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以来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演进研究

2016-03-24 10:55马凯
关键词:选官科举制度舞弊

马凯

秦汉以来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演进研究

马凯

以秦汉至明清时期不同阶段占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即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为对象,研究这些选官制度的演进可以发现,选官制度在具体选官标准、选拔方式以及防范舞弊措施等方面都在发生变化,但同时在2个方面又一以贯之:一是选官的根本标准,即与君主专制政体和农耕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德与才;二是不论制度设计多么成熟,选官制度都会因监督约束力量的缺位和软弱以及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而走向僵化,最终被淘汰。

秦汉至明清时期;选官制度;演进情况

古人深谙“为政之要,惟在得人”[1]232之理,对选官制度极其重视。在自秦至清的2 000余年里,中国曾出现多种选官制度,而且整体上呈现不断演进的态势。把握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进,需要对不同时期的选官制度进行比较。但是,由于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众多,难以面面俱到,所以只能选择其中在相应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即察举制度、九品中正制度、科举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并对其演进脉络进行探究。

一、秦汉以来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进脉络

秦汉以来,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大致经历了由察举制到九品中正制,再到科举制的演进。

(一)从察举制到九品中正制

鉴于秦亡之教训,基于社会之凋敝,出于统治之需要,在汉朝创立时,汉高祖曾下诏求贤,要求“其有称明德者,御史、中执法、郡守必身劝勉,遣诣丞相府,署其行、义及年。有其人而不言者,免官。”[2]310此时察举制度初见端倪。汉文帝十五年令:“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3]127,并由文帝亲自考核。自此贤良对策形成,察举制度初创。至汉武帝时,随着贤良对策成为定制,岁举孝廉正式成立,秀才、明经诸科增设,察举制度正式形成。

两汉时期有多种选官制度,如征辟、任子、郎吏、赀选等,但察举制度是最重要的一种,这主要体现在选贤任能上。就察举制度而言,从科目上讲,设有常科如孝廉,特科如贤良方正、秀才、明经、勇武知兵法等;从程序上讲,随意性降低,测试比重加大;从周期上讲,逐渐由偶尔举荐变为经常性举荐。正因为察举制度日益完善并有效运转,因此能够为汉朝源源不断地选送人才,其中不乏晁错、董仲舒、公孙弘等人杰。但后来,察举制度逐渐因“累世经学”“权门相托”“故旧报恩”之故而为两汉豪强宗族所把持[4]185,贤良方正、秀才、孝廉等科目多流于形式,才能、品行让位于权势,以致“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

东汉末年至三国,天下纷争,各方势力都要选拔和笼络人才,一来发挥智囊的作用,二来充任官职,保持各自政权的正常运转。但是,察举制度此时已弊端丛生,不足以满足大争之世选拔人才的需要,加之“士流播迁,四人错杂”[2]326,所以必须创建新的选官制度。于是,在此环境下诞生了九品中正制度。

(二)从九品中正制度到科举制度

九品中正制度为西晋、东晋、南北朝所沿用,成为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在其初创之时,犹能“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5]3201,选拔出有用人才,但后来逐渐被门阀世族所把控,以至于“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6]1204。

九品中正制度在被门阀世族控制后,对当时的国家政权产生了2个方面的负面影响:其一,有用之才得不到提拔,政府的中高级职位被来自豪门但未必德才兼备的人把持,国家政权的开放程度降低。其二,加剧社会不平等,出现钱穆先生所说的“变相之贵族”[7]44,对中央政府的权威构成威胁。因此,要避免这些负面影响,与专制政体相适应,必须创设新的选官制度。

隋朝一统天下后,急需人才充实政权,但由于新的选官制度尚未建立,所以隋文帝只能暂时沿用九品中正制度。可是,九品中正制度自魏晋以来便被门阀所把持,不仅满足不了新政权对人才的需要,而且还会加剧门阀势力对新政权的威胁。待政权稳定后,隋文帝下诏:“以志行修谨、平清干济二科举人”[8]43,开始取缔九品中正制度,另有秀才、明经等科初创。隋炀帝更进一步要求,“文武有职事者,五品以上,宜依令十科举人”[8]44,并创设进士科。隋朝开启了科举取士,但多为临时性举措。及至唐朝,开科取士成为常设科目,“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书,有算。”[2]353此外,科举取士的程序日益严格,分级考试,逐层淘汰,更有武后“策问贡人于洛城殿”[2]354,创殿试先例。历经隋唐两朝,科举制度得以创设和巩固。

(三)科举制度从重新确立到废除

五代十国时期,文治精神遭到破坏。在此大环境下,科举制度趋于衰落。北宋建立后,宋太祖恢复科举制度,此后科举制度在两宋时期得到完善和确立。在此过程中,进士科逐渐成为科举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科目。元朝时期,科举制度的运用不及两宋,开科取士的次数少,每次录取的人数亦少。

明初,明太祖开科取士,“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9]1693文体采用八股文。3年1试,分乡试、会试、殿试3级。但因效果不佳,科举制度一度被废,后又恢复。恢复以后,科举制度成为明朝主要的选官制度,以致“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9]1675。这一情况延续至清朝,据《清史稿》记载:“有清一沿明制,二百余年,虽有以他途进者,终不得与科第出身者相比。”[10]3099清承明制,清朝科举制度基本与明朝相同。不过,明清时期虽然科举制度已达顶峰,但也受到一些人的质疑。如《清史稿》记载,乾隆三年,兵部侍郎舒赫德言:“科举之制,凭文而取,按格授官,已非良

法。”[10]3150

步入近代,西方势力大规模入侵,迫使一部分中国人开始向西方学习,探寻救亡图存之路,中国相继经历了洋务运动、维新变法、清末新政等。在这几个时期中,人们对清王朝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变革,其中都涉及到人才选拔,作为清朝最为重要的选官制度,科举制度自然也在变革的内容之中。起初,对科举制度考试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是废除八股取士。随后,缩减科举取士的名额,逐渐使官僚选拔于学堂。随着统治危机加剧,改良科举制度已于事无补,科举制度的吸引力仍超过其他新的选官制度,所以在诸多大臣的强烈要求下,清廷于1905年下诏废止了科举制度。

二、秦汉以来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演进的维度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进,主要体现在选官标准、选拔方式、防范舞弊等内容的逐步变化上。

(一)选官标准的演进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选官标准可以分为应然标准与实际标准。应然标准,是指某一选官制度的原则性标准或应该执行的标准。实际标准,则是某一选官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所真实凭借的标准。前者一般以制诏、律条等形式确定,主要表现为选官制度的科目及要求。后者一般是选官制度运行过程中多方势力博弈的结果。从历史上看,当实际标准与应然标准相契合,即选官制度的原则性标准和应该执行的标准得以落实时,往往能选拔出贤才入仕。但是,一旦两种标准相背离,应然标准流为形式,那么选官制度就偏离了创设的目标。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进,主要体现在选官制度应然标准与实然标准契合度的提升、背离程度的降低,从而更好地选拔出与当时经济、社会和政体相适应的人才。

察举制度的选官标准可从应然和实际两个层面来看。在应然层面上,察举制度的标准是品行与才能。这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其一,科目。察举有贤良、孝廉、秀(茂)才、明经等科目。一个科目代表了一种具体的选官标准。如贤良,要求选拔的人才品德高尚、才能杰出、通权达变,对军政大事有所见地。其二,四科。汉武帝制曰:“限以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习法令,足以决疑;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决断,才任三辅县令。”[2]311虽然汉武帝所颁布的四科为征辟标准,但在学者阎步克看来引申意义上的四科亦可为“整个察举的标准”[11]15。在实际层面上,察举制度的选官标准则有出入,除了品行、才能外,实际上还有身世门第。在创设之初,察举制度的运行能做到应然标准与实际标准的统一。但是,由于朝廷纲纪紊乱,地方豪强坐大,权门相互请托,以致举荐为豪强权门把控,察举制度选官的实际标准逐渐成为以身世门第选官。

九品中正制度选官的应然标准亦为品德与才干,在其创设之初,“当时品第人物能以德才为主要依据,而不专重家世阀阅。”[12]117但是,由于考核人的德才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即便有标准也不能保证选拔无误,以及在选拔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的大小中正可以依主观意志选定,所以九品中正制度很难真正做到选拔贤能,久而久之,在门阀的左右下,“遂计官资以定品格,天下惟以居位者为贵。”[2]330也就是说,九品中正制度在运行中的实际选官标准成为了看官资门第。

科举制度的选官标准亦可从其科目观之,不同科目有不同的具体选官标准。以唐宋为例。在唐朝,科举制度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等科目。其中:秀才“试方略策五道”[13]1163,选拔经邦济世之才;明经考帖文、经问大义等,选拔精通儒家经典的人才。在宋朝,科举制度有进士科、明经科等。其中:进士科起初兼试诗赋、策论、经义,后以经义为主;明经科以贴经、墨义的方式考儒家经典。虽然科举制度各科目所代表的具体标准不同,但是,由于科举制度在制度设计上避免了察举制度和九品中正制度都存在的问题——举荐者可凭借主观意志影响选官结果,加之处于中央集权不断加强,选官制度与儒家教育紧密结合的环境中,所以,科举制度运行中选官的实际标准能够较好地与其应然标准保持一致。

从总的来看,就选官的应然标准而言,察举制度、九品中正制度和科举制度都注重以才干选官。但是,从各自运行中的实际标准以及实际标准与应然标准的统一程度来看,察举制度和九品中正制度都趋向于身份门第标准,易受主观因素影响,而科举制度相对较好地保持了才识标准,选官的客观性较强,可以说是中国选官制度的进步。但是,仍有2点需要注意:其一,不是说科举制度较好地坚持了才识标准就不受身份门第的影响,历史上不乏达官显贵干预科举取士的例子。其二,科举制度相对客观的选官标准是建立在选拔方式标准化和考试内容固定化的基础之上的,其选拔方式主要是以文章取士,而考试内容以儒家经典为主,后来固定在“四书五经”及朱氏集注中。所以,科举制度选拔出来的未必是真才大才,甚至“大不足以用天下国家,小不足以为天下国家之用”。

(二)选拔方式的演进

察举制度的选拔方式主要由官僚举荐和皇帝测试2个部分组成,即列卿、郡守等官僚从其属吏或辖区百姓中选择贤者,向君主推荐,君主对举荐上来的贤才加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去留。此外,君主有时还会派人巡视地方,举荐人才。如《通典》所载:“孝昭始元初,遣故廷尉王平等五人,持节行郡国,举贤良。”[2]313相对于西周的世禄世卿制度和汉初任子制度的选拔方式而言,这一选官方式不但能够通过2次筛选来提高选出贤才的可能性,也能加强君主在人事任免上的权力。但是,在这一选拔方式中,拥有举荐权的官僚在选官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如果他们一心为公、尽心求贤,则能使“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3]2513,但若他们以权谋私,又恰逢朝纲紊乱,则受举荐之人多出自豪强望族。

九品中正制度的选拔方式是:朝廷在州、郡分别设大、小中正1名,中正在辖区内“区别人物,第其高下”,将人分为9等,而后造册上报,作为吏部选任官僚的依据。这一选官方式的关键在于中正定级。中正定级起初犹以德才乡议为标准,但久而久之中正“所欲与者,获虚以成誉;所欲下者,吹毛以求疵”,“高下逐强弱,是非由爱憎”[6]1274,与门阀世族合作,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6]1274。

一句话,科举制度的选拔方式即“一切以程文为去留”[14]69。科举制度创设之初,重视举荐的因素,但在后来的演进过程中,逐渐成为以文取士。虽然从北宋起君主殿试成为科举取士的定制,但因君主殿试一般只定进士排名及让新科进士树立“天子门生”的观念,所以君主殿试并不影响以文取士为科举制度的主要选拔方式。所谓以文取士,简单来讲就是根据应试者在各级考试中所写文章的好坏来决定他能否入仕为官。在此过程中,应试者所写文章的文体、题目、内容一般都有统一规定,对应试者不偏不倚。而且,应试者可以来自多个阶层,官僚之后和农民之子可以同场竞技,官僚之后若不能通过考试,一般也难为官,农民之子若能考中,则可以“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综上所述,科举制度的选拔方式比察举制度与九品中正制度的选拔方式更为公平、客观,人为干预的可能性降低,也更能保证君主在选官、任官中的主导作用。

(三)防范措施的演进

要保证唯才是举,就必须防止选官过程中出现舞弊。察举制度、九品中正制度以及科举制度都有相关的防范舞弊的措施。

察举制度弊端的症结在于选贤入仕以公卿、郡守等官僚举荐为基础,官僚举荐与否、举荐何人,关系到能否实现选贤任能,而官僚亦为人,其举荐行为会受到利益情故的影响。为使官僚履行举荐贤才之责,防范徇私舞弊,同时保证受举荐之人的确有真才实学,汉朝制定措施对有举荐之责的官僚加以约束。例如,为保证所荐之人确实有真才实学,在举荐者与受举荐者之间明确了连带责任。

九品中正制度的舞弊防范措施较少,除了依靠君主颁布制诏加以督责外,主要体现在对中正的要求和对官员的考核上。曹魏吏部尚书陈群创设九品中正制度时,要求中正一职应由各州郡贤达卓识之人担任。在九品中正制度的选拔方式下,只有当中正品德高尚、不偏不倚,才可能较为客观地为辖区内的人评定等级。依据这一制度选拔出官僚后,还会以都官考课之法来考核监察百官。虽然这一举措不足以防止选官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但至少可以让凭借舞弊手段步入官僚阶层的人受到一定约束。

相对前两者而言,科举制度的舞弊防范措施更为细致。由于科举制度是以文取士,所以防范措施主要针对考场作弊和阅卷中的舞弊。例如,宋朝为防止人们在科举考试及阅卷中舞弊,采取了多种措施:如糊名,即把应试者的基本信息遮盖,使阅卷考官不知道在批阅谁的考卷;又如誊录,派人将应试者的考卷重新誊抄,并有专人监督,而后将誊抄好的文章送阅卷考官批阅;再如别头试,让与考官有私人关系的应试者同其他应试者分开考试、交卷,这部分考卷由另外指派的考官负责批阅。此外,还有禁止夹带、锁院等措施。

综上所述,察举制度、九品中正制度、科举制度皆有防范舞弊的措施,其中科举制度中防范舞弊的措施更为完备。

三、秦汉以来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传承

(一)选官标准的传承

选官的根本标准意味着国家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来担任国家公职。在古代,这意味着以君主为核心的最高统治集团需要什么样的人进入官僚阶层。

根本标准取决于2个纬度:社会经济基础纬度与国家体制纬度。换言之,就是选官标准决定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国家体制。“一切政府,甚至是最专制的政府,归根到底都不过是本国状况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15]715从深层次讲,国家统治和社会治理,“其要旨都在于维护生产方式的正常运行”[16]2。因此,国家在选拔公职人员以实现国家统治和治理目标时,必须保证公职人员具备与社会经济基础尤其是与主要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品质与才能。此外,公职人员也必须与国家体制尤其是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相适应。不同的国家体制对公职人员的素质特别是政治素质(大多时候体现为“德”)有不同的要求,只有公职人员认可和支持国家体制,才能更好地去实现国家统治和治理目标。如果社会经济基础和国家体制长期以来只是细节变化而非根本性转变,那么选官标准也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但当社会经济基础和国家体制的性质彻底发生改变时,选官标准则会彻底变化。

察举制度、九品中正制度和科举制度是秦汉至明清相继占主导地位的选官方式。在这期间,中国的国家体制始终是以君主统治为核心、官僚阶层佐治的国家体制,社会经济基础始终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和以宗法家族为主的社会结构,文化传统始终以儒家学说为正统。3者相互支撑、相互辅助,共同构成了极其稳定的统治模式。即便不断有王朝更替,但这一统治模式始终未被打破。由此可见,在秦汉至明清的古代中国,选官标准必然与国家纬度的君主专制统治和社会纬度的农耕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相契合。也就是说,不论选官标准体现为什么样的名目,其本质都是巩固君主统治和维系农耕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

(二)选官顽疾的延续

单纯从制度本身和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不论是察举制度、九品中正制度还是科举制度,都有一套较为严密成熟的制度设计以及选拔方式和防范舞弊的措施,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可摆脱的顽疾。

1.监督约束的缺位

严密成熟的制度设计是以君主为核心的国家政权为保证选贤任能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严密成熟的制度设计也不能完全保证实现选贤任能的意图,甚至扭曲成为维护统治集团私利的工具。例如:察举制度终为两汉高官豪强把持,成为累世公卿的制度基础;九品中正制度在门阀势族操纵下唯门第身世为标准,以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

之所以如此的原因,一是君主的昏庸、官僚队伍的腐败使国家的自我约束力量和控制社会的力量缺位、弱化,使选官方式和防范舞弊措施失去了正常运转的保障;二是缺乏刚性化、细致化的规定,使选拔方式容易受到官员主观意志的左右;三是在农耕社会缺乏也不可能形成对国家公职人员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这些因素只有在君主贤明、吏治清明的环境下其影响才会弱化,所以从察举制度到科举制度一直都存在着选官方式和防范舞弊措施走向僵化的顽疾。

2.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

自秦汉至明清,稳定的中国总体上呈现出缓慢发展甚至停滞不前的状态。但是,在这期间中国的社会政治形势仍然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也促使国家的政权机构及相关的运行规则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其中就包括选官规则。

察举制度在两汉的政治相对清明,社会比较稳定时期,其选拔方式尚能较好地运转,但在豪强势力坐大、社会动荡、军阀混战之时,其选拔方式则无法适应现实需要。九品中正制度的选拔方式起初适应了东汉末年的社会局势,但也催生了门阀势族,从隋唐起统治者们意识到需要对门阀势族加以控制和压制时,九品中正制度也到了不得不进行调整甚至废止的地步。科举制度顺应了隋唐至明清的社会政治形势,但到了清末,社会政治形势受西方势力的入侵而发生巨变时,科举制度的选拔方式也不免显得僵化,而最终被废止。

秦汉以来,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进对中国古代的政治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其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过去,更有利于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从而完善当代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选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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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汝)

K232

A

1673-1999(2016)10-0079-04

马凯(1989-),男,硕士,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重庆400013)企业文化部助理政工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政治。

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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