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香兵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公司研发支出税收激励的溢出效应研究
谢香兵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公司研发支出因其公共产品特性和正外部性,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现象,需要政府部门以财政补贴和税收激励等宏观政策刺激公司投入研发支出。以2007—2012年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公司研发支出税收激励的溢出效应。研究发现,公司实际所得税税率越低,研发支出的强度越高,反之亦然。相比较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之前,税制改革后的公司研发支出强度更高,研发支出—税负弹性降低。而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研发支出强度更大,税收负担—研发支出弹性更强。这表明公司税收负担减少能够提升公司研发支出强度,而所得税税制变更以及国有产权性质有降低税收负担、提升公司研发强度的作用。
研发支出;税收负担;溢出效应;产权性质
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来源,R&D投资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源泉。Guellec and Van(1999)利用OECD成员国样本数据研究发现,企业R&D支出经费每增长1%,国家生产率相应增长0.13%。据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公报》报道,2013年我国共投入R&D经费11846.6亿元,R&D经费投入强度(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首次突破2%,达到2.08%,但与西方国家2.5%—4%的水平仍有不小的差距。从经济学角度看,企业R&D投资具有公共品特性,在自由市场上容易导致“市场失灵”(Arrow,1962),R&D支出还具有正外部性,主要表现为知识溢出,“搭便车”行为会使企业研发支出的成本收益不成正比,使公司R&D投入减少,最终将减缓整个社会技术进步的进程。同时,企业研发创新具有不确定性,企业研发过程中面临技术、市场、收益、资金等风险,研发成果能否弥补研发成本形成赢利,不确定性很大。鉴于R&D投资的以上特性,Czarnitzki et al.(2011)认为因企业R&D支出项目赢利能力固有的局限性,从事重大创新研发的活动面临巨大风险,政府应该进行补贴,以分担企业研发结果不确定风险。而R&D支出公共产品和外部性特性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则需要政府部门以税收激励和财政补贴等创新财政投入方式鼓励企业R&D支出,以期有效提升整个社会的R&D支出强度。政府矫正研发支出活动的“市场失灵”的手段主要包括政府科研机构直接进行研发,对从事研发活动的主体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或以项目资金资助方式向企业提供研发资金等。政府不同的资助方式对研发激励的效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张兴龙等(2014)研究发现政府在企业研发投入前一次性的R&D补助和政府非R&D补助并没能促进企业R&D投入的增加。其原因是政府在补助中并没有对企业R&D活动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而且这两种补助方式宽松的监管制度容易产生一定的寻租空间,激励政策的效率和效果下降。政府事前R&D财政补助不能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而仅仅替代了企业本身需求的R&D的投入;政府非R&D补助因为不要求企业将资金投入R&D活动中,补助对R&D投资的刺激作用更小。相反,税收政策则是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要因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较增值税更能促进企业研发投入(水会莉,等,2015)[1]。因而在实践中,R&D支出的税收减免往往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激励措施。2008年12月,我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即企业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政府部门期望通过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降低企业所承担的税收成本,间接降低企业R&D的投资成本,能够起到激励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效果。
现有研究大多发现相较政府直接资金补助,税收激励对R&D支出的影响更大。如朱平芳、徐伟民(2003)研究结果表明,政府提供的直接科技拨款资助和税收优惠减免这两项政策对工业企业增加企业自身研发投资都具有积极作用,政府直接拨款资助和税收减免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增加一个政策的强度也会提高另一个的政策效果,但这个效应以政府税收减免为主。陈远燕(2015)[2]与戴晨、刘怡(2008)[3]研究都发现相比较政府财政的直接补贴,税收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范围更广、更持久,对企业R&D支出的促进作用也更明显。但也有一些研究显示,税收激励没有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实质性影响。如Thomson(2010)以澳大利亚1995—2005年间的大企业为研究样本,发现税收成本并不是影响大企业研发投资的重要因素。李艳艳、王坤(2016)研究结果则表明,研发支出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的税收补贴降低了公司研发投资风险,使得企业内部驱动机制对研发支出的积极作用增强,但所得税税收激励政策本身并没有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产生显著的激励作用[4]。江希和、王水娟(2015)和张济建、章祥(2010)都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发现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小对企业研发投资的正面影响并不显著。
这些实证研究之所以得出不同的结论,除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不同、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的差异外,实际控制人性质、企业创新研发需求、公司特征、创新能力、税收制度变更以及税收政策滞后效应等主、客观因素可能是主要原因。本文以我国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性质差异为研究视角,充分考虑公司规模、地区环境差异、公司治理等因素,研究了公司实际税收负担对公司研发强度的影响。
为进一步明确所得税实际税率与公司研发投资的负相关关系,本文借鉴Brown and Krull(2008)思路,设公司R&D投资收益(η)等于R&D投资后的税后现金流的现值,即:
其中:EPV(CF)为税前现金流量的现值,RD为R&D支出,CR为R&D税收抵免率,t为公司所得税税率。如果没有资本限额,则公司投资于所有产生正收益的R&D项目,此时:
对于存在资本限额的公司来说,公司投资在R&D项目有两种选择:①无税收优惠情况下,投资正现金流现值的项目至资本限额;②存在税收优惠情况下,公司能够投资R&D项目的程度将超过税收优惠前的程度。我们定义θ为R&D投资超过无税收优惠下投资量(①的投资量)的比率。其必要条件是税收优惠后投资在R&D项目上的资本必须小于资本限制额(C),因此,R&D投资可行性问题表述为:
公式(2)表明当公司面临资本限额时,R&D支出与R&D税收抵免率正相关,相关程度与θ正相关,与公司所得税税率t负相关。据此,本文提出假设H1:
2008年起我国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统一将内资企业所得税由33%调整到25%,新税法的实施使国内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面临提高或降低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所担负的实际税费。税率的降低减少了公司的投资成本,所得税税率差异带来的税收减免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研发活动具有正向的鼓励促进作用。肖鹏、黎一璇(2011)研究发现税收减免强度每增加1%,企业对研发活动的资金投入强度将增加29.6%,研发人员投入强度将增加32.6%。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以前,事实上维持着“高税率、多优惠”的公司所得税制度,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税收优惠对象资格及优惠程度的认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曹书军,等,2009)[5],为了实现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等社会目标,政府通常会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吸引企业到本地落户。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我国税制逐渐得到统一,区域性税收优惠不断减少,地方政府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空间被压缩,因而企业通过增加创新研发作为交换税收优惠的机会就减少了。因此,本文预期税制改革前后,公司实际税率与R&D支出弹性存在差异。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H2:
H2a:相比较国有控股公司,民营公司的税负—R&D支出的弹性更高。
H2b:相比较所得税改革前,改革后的公司税负—R&D支出的弹性降低。
(一)样本的选择与数据来源
为了考察公司实际税率、产权性质以及所得税制度变更与公司R&D支出强度的关系,本文采用2007—2012年6年期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的初始样本,在此基础上进行如下样本筛选:(1)剔除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的数据。由于金融类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报表等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存在很大差异,因而剔除。(2)剔除当年上市和当年退市的公司。当年上市和退市的公司会使本研究的样本所需数据存在缺失,比如计算递延所得税税款时,需要计算上年数据。(3)剔除ST、暂停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因为出现了较大的财务问题或其他异常,故剔除。(4)剔除未披露或当年R&D支出数据为负数的样本公司。(5)剔除息税前利润和所得税费用为负的样本。息税前利润和所得税费用为负无法表明企业经营效果与税收负担的关系,会使本研究结论不可靠。(6)剔除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本研究的观测值为1169个。本文数据源于锐思数据库和国泰安公司的CSMAR数据库,研发支出的数据通过公司的年报人工收集和比对。本文的数据处理采用的SAS9.0版本。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在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饮协)成立25周年纪念大会暨2018年会上,“中国饮料行业与税收关联影响的实证研究与政策建议”课题组副组长刘霆做了《中国饮料行业与改革开放同行——饮料行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的主题报告。
本文设计如下模型:
其中:RDI是被解释变量,以R&D支出强度作为企业R&D支出的衡量变量,本文借鉴吴延兵(2007)的衡量方式[6],其计算公式为:RDI=当年R&D支出增加数/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解释变量ETR,为公司实际所得税税率,本文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即ETR=(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息税前利润。Property为产权性质虚拟变量,若企业为民营企业,该变量赋值为1,国有企业则为0。Market为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变量,本文采用樊纲、王小鲁(2010)的综合市场化指数作为地区变量,该数值越大,表示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越高[7]。Ychange为制度变更虚拟变量,以2008年所得税改革为分界点,若样本为2008年及以后的样本设为1,否则为0。其他控制变量包括:ROA为公司总资产回报率,即净利润与总资产之比;Fshare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用来衡量股权集中度;Size为公司规模,本文采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衡量;Debt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即企业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例。Capital为资本密度,采用期末固定资产与期末总资产的比例来衡量。此外,R&D活动也会随着行业的不同和年度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研发市场和经济环境也会随着行业和年度的不同发生变化,本文在回归方程中控制了行业和年度的影响。
(一)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从表1描述性统计结果看,RDI变量均值为2.09%,中位数1.04%,最大值达到34.24%;ETR变量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1682和0.1541,说明就平均来说,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远低于现在的公司名义所得税率,更低于我国所得税改革前的一般内资企业33%的公司所得税率。在本文样本中,民营企业占比36.8%,小于国有控股企业数量。
(二)多元回归结果及分析
表2中4个模型都是以公司R&D研发支出强度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模型1和模型2是全样本回归,模型3和模型4分别以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进行的多元线性回归。
表2 以RDI为因变量的多元回归结果
表2中,从模型1到模型4,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ETR)与研发支出强度变量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公司实际所得税税率越低,公司研发支出的强度越高;若公司税收负担越重,则投入公司研发支出的程度就越低,这与本文假设H1预期一致。在模型1和模型2中,公司产权性质变量(Property)与公司研发支出强度变量(RDI)至少在10%水平上显著性正相关,说明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民营上市公司的研发支出强度比国有控股公司要高。但在模型2中,交互项ETR*Propert变量符号为正,t值为1.75,与本文假设H2a预期一致,表明相比国有控股公司,民营上市公司的税负—R&D支出弹性更高。4个模型中的税制变更虚拟变量(Ychange)与公司研发支出强度(RDI)显著正相关,说明在2008年以后,平均来说公司R&D支出强度比2008年之前要高,其原因可能在于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公司盈利能力的增长以及国家对公司创新性发展的鼓励。同时,税制变更与公司实际所得税税率交互项对公司研发支出强度的影响至少在10%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即所得税改革使得研发支出与实际税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增强了,这与本文假设H2b预期一致,说明2008年我国所得税税制改革后,区域性税收优惠不断减少,税收弹性缩小,地方政府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空间被压缩,因而企业通过增加创新研发作为交换税收优惠的可能性减少。为考察区域环境差异对公司研发支出强度的影响,本文在4个模型中都加入了区域环境差异变量(Market)以及其与企业实际所得税率的交互项,其中,区域环境差异变量(Market)与RDI显著正相关,表明地区经济越发展、市场化程度越高,公司投入研发的支出越大,公司越重视技术投入;而在模型2、模型3、模型4中的交互项(ETR*Market)与RDI负相关,表明相比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RDI与实际税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有所减弱,企业税负R&D支出弹性更低,但该变量只在模型3中在10%水平上显著。
表2的其他控制变量回归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Debt)、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share)、企业规模(Size)与RDI变量显著负相关,说明公司负债比率越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企业规模越大,研发支出强度越低。资本密集度(Capital)与RDI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负相关,即固定资产比率越高,企业研发支出强度越低。规模与研发支出强度的负相关关系表明,伴随企业规模膨胀,组织存在逐渐僵化的可能,会额外增加较多的管理成本,加之行业本身存在的竞争优势,就使得企业进行研发支出的诉求降低。另外,4个模型中,除了交互项,其他变量的VIF值都小于3,说明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从4个模型的F值看,4个模型的F值分别为10.44、22.62、13.61、19.23,模型整体都在1%水平上显著。
因为研发支出的公共产品和正外部性特征,使得研发支出存在市场失灵现象。所以,纠正市场失灵的政府补贴政策会形成对企业研发资金投入的刺激以及对企业R&D投入产生溢出效应(解维敏,等,2009;岳松、庄瑜,2010)[8]。本文利用2007—2012年在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政府对公司研发支出的税收激励是否对其产生溢出效应以及其中的内在的机理,进而研究税制变更以及公司产权性质对税收—研发支出弹性的影响。通过多元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公司实际所得税税率越低,公司研发支出的强度越高,反之亦然。这说明公司税收负担的减少降低了投资成本,能够促进公司研发支出的增加。同时,我国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之后,平均来说,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较税制改革前有所下降,企业研发支出强度在2008年之后也有较为明显的增加。进一步研究发现,因为税制变更后,企业税收筹划空间缩小,使得税改后的研发支出—税负弹性降低。而相对于国有上市企业,民营上市企业的研发支出显著更高,而且税收负担—研发支出弹性存在显著差异。
如何更有效率地提高政府实施的税收激励政策效应,降低企业研发投资的成本,促进企业取得更多的创新成果,政府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优化研发创新资源的分配
政府和企业是主导研发创新资源分配的两个关键因素。税收减免有利于通过市场驱动企业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它具有较小的“市场失灵”效果。市场制度与竞争环境能够显著影响公司研发支出,政府除了在宏观政策上给予企业更多的税收激励,更应该持续培育市场的成熟度和法治化水平,让市场成为调控社会创新活动的主力,促使创新主导权从政府转向企业,从而优化资源配置,促使企业真正认识到需要技术创新去改善竞争地位,带动企业产生大规模的研发支出。但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不成熟、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的背景下,政府对企业进行创新资助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必要的,它能够产生较强的诱导效应,推动企业研发支出强度的提升,从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上市企业存在的创新动力的不足和创新活动的缺失,表现就是民营上市公司的研发支出强度比国有控股公司更高。因而政府无论选择哪种研发支出补助政策,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研发支出投资都可能不会产生显著的刺激作用。因此继续深化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改革,是提高我国经济整体自主研发投入程度、提升科技创新水平的重要举措。一方面,通过改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赋予国有控股企业研发创新控制权和研发创新收益权,激发企业研发创新的活力和动力。另一方面,提高并完善国有控股企业的外部治理约束机制,政府部门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资金资助和税收减免时,需要相应地加强监督和约束,保证政府补助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从而促进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投资强度和水平的提升。
(三)加强微观层面的税收政策改革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抵消我国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研发支出税收减免和“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投资的促进作用,使所得税优惠政策难以最大限度发挥效率。因而,未来政府应从所得税优惠为主向所得税优惠与流转税优惠并重,使得流转税和所得税都可以作为企业研发支出的优惠税种,让政府与企业共同承同研发投资的外部性和收益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首先,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将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到研发上。一方面,需要改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低税率优惠政策。除了继续将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经费与研发人员的投入作为必备条件外,应当将企业自主研发成果发明专利的数量及转化能力也作为必备的认定条件,取消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比重要求。另一方面,借鉴国际经验,应加大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力度。2015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从2016年1月1日起,扩大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范围,并首次将外聘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借脑”研发所产生的费用,纳入税收优惠范围。除此之外,还可继续扩大可加计扣除项目的归集范围,比如用于研发的除土地和建筑物以外的所有资本性支出。同时对于企业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建筑物实行加速折旧,减少无形资产的摊销时间。其次,在流转税改革方面,除了继续免征进口的研发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等外,“营改增”之后实行的增值税完全扩围将能够消除企业购进服务、资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四)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
政府对企业研发投资活动的资助应注重长期效应,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尽量保持政府政策的长期稳定性,使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持久激励。政府部门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具有行业普适性,减少针对某个行业的特惠政策,这样不仅有利于公平税负,而且更能促进各产业的整体均衡发展,提高整个社会的研发活动水平。同时,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为企业提供更便利和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与条件,减少企业研发投资的成本,充分诱导企业增加R&D的投入。此外,政府还应通过全面推行减免税公示制等监督机制,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被寻租,也没有被滥用。
[1]水会莉,韩庆兰,杨洁辉.政府压力、税收激励与企业研发投入[J].科学学研究,2015,(12):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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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樊纲,王小鲁,朱恒鹏.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8]解维敏,唐清泉,陆姗姗.政府资助、企业支出与自主创新——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金融研究,2009,(6):105—109.
责任编辑 凌澜
F239.22
A
1007-905X(2016)07-0031-06
2016-05-1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U1204705),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12YJC630245)
谢香兵,男,安徽安庆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公司财务与公司税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