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涛
(四川外国语大学 国别经济与国际商务研究中心,重庆 400031)
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嬗变及我国对策:多边视角*
唐海涛
(四川外国语大学 国别经济与国际商务研究中心,重庆 400031)
摘要:多边贸易体制下,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嬗变历程曲折复杂,经历了被忽视,到逐渐受关注,再到成为焦点,发展成熟,其过程体现了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之间的艰难博弈。而多哈回合的启动使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发展走向了更加深入和复杂的局面,面对未来,任重而道远。针对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进行准确自我定位,积极参与规则谈判,考虑环境补贴和征税,完善相关立法,积极利用多边机制解决争端。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贸易与环境;多哈谈判;环境产品;环境服务
贸易与环境问题历来关系密切,并在不同的学科中引发了广泛的关注。而多边贸易体制对该问题的讨论和研究的历史并不算太长,其嬗变历程比较的曲折,其过程体现了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不断博弈。促进和维护多边贸易的自由化在WTO的价值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在可持续发展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前提下,环境保护显得日益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回顾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嬗变历程,总结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发展轨迹,分析在多哈回合中的发展情况,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我国日后应坚持的谈判立场和对策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多哈回合前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嬗变历程
(一)休眠期
从1947年到1971年,环境保护尚未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而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谈判也还主要集中于世界货物贸易中各国的关税减让,贸易与环境问题尚未引起GATT的注意,GATT也并没有预见到贸易与环境之间可能发生的争端。因此,在GATT1947中,还根本没有提到“环境”二字或进行相关的论述。在所有的条款中,与之相关的也就只有GATT1947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和(g)款,这历来被认为是最具环境保护色彩的两个条款*也有论者认为GATT1947第11条规定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措施的例外也与环境保护有关。参见徐淑萍.贸易与环境的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29-31.。
(二)苏醒期
从1971年到1991年,由于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加上多边贸易体制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问题上出现矛盾,GATT已逐渐关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并采取了一些行动。1971年11月,GATT的理事会达成协议,成立“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EMIT)。东京回合贸易谈判讨论了环保措施在何种程度上会形成贸易障碍,在1979年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中存在一些与环境有关的条款。乌拉圭回合启动时的谈判议题中并没有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1986年《埃斯特角宣言》在陈述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内容和目标时,并没有环境问题。然而,这一时期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也通过了一系列环境公约和协定,*最重要的是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上通过的《环境与发展宣言》(里约宣言)、《二十一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而这一阶段出现的争端解决案例,*即1982年加拿大诉美国金枪鱼案和1988年美国诉加拿大鲜鱼案。使矛盾和冲突更加的激烈。总体而言,这一阶段GATT对贸易与环境问题逐渐加以关注,但与国际社会不断发展的环境保护运动相比,还显得相当的落后。[1]GATT规则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也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仍然采取回避态度。
(三)活跃期
从1991年到1994年,环境问题成为相当热门的话题。GATT理事会开始密切关注贸易与环境问题,要求EMIT重启工作并对该问题进行磋商。同年,GATT秘书处还专门对此议题进行研究并最终形成了专题研究报告。在乌拉圭回合后来的谈判中涉及了与贸易相关的环境问题。并对TBT协定进行了修改,而GATT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农业协议》《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都对环境问题有表述。在谈判结束时,各成员方很重视贸易与环境的问题,并同意采纳一个讨论贸易与环境议题的工作方案和执行框架,即采纳“贸易与环境决议”,同意在WTO内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以继续全面深入考察贸易与环境问题。总之,这一阶段GATT在涉及与贸易相关的环境的规则制定方面,有了全面的关注和进步。但从现实争端解决案例*即1991年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海豚案、1994年欧盟和荷兰诉美国金枪鱼-海豚案、1994年欧盟诉美国汽车税案。的过程来看, GATT专家组对环境保护还是采取了比较冷淡的态度,严格限制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效力,并且对多边环境协定(MEAs)在多变贸易体制中的适用基本持否定态度的。[2]
(四)成熟期
从1994年到2001年,这期间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深入与发展,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全人类生存的共同问题,仅仅依靠单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关注与行动力量已经无法有效应对环境问题的挑战。乌拉圭回合后,CTE承担起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协调工作,在各国的贸易与环境专家间建立沟通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各方态度差距较大,工作几乎停滞不前。但从WTO中协调贸易与环境的一系列规定来看,与GATT相比,WTO在规则制定中将“环境保护”作为自己目标之一,所开展的工作较之以前也有明显进步。从WTO的争端解决实践来看*主要有三个案件直接涉及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1996年巴西和委内瑞拉等诉美国精炼汽油案、1998年美国诉加拿大鲱鱼案、1996年印度和马来西亚诉美国海虾-海龟案。,出现了新的变化,在WTO争端解决中,对环境问题的保护和重视要远高于GATT。对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效力也出现了松动的迹象,对MEAs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适用问题倾向于肯定,并开始注重非政府组织(NGO)的意见。从总体上来看,目前多边贸易体制中对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规则制定和完善,与其要实现的最终目标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为了推动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发展和具体解决,WTO决定在2001年开始对该问题进行新的多边磋商。
二、多哈回合中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新发展
2001年11月14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启动了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贸易与环境问题正式成为多哈回合谈判的一个新议题。在多哈回合十多年时断时续的谈判中,各国对这一议题的态度各异,出现了一些焦点问题和新的发展。
(一)谈判的焦点问题
在多哈谈判启动之后,针对贸易与环境议题,CETSS多次举行谈判会议,焦点内容包括WTO与MEAs的问题、环境产品与服务问题。[3]前一个问题涉及谈判程序、MEAs、STOs、缔约方和非缔约方、谈判结果、信息交换和观察员地位等,而其中的重点问题是:WTO规则与MEAs之间的关系,关键环节是STOs定义与识别。
(二)各国对焦点问题的态度和主张
1.WTO与MEAs的问题
欧盟主张应当通过各方的谈判来制定可以指导WTO与MEAs之间关系的总体原则和基本框架,加强相关措施的具体实施和执行。对MEAs和STOs的定义应该从广泛的角度进行界定。相关的区域协定应该包括在MEAs中,同时,MEAs应在与其创始成员同等资格的条件下向任何WTO成员开放。应该尽量利用MEAs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要保护MEAs中贸易措施免受WTO规则的挑战。美国认为欧盟对MEAs和STOs的定义界定太广,扩大多边规则体制的权限会对各缔约方的主权造成不可预测的侵蚀。应该通过加强国内机构之间沟通来协调WTO的规则与MBAs的关系,促进MEAs与WTO间的交流与合作。应保持MEAs与WTO的完整性和相互支持,不应使任何国家由于担心会损及其在WTO的权利而不愿加入MEAs。瑞士认为当前的上诉机构并没有确立一个处理WTO和MEAs之间关系的普遍规则,所以,上诉机构可以通过新的裁决来修改处理WTO和MEAs的规则,而不用遵循以前的裁决。MEAs中规定的措施应该假设视为与WTO相一致,解释WTO规则时,应该尽量与MEAs相一致,而WTO不应该再审查其一致性。阿根廷认为必须对MEAs的概念加以确定,STOs必须是法定的、强制执行的,有进出口业务相关、具有单一性质。WTO规则和MEAs的关系可以从WTO的争端解决经验中获得,并参考相关国际法惯例的原则来判定在WTO中形成的可能解决方式。
2.环境产品与服务问题
关于环境产品与服务问题,发达国家为了其国内利益,发挥其比较优势,大多都希望尽快减少贸易壁垒,降低关税以更好地推动境产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但发展中国家因竞争力弱,为了避免遭受开放市场的巨大冲击,在环境产品和服务自由化问题上比较谨慎。目前,此问题的谈判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4]
(1)自由化方式问题
其一,“清单方式”。此方式是由WTO中各缔约方先提交自己比较有倾向开放的环境产品,在综合提交的清单找出共同目录,对其他部分产品,再通过谈判确定最后目录清单。这一方式为欧美发达国家所提出。目前,欧美等九个发达成员共列出了近200个产品清单目录。而其他成员如日本、沙特、新加坡等也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各自的考量列出了产品目录*包括废水废物处理设备和零部件、环境监测设备和零部件、太阳能、风力和水力相关设备和零部件。此外,日本希望纳入包括交通工具和节能灯等节能产品,巴西希望纳入有机农产品和生物燃料,但都面临技术难题。。其二,“项目方式”。此种方式需要成员将可以进行减让的产品进行指定,这些指定只能是在本成员国国内专门机构确认的环境项目。此方式最先由印度提出,后来阿根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项目+清单”综合方式,即对两种方式的综合运用。其三,“出要价方式”。此种方式是先允许各成员提出自己的出价和要价来进行自由化考量,后通过双边或多双边磋商来敲定最后的清单目录。该方式由巴西提出。
(2)环境产品单一用途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和争论。一种认为,是否是环境产品主要看该产品是否符合环保的标准和要求,与其本身用途的多寡没有关系。此种观点主要为发达国家所持有,因为这些成员在环境产品方面占有优势而主张自由化。另一种认为,对产品用途的严格和详细区分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防止“搭便车”情况的出现。此种观点主要为发展中成员所持有。
(3)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
此问题也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发达成员认为,在贸易与环境问题方面,环境产品清单的最终确定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先决条件。对于考虑发展中成员的差异性待遇问题方面,只同意考虑发展中成员有更长的缓冲期,其他问题一概没有差异。发展中成员则认为,该议题的谈判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自身的劣势和发展的特殊性,应当将差别待遇问题与其他问题一起考虑,这样才更加科学与合理。由于成员分歧重大,谈判进展缓慢。
三、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未来展望
多哈回合谈判是多边贸易体系沿着乌拉圭回合谈判方向的继续前行和扩张。历经十余年,进程一直被各种因素所阻扰。尽管没有人肯定地说多哈回合谈判已结束,但从目前的形势看,谈判实际上是“死”了。[5]在可预见的将来,要重新创建一个广泛承诺的谈判议程已不太可能。首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分歧。由于谈判规则的制定和方向都主要反映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意愿,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共同立场利益难以得到体现。多边规则的急剧扩张对发达国家相而言更容易消化,但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巨大的额外负担。这已经明确影响一些发展中国家不愿意再次向前推进多哈谈判。其次,主要发达国家之间、主要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存在分歧。再次,全球经济的衰退,影响各国的谈判热情。主要谈判成员立场比较消极,谈判进展缓慢,步履维艰。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这些关键的分歧似乎不大可能得到解决。[6]
而对于贸易与环境议题的磋商,是一个更加需要制度创新的问题,但各成员环境科技和环保水平的巨大差异,导致磋商的伸缩性强、空间广阔而结果却难以预料。[7]同时,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磋商结果又直接关系到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走向,因此,贸易与环境问题在多边体制的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多哈部长宣言》为贸易与环境问题构建了良好的总体框架,经过多轮的谈判,各成员方通过CETSS就许多实质性的问题,展开了对话并取得一些进展,这无疑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良好解决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就现实而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间的利益差别,导致了对环境标准的理解差距及焦点问题上的巨大分歧。多哈回合的多次谈判失败,多因不同集团和不同发展水平国家间的利益差别造成的。
要在未来的谈判中取得进展和突破,首先,必须依靠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一致及发达成员一定程度的让步,而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及如何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是问题的关键。[8]在全球环境日益恶化的大背景下,唯有寻找到不同发展水平成员间利益平衡点,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才可能和谐一致。其次,可以学习借鉴其他国际组织的实践。虽然有论者认为多边贸易体制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法律机制,[9]但不应该是一个自我封闭的法律机制。可以充分利用一些国际环境组织,尤其使一些非政府组织(NGO)在专业领域的丰富知识、经验和资源,发挥它们在WTO争端解决中的积极作用。
有论者曾经认为,只要各方在谈判中有积极的政治诚意和灵活性,多哈发展议程的圆满结束是有可能的。[10]但事实的发展并非如此,自2001年多哈谈判启动以来,已经走过十多年的历程,虽有进展,却异常艰难。即便在2013年巴厘部长会议对贸易与环境关系问题达成某种一致,也至多以决定形式予以确认,依然缺乏约束力。而2014年7月29日,中、美、印三方无法达成共识,WTO总干事拉米宣布多哈回合谈判失败,多边贸易法律体制的发展遭遇重大挫折,面对未来,任重而道远。
四、我国的立场与对策
我国自加入WTO后,认真履行了WTO下的义务,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谈判前景未卜的情况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我国应准确定位,继续参与相关规则的制定,对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游戏规则要“主动参与”而不是“被动融入”。[11]同时要顺应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完善国内环境及相关立法。
(一)准确定位,主动参与
在未来的谈判中,我国应坚定不移地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坚持开放、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系。要以发展中成员的身份力争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特殊差别待遇条款,使之更加明确和具体。同时,要适当考虑我国在WTO中有与其他发展中成员的特殊法律地位,积极开展与美欧日等发达成员的对话与合作,以取得更多双边和多边谈判的成果。同时,作为WTO的成员国,既要利用现行的WTO规则,又要积极主动参与贸易与环境问题相关规则的制定,即“主动参与,合理定价”。在协调规则形成之前,要结合我国产业的现实情况,尽可能地利用现行WTO规则来维护我国的利益。针对我国的弱势产业要合理出价,为这些产业的发展在多边贸易规则中争取过渡期间的规定,切不可为了迎合某些发达成员的要求而不顾自身产业实际状况,盲目开价。针对我国的优势产业,则可以在环境指标的具体规定、环境认证、检验程序等方面大胆开价。在某些方面谋求单独提案,为优势产业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总之,我国应放宽视野,既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和谈判,又要参与有关纠纷的处理程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场合发出自己的声音,来影响新规则的制定。
(二)实施环境补贴和环境征税
环境补贴虽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棉铃成员国的反补贴措施反应,但从改善环境及解决绿色贸易壁垒等方面来看,政府着力推动的环境补贴政策仍然算是帕累托最优选择。[12]根据《SCM协定》规定,环境补贴原则上属于不可诉补贴。实行环境补贴应在充分利用法律和市场手段的同时必须遵循WTO的相关规定,避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环境征税可以从内外方面进行。对内可以通过征收环境税来促进企业积极主动提高产品的环保标准,使更多的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环保之路。对外可以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如美国2009年6月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欧盟从2012年开始将飞越欧盟上空的2000多家航空公司纳入其碳排放交易体系。虽然我国对此明确表示反对,认为此种做法违反了《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但在WTO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国应积极主动通过相关立法并学习借鉴发达成员的先进经验来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三)完善相关立法
要使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得到和谐的发展,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执行是必要保证。其一,要完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我国应当依据国家环境主权原则,在符合WTO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完善我国有关环保产品的立法和相关标准、工艺等措施。其二,要完善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环境标志法规体系并提高立法层次,把《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提升到法律的层次,以充分保证环境标志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其三,完善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加强《清洁生产促进法》相关配套法规建设;建立动植物卫生检疫制度,修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四,完善涉外环境法规,构建涉外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与其他国积极谈判以做到环保措施的透明和公开,减少环保产品贸易方面的不公限制。
(四)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鉴于各国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通过WTO的CTE来协调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的关系是不太现实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虽也有其缺陷,但因其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等特点而受到各方的尊重和欢迎,已成为各成员方解决贸易争端和政治协商的良好平台。目前的WTO争端解决路径仍然是多边贸易纠纷解决的主要路径。我国应在多边框架下积极开展与其他成员国的对话,将多边解决机制的路径作为解决问题的首要选择。此外,应当认真研究多边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并把握其主要的倾向性意见,以便在日后的纠纷解决中对相关的诉讼策略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合理地选择,争取更加主动、合理的争端解决路径。
[参考文献]
[1] Deardorff, Alan V. Robert M. Stern. What you should know about globalization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Review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5, 10 (3):404.
[2] 李寿平.WTO框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新发展[J].现代法学,2005(1):33.
[3] 李琦,魏子洁,贲越,译.万怡挺,校译.WTO多哈回合贸易与环境谈判进展——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主席Manuel Teehankee大使向贸易谈判委员会(TNC)的报告[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48.
[4] Abbas Rezazadeh Karslari,Mohsen Mehrara,Maysam Musai,Mosa Mohammadi.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growth, trade and environment: evidence from D8 countri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cademic Research in Accounting[J]. Finance and Management Sciences, 2014,4(2): 324.
[5] Alan,Beattie.WTO:World waits to move on after Doha[N].Financial Times(UK electronic edition),2011(1):22.
[6] 杰弗里·肖特.美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应该怎样做?[EB/OL].http:∥www.iie.com/publications/pb/pb11-08.pdf,2015-8-20.
[7] Frankel, Jeffrey A., Andrew A. Rose.Is trade good or bad for the Environment? Sorting out the Causality[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2013,87(1): 85.[8] Dean, Judith.Does trade liberalization harm the environ-ment? A new test[J].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2010,35(4): 819.[9] Pedroni P. Panel cointegration: asymptotic and finite sample properties of pooled time series tests with an application to the PPP hypothesis: New Results[J].Econometric Theory,2010,20 (3): 597.
[10] 俞建华.从马拉喀什到多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现状和前景[J]. WTO经济导刊,2003(2):6.
[11] 王曦.多边环境协定与WTO多边贸易规则之潜在冲突与中国的对策[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2.[12] Analilia P. Garcia, Nina Wallerstein, Andrea Hricko,Jesse N. Marquez, Angelo Logan, Elina Green Nasser,Meredith Minkler. Global trade, local impacts: lessons from california on health impacts and environmental justice concerns for residents living near freight rail yards[J]. Environmental Justice. February 2013, 6(1): 17.
(责任编校:朱德东)
The Evolution of Trade and Environment Issues and China’s Response: Multilateral Perspective
TANG Hai-tao
(TheResearchCenterforInternationalBusinessandEconomy,SichuanInternationalStudiesUniversity,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Under the 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 the environment and trade issues experience tortuous and complicated evolution process from being ignored, to gradually attention and then becoming the focus and development maturity, whose process embodies the hard game between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he initiation of Doha Round makes the development of trade and environment issues deeper and more complex. When we face the future, we have a long way to go. According to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China should accurately determine her position,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rule negotiation, consider environment subsidies and taxes, perfect the related legislation and energetically use multilateral trade mechanism to solve disputes.
Key words: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 trade and environment; Doha Negotiation; environment product; environment service
doi:12.3969/j.issn.1672- 0598.2016.03.017
*[收稿日期]2015-12-20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重点项目(14SKI03)“我国海外投资战略法律保障问题研究”;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2014PY27)“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研究”;四川外国语大学年度科研青年项目“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研究”(sisu201412)
[作者简介]唐海涛(1980—),男,四川蓬安人;法学博士,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国别经济与国际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F9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 0598(2016)03- 0116-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