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学研究:路径、成果与创新*

2016-03-19 03:20曾晓林
赣南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判词法制文学

曾晓林

(赣南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文学研究·

法制文学研究:路径、成果与创新*

曾晓林

(赣南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赣州341000)

中国法制文学与美国法律学者主导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有异有同。中国法制文学研究早期主要在文学圈中,逐渐有法学家介入,主要从文学的视角对中国先秦至今的文学作品进行主题与类型研究,特别是对古代判词进行法律分析,初步建构法制文学理论体系。法制文学研究中存在理论建设不足、文学与法律科际整合不强等问题,应突显问题意识,强化法律、文学与社会的关联。

法制文学;法律与文学运动;法律生活

中国的法制文学概念提起、创作及展开系列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且由文学背景的学者及有关机构进行。它与西方特别是以美国法律学者主导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有所异同,这方面的比较研究已有相关学术成果。如果说法制文学及中国法制文学研究是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将两者联系起来,有较为充分的理由。

一、 法制文学研究进程与路径

“法制”一词,少数时候也会用成“法治”,但两者有所区别,前者更倾向于制度文本、法律规定,后者则更重在“以法治理”、偏向于法律的实践性操作。法制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1]法制文学及其研究偏向于文艺学范畴,作为文艺学的一个分支,有学者认为“法制文学是以人类的法制生活为描写对象,通过形象化的手法反映社会生活、弘扬法制精神的一种文学样式。”[2]法制文学是文学创作中偏向于戏剧性矛盾冲突中有关法律生活空间为题材对象,通过文学手段塑造人物性格、以丰富的细节与故事结构来反映法律生活,从而达到宣传推广法治观念为目的的文学样式。张鹏梳理了法制文学的概念、特征,认为法制文学“起源于先秦,成熟于明清,繁荣于当代。”[3]并且认为在当代更应当注重法制文学主题、创作手法、典型形象与社会内容的创新。

“法制文学”的名称多样化,研究内容也较庞杂。从文学形式上看,有小说、散文、戏剧、诗歌,乃至于语言形式上的相声、谚语等,以多种形式来反映法律生活问题。从法制文学特征上看,它与言情文学、侦探文学、传奇文学、神怪文学等并列的话,有一定道理但也有不妥之处。[4]就其内部划分来说,从主题类型上看,古代的法制文学主要有冤狱型、义侠型、清官型、复仇型、警世型等5种。[5]也有人从现代法律的治罪与惩罚功能分为反特文学、肃反文学、惊险文学、平冤文学等[6],这种划分参照了我国各阶段情形与作品特征,但分类标准并不周密与统一。

中国的法制文学研究起步较晚。最早是文学界文士在探索,且以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文学作品中的法制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1981年9月,作家、出版人魏军在北京文学学会上提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文学”概念,并于次月在北京成立法制文学研究组织,年底召开了首届“法制文学学术讨论会”,第二年7月在北京文艺学会支持下成立了“北京法制文学研究会”。从这一线索的推进过程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制文学研究活动与机构组织是以文艺人才为主的,从文学的路径来进行法制文学的研究。首届研讨会上,魏军在提交的论文中对“法制文学”作了当时看来较为全面的界定:“凡从社会主义现实生活、从社会主义的法的观念出发,而又创作在社会主义时代,而且运用文学艺术手段,完成对维护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揭露违法的社会现象的塑造任务,无论何种体裁、风格、样式,只要是反映了法律与犯罪的作品,概属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文学的性质和范畴。”[7]这个概念似乎“繁花似锦”,从艺术观念、背景、手段、对象、形式、主题、任务等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来限定法制文学的性质与范围,但从现在的学术观点来看,它无疑局限在文学层面,只是从文学的视点来理解法制文学,这种学术认识起源于当时中国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与文学界的创作实际状况,实际上并不准确。作为法制文学研究会会长的魏军在当时及此后的理论总结中都是基于文学视点来看待法制文学的,他也是从文学的角度来看待法制文学实践的[8],甚至可以说他也是从文学角度对法制文学进行理论探索的[9],他最近对法制文学批评理论的观点也毫不脱离文学路径。这既可以看出一个学者、组织者学术观念的坚持与承续,同时也可以得出中国法制文学的文学理念与中国特色。换句话说,法制文学的研究者大多是文学背景的学者,如持续进行这方面研究的学者余宗其的学术成果中也即可从中得到解释,他先后出版了系列专著《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10]《文学与法律漫话》[11]《鲁迅与法律》[12]《中国文学与中国法律》[13]《外国文学与外国法律》[14]等,从文学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这也可以侧面看出中国法制文学研究群体的学养背景与研究路径。

法制文学研究进程中离不开法学家的参与。虽然目前法制文学主要在文学圈中进行探讨,但法制文学作品中有关法制、法律与法治的部分理应进入法学家视野,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随着对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译介成果的不断丰富,中国法学家对本土文学材料中法律问题的分析,法制文学必定会持续与法学界结缘。2008年10月中国法学会同意成立下属二级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并以之牵头启动了首届中国法制文学原创作品大赛,重心不在研究而在法制文学的创作,从中也可看出两方面趋向,一是重视法制文学的创作实践,二是以法学为背景的中国法学会在重视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结缘,或者说部分法学家的文学化研究已引起重视。也可以说,从这个时段开始,中国法制文学转向以法学家为主导。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还着手在法理学的名目下招收了法制文学方向硕士研究生,从人才培养角度认同了法制文学在学科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15]尽管同样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文学,有人提出“文艺法学”名称,认为“文艺法学的建立,从学科的意义而言,它能促进文学与法律研究的深化”[16],但认为文艺法学或法制文学仅仅是从法学角度研究文学或从文学角度研究法学,这是有局限的,而且会模糊这门学科设置的功能,实际的路径与方法应是放置在整个社会层面来研判文学与法律的关系,按照在这方面以中国传统戏剧来考察中国法律问题用力最勤的法学家苏力的话来说,就是“力图在社会生产力、经济基础、社会结构中考察文学作品中反映出来的法律制度问题,考察法律与文学在社会中的关系格局。”[17]另一条有效路径是透过民间文学材料开展对中国法律观念史、法律文化史的研究,这方面数法学史家徐忠明的探索最用力且取得的成果最为丰硕,如他对包公故事的研究[18],另外他的论文《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述评》是一篇不得不提的很有份量的论文。[19]以上所述可知,中国的法制文学既并行于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又受此运动影响且产生重要变化与深化。

二、 法制文学的研究成果

中国法制文学自1981年提出此概念算起已有30余年,成果很多,本文着重谈及的是本土运行的有关法制文学的研究,所以梳理其研究成果也主要以法制文学研究为主,较少涉及“法律与文学运动”方面的研究成果,而且已有徐忠明教授的《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述评》作了深度的综述。

法制文学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一)法制文学作品的主题类型研究

有关法制文学主题研究大多比照文学研究来进行,如韩春萌主要通过宋元话本作品来看当时对社会平等意识的追求[20],对冤狱型故事作了专题探讨,认为冤狱型故事深刻揭露了人治社会的法制沦丧、义侠型故事体现了反贪除暴行为与匡扶正义的理想、清官型故事则以公正执法求得平等正义、复仇型故事体现道德情感与法理的冲突、警世型故事则带有报应说教成分和法制教育效果[21],并对《水浒传》的反贪护法主题和作品中具有的法制文学故事类型进行分析[22],对明清时期长篇小说中的法制主题也作了梳理,对中国古代法制文学的理想与价值追求进行勾勒[23],甚至对中西法制文学艺术作出比较研究。[24]客观地说,他这一系列的论文作为省级课题《中国古代法制文学研究》的成果对中国古代法制文学作品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特别是从文学角度进行了主题、故事类型、艺术技巧等方面的探索。论文写作并发表于2001-2005年间,与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理论的译介及中国实践相比并不算早,但作者论文中并没有注意到这方面的成果,显得理论视野较窄,而且论文在作品评价上主要选取读者熟知的作品,对一些有价值但很少注意的作品未能展开研究,显得选材范围较小、新鲜感不足,有关观点和材料也在多篇文章中屡有重复,发表刊物的层次也不高,以致没有引起有关法学家的重视,徐忠明教授在评述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成果时提及大量研究论文与著作,但对这些论文并没有提及,这也说明一个问题——文学研究者对法制文学的研究得不到法学家的重视,意味着应当加强法律理论方面的修养,并进行交叉学科研究。此外,对汉代文学的法律研究[25]、《红楼梦》的法制问题[26]、鲁迅的法律思想[27]等方面也引起研究者重视,有相关成果,但很不系统。从以上所述中也可看出这类研究存在至少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新材料少,研究只关注“大家”之作;二是对作品的评析与法律观点的结合并不紧密,或者说不深透,没有得到法学家的青睐与认可。

(二)古代判词的研究

古代判词种类较多,主要有两种:拟判与实判。拟判,有的也称为“拟律”“看语”,通常是书吏所为,供州县府官参考。实判,也有称为“判语”“审语”,是衙门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明代颜俊仁《盟水斋存牍》、李清《折狱新语》、清代《刑案汇览》等都是著名的判词。另有后人辑注的《中国历代判词选注》[28]《清代名吏判牍七种丛编》[29]等,可作参考与研究。对判词的研究也有文学与法学学者在研究。有的涉及判词的发展历史、文体风格、写作特征、叙事信度等的研究[30],也有的学者作综合研究,如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31]、向群的博士论文《唐判研究》[32]等。如果从文学与法制两个视角来研究的话,高明的判词具有文学审美性与法制实然性的融合与统一。如谭淑娟认为敦煌《文明判集残卷》“不仅有深刻的法律意识,还具有鲜明的文学特征和极高的文学价值,显示了唐代法律与文学的完美结合。”[33]苗丽对清代张船山判牍的研究,认为“船山判牍既有充溢的文人性情,灿然的文辞风貌,又内含着执著的对伦常合法性的坚守”,是“文学与治狱的完美结合。”[34]现在这些研究大多精选优秀判词,结合判例中的事由、情节、推案与断决的写作,兼及制判者的身份、据情判决与文人关怀,得出文人循吏身份合一、文学与法制兼具的结论,应该说这样的梳理是妥当的,但研究对象还应扩大,应开展多种类型、数量更广泛的判词的研究,对判词的骈散体式、用词特征、断决准确性与人文性等涉及文学、法律两方面及其相互关系的深层研究也要相应展开。

(三)法制文学批评理论的建构

对法制文学批评理论的建构源于文学批评理论研究,对法律研究而言大体可对应于法律思想及其批评理论的研究。在丰富的法制文学创作及大量的法制文学作品不断涌现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开展法制文学作品的研究,并对之进行理论总结与提升,这使得法制文学理论批评的研究提到紧迫的日程上来,以便以强有力的法制文学理论来指导实践,强化法制文学创作,推进法制教育与法治建设。韩春萌认为古代小说批评家对作品的评点中“对法制文学的教育作用、忧患意识、导向问题以及作品艺术表现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对古代法制文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35]魏军也对当代法制文学的评论与批评提出了政治与艺术两方面的标准,认为“科学的批评与评论才能更好地繁荣法制文学创作,推动法制和法的进程”,“法制文学评论和批评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法制文学创作、欣赏的繁荣与发展。只有达到这个根本目的,法制文学才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36]可以说,学界对此已看到了法制文学理论建设的重要性,并作出了初步建构,但这里涉及的问题很多,如对古代清官的赞誉与其维护封建礼治秩序的矛盾、劝善惩恶与因果报应思想、古代反贪与吏治清浊问题、法制探索与审判实践问题,古代文学批评家对法制文学的批评理论总结,法制文学的批评标准,等等,都是应当及时作出梳理总结的研究课题。

三、 法制文学研究空间的拓展

从对以上法制文学研究成果的梳理中,我们既可看到目前研究的成绩,同时也感受到研究还存在不少制约因素,研究的空间还有待拓展。

一是要加强理论建设。目前不光法制文学研究存在理念建设不足的问题,就成果相对丰富的我国法学家所进行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研究来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应在学科定位与学术思想突破方面有所建树。正如刘星显所言:“目前的法律与文学还没有形成理论通说,乃至是否为学派都颇受争议,这不仅是法律与文学发展的最大理论障碍,成为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最急迫解决的理论问题。”[37]既要加强宏观理念的总结提升,也应丰富对微观问题、具体作品的研究,以期夯实基础,使理念建设有所依据并回馈到现实生活中来指导实践。

二是研究者的双重学科背景与理论修养的强化问题。应将文学修养与法学修养兼修并蓄,专业知识及时更新。这既要盯紧文学与法律两门学科的发展,注重科际整合与运用,也应开拓视野兼顾国内外的研究走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应当使学术本土化[38],使外来理论与本土材料、本土语言结合,提供对此问题研究的“元动力”[39],以期有所创新。目前有些论文注意吸纳国外研究成果,但中国化、本土化结合不足,翻译移植痕迹较重,如明辉、李霞两位博士的论文《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形成、发展与转向》[40]介绍并引用了大量的国外资料,这有助于读者对这一问题更全面的认识,但可能更偏重于翻译与叙写。

三是要突显问题意识。不应仅仅在文学与法律(法制)及其关系方面考虑,仅关注法律问题或法制问题,更应注意开阔视野,抓住学术问题与现实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以问题的解决带动学术研究,应注意到法律、文学与社会的内在关联。比如以文化史的视角来关注法律文化,注意到法律观念史、思维史与文学史进程的关系,法律与礼治、德治的关系,等等。“要挖掘和显示法律及其运行中自身无法反映出来的东西。即:人性和善的法律,现象与本质的真实还原,法律与文学的双重审美和价值与方法的视角转换等。”[41]更为重要的是将学术研究与社会服务结合起来,比如更清晰地认识到法制文学的普法教育功能和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价值[42],以文学方式传播法律文化[43],并更好地进行法制教育、解决法律问题[44],这无疑会给法制文学研究注入新的活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治理与和谐社会建设。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3.

[2]韩春萌,吴龙.水浒传——中国法制文学的典范之作[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5):69-71.

[3]张鹏.对我国法制文学的思考[J].飞天,2009,(18):30-32.

[4]侯睿.对新时期的法制文学再定义[J].青年文学家,2009,(18):48.

[5]韩春萌,吴龙.古代法制文学五大故事类型论[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05,(3):23-28.

[6]侯睿.从“罪与罚”谈法制文学的命名[J].青年文学家,2009,(16):24.

[7]魏军,闻龙.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文学[J].当代文艺思潮,1982,(2).

[8]魏军.法制文学与创作[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0.

[9]魏军.中国法制文学导论[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10]余宗其.文学与法学的交叉地[M].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95.

[11]余宗其.文学与法律漫话[M].北京:华艺出版社,2001.

[12]余宗其.鲁迅与法律[M].北京:华艺出版社,2001.

[13]余宗其.中国文学与中国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4]余宗其.外国文学与外国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5]黄震云,邱胜侠.关于法制文学学科的定义理论和方法[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11,(3):31-37.

[16]郑周明.文艺法学初探[J].江西社会科学,2006,(7):103-107.

[17]苏力.法律与文学[M].北京:三联书店,2006:35.

[18]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解读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9]徐忠明,温荣.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述评[J].中山大学学报,2010,(6):162-174.

[20]韩春萌.从“平等”主题看话本小说的法制意识[J].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3):13-16.

[21]韩春萌.批判现实与理想探索的完美结合--古代冤狱题材的法制文学浅论[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2,(4):68-70.

[22]韩春萌.《水浒传》--中国法制文学的典范之作[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5):69-71.

[23]韩春萌.中国古代法制文学的理想探索浅论[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01,(3):7-10.

[24]韩春萌.中西法制文学艺术探索比较[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5,(6):9-12.

[25]余书涵,黄震云.法律语境下的汉代文学[J].西北大学学报,2012,(5):151-154.

[26]童珊.从《红楼梦》看清代法制[J].学习与探索,2011,(1);231-233.

[27]宋寒亮.鲁迅法律思想初探[J].南华大学学报,2012,(1):67-75.

[28]马建石,杨育棠,徐世虹.中国历代判词选注[G].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29]襟霞阁.清代名吏判牍七种丛编[G].台北: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

[30]徐忠明.法律的历史叙事与文学叙事(上)--阅读中国古代法律的视野[J].中西法律传统,2002,(2):1-58.

[31]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2]向群.唐判研究[D].广州:中山大学博士论文,1994.

[33]谭淑娟.法制与文学的完美融合:敦煌《文明判集残卷》分析[J].前沿,2010,(10):133-135.

[34]苗丽.论文学与法制双重视域中的张船山判牍[J].甘肃社会科学,2011,(6):163-166.

[35]韩春萌.古代小说批评中的法制文学理论[J].创作评谭,2005,(11):56-59.

[36]魏军.中国法制文学的评论与批评[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12,(4):49-53.

[37]刘星显.基于关系视角的法律与文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2.

[38]陈文琼.“法律与文学”的中国语境解读[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9,(2):136-140.

[39]李玄.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与文学及其元问题透视[J].学术探索,2012,(3):53-55.

[40]明辉,李霞.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形成、发展与转向[J].国外社会科学,2011,(3):65-73.

[41]苏晓宏.法律与文学在中国的出路[J].东方法学,2011,(4):62-68.

[42]曾晓林.客家民间故事研究的法学路径初探[J].赣南师范学院学院学报,2010,(4):15-18.

[43]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86-187.

[44]曾晓林.客家民间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阐释[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3,(2):7-11.

责任编辑:侯伟浩

Legal Literature Research: Path, the Achievement and Innovation

ZENG Xiaolin

(SchoolofPoliticsandLaw,GannanNormalUniversity,Ganzhou341000,China)

China's legal literature and American legal scholar of "law and literature movement" ar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China's legal literature research is mainly active in the literary world at an early age. Gradually, researches have a jurist intervention. And it mainly in the perspective of ancient Chinese literary works of literature theme and type of research, legal analyses, summed up in antiquity preliminarily construct the legal system of literary theory.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research of legal literature, such as insufficient construction, literature and law is not strong international integration, etc. When deal with literature research we also should highlight the problem consciousness of legal system, strengthen the legal associations, literature and society.

legal literature; law and literature movement; the legal life

1004-8332(2016)02-0052-04

2015-10-15

10.13698/j.cnki.cn36-1037/c.2016.02.015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2012年一般项目(12WX11)

曾晓林(1971-),女,四川自贡人,江西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人类学。

I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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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6.1037.C.20160411.1127.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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