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北海(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湖南 怀化 418000)
“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模式初探
倪北海(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湖南 怀化 418000)
大数据时代,传统的“现场驱动”为主的侦查模式已演变成新的“数据驱动”为主的侦查模式。“数据驱动”侦查模式具有强大的“杀伤力”。运用数据驱动侦查模式,逻辑范畴的规范和启发作用依然重要。实践中,还要坚持辩证地认识案件数据,认识数据的不同差异。
大数据;侦查思维;侦查模式
随着世界科技的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悄然来临。作为新型的具有超强渗透力和影响力的资源,大数据给人们的生活、工作特别是政府的社会管理带来深刻变革。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刑事侦查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刑事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犯罪增多,职业化、流窜化、智能化特征更加明显;特别是现场勘查、现场调查、案情分析等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模式受到挑战,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挖掘成为案件侦查常用的手段。笔者就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刑事案件的侦查模式和侦查思维模式,做些简单的理论探讨。
(一)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模式
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模式一般是:“受案(立案) — 现场勘查调查 — 现场分析认识 — 确定犯罪嫌疑人 — 破案(结案)”,其中,现场勘查、调查是收集案件信息的主要途径,也是案件能否成功侦破的重要环节。专案侦查员对案件的认识,主要依赖现场勘查、调查所获取的案件信息,运用形象的、抽象的思维方式和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就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和案件性质等不同本质形成认识,然后确定案件的侦查方向、侦查范围,“因案制宜”,使用不同的侦查手段,将案件侦查引向深入,最后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这样的“现场驱动”侦查模式,关键有二:一是现场勘查调查,这是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途径;二是对案件形成的认识,即依据现场信息,对案件不同本质形成的不同判断。这样的侦查模式,优势和合理性不言而喻,但是,缺陷也十分明显。主要是,由于种种原因,案件信息的采集出现遗漏或差错,影响对案件不同本质的认识,导致案件侦查方向、侦查范围的偏差,案件侦查容易误入歧途。结果,不少案件不仅“久侦难破”,严重的还会形成“积案”甚至“冤假错案”。
(二)大数据背景下刑事案件的侦查模式
在大数据背景下,刑事案件侦查,又形成了另一种新的模式:“受案(立案) — 案件数据的收集、研判(现场勘查、调查) — 确定犯罪嫌疑人 — 破案(结案)”。这样的案件侦查模式,由于增添了数据的收集、研判环节,涉及案件的相关数据就成为案件侦查新的重要的依据,而且,在刑事案件侦查实践中,涉案数据逐渐显示出强大的“杀伤力”,当下,这种侦查模式已成为刑事案件侦查的主要模式,让案件侦查从“现场驱动”演变成为“数据驱动”,即通过涉案数据的研判来认识案件不同本质的侦查模式和侦查思维模式。
大数据时代,以文字、视频、图像等不同形式展现的数据,能够帮助专案侦查员通过各种不同的数据接近案件真相。所以,相对传统的侦查模式,新的模式更加强调案件认识的完整性和混杂性,即不同于传统侦查模式中仅仅从案件现场获取信息的纯粹性。专案侦查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其传统思维模式,也发生了极其重要的变化,即一旦接触案件,除了现场勘查访问,更多的思考则是数据的获取、分辨与加工,以更加迅速、更加全面和更加客观的态度,寻找和研判涉案数据,以数据来确定嫌疑对象和认定犯罪证据。
例:8月的一天上午,女教师黄某出门后失踪,三天后,有人在其住房楼下的一间空房内发现她赤裸的尸体,“法医”检验死于他杀。现场勘查没有提取到任何痕迹物证。案件调查时,其亲属反映,黄某离家时带有两台手机。专案侦查员立即着手收集两台手机的通讯数据,发现,黄某失踪的第二天傍晚,其所持手机已有人重新上户使用,于是认为:新的持机人犯罪嫌疑重大。当晚,在邻县寻找到持机人陆某(江苏人,有前科),发现陆某所持手机正是被害人黄某的手机,面部还有新鲜抓痕,认定陆某犯罪无疑。经审讯,陆供述了自己强奸未遂、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此案,从查询通讯数据到抓获嫌疑人,仅用了五个小时。此案的成功侦破也让人看到,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收集、研判已是刑事案件侦查的重要途径。
大数据时代,是以大数据的分辨处理,即以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为终点的。在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中,专案侦查员如何通过数据侦查平台,即利用“互联网”等不同信息技术获取的不同来源不同形式的各种数据,通过分辨、处理和优化,乃至可视化地呈现出来,已成为当今刑事案件侦查的重要研究课题。而通过数据平台发现刑事案件在数据中遗留的蛛丝马迹为案件侦查所用,从而让专案侦查员明确案件的不同本质,案件的侦查范围、侦查方向直到确定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证据,这种崭新的侦查平台,自然也催生和创新了案件侦查模式和侦查思维模式。
大数据有其自身的特点,刑事案件的数据侦查平台,其特点也显而易见。
(一)待处理的数据体量巨大
巨大体量的数据,拓宽了案件信息的来源渠道,为案件的分析认识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传统侦查模式中,通过现场勘查、现场调查获取案件信息,方法和数量都相当有限,往往严重影响准确认识案件。大数据时代,只要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建立完善的研判模式,利用巨大体量的数据,通过各种不同手段,细致甄别,不仅可以快速准确地对案件形成认识,甚至可以从数据中直接发现犯罪嫌疑,寻找犯罪证据,或者将数据直接转换形成为证据,认定犯罪。
(二)待处理的数据类型繁多
在运用大数据展开专案侦查的过程中,专案侦查员所接触的往往是不同形式的各种数据,不仅有文本,还有图片、视频、音频甚至地理位置等,且一般来说,个性化的数据占绝对多数。数据类型的多样,尽管为收集和研判增添了困难,但是,不同类型的数据却有利于展开案件侦查特别是形成证据。只要专案侦查员运用合理的侦查思维模式,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科学的整合,切实弄清楚诸多不同涉案数据与案件的关系,为案件侦查所用,就是案件侦查所需的数据。要知道,无论怎样的侦查模式,信息都是帮助认识案件不同本质的,重要数据一旦被搁置,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整体认识,所以,案件侦查过程中,专案侦查员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案件侦查思维模式,不厌其烦地认真阅读各种不同数据,以完整地呈现案件本来面貌,确定嫌疑认定犯罪。
(三)待处理的数据价值密度低
应当知道,数据量的大小与数据价值密度的高低是成比例的,正因为这样,不仅要看到,硕大的数据量为数据的分析遴选增加了困难,同时也为准确认识案件提供了更加丰富、客观的依据。在传统侦查模式中,专案侦查往往会因为信息量的不足影响案件认识,而大数据硕大的数据量,对专案侦查员的研判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然如此,那么在利用数据和处理数据时,专案侦查员就应当注意尽量地丰富自己的想象,建立起多种不同的严密的案件侦查思维模式,然后细致展开数据遴选,让数据更好地为侦查实践服务。
(四)信息处理的速度快
大数据处理速度快,是区别于传统侦查模式最重要的特征,也是数据侦查的最大优势。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人们一直强调的是“快速反应”,比较传统的侦查模式,数据侦查无论从空间的范围还是从时间的速度,其优势都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办案必需的。比如目前案侦最常用的视频监控数据,就是传统的现场勘查与之不可比拟的。尽管,有些案件,有用的数据仅仅只有一秒两秒,且这一秒两秒的数据,阅读和寻找又相当费劲,然而只要捕捉到这一秒两秒的视频数据,往往不仅能为专案侦查提供直接破案的依据,还可能为认定犯罪提供扎实的证据。所以,刑事案件侦查实践中,大数据的研判、利用是其它任何侦查手段都不可比拟和无法替代的。
正因为这些特点,大数据在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中也就具有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专案侦查员完全可以建立完善的侦查思维模式,进行严谨的数据分辨,透过数据寻找刑事犯罪的蛛丝马迹以为案件侦查服务。
例:一日凌晨,某市一桥头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专案侦查员在勘查现场发现,死者身上带有一部手机,通过手机数据,很快确定了死者曾某的身份,接着,通过现场视频监控物证调查了解到,曾某是凌晨4时45分,与朋友曹某二人驾车来到现场的。经询问曹某反映,凌晨,与死者二人驾车来到案发现场,看见一年轻妇女立在桥头,曾下车上前。这时,只见桥头黑暗处突然窜出一青年男子,持刀将曾某刺倒。见状,曹赶紧驾车逃离了现场。至于这一男一女是谁,二人是什么关系,案发后又去了哪里,接着是“一问三不知”。据此,专案侦查员调取案件发生当时,现场附近其它数十处视频监控资料,并没有发现二人去向,案件侦查受阻。研究中,专案侦查员假设:案发时,一男一女二人与人有通讯联系;可能搭乘出租车离开……于是建立起新的侦查模式,扩大侦查范围,调取距离现场较远的视频数据,同时调阅现场通讯数据。发现,案件发生当时,有外地某城市的两台手机分别在现场频繁与人联系;阅读视频资料又发现,黑暗中,距离现场60米处,一出租车刚刚停下,瞬间有人从旁招手打车。在反复细致阅读监控视频后,专案侦查员认为,此租车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经与案发现场通讯数据整合确定:租车人就是外地某城市手机的持机人。破案后,嫌疑人陈某、杨某(女)分别供述,案发当晚,因陈某怀疑杨某有外遇,二人发生争执。凌晨4时,杨赌气离开陈某来到一桥头。不一会,从旁过来一位陌生男子,出言调戏,杨与其发生争执。原来,天还没亮,杨某外出,陈某不放心,一直尾随、守候在她身旁不远处。此时见状,冲上前去,与这名男子厮打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在对方身上猛捅几刀,尔后二人乘出租车逃离了现场。
此案的成功侦破可以看到,案件发生在凌晨,且偶然特殊;现场又没有提取到可供分析认识案件的任何依据,要是没有数据支撑,案件侦查简直无法深入,破案自然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了。大数据时代,数据在案件侦查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具有明显的优势,特别是随着信息产业的调整、发展和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涌现,使数据快速处理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不断创新,刑事案件侦查中的“数据驱动”,将会发生越来越大的变化,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刑事案件侦查模式和侦查思维模式必然改变,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具有超强渗透力和影响力的资源,让刑事侦查从传统的“现场驱动”演变为“数据驱动”即成事实。无数侦查实践还表明,涉案数据不仅具有大数据的特点,还具有客观性、蕴涵性、抽象性、精确性等不同特征,能够让专案侦查员通过数据来认识案件不同的本质。侦查实践中,专案侦查员也必须清楚这些特征,能够建立因案而异的思维模式。刑事侦查利用大数据,优势与作用主要是:
(一)整合数据 快速发现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优势在于便利的数据查询研究。庞大的数据量不仅为专案侦查员提供了全面认识案件不同本质的客观条件,也为精确确定犯罪嫌疑提供了充分依据。面对巨量数据,专案侦查员如何全维回溯、精度切入、有序查询、捕捉可疑,是决定案件侦查能否成功的重要关键。所以,专案侦查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思维模式,有序地细致思索,然后“因案施策”,运用不同方法,仔细查询,寻找案件侦查的切入点,即某一时段、某一区域的数据系数,从大到小或从小到大,反复搜索,建模整合,发现可疑,确定犯罪。
(二)捕捉战机 适时破案
案件侦查是否成熟,主要取决于案情是否查清,对象是否准确,证据是否扎实,能否有效防止危害,这些,也是数据侦查是否成功的标志。只有成功的专案侦查,才能精确打击犯罪。运用传统侦查模式,经常会出现一些“夹生”案,究其原因,或者案件认识有错误,或者案件侦查不成熟,或者战机把握不准确。大数据背景,为侦查员能准确认识案件把握战机提供了扎实的理论依据和客观的便利条件,如何利用数据,关键在于专案侦查员必须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细致思考,对数据与案件的关系即数据与嫌疑人的关系、与证据的关系等,形成科学的、准确的认识,让案件事实以完整的清晰的面貌呈现在法律面前。
(三)深度利用 挖掘证据
准确理解案件事实、证据规则,是案件侦查是否成功的另一关键,也是专案侦查员高素质的体现。大数据背景下,如何利用数据优势完整地展示案件,既是严格执法的要求,也是高超侦查艺术的体现。所以,利用大数据破案,还必须注重数据的深度利用,让数据发声,证实犯罪。按照新的刑诉法要求,审讯犯罪需全程摄像,专案侦查员必须利用好这一法律规定,注重开发数据潜能,形成强有力的数据证据,用来弥补案件前期侦查中的某些证据缺陷,给案件侦查以强力支撑,即理智巧妙地将通过大数据获取的案件信息转换为可出示的能够认定犯罪的证据,扩大侦查效果,深刻揭露犯罪。
(四)以静制动 潜心经营
“以静制动”是刑事侦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侦查谋略,内容是运用情报操纵,内紧外松,控制犯罪,牢牢把握案件侦查的主动权。大数据时代,要求专案侦查特别要做到潜心跟踪数据,主动掌控犯罪动向,防止制造社会危害;待查清案件事实全部真相特别是获取重要证据之后,在有效预防的前提下,积极寻找成熟的破案时机,或“张网以待” ,或“引蛇出洞”,或“主动出击”,先发制敌,出奇制胜。
高职院校应该率先拓宽自身的发展视角,要及时对师资市场中的现有状况进行调查,也无需特别注意避开学习本科院校的管理制度。对于一些具有现代化特征,且具有应用价值的管理制度,高职院校应该留其骨架,将自身的教师管理特色和高职院校的运行特征融合到该制度中,将其改良为更加适应于高职院校的师资管理机制。除此之外,校方也可以放开二级分校的办学权利,将校内资源和资产的管理权、使用权也统一开放。这样一来便能通过开放性手段为教师们提供更加宽广的发展空间。当校内教师可以在开放进程中提供真实的发展意见时,教师的活力便也能得到极大的提升,继而间接提升校园内部的师资力量“供给”能力。
(五)数据支撑 主动防控
大数据时代,通过潜心研究,深度经营,发现、控制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暴恐犯罪已不是一句空话。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微信、微博和网上购物、视频交流,数据运用已完全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不少人特别是年轻人的日常生活方式,随之,利用信息技术犯罪也与日俱增。所以必须依靠数据支撑,加强互联网上的信息收集和研判,随时掌握社会动态特别是刑事犯罪动态,做好治安预警,防控严重犯罪特别是暴恐犯罪,这不仅是大数据时代重要的理论研究课题,也是刑事侦查实践任务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必须利用数据信息为建立平安社会服务。
例:某年,某市接连发生数十起摩托车抢夺案件,受害人大多系单身行走在大街上的妇女,在社会上一度引起恐慌。接案后,专案侦查员从相关资料中获悉:一段时间来,南方某城市此类案件频发,由此认定,此案系流窜作案可能性大。调查中又发现,在被抢物品中有通讯工具,于是立即采集相关数据,通过查询分辨发现,部分被抢手机已重新开始启用,且相互间频繁联系。认定,案件应系流窜犯罪团伙所为。继续的数据侦查中又发现,这些人来往市区有规律:几帮人轮流来去。说明这些人并非本市常住人口。在获取充分证据之后,专案侦查员伺机而动,在他们分别往返的路途中,将其全部擒获,打掉了一个以吴某为首的“飞车抢夺”流窜犯罪集团。
刑事犯罪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一种客观事物,在大数据时代,会通过文字、视频等不同形式的数据发生和储存,在案件侦查活动中,专案侦查员通过阅读和研究,可以发现和认识。
应当看到,在数据阅读过程中,重点嫌疑对象一旦呈现,便可在他经常出入的环境数据、生活交往数据甚至游戏上网数据中,发现其与案件的相互联系,并可通过持续的监测,发现其新的犯罪或证据。所以,大数据时代,时间与空间、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等不同的逻辑范畴,依然是专案侦查员形成案件侦查思维模式的带有普遍性的概念,不同的只是,逻辑范畴运用于数据侦查,涉案数据的蕴涵性、抽象性特点更加突出,要准确认识案件不同本质,必须更加用心更加细致地运用逻辑范畴。
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都不可能离开时间与空间,大数据时代,任何一宗刑事案件发生后,仍然会在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数据中呈现出来。比如“电信诈骗”,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尽管罪犯与受害人没有空间的直接接触,但是,其诈骗过程会通过不同的载体,以数据的形式存留,专案侦查不仅能够通过查询数据,发现案件发生过程即基本案情,还可查获到犯罪嫌疑人,寻找到认定犯罪的证据。在接触性的其它各种犯罪中,专案侦查员更容易通过大数据提供的数据资料认识犯罪。某市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抢劫案件,一宾馆前台被抢现金近万元。接到报案,专案侦查员赶到现场,调查同时,展开数据搜索,即通过对案发前后(时间)、现场附近(空间)视频监控数据的分析分辨,很快就发现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因此,在数据侦查活动中,专案侦查员必须运用时间与空间范畴,因案制宜地建立起思维模式,对案件形成认识,然后展开数据的收集与研判,以快速发现犯罪。
刑事侦查实践中,现象和本质也是最基本的逻辑范畴,大数据时代,这对范畴的逻辑特征也十分明显。一切犯罪都可能存在数据载体的记载里,而通过数据特性认识案件不同本质,必须运用现象与本质范畴,即通过现象与本质这对范畴的逻辑关系来认识。某地在侦破一起系列特大杀人碎尸案件时,发现多起碎尸案件的碎尸手段极其相似,于是从最近一宗碎尸案件,被害人失踪前的手机数据和她失踪现场的视频数据,发现并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破获这起系列杀人碎尸案件。而且,在该案最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系列犯罪嫌疑时,也是通过专案侦查员阅读不同的历史数据,寻找到客观依据的。所以,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专案侦查员在阅读和分析数据形成思维模式时,现象与本质范畴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实践中,原因与结果范畴运用最为广泛。大数据时代,这对逻辑范畴的作用依然不可小觑。传统侦查模式中,案件发生后,专案侦查员一般是根据呈现在面前的案件现场,即通过认识不同层次的“结果”(也就是案件发生过程中遗留的不同层次的现象)寻找其形成“原因”的,这是传统侦查对案件形成认识的重要途径。通过大数据寻找和发现案件(结果)发生的不同原因,也是数据的一项重要作用。
例:某市发生一起杀人案件,“摩的”司机李某遇害。调查中,群众反映,案件发生时,现场有人大叫:“打死他!杀了他!”由此,专案侦查员分析认为这是一起有明显因果关系的杀人案件(也就是所谓的“熟人作案”),可调查中又发现,此案发生前不久,该市曾接连发生过多起持刀抢劫摩托车主的案件,其中有几位受害人被人持刀砍伤。尽管,这些案件形成过程有差异,但案件所涉摩托车均被人劫走这一“结果”相同。于是认定,李某遇害是一起劫车杀人案件,与此前发生的多起案件可以“并案侦查”。基于这一认识,专案侦查员又通过阅读多起案件发生时,案件现场的移动通讯数据,果然发现,其中有三起案件案发时,有一相同数据,认定,此数据显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继续的细致阅读中又发现,在每一起案件发生前,该持机人均与多人有联系,于是,专案侦查员认为,此系一专事抢劫摩托车的杀人犯罪团伙,持机人为主犯。于是对此人开展查控,不久,又在新的数据中获取了这个团伙新的犯罪证据,破获了这起系列劫车杀人案件。
无数侦查实践的经验还表明,传统侦查模式在逻辑范畴的规范和启发下,建立不同侦查思维模式,也是大数据时代专案侦查员必须具备和学会运用的基本功。即使再复杂的刑事案件,只要能够在逻辑范畴的规范和引领下,根据案件数据,建立起合理的恰当的数据侦查思维模式来认识案件,就能取得案件侦查的成功。
总之,任何一宗刑事犯罪案件,其形成过程总处于一定的时空载体之中和物质条件之下。无数相关因素的涉及,使案件成为涵盖广泛且相互联系的相对整体性的“模块”,具有多种不同的维度,因此,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还必须注意建立整体思维的模式,思考罪犯实施犯罪的目的及过程。透过数据,辩证地认识案件,正确认识不同涉案数据的相互关系,包括认识数据存在的形式差异、时间差异和文本差异等。
责任编辑:刘洪波
Preliminary Expploration on Investigating (Thinking ) Mode During the “Big Data” Era
NI Bei-ha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Huaihua City, Huaihua 418000, Hunan Province, China)
During the Big Data era, investigating mode has changed from the traditional way based on “site-driven”into the new way based on “data-driven”. “Data-driven” investigating mode has great “lethality”. Though using data-driven investigating mode, the rules and inspirations in logical category is still important. In practice, dialectical understanding for the data of cases should be persisted to recognize differences among data.
big data; investigating thought; mode
D631
A
1671-5195(2016)06-0011-06]
10.13310/j.cnki.gzjy.2016.06.002
2016-05-19
倪北海(1951-),男,湖南澧县人,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正处级侦查员,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及侦查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