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治理实践看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2016-03-19 06:26
关键词:力量发展

李 一

(浙江行政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从社会治理实践看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李一

(浙江行政学院,浙江 杭州311121)

摘要: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和结构变迁,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和广阔空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讨论社会组织,都必须回归其“社会组织的本意”。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将伴随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而展开,社会治理的实践创新,会激发社会组织的内在活力。可以预期,社会组织在我国会进一步成长发展并承担应有的社会职责。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组织

一、在回归“社会组织”本意的基础上探讨社会组织的发展

就客观形态而言,人类的社会生活,总是要呈现为某种共同体的公共生活状态。置身、参与和融入其中的,不仅有不同的个人和群体,有包括政府部门、公司企业等在内的组织机构,还有政府部门和公司企业之外的大量的承担不同社会功能的组织、机构和团体,即所谓的社会组织。自近代工业化强力启动以来,逐步迈向现代社会的人类生活的有序运行,其实就已经离不开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了。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其中的社会生活都发生了极为深刻的结构性变迁。在社会领域当中,随着社会分化过程的逐步展开,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的社会组织,也得以快速成长起来。这些种类繁多且功能不一的社会组织,分布于城乡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发挥着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社会调适、社会整合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而融汇在社会治理与社会整体发展的进程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时至今日,我国学界的理论家和研究者们,对“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的使用、理解和内涵阐释,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性。有的研究者直接使用“社会组织”的概念,并且提出,“‘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在美国使用得最普遍,具体指在政府组织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之外的一切志愿性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1]当然,也有不少研究者,倾向于使用“新社会组织”的概念。比如,有论者从宏观社会学的角度,梳理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的研究路径,提出为避免“非政府组织”概念对于其“非政府”性和二元结构的强调、避免“非营利组织”对于经济利益的回避,也为了研究之便,主张采用“新社会组织”的概念。认为,“新社会组织”指的是“独立于权力机构、行政机构和营利组织的,由社会个体或集体基于共同意愿发起的,具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公共服务能力的,具有明确的组织目标、完整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模式的,与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分担社会治理责任的非营利的公共组织。”[2]同样,也有论者提出,所谓“新社会组织”,是指“以追求社会理性,提供非营利的社会服务或社会支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这样的“新社会组织”,“不同于官办的社会组织”,当然也“不同于社区文体活动团队类组织类型”,“更不同于以经济理性为宗旨的各种市场主体或市场要素(如经济类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教育、文化及体育等营利性机构)”。其还进一步强调说,这里的“新”,主要是“从与官办的、营利类组织的区别中来理解的”。[3]

本文认为,在理论层面来看,即便是在倾向于使用“新社会组织”概念的论者那里,其围绕所谓“新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和本质意涵,所作的那些清晰而确当的学理解析与内涵阐释,实际上都可以成为助益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的思想资源,都非常有助于我们避开这样那样的认知偏差,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问题的核心与关键所在。原因恰恰在于,这些论者所讨论和阐释的“新社会组织”,无非就是那些在政府职能机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之外的那些具有“社会性本色”的机构、团体和组织。在本文看来,分析到这里,新的问题就随之浮现出来了。究竟应当使用怎样的概念指称才更为确当,似乎仍有必要值得我们再行予以检讨和评判。

本文的观点是,即便在那些倾向于使用“新社会组织”的相关论者的分析中,其所阐释的“新社会组织”的内涵,其实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的本质意蕴所在,因为,“社会组织”之所以被称为“社会组织”,原因就在于,其本身在根本性质和功能定位上是不同于政府职能机构和公司企业的,因而在社会整体生活的运行当中,它们显然属于位列政府职能机构和公司企业之外的“社会性的组织或机构”。而相关论者所讨论的“新社会组织”之“新”,实际上并没有在本质意义上超越“社会组织”的原本意蕴。这样的话,我们在研究和讨论中是否还有使用“新社会组织”这一“新概念”的必要,就的确需要存疑或有待商榷了。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在现实实践的话语背景当中,尤其是在高层决策机构发布的权威文献的表述里面,“社会组织”这一语词,其实已经逐步被看作一个“通识性概念”来使用了。早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权威文献,就针对我国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发展,提出了相关指导性建议;2006年召开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则首次正式提出并使用了“社会组织”的概念,文本中还使用了“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的表述,并且把发展社会组织,作为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接下来,“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又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获得确认。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则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将其凸显为当前我国社会建设进程中的一项紧迫的任务。显然,这样的政策引领和实践指向,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领域中各类实践探索活动的深入展开。

基于上述理论层面的内涵阐释和实践层面的语词解析,我们恐怕就不难意识到,“新社会组织”概念中的“新”,似乎显得有些“多余”。这其实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在理论分析层面,还是在实践探索当中,只要我们能够回归“社会组织的本意”,就不至于出现严重的认知偏差,也就不至于步入混乱的实践误区。这跟是否要特别使用“新社会组织”之类的“新概念”,并无直接的内在关联。有鉴于此,本文在研究和讨论中倾向于使用“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其基本意涵在于,社会组织是位列政府职能机构和公司企业之外的那些具有“社会性本色”的机构、团体和组织,它们在社会生活的整体运行当中,具有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社会调适和社会整合等多方面的社会功能。

二、以社会治理的实践创新来激发社会组织的发展活力

对于人类社会生活而言,尽管其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文化背景不尽相同,但人类的共同体生活,却始终都要面对一个如何有效有序施以治理的共同问题,都要探讨如何来组织各方社会力量,整合各样社会资源,协调各类社会关系以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以期实现共同体的相应目标。也就是说,从根本上看,实施社会治理的价值和意义,源自人类共同体生活的内在需要。在当下现代社会的生活实践和讨论语境当中,社会治理更加凸显为一个重要的时代议题。

在笔者看来,我们今天所讨论的社会治理,指的就是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公共的或私人的社会机构以及个人共同参与其中,来共同实施的一种协作行动和社会整合过程。社会治理的推行,要彰显和贯穿人本、平等、公正和自由等价值理念,以达成其管理和处置社会公共事务,整合利益和社会公共资源,调适和融通社会利益关系,化解和应对社会群体冲突,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持和维系社会生活秩序,实现和增进社会整体和谐,提升和优化社会发展品质的目的。根据主导力量和运作形态的不同,我们又可以把既往工业文明时代背景下,以政府行政力量为主导的管理和治理形态,称作“单一管控式治理”,而把当下渐已形成的,由政府、企业、个人、社会组织机构与团体等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其中的管理和治理形态,称作“多元协同式治理”。[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社会治理实践提出的目标要求是“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问题上,其明确提出“坚持系统治理”、“坚持依法治理”和“坚持综合治理”以及“坚持源头治理”的实践原则。而针对如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问题,其还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应对措施,即:“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5]

可以认为,上述制度设计和政策指向,不仅为我国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社会治理实践,提供了重要的行动指南,而且为我们在社会治理实践中,藉由社会治理实践创新的路径,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的内在活力,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整体社会发展的进程,确立了深入探索的努力方向。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进程,为社会治理的实践展开,为各种类型社会组织的成长发育和作用发挥,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社会治理的实践创新,也会持续不断地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注入活力。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方面,随着社会治理实践的深入展开,社会治理实践创新的现实路径,将不断得以拓展。就当下而言,社会治理实践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付诸努力,促成和实现某种创新,使其进一步成为有效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的积极促动因素。

其一,张扬社会组织建构社会生活的现代价值。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内在趋势告诉我们,社会的分工与分化,导致了社会整体结构的日益复杂,同时也对那些支撑和保障社会运行的条件和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由近代工业化的推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生活在其实践层面,逐渐确立起一种所谓现代社会的基本运行架构,其中,国家和政府代表的是政治与行政权力的力量,企业和公司机构等成为市场力量的代表,除此之外,形态多样的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和群体等,自然就构成了前面两种力量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即社会力量。前文已有所论及,本文所讨论的社会组织,恰恰是这种社会力量的重要代表。

就理想状态而言,上述三种力量以及与之相应的实体性组织机构,应当在社会生活的整体运行当中,各担其责,各司其职,相互之间又能够协调联动和彼此促进。我们讨论有效的社会治理和良性的社会运行,并且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实践探索,目标诉求恰恰定位于此。就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整体发展进程而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发展,尤其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整体社会运行的基本架构,也已发生了许多根本性的改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要实施有效的社会治理,就要进一步厘清行政力量、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这三者的明确边界和互动关系,而肯定和张扬社会组织对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促进整体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进而建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生活的时代价值,自然就变得必不可少了。

其二,强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就其本质而言,社会治理之所以将其基本功能定位在“治理”,并且在基本价值理念和整体运行方式上,与“管理”及“管控”等从根本上区别开来,原因就在于它要努力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并进,即它需要动员政府之行政主体、企业之市场主体以及社会组织之社会主体等多种社会治理主体的力量,在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有效协同起来,形成特定的制度安排与路径设计,来共同面对和处理各类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问题。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自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在我国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中,“治理”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正在得以快速凸显,既往相对单一的“管理”甚或“管控”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渐趋式微。可以相信,这种认知提升和行为转变所蕴含的促动力量,不仅会传导给社会治理各个领域的实践活动,也同样会传导至社会组织自身的变化与发展进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应当也可以在包括政府、企业等社会治理主体在内的社会各个层面那里,获得新的认知,不断得以强化。在很多社会生活领域,社会组织都可以履行其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特定社会服务的职能。

其三,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策略行动。尽管社会组织会因为适应现代社会的运行需要,而获得自身立足于现代社会生活的现实依据,并将进一步赢得更为广阔的成长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就可以自然而然地通过“野蛮生长”的方式,就能持续发展下去。必须强调的是,同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一种富有生命力的新生事物一样,社会组织的成长壮大,以及它对于社会治理实践的参与,也都需要做到以规范促生存,以规范促行动,以规范促发展。

这里的“规范”,首先要涉及在整体上有效建构起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问题上达成共识,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良性运行和作用发挥,提供最为基础的政策框架的依托。同时,这里的“规范”,更要涉及到,任何类型的社会组织,都要遵循法治原则,从建立到成长,从日常管理运作到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行动,无一不需要依法行事,遵章行事。而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修改等方面,需要展开一系列新的探索和创新,以便为快速发展的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提供充足的而不是乏力的、适当超前的而不是明显滞后的法律遵循。

当然,我们一方面要强调“规范”,而另一方面,则还要特别注意避免那种以“规范”为借口,漠视甚至压制社会组织成长发展,阻碍其开展各类社会服务活动的行为。这就需要那些具有登记、审核及监督等相关职能的管理部门,尽快转变理念,提高认识,引领各类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和依法开展活动,并能真正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引和制度保障。

三、社会组织成长发展并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值得预期

我们说,各类社会组织在我国的成长与发展,既是社会转型发展和社会结构整体变迁的产物,同时,它又会进一步担当起推动社会治理的体系优化与能力提升之促进者的角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与之相伴的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作为社会治理的一大主体,不仅可以赢得越来越大的成长空间,自身也获得较快的发展,而且其更可以顺势而为,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无论其被称作是非官方组织、非营利组织和行业组织,还是其将自身定位为志愿者组织和社会公益组织,甚或还有些社会组织,由于各种体制机制的原因而有待于真正摆脱其与政府行政机构等的某种关联,有待于回归社会组织的本来面目,所有这些情形,都不能阻止社会组织未来发展的脚步。这一点,在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就静态而言,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代表者,会同国家(政府)所代表的行政力量和公司企业所代表的市场力量一道,共同构成整体社会力量配置的基本架构。而在动态上看,上述三大力量必定会在社会生活的运行中,尤其是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又会相互博弈且相互协作,使得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实践和融入社会运行的行动,为多方社会力量搭建起公共参与、矛盾化解和公共服务的平台,发挥动态调适、社会整合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背后,关联着不同社会领域、不同社会阶层以及不同行业门类的个人、群体和组织机构,在此意义上讲,它们就可以作为利益代言者,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各方的桥梁纽带,可以参与协商对话,展开有序理性的公共参与,从而有助于拓展和强化整个社会的民主基础,提高公共参与的质量和公共决策与服务的质量,有助于各类利益冲突和矛盾关系的化解,当然,这也有助于更好地将诸多类型的公共服务从政府职能部门那里承接过来,发挥社会组织自身点多面广、与社会各方面民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及时、有效、精准地提供给各类服务对象。

参考文献:

[1]刘金良,姚云云.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选择:基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5):11-13.

[2]徐永祥等.新社会组织:内涵、特征以及发展原则[J].学习与实践.2015(7):78-87.

[3]李一.网络社会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40-41.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责任编辑彭国胜英文审校孟俊一

收稿日期:2016-01-19

作者简介:李一(1968-),男,山东阳谷人,浙江行政学院教授,社会学博士、休闲学博士后。研究方向: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16)01-0057-05

Activating Social Organization from the Social Governance Practices

LI Yi-shou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Hangzhou 311121, China)

Abstract: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structure change provides a great momentum and broad space for the growth of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No matter in theory or in practice, the discuss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 must return to its "original inten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 The growth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will accompany the process of the practice of social governance, the practice of social governance innovation, and inspir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the internal energy. It can be expected that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will grow further and undertak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Key words:social governance; social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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