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伟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武汉 430079)
中国近代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社会:研究的回顾和思考
刘伟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武汉430079)
摘要:近代以来,伴随着清末的政治改革、辛亥革命以后新制度的建立,大规模的政权建设也在展开,并对乡村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问题早就引起学界的关注,先后有费孝通先生的“双轨理论”、傅衣凌的“双重控制”、黄宗智的“三角结构”、杜赞奇的“双重经纪”等理论的提出。就近代中国的特定情况而言,国家政权建设不仅仅是在县以下建构基层政权的问题,更是对乡村社会秩序重新建构的问题,这个过程大致经历了三种路径。总结其中的演变历程和相互关系,将有助于深入了解近代中国转型的特征。
关键词:国家政权建设;乡村社会;回顾;思考
“国家政权建设”是一个西方政治社会学的概念,是从欧洲早期民族国家形成的研究中概括出来的,意指“分散的、多中心的、割据性的权威体系,逐渐转变为一个以现代国家组织为中心的结构,这个结构的标志之一是确立了一个新的政治单位:民族国家建制,它成为新的权威中心,原来分割式的权威结构发生了改变。”[1]显然,这种发展路径与中国是大相径庭的。但是,如果我们超越其包含的西方历史内涵,借用这个概念,可以为进一步探讨中国近代的历史特征找到一个不错的视角。因为在中国,中央集权国家始终是一个庞大的机器,它对社会的治理,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一系列政治单位及其制度建构实现的。近代以来,伴随着清末的政治改革、辛亥革命以后新制度的建立,大规模的政权建设也在展开,并产生了一系列深刻影响,尤其是对乡村社会。实际上,研究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以及近代“国家政权建设”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并不是始于20世纪80至90年代西方理论的进入,而是始于上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的相关研究。他的研究为我们今天的进一步思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中国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几种解释理论
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政权不下县”,是说县以下没有国家设置的行政机构。其实, 在隋朝以前,县以下是设置行政组织的。秦汉县以下是五家为伍,设伍长,十家为什,设什长,百家为里,设里魁。十里一亭,设亭长,十亭为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檄。他们掌教化、职听讼、收赋税、禁盗贼,“秩禄百石”,是官品最低的官员,被称为“乡官”。但隋朝废止“乡官”,县之下虽然有保、乡、里等乡里组织,但其长不再由政府任命,变成“职役”,轮流充当。清朝延续明朝,里甲以110户为一里,推丁多粮多者的10户轮流充当里长。里下为甲,每甲十户。雍正朝赋役制度改革后,里甲逐渐废弛,保甲成为乡村社会的基础单元,成为国家实现对乡村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2]但在实际中,保甲并不是一直都是十分有效的,在很多地方,常常时而存在,时而废弛,所以统治者三番五次地下令整顿保甲。此外,保甲毕竟不是政府的行政组织,其功能有限,所以乡村社会还是存在着一个很大的官府力量无法达到的空间,故而催生了“乡绅自治”。早在上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就注意到:传统中国从县衙门到每家大门之间的一段是最重要的,“这是中国传统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和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打交涉的关键,如果不弄明白这个关键,中国传统政治是无法理解的。”[3]46
那么,在这种体制下,国家与乡村社会存在着一种怎样的关系?20世纪以来,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20世纪30-40年代,费孝通先生连续撰写了《基层行政的僵化》《论双轨政治》《论绅权》等一系列文章,提出:中国政治结构的全部形态,包括有形、无形、法定、实有的各种组织,都存在着平行的双轨: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绅士自治)两层。前者为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它只到县衙门就停止了。而从县与基层社会的关系而言,县的职责主要是收税、收粮、处理民间诉讼,其命令是通过“乡约”传到地方的自治单位,这些地方自治单位是包括处理水利、自卫、调解、互助、娱乐、宗教等地方公务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而在这个运行轨道上的重要人物就是绅士。绅士可以从一切社会关系,亲戚、同乡、同年等,把压力透到上层官府,同时又是皇权专制深入民间的缓冲力量。这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无形轨道”。
费孝通先生指出,民国以后,乡土性的地方自足时代逐步消失,“保甲制度是把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筑到每家的门前,最近要实行的警管制更是把这轨道延长到了门内”,从而破坏了原有的政治平衡系统。新结构并不能有效推行地方公务,旧结构却失去了合法地位,从而在乡村造成了官与民两套权力结构的重叠、纠缠、僵持的混乱局面,传统绅士与保长处在对立的地位而没有桥梁可通,基层社会被逼入政治死角。
所以他在《基层行政的僵化》一文中说:“政治绝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人民的意见是不论任何性质的政治所不能不加以考虑的,这是自下而上的轨道。在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如的双轨形式。”[3]44
费孝通先生的“双轨理论”立足于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双向互动关系,揭示了传统中国专制政治下二者关系的本质特征,成为解释和思考此问题的理论基石。同时,通过民国以后二者关系的变化,深刻说明基层社会的建构,不能简单地自上而下地进行;国家力量、社会力量是建构基层社会的两支重要力量;两者比较,地方社会的力量应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
80年代,老一辈学者傅衣凌先生发表文章提出:中国社会是一个多元结构的社会,中国传统社会的控制体系存在着“公”与“私”两个部分。“公”是从国家到县,和次于县(如清代的巡检司)的组织严密、拥有众多官僚胥吏的国家政权体系,依靠军队、法律等政治力量和经济的、习惯的等方面的力量实现其控制权。“私”是对基层社会直接控制的乡族势力,“既可以是血缘的,也可以是地缘性的,是一种多层次的、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在“公”和“私”这两大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就是乡绅。乡绅一方面被国家利用控制基层社会,另一方面又作为乡族利益的代表或代言人与政府抗衡,并协调、组织乡族的各项活动。乡绅是社会的缓冲器,它居中调节,使这个社会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4]
傅衣凌先生的“国家与乡族的双重控制”理论既关注到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多元特征,又注意到乡村社会国家力量和民间力量的并存和互动。这为我们理解传统中国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提供了进一步的理论空间。
以上无论费孝通先生也好,傅衣凌先生也好,在观察乡村社会时,都强调国家行政力量只止于县,县以下存在一个“乡绅自治”和“乡族社会”,同时也注意到近代以来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延伸的具体事实,本质上都是采用了国家与乡绅的“二分法”。而海外学者黄宗智则提出了“三角结构”说。
黄宗智在对华北小农经济的分析中,以国家、村庄、绅士作为分析对象。认为20世纪前,国家权力并没有完全渗入自然村,国家对村庄的联系是通过乡保进行的,乡保成为国家与绅士间的缓冲器。各村庄是由绅士形成的乡村领袖管理的。20世纪初,这一三角结构发生变化。首先是清末民初新设立的基层政权机关、武装单位,以及现代警察及学校的扩张,导致国家与自然村的关系发生根本变动,县政府的财政开支扩大,从而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进入民国,华北县以下形成了区、村的行政机关,但国家没有能力派遣大批官僚,于是区长、村长多用本地人,使他们向官僚方向发展,成为国家政权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交接点,确切地说,是“伸张中的国家政权与地方原有权力结构之间的交叉点”。尤其是村庄,在国家权力扩张的紧张关系下,发生了两种变化:一是形成紧密的村庄共同体,以应付赋税的加重和国家权力的入侵;二是在国家权力和内部贫困的双重压力下瓦解,农民纷纷离村,村庄中的宗族纽带关系松懈了,也为恶棍僭取村政权提供了机会。
黄宗智的研究力图说明,由于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扩充,国家、绅士、村庄间协调、互为支撑的关系受到破坏,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反映了乡村危机的到来。[5]248-300
黄宗智研究的特点,是力图摆脱两分法的局限,注意中间环节,包括传统社会中的乡保,民国后的区长、村长,也就是一批半官半民的角色。他们和官府、绅士之间形成了一种彼此联系的互动关系,有依赖,有时也会产生矛盾。
以上研究,无论是“双轨理论”“双重控制”说,还是“三角结构”说,都为我们展示了从晚清一直延续到民国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变迁的图卷。以上研究的共同点是关注乡村社会绅士的权力,其基本前提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存在着一个以绅士为主导的“自足”的社会,国家权力在基层是非常微弱的。
但是,现在有很多研究却进一步修正了上述的观点。比如孙海泉对清代中叶直隶地区乡村管理体制的研究,依据了顺天府的档案,分析顺天府宝坻、获鹿县的保甲组织,发现在这里,保甲组织已经是以自然村为基本单位(即村与保甲合一),甲长和牌长由乡村其他职役人员保举,也有的由原牌甲长和乡保保举,有的则轮流充当。他们管理一村的行政事务,登记人口情况,负责治安,承担催办钱粮。他们要向县递交保状,县里则定期召集乡保到县“点卯”,实际成为半公职人员。[6]
这说明,清朝中叶以后,华北乡村的乡保——村庄结构成为基层的主要组织形式,村庄成为国家管理基层社会的基本单位。这是从一个行政区域的角度对上述理论进行的补充,同时也提示了两点:
第一,乡村社会是存在一个“乡绅权力”,但并不是完全自我运行的,而是在国家范围内,在一定的空间中运行的。乡绅权力的依据有两条:一是国家权力的赋予和延伸,配合官府实施对乡村的治理、收税、教化,这些权力是国家承认的,并通过一定方式予以约束的;二是乡民的认同,使绅士成为“乡村权威”。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乡绅权力”并不是完全自我运行的,而是对国家权力存在一定的依赖性。
第二,国家在力图把政治权力深入基层社会的过程中,也不得不利用基层社会原有的力量和势力。但是由于中国地域广大,各地情况不同,故而不同地区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如北方是将保甲与村庄结合,而南方由于散村多,控制方式就不太一样。如唐力行、徐茂明的一项研究说明,在徽州和苏州,国家的控制方式并不相同。徽州的宗法势力强,国家多通过民间宗族组织实现控制。而苏州则形成多种控制形式:官方的保甲乡约;政府倡导的半官方的劝善教化组织;民间的义庄、善会等,形成多元控制格局。[7]
二、近代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组织与制度建构及其影响
中国与西方国家有不同的历史发展特点,但自20世纪开始,从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到中华民国建立,中国也开始了现代国家的建设进程,在大规模的国家政权和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也开始了对基层社会的重新建构。这个过程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原因在于:
自清末起, 无论“内外皆轻”的清政府[8]、割据分裂的北洋政府,还是党国一体的南京国民政府,都力图通过强化中央集权以巩固统治。这一过程是与清末宪政改革、民国后国家政权的制度建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必然会把政权和制度建构的触角延伸到乡村社会。
从近代乡村社会来看,虽然相对于政治变革、城市变革而言,仍处于一个缓慢发展的状态。但不可否认,随着政治的发展,内外战争和社会危机的发生,乡村社会也日益呈现出动荡不安的局面,清末层出不穷的“民变”、民国后农民的大量“离村”和贫困化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也需要从农村汲取更多的资源,需要依靠国家权力实施秩序的重构。所以,自清末开始,国家权力就力图通过县以下基层组织制度的建构,来重建乡村秩序,并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治理。
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确定了县以下城、镇、乡的划分标准:府厅州县官府所在地为城,人口满5万以上者为镇,不满5万者为乡。城镇乡经选民选举成立各级议事会、董事会(乡为乡董),确定自治团体有举办地方公益事务的自治权力。清末虽然确定了县以下的城镇乡建置,但都是自治行政区域,然而这种法制化、建置化的地方自治与传统的“乡绅之治”已有根本的不同。
民国建立后,开始出现县以下的地方行政组织。民国元年,废除省与县之间的府、直隶州、直隶厅建制,只保留省、县二级。县的行政长官为县知事,同时设县议事会、参事会。县以下延续清末旧制,分别为城、镇、乡,南方有些地方以城镇为“市”。1914年袁世凯取消地方自治,但城镇乡或者市乡的行政区划却保留下来,原来一些董事会成员、乡董等成为镇乡或市乡的行政首领。1919年徐世昌任总统时又恢复县市和乡的地方自治,但各省多自行其事。[9]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9年公布《县组织法》,确定县以下按户口和地方情形划分若干区,其下不满百户的地方为乡,百户以上之街市地方为镇,乡镇居民以25户为一闾,5户为邻。又颁布《乡镇自治施行法》《区自治施行法》,确定区与乡镇为地方自治单位。但事实上,区长、乡镇长多由上级政府任命。1930年开始在“剿匪”省分推行保甲制度。1939年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推行“新县制”,以县为自治单位,县之下设乡镇,乡镇之下以保甲为地方自治体系中的基层组织。有的大县,以15~30个乡镇为原则设区,置区署,作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10]
以上过程说明,近代以来,“政权下乡”,即“国家政权建设”深入乡村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当然,中国的现实情境也赋予“国家政权建设”以特定的内涵和特点,即中国近代的“国家政权建设”更多地表现为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而这又是通过基层政权和组织制度建设来实现的。由于这一过程是国家权力单方面推进的,社会中并没有出现一个能够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力量,所以伴随着这一过程,国家实现了对乡绅的吸纳、分割,甚至再造,这与西方语境中的“公民社会同时建构”是大相径庭的。
那么,这一过程究竟给中国乡村带来怎样的影响?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书的问题意识就是“中国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分析方法上,他以“权力的文化网络”把政治权力、绅士、乡民社会纳入一个框架,把权力、统治这些抽象的概念与中国社会特有的文化体系联系起来,揭示乡村社会的权力与权威的产生、演变与表现。他所说的“权力”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文化网络”则是乡村社会中“不断相互交错影响作用的登记组织和非正式相互关联网。诸如市场、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级组织,以及诸如庇护人与被庇护者、亲戚朋友间的相互关联,构成了施展权力和权威的基础。”“文化网络”中的“文化”是指“扎根于这些组织中、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与规范。这些规范包括宗教信仰、内心爱憎、亲亲仇仇等”。“文化网络”把乡村社会的多元关系都容纳了进去,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
作者用“经纪模式”取代“乡绅模式”。在考察哪些人控制乡村权力问题上,以往重视乡绅,但单一的乡绅视角无法解释20世纪上半期国家政权向乡村延伸后出现的复杂情况。而杜赞奇则提出“双重经纪”的概念:一是 “赢利型经纪”,主要有乡长、保长等人。他们承担了为国家收费和治理的部分职责,成为国家统治乡村的重要代表;二是“保护型经纪”, 包括乡绅与民间组织的领导人。他们是传统的“文化网络”的组成部分,是乡村中的合法性权威。在晚清,政府主要通过这两种经纪体制来控制乡村社会,而民国以后,在国家政权下移的过程中,“保护型经纪”受到冲击,而“赢利型经纪”则迅速膨胀。作者最后说明,20世纪上半叶,国家在向乡村渗透的过程中,忽视了文化网络中的各种资源,从而丧失了乡村精英的支持,导致“国家政权的内卷化”。[11]
黄宗智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从小农经济发展特征的角度,考察了国家政权建设遇到的问题及其影响。在他的研究中,20世纪以来地方政府权限扩张,由县指派的村长的设立,加上有现代警察和常备的保卫团的支撑,形成了地方政府行政组织系统:县——区——乡——村。与此同时,国家无法将正式的官员安插到县以下各级行政组织,只能通过地方上和村庄里的显要人物来控制农村,农村的赋税负担加重,旧的国家、绅士、村庄的三角关系有了新的压力,导致村庄与国家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之中。[5]313-314
在研究方法上,以上两人都在强调“国家政权建设”的同时,又不忽略农村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分析,即把制度建设与乡村阶层、乡村文化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展现“互动”,从而避免了单纯从国家角度只说明“做什么”,而无法说明这样做的效果的局限。
在结论方面,他们都认为20世纪上半期在国家政权力图规范化的同时,也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结构、文化网络,原因就在于国家政权建设本来就是一个“汲取”乡村资源的过程,从而导致国家与乡村社会的紧张关系。这也启发我们,国家政权建设的影响和作用是不能简单地从现代化角度认识的。
但是,在他们讨论20世纪上半期“国家政权建设”时,也存在一个预设的前提,即国家通过一系列政权建设,实现了对农村社会的控制,破坏了乡村社会原有的文化和结构,故而这个建设是有成效的。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社会之间是对立的,正是这种对立,给中国共产党的农村革命提供了条件。
关于近代国家政权建设是否有成效的问题,张静提出了不同意见,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权力扩张的行为都有资格称得上是国家政权建设,其有表面和实质之分。表面上只是机构和相关制度的建立,实质应是公民权和公共规则的肯定。所以近代从政权下乡的角度而言,有成功的一面,而从后者的确立而言,并没有完成。[12]
关于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与乡村社会是否对立的问题,李怀印认为,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除了对抗的一面外,还有在日常治理活动中为了讲求实效而相互依赖、合作的一面。同时,他通过民国政府“查黑地”受到抵制一案来说明,民间力量(包括乡、村人员)在执行国家公务时常常是敷衍了事的,尽管国家对地方的渗透坚强有力,但乡村依然有很强的凝聚力。“政府企图通过重组自然村为行政乡,消解传统的村社纽带,但这种尝试证明是劳而无功的。”[13]
不同的学术观点,证明了在这一问题上有着非常大的探讨空间。尤其是,中国地域广阔,南方与北方、沿海与内地、东部与西部都很不一样,各地的宗族势力、乡绅势力都大不相同。就历史影响而言,也难以简单地以“实现控制”“有成效”定论。以清末乡绅而言,其地位上升与认同降低是同时存在的,官府对他们的利用与排斥也是共存的,官与绅二者之间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存在着利用、分割、抛弃与再造等复杂关系。所以必须“官民对视”,既自上而下进行考察,也自下而上予以观照,注意乡村社会自身的反应与调适。 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是否平衡可以成为我们的考察点。
三、近代以来国家建构乡村社会的基本路径
就近代中国的特定情况而言,国家政权建设不仅仅是在县以下建构基层政权的问题,更是对乡村社会秩序的重新建构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原因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相对自主的社会,乡绅、家族、宗族在乡村社会秩序的建构中起了重要作用。近代以来国家要控制乡村,必然要遇到如何对待和处置原有的乡村秩序的问题,正是在这种对待和处置中,一步步建构起一种不同以往的乡村社会。为了方便比较分析,我们将考察范围延伸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粗线条归纳,大致有如下三种类型:
一是利用传统资源,实施基层组织建设。晚清时期,在社会动乱的情况下,清政府号召各地举办团练,官督绅办,绅士地位上升。到了新政时期,举行地方自治,各州县办劝学所、劝业所,总董、协董以本地绅士担任,他们以官方委任的身份行使公职权,通过国家赋予的行政权来主导地方公共事务。在利益表达方面,既是国家公职人员,也是地方势力的代表,身份发生转变。在这一路径中,传统绅士通过自治和劝学所等制度建构而成为“权绅”。由于权力,尤其是就地筹款的财政权力的扩大,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与民众处于对立地位,不仅民众称他们为“陋绅劣董”,而且官府也把他们称为“劣绅”, 这也是为什么新政时出现那么多的民变,而且很多民变都直接把矛头指向绅士的原因。大批绅士被吸纳到基层组织之中并向“官绅”转化,使原来的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平衡关系被打破,乡村社会处于动荡之中。
二是通过政权的基层组织建构,分割乡绅权力。清末,原来以保甲为中心的乡级组织被废,代之以警区、自治区建设,警察不仅维持治安,而且兼有一定的公共职能(公共卫生、风俗管理、交通管理、收容、收养,等等)。一般县设巡警局,乡镇划分区域设分局,远一点的地方设派出所,警察集保甲、团练、捕役三种功能为一身,这样就将原来由乡绅掌握的一部分公共职能转到官办的警察手中。
20世纪30年代,恢复保甲制。不同的是,民国时期的保甲是行政与自治的合一。强调的是“以自治为体,以保甲为用”,“利用保甲组织以求自治之推进”,因此,民国保甲已不是单纯的只执行防卫治安功能,而是兼有了治安防卫、行政(收税、征兵)、自治(教育、卫生)各种功能为一身。而与此同时,大批绅士则“失其依凭,退于无能”,绅士的权力进一步被分割和占用。而乡镇制、保甲制的推行,则打造了一批新的官僚或者半官半民的人物,其中有传统乡绅,但更多的是新“官绅”。相比第一条路径,国家借助保甲,加强了对乡村社会重构的力度,但由于绅士的逃离,战争状态下保甲行政职能的扩张,使其无法得到民众的认同,国家无法依靠它建构起与乡村社会之间新的平衡。
三是通过组建新的乡村组织,打造新的乡村权威,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与控制。这就是中国共产党所推行的从土改到合作化、再到人民公社化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共将社会动员与组织建设纳入社会运动之中,使社会运动、社会动员成为基层建设的有效路径。基层建设依靠党组织、群众组织来完成,访贫问苦、扎根串联、建立贫农协会、妇女协会、民兵成为建设基层组织和重建秩序的有效方法。与此同时,废除了保甲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乡、镇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于党既是政权建设的主导者,又是经济建设领导者,所以经过合作化运动,政权建设与经济组织建设很快在实践中走向统一,人民公社体制就是这种统一的集中体现。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在行政上,它是乡人民政府,同时又是农村的经济单位,划分生产大队、生产队,土地和生产资料归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工分对生产者的劳动进行核算和分配。党支部建立到了每一个大队,党的组织在基层建设中起到了核心的作用。通过这种体制,实现了经济集体化、党政一体化,确立了党和国家在乡村社会的绝对权威。
正是通过一系列的社会运动,通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打造出了一批从公社、大队到生产队长的“农村干部”队伍,他们是本地人,但不同于传统社会绅士依据身份、地位、财富而形成的认同,他们主要依靠阶级划分,依靠贫雇农、土改积极分子等身份成为新的乡村干部,从而改变了乡村原有的社会结构,使旧的乡绅彻底消亡。一般来说,公社干部拿工资,属于国家干部行列,大队长和生产队长只拿工分补贴,但他们有着相当的权力,是贯彻国家政策的基础,同时又掌握一定的财源与分配权力。通过他们,国家强化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使税收得到了保障。
但从整个历史进程来看,因为这一过程都是在国家权力单方面的强力推进下进行的,所以在这一进程中,并没有有效地建立起乡村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人民公社体制下对个体劳动的集体强制,则引发了农民的消极怠工;“大跃进”造成农业产量的下降,带来60—70年代农业的衰退。在这种情况下,80年代的农村改革不可避免,人民公社制度也走向终结。
回顾清末以来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社会关系发展的三种路径,我们深切感受到,现代国家建设必然面临乡村社会秩序重建的问题,但这不应是国家权力单方面的“下乡”过程,而应在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力量的双向互动过程中建立,其中乡村社会力量的培育至关重要。
四、对于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建议
总之,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是一个有深度、有广阔研究空间的领域。对于如何进一步深化研究的问题,提三点建议:
1.拓展领域。我们所讲的国家,从理论上看,有抽象的和具体的两种概念。一是对众多政治共同体及其组织进行归纳和抽象的产物,当我们谈近代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时,也是从这个意义上去谈的。然而事实上,还有一个我们亲身体验和接触的“国家”,它往往是通过国家政策、法规等体现出来的。因此,“国家政权建设”就不仅仅是国家的控制的一面,还包括了渗透、规训、互动。如日常生活有关的政策、法规、施政等领域的各种问题,公共医疗体系、防疫体系、救助体系、教育中统一的课程体系的颁布、教科书的审定、宣传领域中的书报检查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国家主流媒体的建立及对舆论的导向与控制,等等。此外,各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存在方式以及它们与国家的关系等,都可以纳入我们的研究视野。
2.中国近代以来,总体上是强国家、弱社会,在对乡村社会的建构中,国家总是处于强势的一方。但社会也不总是无能为力的,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存在着控制、协调、矛盾、冲突等复杂的关系,而且常常因地、因时而异。因此需要开展对基层社会的中观、微观的个案研究,然后集众多个案以观整体。此外,社会也会影响国家,从社会来看国家,也是一个不错的视角。并且事实也已证明,在很多时候,社会也会改变国家,如安徽小岗村分田到户的实践,改变了国家的农村政策,并进一步引发了农村改革大潮的到来。
3.瞿同祖在研究清代地方政府时很明确地指出:“在讨论地方政府的功能时,必须将它们由行政法典及政府命令规定的功能与它们实际执行的功能区别开来。”[14]黄宗智则提出了历史研究应注意“表达性现实”与“事实性现实”既可能一致,又可能背离的问题。[15]两位学者都提醒我们在研究时要十分注意一个问题:即纸面上的规章条文并不等于实际落实的情况。所以我们在研究中不仅应关注规章条文,更要关注实行情况,即“那些纸面上规定的东西到底落实了多少”应是研究的旨趣所在。同时,在具体操作中关注“过程”,即多问几个怎么样?国家在政权下乡的过程是怎样的?究竟是通过怎样的路径和方法达到目的的?乡村社会又是怎样应对的?以揭示国家政权建设中乡村社会的复杂面向和实际情况。也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清楚地认识此问题。
(本文原是在赣南师范学院的讲座稿,现应该校学报之约,略加修改后予以发表,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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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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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Recall and Thoughts China's Modern National Power Construction and Rural Society
LIU Wei
(SchoolofHistory-Culture,Mid-ChinaNormalUnivesity,Wuhan430079,China)
Abstract:Since modern times,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system after end-of -Qing Dynasty political reform and was carried out, which had great influence on the rural soiety. This question attracted much academic attention. As far as modern China's definite situation was concerned, national power establishment was about the basic power beneath the county, more about the rural social order re-establishment. The process had three ways, briefty speaking. By summarizing the developing process and mutual relations, can we get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modern China's turn.
Key words:national power construction; rural society; recall; thoughts
中图分类号:D033;D03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8332(2016)01-0033-06
作者简介:刘伟(1948- ),女,河北沧州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收稿日期:2015-12-10
DOI:10.13698/j.cnki.cn36-1037/c.2016.01.007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6.1037.C.20160118.1602.0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