收支持,还可考虑对股份合作制统一立法并提升其职工股的民主功能,等等。

四、结论

要研究过去几十年的职工参与,职工股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丰富的思想宝藏。在时间上,职工股早于股份制;在逻辑上,职工股被股份制慢慢吸收;在法理上,职工股被不断地赋值,而最终没有如同股份制一样成为一种法定的、基本的企业制度。因此,以《公司法》的颁布为界限,此前,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主的经济背景下,职工参与中有明显的所有权观念;此后,在国企改革逐步深化、现代公司制度逐渐普及的背景下,职工参与中几乎不存在所有权观念。然而,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职工股作为一种试图融合职工所有权观念与现代公司的制度实践与改革进路却是存在的。

中国的职工股伴随着企业改革不断变迁,有早期自发的,如融资性职工持股;有中期行政主导的,如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股份合作制;有至今留存的,如职工持股会。一般认为,职工股是一种公司制度、商事制度,其作为职工参与普遍形式的实践尚不畅通,职工参与的“股东化”进路尚有诸多的障碍。但是,中国经济转型中的职工股至少蕴藏了职工持股作为职工参与形式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努力,职工股作为基层民主制度的价值同样有待挖掘和强化。

然而当下的职工股很多成为遗留问题,衍生出不少纠纷。有两类特别的例子都是涉及退股的。一个是有没有退股、说不清而职工请求确认股权的纠纷,如著名的尚志才诉新和成控股集团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①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定书。[16]。该案涉及权益“价值亿元”,并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应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了。一个是绝大多数职工都在退股后反悔的事件②有一个非常极端的个案:为配合公司改制,所有职工股都折现了,唯独一个职工“失踪”不能签字而保留股东身份,结果该职工变现了价值百万的权益,而其他所有职工的权益仅数万不等,由此而酿成上访事件,但是在法律救济上无解。,这必然在法律上无解,却极易酿成事件。这些纠纷并不涉及真正的职工股理论,而仅仅是满足职工股的形式而已,其实质是纯粹的股权转让。这正是当下职工股理论的凄惨之处。事实上,只要有职工股存在,就不应该是一个遗留问题,而应该是正常经济生活的一部分,就应该有其合适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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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 军)

The Employee Share and Its Democratic Valu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conomic Reform

LI Hai-ming, LI Wen-jiao

(School of Law,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89, China)

There once existed a system, employee share, which attempts to fuse the ideas of employee ownership and the modern company system. The employee share of China continuously changes with the enterprise reform, including the financing employee share which is early spontaneous; the internal worker share, the corporate worker share and the joint stock cooperative system which are executive-leading on mid-term; the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which remains to this day. At present, the employee share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a kind of company system and trading system, but it is not yet a popular form of employee participation and there are still many obstacles for an employee with employee share to be “shareholder”. However, the employee share in the transition of China provides theory value and practical efforts of employee share as a form of employee participation, and it is worth to explore and strengthen the value of employee share as a part of democracy system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employee share; enterprise reform; modern enterprise; employee participation

2016-09-0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课题“企业协商民主理论研究”

李海明(1980—),男,河北平山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劳动法;李文佼(1992—),女,河北平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法。

李海明,李文佼.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职工股及其基层民主管理价值[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6(12):90-96.

format:LI Hai-ming, LI Wen-jiao.The Employee Share and Its Democratic Valu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conomic Reform[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6(12):90-96.

10.3969/j.issn.1674-8425(s).2016.12.014

D922.292

A

1674-8425(2016)12-00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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