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书馆读者权益的发展探源

2016-03-17 10:04:38刘娟萍
高校图书馆工作 2016年4期
关键词:权益权利图书馆

●刘娟萍

(湖南大学 长沙 410082)



【事业·管理】

我国图书馆读者权益的发展探源

●刘娟萍

(湖南大学长沙410082)

文章阐述了图书馆读者权益的概念,探讨了国际图书馆界读者权益新理念和我国图书馆人文精神对我国图书馆读者权益理念的影响。参考文献24。

图书馆读者权益人文精神

近几年是我国图书馆新理念发展较快的时期,正是理念的发展和创新,推进了图书馆服务工作,在实践领域出现了上海市“无边界的大图书馆”服务体系、天津市“向基层延伸”的服务体系、杭州市“公约、免费、一证通”的服务体系、深圳市服务遍布全城的“图书馆之城”建设、东莞的技术先行集群图书馆建设、佛山的联合图书馆建设等。在世纪之初,有学者就强调了理念研究以及新理念与实践结合的重要意义,尤其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图书馆的发展需要理念创新。“图书馆学基础应该研究那些从宏观的角度或者抽象的角度制约着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东西,其中最核心的东西就是观念。”[1]

近年来我国图书馆在服务中的创新和取得的成绩,都与对新理念的研究和付之实践密不可分。读者权益理念以前在我国图书馆学研究中较少关注,随着世纪初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人文理念深入人心,人的权益受到关注,作为图书馆服务对象的读者之权益自然成为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

1 图书馆读者权益的概念

现阶段我国对图书馆读者权益还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定位,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图书馆法尚处于草拟阶段,对读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还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予以确定。但现有国内外的法律条款中已经间接为读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49年发表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就宣称自由地利用图书馆信息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权利[2];1972 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又发布了《图书馆宪章》,在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阅读的权利。社会有责任保证每个人都有机会享有阅读的权益。” 1994年发表的《公共图书馆宣言》明确指出“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2002年8月l8日在第68届国际图联大会上通过的《格拉斯哥宣言》宣布:“不受限制地获取、传递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国际图联及其全体会员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精神,支持、捍卫并促进获取知识自由的权利。”[3]自上个世纪50年代至本世纪初,我国虽然有些有关读者权利与权益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等法律法规中,但是人们更多的是关注图书馆的权利,而图书馆读者权利却很少有人重视。直至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才将我国公民的文化权利放之于国际平台,读者权益逐渐开始被人们重视。中国图书馆学会六届四次理事会2002年11月15日通过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将“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作为图书馆员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这在中国图书馆界还是第一次公开地、用法的形式提出读者权益问题,将“维护读者权益”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说明中国公民正步入一个法律主治的权利时代[4]。

目前我国对读者权益的定位还停留在模糊化的边界上,对其内涵理解是依据我国宪法和其它主要法律法规中对权益的定义来定位图书馆读者权益概念的。主要有以下表述: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形成了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利用读者权益的核心精神,这就是:公民平等、自由、合法地利用图书馆的宪法权利。”[5]

“图书馆用户权益是指用户在利用图书馆文献时,所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6]

“图书馆读者权益,从法律上讲,是指读者在接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受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图书馆规章制度保障的可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7]

“图书馆读者权益,是指读者在接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8]

“图书馆读者权益:凡是具有利用图书馆所提供资源条件进行读书的一切社会成员,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行使的权力。读者权益,其主体是享受权益的读者,客体是主体所指的对象 ——图书馆的物质财产和馆员在为读者服务时的行为。法律主体享受其应有权益和应承担的义务,客体应依法为主体服务。这种法律关系是不依人的志愿、情趣改变的。”[9]

“读者权利即是读者接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权利主体是图书馆的读者,权利客体是当读者利用图书馆所指向的具体的物或行为。”[10]

“权益,简单说来,是权力和利益的集合。准确的表述为‘公民或法人依法律行使的权力和应该享受的不受侵犯的权利’。……‘读者权益’表述为:是指作为图书馆读者的公民依法行使的权力和应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11]

总之,图书馆读者是利用图书馆所提供的资源条件进行阅读的一切社会成员,包括个人、集体和单位。图书馆读者权益是具有利用图书馆所提供资源条件进行读书的一切社会成员应该享受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行使的权力。

2 国际图书馆界读者权益新理念对我国图书馆读者权益理念的影响

2.1国际图书馆界读者权益新理念

(1)美国图书馆协会(ALA)的《图书馆权利宣言 》。就图书馆界而言,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自20世纪30年代始亦逐渐重视图书馆权利相关议题的研究,1948年ALA曾发布《图书馆权利宣言 》(Library Bill of Rights) (又译《图书馆权利法案》),该宣言明确规定 “图书馆应该和所有有关的个人和团体合作,关注和支持因言论自由和获取观点的自由受到压制而进行的反抗”。奠定了西方现代“图书馆自由权利”的宣言精神的基本内涵。

(2)日本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自由宣言》。继ALA的《图书馆权利宣言 》之后,各国图书馆协会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宣言或规定,在亚洲最早关注这一问题的国家是日本,二战后日本接受了这一观念,并作了一些具有日本特色的改造,把“图书馆权利”译为“图书馆自由”,这是因为许多日本学者认为,所谓“图书馆权利”实质上就是图书馆的“自由权利”,1954年由日本图书馆协会总会制定、1979年修订的《图书馆自由宣言》核心内容为:图书馆具有收集资料和提供资料的自由;图书馆具有为利用者保守秘密的自由;图书馆反对一切检查。

(3)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的《关于图书馆与知识自由的声明》、《格拉斯哥宣言》和《IFLA因特网声明》。1999年3月25日在荷兰海牙召开的 IFLA理事会通过由其下属的“接近使用资讯及表现自由委员会”(FAIFE)起草的《关于图书馆与知识自由的声明》(Statement on Libraries and Intellectual Freedom),此声明除了与上述日本图书馆协会制定的《图书馆自由宣言》在内容上大致相同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声明的最后部分特别宣示:当图书馆从业人员在面对其自身与图书馆雇佣者和图书馆使用者的责任冲突时,应该以对图书馆使用者的责任作为优先考量的价值。2002年IFLA连续发表《格拉斯哥宣言》和《IFLA因特网声明》,对读者信息获取自由作进一步的明确和阐述,“国际图联宣布不受限制地获取、传递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要一视同仁地为用户提供资料、设施和服务。不允许出现因种族、国家或地区、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宗教或政治信仰等任何因素而引发的歧视”;对各种类型图书馆强调“获取知识自由是每一个人的权利,这是民主的基础,也是图书馆服务的重点”。在此,读者获取信息自由强调的是,任何社会成员,不管其自身条件如何,都有权在他(她)认为需要或适当的时候,得到图书馆提供的服务,这是读者信息获取自由的基本点。

2.2国际图书馆界读者权益新理念对我国图书馆读者权益理念的影响

中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自由、图书馆权利等问题的关注和研究起步很晚,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乃至后期人们仍怀着怀疑和恐惧的心理看待“信息自由”、“知识自由”和“图书馆自由”这些陌生的概念,后来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理论禁区被逐渐破除,“图书馆自由”成为一个基本的和终极的理念逐渐为人们所提出、所讨论、所认识。2000年李国新先生发表了著名的《日本的“图书馆自由”论述》一文,全面介绍了日本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自由宣言 》内容及其意义,从此“图书馆自由”概念被中国图书馆界所知晓、所接受。2002年李国新又发表《对“图书馆自由”的理论思考》一文,全面阐述了“图书馆自由”概念的内涵及其思想来源。可见李国新是建国后国内图书馆学界 “图书馆自由”概念的首次引进者和图书馆自由理念的全面首倡者[12]。2003年以后这一主题的研究开始升温,标志之一是《图书馆》杂志于2003年第6期策划并推出了“新世纪新视点三人谈之关于‘知识自由’的对话”。2004年7月份在苏州举行的中国图书馆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上,当时的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主持的分会场的主题是“图书馆权利”,这是图书馆权利这一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正规的学术研讨中;2004年11月在绍兴举办的中国图书馆学会第二届青年学术论坛中,“图书馆与图书馆员权利”成为大会分主题之一。经过连续几次会议的推动,有关图书馆权利的研究在2005年迅速出现了一个小高潮, 2005年新年峰会将“图书馆权利”放入议程,《图书馆》隆重推出了“21世纪新图书馆运动”栏目,《图书馆建设》开设“走进权利时代”专栏,《图书情报知识》组织了“弱势群体与知识公平”的专题研究,程焕文教授主持的“图书馆权利研究”项目获准在国家社科基金立项,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的专门研究图书馆权利问题的项目,图情网站“图苑网络”在“图学探析”论坛中倡议大家围绕“图书馆权利”展开讨论,南程北李还有蒋永福等纷纷将“图书馆权利”作为研究对象,这个概念一下子红遍中国图书馆界。这些事实说明,经过一批学者对现代图书馆观念、现代图书馆制度集中地、持续不断地研究和传播,在我国的图书馆实践活动频发由观念碰撞引出的矛盾和冲突的背景下,人们已经意识到不断提出的新观点对于我国图书馆学概念体系和理论基础具有重要意义,研究这些新理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图书馆事业发展和管理中的一些问题,而且对转型期图书馆的整体发展更是具有推动作用。

随着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觉醒,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范围也延伸到了社会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李国新认为,权益保护是体现图书馆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在图书馆活动中,就是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必须是自由的,公民自由利用图书馆中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13]。蒋永福认为自由与权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某种自由的获得必须以首先获得相应权利为前提,即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知识自由作为人类对自由权利追求中的一种普遍诉求,它与图书馆之间必须存在有某种特定的内在联系[14]。

3 人文精神对读者权益理念的影响

人文精神通过构筑以人为中心的精神世界、价值世界,来关注人及人类的命运,提供维系人类生存发展的内在精神空间。人文精神的内容体现在人类内在精神及文化的生长历程中,凝结为人的价值理性、道德情操、理想人格等主观精神世界,最终形成民族的、社会的甚至人类的精神气质或文化模式。因此,人文精神是实践基础上所形成的人类以自我为中心的精神智慧的结晶,给人以价值标准、行为坐标和精神信仰,人文精神是人类理想主义、英雄主义的生长基础,它使人类远离蒙昧而更具人文特征,并以之为精神动力摆脱神的左右,发现自我的价值和意义。

回顾图书馆发展的历史,每一个阶段都充满了人文因素,特别是在人文精神理论指导下的近代图书馆的形成、公共图书馆运动、资源共建共享、全面开放等理论和实践的成果中,包含着深厚的人文情愫,闪耀着人文精神的灿烂光辉。

图书馆从产生之初就是一项人文主义的事业,近些年图书馆学界有识之士在不断呼吁重建“人文图书馆学”后,又提出了“图书馆精神”概念,图书馆精神渐渐成为图书馆学新的生长点,这也是图书馆“以人为本”精神的回归。近现代图书馆精神产生于 1850年前后,它与人文关怀密切相关。二战后出现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则使现代图书馆精神增加了保障民主文化的含义,使图书馆人文关怀的理论基础更加厚实。对于“图书馆精神”,目前学术界还没有统一而清晰的定义。不少学者主要从其外延的角度概括其所涵盖的方面和具体内容。范并思把图书馆精神归纳为一种机构、制度、体制[15]。蒋永福则认为: “给知识以秩序,给人们以知识共享的公共平台,给人们以知识自由的制度保障,就成了图书馆的基本精神与功能。”[16]黄俊贵的观点则比较宽泛,认为图书馆精神是图书馆职业道德与传统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结合[17]。韩继章的观点简单直接而且鲜明,认为图书馆精神就是西方图书馆现代化过程中体现出的一种人文精神[18]。因此,我们可将图书馆精神定义为图书馆人对图书馆事业的人文理想的一种认同。这种人文理想的核心是通过图书馆保障民众获取知识与信息的公平的权利。只有认同了图书馆的人文理想,图书馆员的敬业的行为,才具备了现代图书馆精神的深刻含义。

公共图书馆的出现代表了一种社会信息保障制度的形成。现代公共图书馆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知识信息自由。而图书馆读者群作为社会人的一部分,作为实现终身教育的主体,其权利理应得到保护,其权利概念的提出也应该限定在特定的社会和历史环境中,应该以法律、法规条例、习惯、惯例、心理及道德规范等为基本依据和出发点。著名图书馆学家杜定友先生认为:读者权益是指作为读者的公民依法可以自由地享有图书馆提供的各种服务,以获得文献信息的权利,是被国际法、国家宪法和其他法规法律化的权力,“书、法、人”是图书馆学的三个基本要素。他从理论角度提出了图书馆学重心工作所经历的三次大转变,即第一个时期以“书”为重心,第二个时期以“法”为重心,第三个时期是以“人”为重心。

随着人文图书馆学研究的深入,一些关于体制和权益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并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行,一方面,作为社会公共和公益事业的图书馆引起社会(包括媒体)注目,另一方面随着读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读者权益问题也日渐成为社会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图书馆的人文精神、图书馆精神、公共图书馆精神等一系列概念的关注与研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与保障读者权益,这也是图书馆文明的核心。因为“图书馆职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即维护公民知识自由的权利”。读者权益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读者为了获取信息所不可缺少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图书馆事业的不断发展,读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图书馆界有识之士的重视和关注。对于读者的基本权益,应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护。多少年来图书馆界一直把“读者第一”作为图书馆的服务理念,但在实践中,往往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在规章制度建设中,只把读者当作被制约的对象,在图书馆管理主体的定位上,读者往往被排斥在管理主体之外。蒋永福曾指出中国图书馆界普遍缺乏尊重读者权益的法律意识与道德、良知氛围,因为中国图书馆界尚未把读者当作纳税人对待,从而没有普遍形成尊重纳税人权益——读者权益的意识与风气[19]。张梅对该问题也提出了如下看法:现阶段我国图书馆有两种不同的服务理念 :其一是从道德的角度出发 ,强调“读者第一”;其二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 ,强调“读者权利”。她在分析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辩证关系、“读者第一”与“读者权利”之间区别与联系的基础上 ,提出我国图书馆事业要适应现代社会和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 ,就必须完成从“读者第一”为主导向“读者权利”为主导的转变、完成从道德主治走向法律主治的转变[20]。

在我国,目前阶段由于图书馆立法工作的进度问题,对读者权益的内容暂时没有统一、规范的界定。但近年来,业界研究者们做了大量的探讨,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文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熊丽在《图书馆用户权益保护》一文中率先对图书馆用户权益及其内容进行了研究,她认为:“图书馆用户权益就是人们文献信息的社会需求在法律上的认可和满足。其主要内容包括需求对象、需求的满足方式和需求的价值取向。”[21]程亚男在《读者权利:图书馆服务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文中提出,读者权利主要是包括平等权、知情权和尊重权三个方面,此外,“在具体的工作中还会涉及到许多方面,比如,阅读的自主权、信息消费权、财产安全保障权、个人隐私权等”[22]。蒋永福根据图书馆所具有的社会职能,把图书馆所能保障的公民的知识权利具体展开为四个方面:知识自由权利的保障、知识平等权利的保障、知识共享权利的保障和知识休闲权利的保障[23]。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法律性文件是在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图书馆条例》,《条例》规定读者权利为:免费进行书目检索;免费借阅图书、报刊;获得工作人员提供的关于利用馆藏和网络文献信息资源的指导;参加各种读书活动;向图书馆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24]。

总之,读者权益理念的提升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标志之一。图书馆自产生那天起就整体上肩负着维护社会信息公平,保障读者信息获取自由的职能,维护读者权益,是法律精神、法律效力在图书馆服务领域的正当切入,也是图书馆人文精神的体现,是现代图书馆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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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张梅.从”读者第一”到”读者权利” ——论图书馆从道德主治走向法律主治[J].图书馆,2004(3):35-37.

[22]程亚男.读者权利:图书馆服务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J].图书馆论坛,2004(6):226-229.

[23]蒋永福. 为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而奋中国图书馆事业第二个百年重任——中国近现代图书馆事业百年纪念[J].图书馆,2004(5):1-5,9.

[24]北京市十一届人大第三十五次会议[Z].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07-18.

(刘平编发)

The Origin of the Development of Rea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Our Country

Liu Juanping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2, China)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library rea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explores the influence on the concept of library rea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library humanistic spirit in our country and the new concepts of the rea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library circle. 24 refs.

Library. Rea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umanistic spirit.

2016-01-06

G250

A

1003-7845(2016)04-0018-05

刘娟萍,馆员,现在湖南大学图书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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