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朋树
论微博的著作权及其保护
郑朋树
[摘 要]微博虽然字数少,但原创的微博依然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不适当的转发或出版都构成侵权。公众微博著作权意识不强、网络侵权的隐蔽性、法律规定不足、诉讼难度大、网络提供服务商审查微博侵权的被动性是发生侵犯微博著作权现象的原因。可以通过提高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加强网络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实名注册、完善网络技术支撑来保护微博著作权。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侵权;保护
[作 者] 郑朋树,法学硕士,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玉环学院讲师。
当今社会,评价一个人是否“潮”,有没有微博可能是标准之一。我们经常看到在飞机场、火车站、大街上,一些手拿手机的人,随手将拍到的照片或者是所见所闻发到微博上,同时和微博上的其他人进行互动。由于使用微博的人数众多,网上发布的博文也数量庞大。“国内50余家微博网站,每天更新博文达2亿多条。”[1]在这些博文中有些是原创的,有些则是转发。如果一个人转发别人的博文,但没有注明是转发,是否构成侵权?2011年7月9日,作家郑渊洁声称:黄剑明在7月7日这一天发布的微博是抄袭他一年前发布的微博。2012年6月,作家六六谴责《读者》杂志未经她同意引用其微博。隐藏在这些事件之后深层次的问题是:微博有无著作权?微博的著作权属于谁?如何保护微博的著作权?
微博是“微型博客”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利用有线和无线互联网终端进行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即时网络平台。因其用户每次发布的消息被控制在140个字符数以内,同博客相比显得非常短小,故称微博,同时被中国网民昵称为“围脖”。
最早的微博网站是美国的Twitter,向公众开放始于2006年。截止到2010年1月,Twitter的注册用户高达7500万之多。美国通用汽车、戴尔、福布斯、美国白宫、美国联邦调查局、谷歌、宏达等众多名人和国际知名组织都是Twitter的用户,甚至连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参加总统竞选时,也利用Twitter拉票。2009年微博才进入中国,但发展迅猛,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2012年1月16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表》显示,截止到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有5.13亿人,使用微博的人数已有24988万人,比上年增加了300%。[2]
微博的特征:
(1)传播速度的即时性。我们所熟悉的传统的媒体,如报纸和电视,在新闻传播方面都有一定的滞后性,都要等事件发生后一段时间才会让公众知晓,即使是国内大的门户网站也不可能完全实现新闻的同步,因为在我国新闻的发布要经过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层层审核,但微博却能够将新闻的发布时间缩到最短。微博可以通过微博平台、手机短信、聊天工具发送,使得用户可以更为便捷、及时地行使表达权。[3]2009年央视新大楼配楼失火,仅仅在火灾发生的半个小时,一名叫“叫盐的手磨咖啡”的网民,就将火灾的照片上传到了他的微博。
(2)微博内容的丰富性。网民不仅可以在微博上发布文字信息,而且还可以上传照片、音频和视频。即可以将自己对某些事物的感知发表出来,也可以将自己上下班途中或是平时见到的一些有趣的人和事上传。在时间上可以利用大量的细小时间,如公车和地铁上,睡前、吃饭前甚至是坐在马桶上的时间。微博的井喷式发展,得益于微博对碎片时间的应用。[4]在伦敦奥运会期间,就有跳水运动员在比赛间隙发微博。
(3)微博信息的迷你性。每一条微博正文的字符数被限定在140个以内。不需要微博作者去做长篇大论,只要把问题的关键点抓住,让别人利用较少的时间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一句话、一张照片、一个标点符号、一个表情,看似这么一个微小的世界,却形成一股巨大的推动力。
(4)传播过程的互动性。手机短信的传播是点对点,网络的传播是点对面,而微博实现了“点对众+众对点”的模式。[5]微博用户之间可以通过邮件、短信、私信等方式进行交流。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之间随时可以对话。一条有轰动性的信息通过粉丝的转载将迅速扩散。
(一)微博有无著作权
微博有无著作权的关键是要看微博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法》界定的作品形式有多种,其中第一类是“文字作品”。但不是所有微博中的“文字作品”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该作品需具备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是指微博作品必须是通过微博作者本人的单独构思,运用一定的技能和技巧,发挥微博作者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而成。
独创性中的“独”强调的是独立创作,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微博作者将微博作品“无中生有”创作出来,另一种情况是对他人已发表过的作品进行再次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新的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他人轻易识别、较大的差异。独创性中的“创”是指微博作品应具备一定的水准,虽然不要求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比例不能太低。独创性与法律保护水平成正比。
司法实践上认定微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标准就是:微博上的文字是否经过巧妙构思、遣词造句是否与众不同。因此,微博是否有著作权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微博就是网络日记。“今天很高兴,吃了一顿大餐”“今天去超市,买了一瓶酱油”“明天晚上大家一起打牌”。很显然,这些简单描述一些生活中鸡毛蒜皮小事的句子,达不到对文学作品中“创”的要求,不可能享有著作权。
影视界著名才女徐静蕾在微博中写道:在冰凉但是清爽的天气下,陷入已经预知的新一轮彷徨期,人生各种“米字”路口上生出更多的枝节。不知道不知道不知道,唯有继续盲目游走。也许一圈下来又回到最后一个原点,谁知道呢。短短的80多个字,将才女心中对人生的苦闷与费解表达得淋漓尽致,不禁让人陷入对人生意义的思索之中。演员宋丹丹在其微博中写道:人生没有一样东西可以抓得住,任你今天多么辉煌都只是一夜风流。长相会变化,情感会更替,记忆会消失,唯有不变的是曾经欠下的债,一直在你手里,迟早要还。以上两则微博网上没有其他人发布过,并且没有在其他媒介上发表过,具有独创性,也不是每一个普通人都能写出来的,具有一定的水准,应具有著作权。
对于微博中所发布的图片、音频和视频是否有著作权,认定的标准和方法同认定文字作品类似。
(二)微博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著作权众多主体中,作者是最主要的著作权主体,是原始的、完整的享有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著作权主体。所谓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在我国,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还有“拟制”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满足下列条件可被视为“拟制”作者:作品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下完成;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作品以单位名义发表,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作品的完成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提供资金。
根据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微博作品一旦产生,自动受法律保护。如果是私人微博,微博发表后,微博的作者即成为该微博的著作权人。如果是一些单位、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官方微博,这些微博的著作权应属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微博是以网络为平台,微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网络上开通微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同微博的网络提供服务商签订一份协议,以确保微博的网络提供服务商对微博的无偿、永久和非独占性的使用权。
(1)将他人发布过的微博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发布的行为。2011年7月,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发布了庆祝生日的微博,著名歌手莫文蔚上传了在意大利吃冰淇淋的照片,不久,网上就出现了几百条同刘翔和莫文蔚微博内容一字不差的微博。这些人的行为侵犯了刘翔和莫文蔚的署名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等权益。
(2)转发微博但不标明出处的行为。如果在转发别人微博时,只标“转”字,而不标注作者的姓名,侵犯了微博作者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3)有偿转发微博,擅自将别人微博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载发别人注明“不得转载”的微博的行为。如果微博作者注明微博“不得转载”,有人对其进行了转载,则构成了侵权。
(5)未经微博作者的同意擅自将其作品汇编出版的行为。2010年2月,知名微博“囍游记”的17条微博,在没有通知微博作者的情况下被某出版社出版。
(6)微博的网络提供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微博的网络提供服务商的权利仅限于对微博的无偿、永久和非独占性的使用,如果该网络提供服务商将微博有偿转让给其他网络提供商或是其他媒介,则构成侵权。微博的网络提供服务商大量复制别的平台中的微博到自己的平台中的现象也很常见。微博的网络提供服务商明知或应知其微博用户侵犯他人微博著作权,在被侵权人举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构成侵权。
(1)网民和出版商微博著作权的意识还不强。微博的本质是分享、传播,很多人乐于自己的微博被别人转载。这就造成了一些人认为,140个字符的微博并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觉得别人的微博文章写得好,就直接复制粘贴到自己的微博上来。一些报刊和图书发表的微博,也没有经过微博作者的同意,没有任何沟通,更谈不上支付报酬。
(2)网络侵权具有隐蔽性。每天全国网民发布的微博数量惊人,微博作者没有时间去关注所有微博,自己发布的微博有没有被别人侵权也不知道。在网络上侵犯微博著作权的现象很难被发现。
(3)法律规定不足。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2001年时普及率也很低,当时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实体作品。2010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对网络作品的保护也没有太多的体现。我国目前保护网络作品的规范性文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上作品的保护主要是从“数字化网络作品”的角度进行,但对微博的著作权及侵犯微博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责任没涉及。
(4)诉讼难度大。首先,司法认定微博是否是作品就有难度,“独创性”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不同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其次,侵权主体的界定并不容易,微博都是转来转去,多次转发以后,第一个转发的人找不到,并且现在有些微博用户没有实名注册,即使找到了侵权的微博,但不一定会找到操控微博的人。再次,诉讼中举证困难,删除侵权微博很容易,被侵权人要在第一时间保存证据,网站截图的证明力要低些,公证是最好的途径,但费用较高。最后,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损失大小不好认定,每一个微博的粉丝数不同,影响力的大小也不一样。
(5)网络提供服务商不会主动审查微博是否侵权。网络提供服务商面对每一秒都有更新的数量众多的微博,除了一些因有暴力、反动或是色情内容的微博网站自动屏蔽外,其他的微博是否侵权,网络提供服务商则不会主动去审查,除非有人举报。
(1)提高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微博著作权的保护不仅要依赖法律、技术,更为关键的是提高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的高低,决定了这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高低。一方面微博作者要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勇于同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行为做斗争,要不怕麻烦,勇于诉讼。另一方面公众要养成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习惯,慎重发布和转发微博。社会期待微博能够以合法方式传播合法内容。[6]
(2)网监部门应加强监管。网监部门要担负起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职责,加大对侵犯微博著作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微博管理水平,建立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帮助微博著作权人集体维权。
(3)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微博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发点是处理好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调动微博创作的积极性,让更多更好的微博作品产生;另一方面又要鼓励正当的转载。微博用户的不断增加,迫使我国出台一部专门保护网络作品的单行知识产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可能是一个契机,可以给微博作品加以界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微博作品的著作权,明确著作权的归属,规定侵犯微博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微博用户实名制。实名制可以让微博著作权人直接找到侵犯自己微博著作权的人,更好地行使诉权。同时实名制也可以让微博用户有更强的自律意识,在自己发布和转发每一条微博前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审视。
(5)完善网络技术支撑。创设转发权限机制,对于用户发表的每条微博可以由微博作者自己设定级别,如“原创”“署名”“捐献”等。“原创”代表禁止转载,“署名”表示可以转载但要保留原作者的姓名,“捐献”表示自由转载,对著作权不要求。图片可以加水印,防止别人转载。鼓励微博作者使用反复制设备、对微博加密、开发微博版权管理系统等技术措施来防止微博被复制。
【参考文献】
[1]韩晓丽.自媒体时代的自律和他律[N].人民日报,2011-12-02.
[2]余建斌.手机网民规模达3.56亿,整体网民规模增长进入平台期[N].人民日报,2012-01-17.
[3]王君超.微博的表达权及“理想传播情景”的构建[J].中国出版,2011(6).
[4]王毅栋.微博时代的电视媒体应对[J].编辑之友,2012 (8).
[5]李月起.论微博对社会舆论流变的影响形式与作用机制[J].编辑之友,2011(12).
[6]邢勇.微博的自媒体特征及社会责任建构[J].中国出版,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