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丽
(河南师范大学教育与教师发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基于学术制度的视角
张英丽
(河南师范大学教育与教师发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为研究学术制度因素对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影响,采用问卷调查法对62所本科院校3021名教师进行调查,结果表明:非学术因素干扰、学术等级影响和非学术事务干扰这3个因素与失范呈正相关,但对其并不具有显著影响;监督制度、惩罚制度、标准合理性、质量监控、学术决策权归属、奖励制度、考核制度、公正性、学术与行政关系、共同体归属感、共同体认可度以及期刊制度这12个因素与失范呈负相关,其中监督制度、奖励制度、共同体归属感、惩罚制度、期刊制度、标准合理性、学术决策权归属和质量监控这8个因素对失范具有显著影响。鉴于此,应改革学术评价制度、实行学术权与行政权分离、加强学术监督、实行有效惩罚以完善学术治理体系。
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学术制度;问卷调查法
随着人们对社会失范现象的忧虑日渐增加,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已成为“社会结构中的公众论题”[1]。抄袭剽窃、伪造成果、提供虚假信息、买卖和代写论文、忽略育人职责……以上种种失范行为令社会各界忧心不已。为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预防和处理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①。可见,预防和处理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已成为加强社会治理的一项要务。那么,当下社会为大学教师提供了怎样的学术制度环境?其中哪些因素对失范具有显著影响?鉴于此,本研究利用问卷调查法,从学术制度视角分析不同因素对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影响,为有效防治失范提供参考。
(一)研究假设
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主体是大学教师,评判标准是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范围是包括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内的职业行为。目前的研究大多关注科研领域的失范,较少涉及教学和服务领域的失范。就失范的影响因素来看,相关研究从三个层面入手:宏观层面关注社会环境中某些不良因素的影响,中观层面关注学术制度缺陷、学术监管缺位等的影响,微观层面关注学者个人道德修养、自律程度等。相对而言,现有研究更强调学术制度的影响,认为失范是不科学、不合理、不完善的学术制度的产物,基于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设:考核制度、晋升制度、保障制度、惩罚制度、监督制度、奖励制度、期刊制度、学会制度、资助制度与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显著相关,且具有显著影响。
(二)理论模型
心理学研究证实,人类的行为往往由行为意向来决定,而行为意向是否导致行为实际发生则又取决于很多因素的影响。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由失范意向来决定,而失范意向是否导致失范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对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制度因素。由此,本研究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意向作为因变量,分析学术制度因素对失范意向的影响及其程度。
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法,对20个省(区、市)的62所普通公立本科院校3500名专任教师进行了调查,回收有效问卷3021份,有效回收率是86.3%,问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学术制度因素对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影响两部分。
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意向是本研究的因变量,问卷中采用情境故事法对其进行测量,就教学、科研和服务失范设计出5个影响因素,由此来间接测量其失范意向,数据分析中取这5个题目得分之和,得分越高就意味着被调查者的失范意向越明显。
问卷中自变量是与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相关的学术制度因素,涉及9个方面共计15个因素,包括:①考核制度,得分越高意味着考核制度越合理。②晋升制度(包括标准合理性、非学术因素干扰),得分越高表明晋升标准越合理、晋升中的非学术因素干扰越大。③保障制度(包括非学术事务干扰、学术决策权归属、学术与行政关系),得分越高意味着非学术事务干扰越大、学术决策权更多归属学术、学术行政关系越和谐。④惩罚制度,得分越高就表明惩罚制度越严厉。⑤监督制度,得分越高就意味着对大学教师职业行为的监督越严格。⑥奖励制度,得分越高就意味着学术奖励制度越公正。⑦期刊制度,得分越高就表明学术期刊制度运行越公正。⑧学会制度(包括共同体归属感、共同体认可度),得分越高意味着共同体归属感越强、认可度越高。⑨资助制度(包括学术等级影响、质量监控、公正性),得分越高意味着学术等级对科研资助的影响越大、质量监控越严格、资助制度越公正。
本文采用SPSS17.0软件对数据进行描述分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
(一)被调查者的失范意向
由5个影响因素合并计算的被调查者失范意向得分在5~25分,M=15.08,S=3.637。其中,5分、5~10分、11~15分、16~20分、21~25分的分别占1.4%、9.1%、46.3%、36.6%、6.6%,数据基本呈正态分布。
(二)学术制度因素与失范意向的相关性
本研究学术制度因素与失范意向的相关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在P<0.01的水平下,所有15个因素均与失范意向显著相关。
晋升制度中的非学术因素干扰、资助制度中的学术等级影响和保障制度中的非学术事务干扰这3个因素与失范意向呈正相关,即非学术因素对学术晋升的干扰越大、非学术事务对学术工作的干扰越大、学术等级对学术资助的影响越大,被调查者的失范意向就会越明显。
监督制度、惩罚制度、晋升制度中的标准合理性、资助制度中的质量监控、保障制度中的学术决策权归属、奖励制度、考核制度、资助制度的公正性、保障制度中的学术与行政关系、学会制度中的共同体归属感、期刊制度、学会制度中的共同体认可度这12个因素与失范意向呈负相关。监督和惩罚越严厉,晋升标准越合理,资助中质量监控越严格,学术决策权越是归属于学术权力,奖励、考核和资助越是公平公正,学术与行政关系越和谐,共同体归属感和认可度越高,期刊制度越公正,被调查者的失范意向就越不明显。
表1 学术制度因素与失范意向的相关分析结果
在考核制度方面,标准合理性是重要的影响因素,68.8%的被调查者不同程度地认为“在当前考核标准下,工作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63.2%的人不同程度地认为“考核更加看重量而非质”。在晋升制度方面,标准合理性和非学术因素干扰是重要影响因素,76.9%的被调查者不同程度地认为其“所在院校,教师如果没有足够的科研成果,即使教学再出色,也无法获得职称晋升”,约58%的人不同程度地认为“晋升职称时对学术发表的要求不合理”,67.0%的人不同程度地认为“担任行政职务更有利于学术晋升”,这说明在职称晋升中,除学术标准外,其他一些非学术因素如担任行政职务对晋升也存在较大影响。在保障制度方面,非学术事务干扰、学术决策权归属、学术与行政的关系是具有显著影响的因素,75.8%的被调查者不同程度地认为“工作中有填不完的表格和开不完的会议”,77.3%的人不同程度地认为“行政权威独揽了决策权”,52.3%的人不同程度地认为“教师与行政人员相处不和谐”。就惩罚制度而言,47.8%的人不同程度地认为“严厉”,约34%的人表示“一般”。就监督制度来说,分别有50.3%的人不同程度地认为“严厉”,35.5%的人表示“一般”。就奖励制度来看,在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约32%的被调查者“经常知道自己申请的奖项由谁来评审”,46%的人不同程度地认为“获奖的学术成果名不副实”。在期刊制度方面,制度运行中的公正性是重要影响因素,约26%的被调查者“经常知道自己所投的学术论文由谁来评审”,这说明学术期刊在论文评审环节的匿名性不是很好,约44%的人不同程度地认为阅读本专业的权威学术期刊没有收获,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术期刊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还不尽如人意。在学会制度方面,只有约52%的人不同程度地表示重视加入本专业协会,仅20%的人不同程度地表示重视本专业协会所授予的荣誉,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被调查者的共同体归属感和共同体认同度均不高。就资助制度来看,60.6%的人不同程度地表示“对申请到国家项目不抱很大希望”,65.3%的人不同程度地“感觉当前资助制度不利于青年教师学术上的成长”,58.2%的人不同程度地“感觉课题指南中有很多课题没有多少研究价值”,61.6%的人不同程度地“感觉结题验收比课题申请容易得多”,52.1%的人不同程度地“感觉最后拿到课题项目的总不是最合适的人选”。可见,在很多被调查者看来,学术等级对科研资助影响比较大,青年教师难以获得资助,科研资助存在质量监控不严、所资助课题价值不高、资助公正性还不够等问题。
(三)学术制度因素对失范意向的影响
本研究采用回归法进一步分析不同因素对失范意向的影响大小,表2是回归分析结果,该模型调整的判定系数R2=0.200,F值为44.742,Sig.值为0.000,模型具有一定的解释力。所有自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都在2.7以内,远远小于10②,这表明各自变量之间无较强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由表2可知,晋升制度中的标准合理性、保障制度中的学术决策权归属、惩罚制度、监督制度、奖励制度、期刊制度、学会制度中的共同体归属感、资助制度中的质量监控这8个因素对失范意向具有显著的影响。其中,监督制度对失范意向的影响相对最大,其余依次是奖励制度、共同体归属感、惩罚制度、期刊制度和晋升标准合理性,学术决策权归属和资助制度中的质量监控对失范意向的影响相对较小。
综合以上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非学术因素干扰、非学术事务干扰、学术等级影响这3个因素与失范意向呈正相关,考核制度、学术与行政关系、共同体认可度、资助制度公正性这4个因素与失范意向呈负相关,但这7个因素对失范意向均不具有显著影响。
第二,标准合理性、学术决策权归属、惩罚制度、监督制度、奖励制度、期刊制度、共同体归属感、质量监控这8个因素与失范意向呈负相关,且对其具有显著影响。
整体上,监督制度、奖励制度、共同体归属感、惩罚制度、期刊制度、标准合理性、学术决策权归属和质量监控这8个因素解释了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意向总变异的20.0%,这只解释了失范意向总变异的一小部分。由于本研究仅聚焦于学术制度因素对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影响,还有其他方面一些重要的失范影响因素未被纳入本研究范围内。
上述结论给我们如下启示:
(一)改革学术评价制度,构建学术权与行政权相对分离的学术治理新格局
学术评价制度对大学教师的工作有着直接影响,称其为“指示器”和“风向标”也不为过,当下服务效率目标、服从管理便利、强调数量、注重速度、推崇竞争的学术评价制度营造出成果至上、急功近利的氛围,一定程度上催化了学术浮夸,导致畸形竞争,滋生学术失范,必须对其进行改革。新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要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这就需要,一是切实将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起来。学术研究是探索未知、发现真理的探索和创造过程,仅凭定性或定量评价不能准确反映大学教师阶段性、相对性的表现,因而,学术评价既要考虑成果的数量,也要注重质量。二是科学实施同行评议制,推行学术代表作制。可通过完善专家遴选机制和下放评审权力,增加评议过程透明度并加强监督和建立复议制度来完善同行评议制。可借鉴国外的学术代表制和国内部分高校实行该制度的经验教训,逐步全面推行学术代表作制,彻底扭转学术评价以数字论英雄的局面。
表2 学术制度因素与失范意向的回归分析结果(强制)
学术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是我国高等教育研究中备受关注的论题之一。理论上,学界一直将其作为大学治理中要分割的二元对立主体;实践中,行政权一直掌管着学术资源的配置权和学术事务的决策权,负面作用早已显现,如官本位思想在专任教师中弥漫甚至泛滥,资源配置两极分化,权力寻租以及与学术权的冲突甚至对立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新颁布的《办法》都强调学术权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要避免行政权对学术事务的不当干预。同时,也要考虑到现代社会中大学的多元性、开放性和复杂性,知识生产、应用和传播模式的变革,需要吸收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才能构建大学治理的多元共治新格局。一是应保障学术权在学术事务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明确提出,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和评审等职权,需要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运行机制,保障其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二是要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可以从重构权力结构、完善权力透明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引入外部监督力量等方面切实加强对高校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三是要吸收多方共同参与大学学术治理。现代大学已不再是传统的“学者共同体”,大学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站”,大学发展对社会力量和资源的依赖也越来越多,吸收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是大学学术治理的大趋势,相关法律法规也已明确提出“党委领导、校长办学、教授治学、社会参与”的多元治理主体,要求各参与方应超越群体利益、相互信任、良性互动,打破行政权与学术权的分割与冲突局面。
(二)完善学术监督制度,探索操作性和有效性相结合的失范惩治新路径
大学教师是秉承学术精神、以学术为志业的学术人,他们理应是更为诚实守信、严于律己的人,公众也期望他们成为社会良心,然而,大学教师并非道德上具有先天优越性的群体,对其职业活动同样需要加强监督,而不能仅仅诉诸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提高个人自律程度。不过,大学教师从事的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其显著特征之一就是从业者对专业范围内的事务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同时,由于教授内容的专业性程度较高,社会公众甚至其他专业的同行也很难对其工作作出评价和监督,因而,对大学教师的学术监督不能过于严苛,而要适度。一方面,在专业性很强的学术问题上可主要依靠同行进行监督。具体来说,一是要提高同行监督的意识。要让大学教师认识到,为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术共同体声誉,每个人都有监督同行、举报失范行为的责任。二是要完善举报人保护、奖励和答复制度。现有制度通常鼓励实名举报,如何保护举报人就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要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办法切实保护举报人,如举报属实,应给予适当的奖励,这是加强对学术界的监督、鼓励举报的一种举措。举报人应有权知道所举报事件处理的结果,受理单位应将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通告被举报人。三是要建立举报人救济制度。对于失范行为的举报,有时可能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财力和精力,可能遭到被举报者的起诉甚至安全威胁,因此有必要建立举报人经济和法律等救济制度。另一方面,在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其他问题上可依靠多方力量进行监督,如教学方面有同行、学生及管理人员的监督,师德方面有社会、同行、学生及管理人员的监督,学术不端方面有同行、专业团体、出版社、期刊社和媒体等的监督。
现行政策将惩罚作为治理失范的策略之一,期望惩罚能够发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的功能。新颁布的《办法》规定了从通报批评到开除的范围及依法惩处的措施,各校制订了从警告直至开除的惩罚措施,也有官员和高校提出对失范“零容忍”“一票否决”“一经认定,严惩不贷”。然而,失范惩罚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理论上惩处严厉、实践中执行失真的状态。即便是严厉的惩罚如果不在理想条件下也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2]。对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实行有效惩罚,一方面要细化认定与惩处措施,使措施更具操作性。教育部和各高校制订的惩处办法都比较宏观,有些表述比较模糊,所提出的惩罚措施不够明确,缺乏某种行为要受何种程度惩罚的具体规定,如抄袭在程度上有严重、轻微之分,在主观上有故意、过失之分,如何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惩罚,没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定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因此,应针对不同学科、不同范围、不同性质、不同程度、不同情况的失范,分别制订不同的、更为详细的认定办法与惩罚措施。另一方面,要保证惩罚制度具有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难以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当制度被及时、公平、坚定地执行时,人们会对其产生信任感,也更愿意遵守制度,制度才能发挥最大作用。具体来说,一是要把惩罚制度变成教师个人理念。要加强制度宣传教育,让教师了解并遵守失范惩罚制度,促使其将失范必受惩罚转化为自己的理念。二是要做好制度的落实执行。高校作为预防和处理失范行为的主体,既要教育教师自觉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又要不折不扣地依照制度对失范进行惩处。三是要做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制度得以认真执行的有效保障,通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加强问责问效等措施推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要通过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保障学术权利的职业管理制度、符合学术逻辑的职业发展制度来完善学术治理体系,为大学教师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让这些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提升大学教师的职业共同体归属感,促使其产生强烈的自我约束力和职业责任感,为维护共同体的声誉和利益而自觉自愿地遵守规范。
注释:
①教育部出台的相关文件有:《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2006)、《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1)、《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等。
②按照统计学的要求,VIF值越大,则共线性问题越明显,一般以小于10为判断依据,如果VIF大于或等于10,说明自变量间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1][美]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
[2][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M].侯玉波,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宋淑芳
责任校对 张慧敏
G41
A
1007-905X(2016)07-0090-05
2016-05-08
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2013-22);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2015-CXTD-06);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2015-ZD-058)
张英丽,女,河南舞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教育与教师发展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学术职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