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敏,李莹瑾
(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2)
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村庄治理的成效、问题与思考
——基于十年林改社会效应的探究
王敏,李莹瑾
(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2)
摘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重点和难点之一在农村。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称作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二次革命”。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全国的相继实施,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应,社会效应也渐渐显著,因林权制度改革引发的村庄治理问题也纷纷呈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巩固林改所取得的成就,化解村庄治理存在的突出矛盾,有必要在“基层政府引导,村民自治组织改革,农村社会资本培育”等方面对林改后的村庄治理进行再次探究,以推动村庄治理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实现村庄的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村庄治理;林改;社会效应
李莹瑾,女,湖北襄阳人,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中外政治制度硕士研究生。
一、前言
2003年,国家率先在江西、福建两省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试点,2005年扩大至八个省,2008年林改在全国全面启动。被学界称为农村“第二次革命”的林权制度改革这一实践已取得一些丰富经验,显现出巨大成效。作为一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产权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呈现出不少问题,村庄治理问题尤为突出,需进一步深化研究。为了研究的需要,现将其前期研究成果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改革者(主要为政府官员、组织者)的政策探究,主要集中于林改推行的前期;另一类是理论研究者(主要为专家、学者)的探讨,主要是集中于林改的中后期。
(一) 改革者(主要为政府官员、组织者)对林改的探索
1.对林改政策实施与成效研究
这一阶段(2003年至2005年)主要是对林改做法、成效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进行研究。作为首个林改省份福建,提出了“群众首创、政府引导,抓住重点,攻坚克难”的工作思路(黄建兴,2003)。确定了“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林改目标、林改指导思想、林改原则、林改重点任务(雷加富,2004)。为落实林改,探讨了集体林产权制度的演化过程,指出了当前的集体林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林改的措施(于德仲,2005)。
2.对林改地位或意义的认识
林业是最具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李珂,200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继续(贾治邦,2006)),林权制度改革是新阶段的一声春雷(厉以宁,2009)。
(二)理论界对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
1.经济学对林改的研究
主要是研究林业产权的经济学意义。林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与核心是要建立有效的林权制度安排,认为林权制度变迁的过程就是利益不断调整的过程(柯水发,2005)。林业的规模经营与发展要改变原有集体林权中家庭产权经营制度,应该建立新产权制度来提高集体林经营管理水平(刘璨2008)。此外还有研究林业与其他事物关系的,譬如林业碳汇与农村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巩海滨,2013),新林改对森林旅游资源的影响(徐祥,2014)等。
2.法学对新林改的研究
主要是对林权产生、现存法律法规、林权概念界定等研究。对集体林产权法律制度演变过程进行探讨,针对我国集体林产权存在产权主体不明、投入渠道单一、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集体林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议(于德仲,2005),其中也有学者(李延荣,2009)对林权性质提出了质疑,其认为林权仅仅是指树木的所有权,不包括林地使用权、经营权。
3.管理学对林改的研究
研究林权的流转、集中组织经营与农民的参与等问题。研究了集体林股份制家庭托管(刘俊2005),林业股份合作社(黄安胜,2008;孔祥智,2012)等。
4.生态学对林改的研究
研究了林权制度改革中林下种植模式对林下植物物种多样性的影响(邰珊珊,2010)。
5.社会学对新林改的研究
新集体林改制度设计有误以及在林改的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决策失误(朱冬亮,2009),林权贷款对农民的影响(朱冬亮,2013),林改后的农村社区的转型(贺东航、张现洪,2013),地方政府与农民关系的互动(韦海霞,2014)等。
结合以往研究以及在此的梳理,发现既有研究:一是研究林改主体多元化。不仅有推动林权制度改革的各级政府官员、林业站所人员,还有以科研院所为代表的专家、学者。二是研究具有多层次性。既有对林改顶层制度的研究,也有对基层林地流转的现状研究、对农民个体行为的研究。三是研究的多学科性。除了使用经济学、管理学外,还引入了农村社会学、政治学、生态学等理论。
就其整体而言,这些研究成果显著,但也存在诸多不足:一是学科交叉与融合研究有待加强。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林改的经济效应的探讨,而对长期的社会效应、政治效应、生态效应的研究则相对不足。二是对林改所发挥的社会效应对村庄治理的影响持续跟踪研究还不到位。林改政策社会效应的呈现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对林改过程中所涉及的公平与效率、林农权益维护、林改对村庄的治理等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因此,现以十年林改社会效应为视角来对林改后的村庄治理进行综合研究。
二、新集体林权制度林改下村庄治理的成效
新的产权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渴望进行调整的回应。新林改对我国村庄治理形态和农民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了广泛效应。
(一)林权制度改革对村庄组织的积极影响
1. 村治决策模式:由单向度管理走向民主化管理
任何组织的管理都不离开有序的制度安排,任何一项制度从产生到落实都必须遵从一定的原则路径,作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农村“第二次革命”——林改也不例外,依照林改的政策要求,各地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土化的实施程序、组织方案,进行了各种大胆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比较有影响力的是福建省三明市的“六步工作法[1]”,即征求意见、议事决策、项目分解、公开承诺、组织实施、考评奖惩这样的六步工作法。这样一种将政策的决策与执行、实施与反馈有效连接起来的林改模式有效地避免了领导个人“拍脑袋”决策的失误与专断,减少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张力,体现了以人为本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样一种人本化、民主化的村庄治理模式,既对村干部权力形成了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也很好的融洽了干群关系,实现了干部与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2. 村财收入:由过度依赖走向相对独立
新林权制度改革增加了村级收入。遵循以村庄为单位的林权制度改革原则,村庄独立自主的灵活度大大增加,通过林地的确权颁证,山林的原来集体所有权转化为个人所有权,现在允许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的转让,为实现林地、林木的市场价值提供了一种可能。公共权力的运作需要以财政为保障,财政问题事关村民自治机制的有效运转和自治的成效。新的林权制度改革,为村财收入的增加找到了突破口,不少村级组织为了获得财政收入的增加,采取了林地承包经营分成、集体林权转让、山场拍卖、征收林地使用费等形式。通过这些有效的方式,不仅村集体获得了较为可观的收入,充实了村财,而且部分村集体还发展了涉林合作社,带动林农实现富裕。如陕西省商南县实施林改后,青山乡跃进村2010年以公开拍卖方式流转林地1066.67h㎡,秦裕公司以144万元获得林地经营权50年,将其中16万元留作村组收入,其余128万分配到户,平均每户获益超过6000元[2]。
3. 村庄治理主体:由二元主体朝向多元主体转变
林改实现了村庄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以往的村庄治理主要是以村两委为组织主体,村民围绕村两委,村两委依托村民,呈现出“村两委——村民”单向度的治理模式。而现在出现了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林业协会、林业农场等组织性主体,村庄治理呈现出以村两委会为核心,多元主体并存的格局。林业和农业一样,要摆脱林业“内卷化”[3]的陷阱,实现林业的规模经济,就必须要走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的林业产业发展道路。为此,各地纷纷成立了涉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分散化的林农吸纳进来。和以往相比较,在新的林改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林业协会,作为一种县域范围内的、自发的、民间性的自治组织,以发展林业、加强森林养护、提高林业效益等为目标。由于林业协会的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群众和组织切身利益,拥有独立的决策机制和较强的组织动员能力,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其村民的影响往往超过了村两委。家庭林场的发展使地缘上的林农得到了再次集中,林场与造林、护林,林场的买卖有关,吸纳能力强、涉及民众广、农民的参与度高,农民有事直接找林场。在这样的情境中,这是以往村治模式所不曾遇见的,多元化的村社组织主体形成,对原来的村两委的地位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与挑战,也促使村两委积极转变工作方式,谋求更好的服务方式。
(二)林权制度改革对村庄个体的积极影响
1. 政治参与:由政治冷漠走向积极参与
利益是一定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表现为利益主体的利益占有,生产资料的占有决定了利益占有,所以经济制度从根本上制约利益的实现[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几乎成了孤立和分散的个体,加上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许多人热衷于进入城市,而对农村则表现出冷漠的态度。新的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是利益的再调整与再分配的过程,林改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勘察界限、化解纠纷、确权颁证、政策的落实等事项,需要少则几个月、长达一年的时间,和农民切身利益相关,不仅激发了村庄的组织活力,同时也激发了农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热情。原本的经济利益的再调整逐渐的演化成了一场农民积极参与的、群体性的、政治性的公共活动。
在林改过程中,农民积极参与林改,突出表现为:一是积极参与林改的动员宣传工作。为了获得林改有效信息,维护自己利益不受损失,农民积极主动地到村干部家中请教自己关心的林改问题,在有些村庄积极地寻要宣传手册;二是村民积极的参与林改的决策。林改要求林改方案必须获得2/3村民代表同意才能有效。积极性具体体现:一起了解村集体的山林状况,各户主对林改政策进行讨论,村民与林业工作人员、村干部一起核实山林权属、界限、面积等等。通过这一系列实践,村民进入了这次声势浩大的村庄公共治理的运动当中。不仅村内人关注此事,即使远在外乡务工的也不远千里赶回老家参与林改(三明、永安林改尤其突出)。在这次林改运动中人们广泛积极地参与,人们在街头巷尾每天谈论最多的是林改。为了维护自己的林改利益主动的去学习、翻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书刊,也有很多人学习《选举法》。由于农民的积极参与,村干部明显地觉得自己的权力受到了制约,也对村干部违规操作、拍卖山林等事关群体利益的行为起到了明显的监督作用。
2. 经济发展:由农民个体分散经营向精英多极主导转变
新的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村的社会结构也进行了一次重构和调整。在林改之后,农村出现了林业精英和普通林农阶层。通过林权制度改革,农民获得了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改变了以往集体林权制度下不能单独流转的弊端,林农为了获得林业的规模经营,村庄的经济能人纷纷地组建林业合作社从事林业的经营管理从事涉林经济的开发。这一部分人除了原先的村干部、林业站所人员、长期从事林木倒卖的“贩子”,还有大型的林场主。这些人对村庄治理也产生了较大影响:一方面,通过自己的带头,发动农民从事林业经济开发,不仅获得了经济效益,也使很多农民获得了本地就业的机会;另一方面,经济能人为了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开始积极地参与村社的重大决策与管理,试图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三、 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村庄治理存在的问题
新林改虽然从政策的目标设计及政策落实基本实现了林改的目标,但是这一“嵌入性”的制度安排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政策效应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为政策“最后一公里”缺位、配套改革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政策反弹、农民积极性减退、外来资本进入与普通林农之间的矛盾激化等。
(一) 林改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林权纠纷不断
任何制度变革,本质上都是利益的再调整和再分配。既然涉及到再调整与再分配,必然会出现利益的摩擦与碰撞。一是历史遗留与操作不当引起的矛盾较为突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基层林改制度的设计不科学、实施过程不公平、有效反馈不及时等原因,引发了林农、村集体、林业公司、林业站所、村干部、村与村、乡镇与乡镇,甚至县与县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二是管治权属混乱。由于操作不标准、程序不规范,部分新增的林地未能及时的办理变更手续,出现了证山不符(突出表现为有证无山或有山无证)、数据混乱、合同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由此也引发了村庄间的冲突问题。三是生态公益林管护不到位,盗采现象严重。由于资金投入的不足、设备的陈旧、乡镇管护不够重视、公益林经营收益低等原因,出现了公益林材大量被盗、被采的现象。四是林地分配不公引起的矛盾。一方面表现为村干部家庭拥有的商品林高于普通林农[5],另一方面企业大量圈占林地,加上政府的政策推动,挤压了林农自主经营的空间。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土地改革、1982年“三定”时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有经营权与林业合同引发的矛盾,涉及林地的转让、林木的使用、承包等。
(二)林改配套政策出现缺位,引发林业经营困难
由于林改政策推行的速度较快,出现了配套政策跟不上林业现实发展需要的情况:一是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乏力。产权得到明晰后,还存在一个规模化经营的问题。毫无疑问,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是实施规模化经营的必要条件。就目前而言,涉林合作经济组织除了存在规模小、管理不善、业务单一、农民参与程度低等问题外,政府在税收、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与引导也较为缺乏;二是生态公益林管理存在较多问题。由于制度的残缺或不健全,导致了生态林经营存在不善,突出表现为划分的标准不一、程序不规范,流转退出机制不健全,补贴标准偏低、生态林补偿金管理不规范、管护不到位、偷盗现象严重、持续经营动力不足等问题;三是林权抵押贷款的推行难度大。从理论上讲,林农拥有林权证就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但是实际中抵押范围偏窄、评估机构少、费用高、还款期短、办理抵押登记不便,风险的防范化解、补偿机制缺乏,加之林木的生长周期长、风险因素多等,由此导致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权利被“悬空”;四是森林保险的普及率还比较低,制约着林业经济与生态的发展。参保意愿与实际参保率落差较大,例如新近调研采集了2 340户样本,在有效的435户样本中只有22.7%愿意参加保险,而不愿参加保险的占67.3%(马立根、刘芳,2014)。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早期试点的福建、江西、湖南等省份比例较高,其余省份则较低。森林保险的政策宣传不到位,林农的森林保险意识还比较淡薄。在不愿意投保的农户中,超过80%的农户认为“林地收益不高、经营林业风险小,没有投保必要”[6]。
(三)农民原子化趋势较明显,村庄治理难度加大
“原子化”这一概念是由田毅鹏教授在《中国社会后单位时代来临》一书中所提及的一个概念,其认为社会原子化主要表现为:个人之间联系弱化;个人与公共世界疏离;社会道德水准下降,规范失灵。而农民“原子化”是指农民因合作意识差,合作能力不强而分化为单一的个体,彼此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联合,无法为争取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状态[7]。就农村而言,农民的主要问题并不是贫穷本身,而是经济上的不安全感和社会保护组织的匮乏[8]。林改使原本由集体经营的林地分包给了个体家庭,对于农民来说,一方面林权制度改革使自己经营的灵活度增强,不受别人的干涉;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有效的经济合作组织的介入,使得分散经营难以产生规模经济。此外,由于林权制度的改革,现在由村集体支配的林地大大减少,原本可以通过山地的流转获得林地转包费也随之减少,林改后,村委会也因为收缴林地使用费困难而导致其村财收入减收,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村委会”因为财力的减弱而陷入治理的困境。林权制度改革,不管是对于林农还是村集体组织都形成了实实在在的冲击,都有走向“原子化”的趋势。
(四) 外来资本嵌入村庄发展,利益关系矛盾显化
农村土地权的外流和都市资金流入农村是一回事的两个方面[9]。资本进入农村从事林业、林地经营有两个方面重要作用:一是农村土地因为外界资本的进入,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转,实现土地变现,通过价格机制,进而有利于农村林业资源的价值发现;另一方面资本具有逐利性的偏好,在经济利益的驱赶下必将寻求资本收益最大化[10]。产权的明晰、放活是资本进入农村从事林业经营的前提,经营林地能获得较高的收益是资本“上山”的动力。现阶段较多地方政府把林地招商引资作为一种发展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发展、有效改善民生的一种手段。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山林的拍卖必须以公开合法的方式实现,又由于目前国家并没有限制或鼓励哪类资本进入林业,导致了各类资本纷纷进驻村庄进行集体林权的市场化经营。
在整个的资本“上山”过程中,与普通的农民相比,外来资本和本地林业精英(主要包括村干部、林业站所人员)则在林地的规模经营上占据明显的优势:一是外来资本与本地林精英本身具有信息、技术、资金、管理等上的明显优势,二是从经营的目的上看,与普通农民具有农民的道义经济理念和朴素想法相比,外来公司和本地的林业精英的经营行为更具商业性和投机性。在调研的过程发现存在严重的“资本排斥”现象,突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部分政府为了实现大面积的土地承包,采取“大绑大捆”的措施加速林地的集中,并有意地抬高招标的抵押金或定金,这必然会导致普通的林农的直接被排斥在外;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林业的生长周期长、风险高等因素,加上普通林农的林业经营规模小,导致很多金融机构不愿意办理普通林农的抵押贷款业务,即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愿意接受,也因为贷款利息高和手续繁杂,而致使普通林农难以贷到急需的资金。这种现象既是一种典型的资本排斥,也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排斥。正如著名的印度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所言:“社会排斥思想的真正意义在于强调了关系特征所引起的能力剥夺以及贫困”[11]。
四、 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视域下村庄治理的反思与展望
针对新的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村庄治理呈现出的政策执行出现偏差、配套政策不到位、村庄“原子化”趋势加剧、资本“上山”后的关系冲突增多等情况,就必须在对现实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进行村庄治理的优化,形成一种新林改下的“政府引导、组织介入、农民参与”的新型村庄治理模式。
(一)完善地方林改政策法规,加强政府的组织引导
1. 林业站所要积极的发挥半正式行政作用
著名学者黄宗智在对明清乡村社会经济变迁的历史档案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在地方治理过程中存在一种“简约治理”[12]的传统模式,正式行政实践中广泛地使用了半正式的行政手段,即由半正式官员来治理地方,地方政府主要是在发生控诉或纠纷时才介入。林业站所是林改的基层组织机构,是林业局在村镇的“触角”。可谓是“上面千条线,下穿一根针”。林业站所是林业局的下属部门,是乡镇政府协调的职能部门,是林改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者、组织者和落实者;林业站所还要负担辖区内林业资源的管理与维护、造林更新、生态公益林的监管、森林病虫害防治等职能。尽管农村社会经济的转型对村庄的社会秩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就目前说来,维持村庄运转的伦理秩序仍然存在,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纽带仍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推动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并取得积极的成效,那么在政策、法规的落实过程中,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既要采取法治化的手段解决林改存在的问题,如四周界限、林权纷争、合同纠纷等,又要重视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半行政化的管理方式是为了更好地接近农民并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如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的林业站在林改的过程中便采取了这一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2. 加快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绩效水平
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既不是“运动风”也不是“闪电战”,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 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资源增长、林农增收、林区和谐、生态良好”[13]。要想达到林业改革的目的和目标,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快林权制度改革后的配套制度建设:一是积极培育林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或家庭林场)。基层政府不仅要积极引导农民加入股份合作社,提升对农民股份合作社的认识,而且要加强对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扶持与引导,完善和落实《关于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并在税收、资金、信贷等方面向股份合作社倾斜,为其发展解决资金难题。二是要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要尽快制订《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的公益林界定标准,明确公益林的范围,建立健全公益林流转退出机制。加大对公益林的财政补贴力度,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防止火灾的发生,减少病虫害的侵扰。由专人负责管护,落实到人,减少盗伐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快完善和落实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和林业保险政策。地方政府要积极地汲取发达地区的林业抵押贷款的经验,鼓励民间成立林业抵押贷款公司和林业资产评估机构,探索和制定适合本地林业贷款政策,如通过林农联合担保延长贷款的还款期限。对银行或信贷机构提供的林农贷款进行财政贴息,以提高信贷机构的贷款积极性。大力推行林业保险政策,要加大对林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让他们认识到参与林业保险的价值。通过信贷政策和保险政策来有效缓解林农经营林业的资金难题,降低林业经营的风险和压力。
(二) 加强基层村社组织建设,增强村庄的凝合力
1. 改革村民自治组织,激发村庄能人引领带动作用
社会经济的急剧转型,加快了村庄的“空心化”进程,加速了农民的原子化趋势,要改变这一现状就涉及到村庄的再组织化问题和村庄的社会资本培育问题。一是要以“公推直选”的方式改革村两委。毫无疑问,村两委是村庄的组织主体,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若是村两委的状况得到了积极改善,必将产生巨大的引领作用。基层民主的实质,就是让广大民众自己当家做主,现阶段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改革村两委的选举制度,通过“公推直选”这一方式来激发组织的活力,其明显优势在于:由以前的“确定性选举”转换为现在的“竞争性选举”,改变了上级领导对村两委选举的干涉;“强化了干部的责任意识,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14]。二是引导经济精英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就目前说来,改善村两委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对其内部的成员进行重新整合,最重要的就是把村庄的经济精英和能人吸纳进来。林改后,村庄内部出现了大量的经济精英,这些人有头脑、会经营、人脉关系广,比普通林农民具有更强的资源整合能力。经济精英的强大整合能力为其进入公共管理领域提供了可能。“经济上成功会驱使经济精英们迈开步入村庄政治治理的步伐[15]”,要积极引导乡村精英参加村民选举进入村两委,经济精英进入村两委,能极大地改变原有的村庄政治关系结构。村级精英的进入将极大地改变以往的“一把手”个人决策模式,并对“一把手”的权力形成制约。通过村两委的改革和经济精英(能人)的引入,必将使原有的组织焕发出强大的活力,更好的发挥村庄“政治能人”与“经济精英”的双重引领和模范作用。
2. 培育农村社会组织,推动农民由“原子化”走向“网络化”
马克思借用“农民是一袋马铃薯”来形容农民的组织状态。曹锦清(2000)[16]认为农民的彼此不合作导致了很难应对生活中的诸多事项,而这种不合作归因于农民“原子化”。农民的“原子化”是多种原因造成的,要探讨农民合作(或组织化)问题,必须要认清:一是农民是否存在理性,二是农民的合作行为目的及方式。关于农民是否存在理性,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民是非理性的,马克思·韦伯认为农民不求利益最大化,只求代价或损失最小化;斯科特认为农民具有道义经济的理念。而另外有人认为农民是理性人,舒尔茨(1987)[17]认为农民不愚昧,农民也会追求资源约束条件下的效率配置问题;林毅夫(1988)[18]认为农民非理性行为是受外部条件的挤压的形成的。关于农民合作意愿。郭红东、蒋文华(2004)[19]通过对浙江农户研究发现,农民有较强的合作意愿,这一意愿会受到自身的文化程度、农产品种类等的影响;政府扶持和尊重农民意愿可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王景新2005)。关于农民合作能力的研究,奥尔森认为个人理性不能保持集体的理性;黄祖辉,徐旭初(2005)[20]认为能力与关系对合作治理结构会产生重大影响。结合对农民组织化问题的理论研究与观察,笔者认为农民的组织化(或合作)主要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其一农民也是理性人,农民会根据约束条件,形成自己的判断,做出自己的选择;其二农民是否加入组织是由其能力和愿望所共同决定;其三农民的合作需要政府的扶持。
推动农民摆脱“原子化”,实现村庄治理的组织化,就必须多方面、全方位推动社会组织建设,大量的结社是有效自治(self-government)必要的前提条件(帕特南,2001)。除了要加强村民自治组织(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建设外,还必须积极的扶持村庄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一方面要规范经济合作组织,加强制度建设,通过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来推动经济合作组织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引导,提升参与市场的竞争力,降低农民交易的风险和成本。其次,培育优质的社群,因为“优质的社群有着一种指向明确的具有‘矢量’性质的能量,即村庄内聚力”[21]。最后,还要积极地培育和引导村庄社会服务组织(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社会文化类组织等,以增强村庄的凝聚力。正如著名政治学者罗伯特·D·帕特南认为:“公民社团有助于民主政府的效率与稳定,不仅因为它们对个人成员的‘内部’效应,而且它们对广大的政治体有着‘外部’效应。从内部效应上看,社团培养了其成员合作和团结的习惯,培养了公共精神;从外部效应看,大量的二级社团组成的密集网络,增进了‘利益表达’和‘利益集结’”[22]。
综上所述,通过审视林改产生的社会效应对村庄治理的影响,对村庄社会治理有着丰富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首先,一项公共政策的形成,要富有科学性和实践性,应体现“以人为本”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二,要根据基层政策实施的环境来探索合适的产权制度安排;第三,任何一项公共政策要想发挥持续性的政策效应,必须要注意前期政策的严密设计和后期实施过程中配套政策的跟进与落实;第四,村庄自治是有限度的,要实现有序的村庄治理,除了要改革村庄自治组织(村支部和村委会),积极培育村庄社会组织资本、优秀社群外,还需要政府引导与扶持。这些将有利于实现集体林改“林农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贺东航.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研究[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3):120-125.
[2] 方义龙.商南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2:21.
[3] (美)黄宗智.明清以来的乡村社会经济变迁——历史、理论与现实(卷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3.
[4] 王伟光.利益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191.
[5] 贺东航,褚建国,朱冬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社会公平研究[J].社会主义研究,2009(2):109-114.
[6] 刘璨,张永亮,刘浩.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问题研究报告[J].林业经济,2015(4):3-9.
[7] 胡敏华.农民理性及其合作行为问题的研究述评——兼论农民“善分不善合”[J].财贸研究,2007(6):46-52.
[8] 王敏.资本下乡农户、公司与基层政府关系的再构建[J]. 商业经济研究,2015(7);61-63.
[9] 费孝通.乡土中国(修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35.
[10] 王敏.资本下乡农户、公司与基层政府关系的再构建[J],商业经济研究2015(7):61-63.
[11] 朱冬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社会排斥机制分析[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22-128.
[12] (美)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J].开放时代,2008(2):10-29.
[13] 贺东航,田云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增收成效及其机理分析[J].东南学术,2010(5):14-19.
[14] 任中平.公推直选乡镇党委的经验、问题与思考——基于十年来四川省公推直选乡镇党委试点经验的实证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2(1):49-55.
[15] 贺东航,张现洪.林改后的村庄社区资源的再组织问题探讨[J].东南学术,2012(5):42-48.
[16] 曹锦清.黄河边上的中国[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3.
[17] (美)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3.
[18] 林毅夫.小农与经济理性[J].农村经济与社会1988(3):31-33.
[19] 郭红东,蒋文华.影响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为的因素分析——基于对浙江省农户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4(5)23-30.
[20] 黄祖辉,徐旭初.基于能力和关系的合作治理———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解释[J].浙江社会科学2006(1):60-66.
[21] (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卷一)[M].法律出版社,2014:133.
[22]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烈,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02-104.
(责任编辑黎尚健)
The Effect, Problems and Thinking of Village Governance in the New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Reform——A Research on Social Effect of Forest Reform of Ten Years
WANG Min, LI Ying-jin
(Political and Administrative College,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Nanchong, Sichuan, 637002, P.R.China)
Abstract:One of the focuses and difficulties in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lies in the countryside. The new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reform in 2005 is called "the second revolution" in the countryside after "the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w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reform in the whole country, achieved good economic effect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ocial effects of the system, because the forest right system reform of village governance issues are also presented. In order to better consolidate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forest reform, to resolve the outstanding contradictions of village governance,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the research on the village governance in the "basic level government guidance, the reform of villagers′ self-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rural social capital cultivation" and so on.
Key words:new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reform; village governance; social effect of forest reform
作者简介:王敏,男,陕西商洛人,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师,农业经济师,政治经济学硕士;
基金项目:四川省2015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四川省南充市特色效益农业发展战略对策研究——以政府、市场及农民关系的三维互动为视角”(编号:201510638024);四川省南充市2014年社科规划课题“南充特色效益农业发展对策研究——以政府与市场关系为视角”(编号:NC2014B012);西华师范大学2014年度大学生创新社科基金项目“南充特色效益农业发展对策研究——以政府与市场关系为视角”(编号:42714095)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5-08-13
中图分类号:D601;D669;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98(2016)01-009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