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译者的主体性探究如何解决法律翻译中遇到的问题

2016-03-19 13:41石伟东苏婷婷耿寅首都体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北京009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北京009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北京00040
高教学刊 2016年15期
关键词:预审英语翻译译者

石伟东  苏婷婷  耿寅(、首都体育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北京 009 、首都体育学院 研究生部,北京 009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部,北京 00040)

从译者的主体性探究如何解决法律翻译中遇到的问题

石伟东1苏婷婷2耿寅3
(1、首都体育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北京 1001912、首都体育学院 研究生部,北京 100191 3、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部,北京 100040)

随着中外法律交流的愈加频繁,法律翻译成为翻译学科中日趋重要的领域。文章通过研究法律语言自身的特征、不同法系间的差异和翻译实践中将会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分析了法律翻译英译中的困难所在。最后立足于发挥译者的主体性,即译者需要同时是语言学家、比较法学家和翻译学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难题的方法。

主体性;译者;法律翻译;比较法

一、概述

伴随着世界全球化的加剧,中外法律交流和法律移植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法律翻译亦逐渐显示出其重要的地位。近二十年来,我国对法律翻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英语词汇的翻译上,体现了学者们对法律英语的微观化关注。现阶段,法律翻译研究的焦点逐渐扩大,延伸至法律翻译理论、法律翻译原则、法律翻译标准等各个方面。文章在借鉴各位学者之前研究的基础上,从翻译的主体出发,探究译者需要具备的特点,进而提出法律英语翻译的方法。

二、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的困难

鉴于法律语言自身的特点,无论是对源语言还是目标语言的要求都十分严格,此处列出以下三点,既是译者对自己已有知识的比照,也是在实践中将会遇到的困难。

(一)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

法律英语翻译本身就是一门跨领域的学科,因此对法律英语文本的深入解读就甚为重要。

从语篇层面上看,法律英语结构严谨,详略得当,讲究前后一致,层次鲜明有序,有其特别的格式。不论是法律条文,还是案例摘要、合同,或是起诉状、判决书,都有它们一贯所遵循的格式。虽然这种高度程式化的格式显得枯燥乏味,但是在法律这种对语言要求十分考究的实践行业,程式化的语言更有助于准确、清晰地传达法律条文的内涵,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感,杜绝任何可能被钻空子的漏洞。

从句法层面上看,法律英语的句子大多数结构复杂,多用并列结构和很长的同位语,修饰语较多,大句套小句,用很多介词,难于理解。此处试举一例,英国历年的森林法案都是以这样一句开始:Be it enacted by the Queen's most Excellent Majesty,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and Commons,in this present Parliament assembled,and by the authority of the same,as follows:...[New Forest Act,1964],套语之后的法律规定再被逐条列出,就必然导致之后的句子带有大量插入语和修饰成分,影响其可读性。

从词汇层面上看,法律词汇是法律英语翻译的基础,这也是众多学者研究得最透彻和最多的一块。大多数法律词汇专业性明显,具有稳定的含义,被称为法律术语或是行话,每个术语只能表达一个明确的含义,具有排他性。对于外行来说,法律术语难免显得难懂,但是正是这些法律术语才慢慢堆积成了法律语言发展的基石,它们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地位独特,构成了法律语言区别于其他语体的主要区别性特征。

(二)不同法系之间存在的差别

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主要法系有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宗教法系和其他法系。我国现代法律更多地表现是大陆法系的特征,而英语国家则多属于英美法系。不同的法律背景文化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翻译中的困难和误译。

从法律制度方面来看,英美法系有专门的侵权法,大陆法系则没有;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则没有。这就使得某些罪名的细化分类在两个法系有所不同,因此出现翻译不精准。从司法程序方面来看,英美法系都有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即“无罪推定”(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而我国目前的制度是分为事实上有罪(factual guilty)和法律上有罪(legally guilty)。因此不论是英译汉还是汉译英,遇到这样不对等的制度就只能多解释。

作者简介:石伟东(1988,12-),女,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文学硕士,实习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律英语,翻译理论。苏婷婷(1986,12-),女,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法学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法学,管理学。耿寅(1987,09-),女,汉族,北京,法学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比较法学。

(三)译成目标语言时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严复提出的“信、达、雅”的翻译原则,还是Leech所说的在翻译时传达出“概念、伴随、社会、情感、反映、配搭、主题”这七种语义的设想,在法律英语翻译的实践中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基于上文已经提出的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和横亘在不同法系之间的文化鸿沟,使得法律英语在翻译过程中出现诸多法律词语的空缺(lack of equivalent legal words),这种语义不对等的空缺是译者在翻译实践中最大的问题。例如,美国法中所说的plead the fifth,直译是“请求于第五(宪法修正案)”,如果这样翻译会让人摸不着头脑,因为人们并不了解修正案的具体内容,也并没有表达出它本身所表示的含义“refuse to answer a question because the response could provide self-incriminating evidence of an illegal conduct punished by fines,penalties or forfeiture”,因此译为“不自证其罪”会更准确。

三、发挥译者的主体性

哲学中讲,人的主观能动性可以帮助人们克服困难,认识和改造物质世界;同样,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如果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遇到的困难都可以迎刃而解。大体上来说,译者必须同时兼具翻译学家、语言学家、比较法学家的技能。具体如下:

(一)遵循法律语言本身准确、规范、专业的特点

从语篇上看,无论是对立法、司法文书、询问和查证,还是对法律演讲等,都要求其语言忠实原文结构,注意用词的前后一致性,防止引起误解。从句法上讲,应该遵循译文句子通顺、搭配得当的原则,掌握法律句子常用的范式,在翻译中采用最地道的表达。比如说,法律条文中的但是一般并不译成"but" 或"however",而是译成"provided that";依照某法被译成"in accordance with..."而不是"according to"。最后,从词汇上讲,熟悉各种法律术语则是对译者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译者熟悉法律语言的最快最有效的手段。

(二)比较学习不同法系的法律内涵,积累法学常识

其实学习相关的背景知识,不仅是对法律英语翻译者的要求,对其他任何一门特殊用途英语(ESP)的译者,例如商务英语、医学英语、科技英语等,都是必不可少的。有了法律的背景知识,翻译时便更容易理解内容,避免产生误译而引起的纠纷。例如"preliminary examination"虽然被译为“预审”,中国的预审部门设置在公安系统内部,主要用于帮助案件侦查,由警察执行预审职能;而美国的预审制度则是指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将其交给法官,让法官进行司法审查,用以保障公民权利。如果没有两个法系的背景知识,就会认为这两个预审是相同的而在某些场合造成误解。

(三)灵活处理翻译实践中所遇到的空缺词语

当译者因为文化和语言的差异而遇到某些不等的语义空缺,所能采取的方法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

第一种是选择内涵相近的词语。例如上文提到的预审(preliminary examination),还有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宪法(constitution)等等,虽然这些词汇的中英意思有所不同,但所反映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也最能让大众所理解,因此是目前能采用的最好的译法。

第二种方法是创造新词。有些法律概念在我们国家是没有的,例如writ(令状),jury(陪审团),amicus curiae(法庭之友)等等,这就需要译者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出能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译法。无论采用音译还是意译,都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比方说以前的legal person(法人),hearing(听证),impeachment(弹劾)之类的词汇,随着我们国家法律的发展,早已被广泛接受,并不是什么陌生的概念了,因此一个好的译法至关重要。另外,例如peremptory challenge,表面的意思是“绝对回避”,被我国译者翻译成“无因回避”,则更加完善地表现了one of a party's limited number of challenges的意思;entrapment被我国译者创造性地翻译成“官诱民犯”(政府官员故意引诱某人从事一项犯罪行为,被告人可以据此为自己进行积极抗辩),仅仅四个字就清晰地表明了被告人抗辩权的由来,可谓恰到好处。

四、结束语

由于法律是人类社会共有的文明现象,因此法律英语翻译是可能而且必须的。但是法律语言本身晦涩难懂的特征、不同法系的文化鸿沟、以及翻译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使得法律英语翻译并非一件易事;这就要求译者在翻译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精益求精:遵守法律语言原本的风格,注重不同法系中概念的微小区别,不断充实法律背景知识,并且灵活地发挥创造力,解决翻译中语义空缺的难题。

[1]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2]胡文仲.跨文化非语言交际[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8.

[3]林巍.比较法律文化与法律翻译[J].中国翻译,2006,27(3).

Along with the increasingly frequent exchange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has becoming an important area in the discipline of translation studies.Based on the study of features of legal language,the difference between various legal systems and the translation practice,and difficulties during the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are analyzed.Finally,solu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the difficulties in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translators'subjectivity,which means the translator should at the same time is an expert in linguistics and comparison.

subjectivity;translator;legal translation;comparison

2096-000X(2016)15-0263-02

H15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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