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6-03-23 08:09福建省价格认定局
海峡科学 2016年8期
关键词:财物纪检监察案件

福建省价格认定局



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福建省价格认定局

苏容招

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是惩治腐败的必要手段,也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涉纪检监察财物价格认定作为涉纪案件财物处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一项事关惩治腐败、保障人权的重要工作。鉴于此,本文深入分析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特性以及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机制和提高价格认定工作水平的建议。

涉纪财物 价格认定 对策措施

涉纪检监察案件(以下简称涉纪)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工作中所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认定的价格是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认定违纪金额的重要依据。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量纪的准确性、公正性,关系到案件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各级价格部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服务党风廉政建设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但相比其他价格认定领域,此项工作目前尚属起步阶段。因此,如何做好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成为当前各级价格部门的重点研究课题。下面,本文结合笔者工作实践,对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进行深入剖析,提出对策和建议。

1 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特性

近两年来,随着中央和各地反腐力度加大,全国价格认定机构受理的涉纪财物价格认定数量快速增加。据权威资料披露,2014年全国共办理涉纪财物价格认定1038件,标的80.26亿元;2015年全国共办理涉纪财物价格认定1908件,标的238亿元。福建省,2014年全省共办理涉纪财物价格认定27件,标的金额0.37亿元;2015年全省共办理涉纪财物价格认定55件,标的金额1.3亿元。这些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具有以下共同特性:

1.1 委托主体的特殊性。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主体是各级纪委监察机关。办理和查处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重要任务,做好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党和政府交给价格部门的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

1.2 内容的保密性。2010年12月,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颁布《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明确了工作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工作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要求遵守回避原则,严格办案。

1.3 标的物的复杂性。标的物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其特点:一是种类繁多,以不动产、奢侈品和收藏品为主,包括土地房产、股权、贵金属及制品、珠宝玉石、象牙雕件、手表、家具、书画、文物等;二是数量较大,每个案件涉及标的物同时有多种,每种物品常常由于年代或品牌不同而数量众多。例如:我们接受中纪委督办的一个案件,该案件标的有:唐朝、明朝的字画,古代和现代家具,境内境外的财物,绝版的高级手表,特殊的海水红珍珠,大量紫砂壶等多达8大类、500多件,横跨古今中外,各类藏品或奢侈品分属不同门类,十分复杂。

2 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的上述特性决定了这项工作具有政治性强、保密性高、工作量大等特点,决定了与一般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相比难度更大。从当前工作机制和实践看仍存在诸多问题:

2.1 法规制度建设滞后。当前,全国各地依据2010年的《暂行办法》开展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但《暂行办法》法律层级较低;《暂行办法》仅对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的原则、程序、要求等做了规定,缺少工作协调机制、保密等相关配套制度和受理、勘察、调查等办理环节相关要求的具体规定。

2.2 市场价格采集困难。一是由于涉纪案件涉及标的物大多是奢侈品和收藏品,此类物品价格认定当前还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且此类物品的价格透明度不高,市场价格采集也较困难,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二是涉纪案件在提请价格认定时,往往出现价格认定基准日距价格认定作业日期年份相隔较久的状况,导致价格采集比较困难。三是涉纪案件涉及的奢侈品和收藏品价格认定,工作常常需要聘请专家参与,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而基层又缺乏有经验、有资质的相关专家,造成询价困难。

2.3 工作风险大、难度高。一是涉纪财物价格认定要求保密程度高,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现场勘查、市场调查、编写和出具认定报告等环节都责任重大。二是纪检监察部门因查办案件时间要求紧,标的真伪鉴定和品质鉴定经常与价格认定同时进行,认定工作存在程序性风险。三是由于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规定,价格认定机构接受涉纪案件委托后,常常需要异地办案,异地办案成本高,资料缺乏,采价难度大风险。四是进入司法程序后,往往异地提起公诉,当地检察机关需再次对涉案标的进行价格认定,存在工作衔接的风险。

2.4 价格认定专业人员缺乏。办理涉纪检监察案件中价格认定人员除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外,还要具备精湛的专业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目前价格认定系统存在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问题。据权威资料披露,2014年,全国价格认定人员总人数为16500人,完成各类涉案财物价格认定996407件,平均每人需办60件。全国价格鉴证师总数占全国价格认定人员总数平均达到31.63%,其中,有6个省、自治区低于19%,最少的一个自治区只有2名价格鉴证师。在许多省份的价格部门认定机构中,同时拥有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等多种专业资格的认定人员更是凤毛麟角,有的专业人员甚至出现空白现象。价格认定专业人员的数量不足或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偏低,使疑难复杂案件更加难以处理。

3 完善涉纪财物价格认定机制的对策措施

自从2010年《暂行办法》出台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遇到价格不明或需要价格认定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协助办理已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一种“新常态”。经过几年实践和探索,笔者认为价格认定机构要主动适应“新常态”,认真做好这项重要工作,克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严格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合理、保密”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不断提高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水平。

3.1 加强价格认定法规制度建设

(1)尽早出台国家《价格认定管理条例》或《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一是将涉纪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纳入国家《价格认定管理条例》框架,提升这项工作的法律层级。通过立法,在国家行政法规层面上对价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和认定程序、法律责任及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规定,使价格认定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以进一步保证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暂行办法》实施近6年,应该说对加强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起到很好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需要对该《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价格认定文本。

(2)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价格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是做好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前提。2011年以来,福建各地先后建立涉纪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协调小组,建立起日常协调、沟通机制。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几年来,价格认定机构主动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联系,及时沟通反馈工作情况,在实物勘验、市场调查等工作中遇到困难,得到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办案部门支持和帮助;对于涉纪财物需要进行专业技术检测鉴定的,价格认定机构主动为办案部门提供有关机构或专业人员信息。因此,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了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发展,促进价格认定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3)健全保密制度。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显著特性之一就是具有极强的保密性,很多案件事关党和国家重要秘密。严守秘密是铁的纪律,为强化保密工作,价格认定机构必须把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作为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泄密事件发生。一是严格作业管理。开展涉纪案件财物价格认定作业时,严禁价格认定人员打听、询问、议论与价格认定工作无关的事项;确需了解案情相关情况的,严禁用于工作之外用途,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二是严格设备管理。严禁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专用电脑、移动硬盘、U盘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接入互联网,与其他数据终端互联混用,严防泄密现象发生。三是严格资料管理。涉纪案件财物价格认定资料原则上在办公场所使用,严禁工作人员将涉密的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相关资料泄露给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相关资料带离办公场所,不得在网上传输、复制。四是严格档案管理。配备相对独立的档案室,避免涉纪财物价格认定档案与可公开查阅、调取的其他档案共处一室、混放一起的情况发生。同时,涉纪财物价格认定要专门建档立卷,实行专人管理。未经许可、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查阅调用涉密的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档案。

3.2 完善价格认定标准体系

(1)制订价格认定技术操作规范。一是按财物类型出台标准,比如房地产、珠宝玉石、字画等等。二是按认定环节制定操作标准,如委托环节、受理环节、勘验环节、市场调查环节等等。这项工作可由国家价格认定机构牵头,各省分工协作,也可邀请行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等组织参加,发挥各方面力量,每年研究制定十种类别的技术操作规范,最终达到各类标的物都有全国统一操作规范及标准,降低跨省办案、采价以及移送司法机关后再认定工作中的风险。

(2)建立价格信息数据库。信息采集的广泛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因此,要加快价格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全国信息资源共享,降低信息不完全风险。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化商品价格基础数据库和采集中心,实现与社会主要的商品交易平台数据能互联互通;做好数据的更新和数据库的维护,保证价格信息与市场交易的一致性和同步性。

3.3 多渠道提高价格认定人才素质

(1)统筹系统资源,发挥系统整体功能。涉纪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往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时限紧。为有效统筹系统资源,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建立重大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应急机制。规定具有受理权限的价格认定机构对承办重大涉纪财物应急价格认定工作有困难的,可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申请,或向下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抽调骨干力量支援。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接到协助申请后,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向提出协助申请的价格认定机构派遣价格认定专家组,给予人员或技术支援,也可以采取联合办案、移交的方式。通过上下级价格认定机构协同联动、共同办案的办法,有效解决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

(2)建立专家库,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经常涉及珠宝玉石、贵重金属、古玩字画、钟表、历史文物等特殊财物,往往具有专业技术性强、市场交易不够充分、规范等特点,不借助相关专家的专业技术特长,很难完成价格认定任务。为此,一是加快建立涉纪财物价格认定专家库,重点从各行业协会和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推荐的专家中严格审核,择优选取,把那些专业水平高、职业素养精、法纪观念强、责任意识强的专业人员纳入涉纪财物价格认定专家库。二是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套类别齐全的专家库,形式网络,实现人才资源共享。

(3)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价格认定人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决定着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一是加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的教育,提高价格认定人员对涉纪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规范自身的价格认定行为。二是加强房地产、文物艺术品以及奢侈品等方面知识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眼力和专业水平。三是出台相应的奖励机制,鼓励价格认定人员参加其他行业水平考试,扩大人员知识面,实现人员一专多能,以适应涉纪案件财物价格认定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需要。

总之,涉纪财物价格认定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大局,需要通过完善法规制度,夯实工作基础,总结和积累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为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提供科学的价格依据。

参考文献:

[1] 赵章祥, 刘雄伟, 李晓钢. 涉纪检监察案件价格认定问题思考[J]. 价格与市场,2012(6):41-42

[2] 崔耀宗, 田宁. 涉纪检监察案件价格认定的实践与思考[J]. 市场经济与价格, 2012(3):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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