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克思
无偿全程服务推动重点项目建设质效提升
——对重点项目帮办机制的分析与思考
谢克思
随着政府职能由主导型向服务型转变,为服务项目建设,解决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相关方工作协调等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提供无偿帮办服务,有效提升项目建设速度和质量。本文就建设项目帮办含义、背景与意义、范围及运行机制等进行分析,并作出思考,以期对提升帮办服务水平和实际效能做出有益探索。
重点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帮办服务
为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提升重大项目建设质效,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围绕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陆续建立帮办服务工作机制,通过“招商服务中心+帮办服务单位及人员+相关审批许可部门”等相类似的帮办服务组织架构,集中行政资源,为投资商提供快捷、高效的行政服务。本文就项目帮办服务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和思考,以期对提升帮办服务水平和实际效能做出有益探索。
帮办是指主管人员的助手,协助主管人员办理公务,语出《清史稿·青麐传》:“查文镕既没,青麐帮办军务,崇伦百端龃龉。”本文所指的帮办是政府帮办服务机构或人员无偿地帮助建设项目投资商办理相关事务。一是无偿为投资人代为办理或协助办理投资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建设施工及竣工投产运营全程涉及项目审批的所有事宜;二是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全方位责任监管,为项目投资商和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全天候帮办服务,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1.帮办产生的背景
(1)建设项目的数量快速上升。近年来,随着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外来投资项目数量增长明显;各级地方政府也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民生的需要开建了不少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加上原有项目的改扩建,建设项目数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增。开展项目管理与服务日趋重要。
(2)建设项目许可手续复杂。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而言,建设项目管理环节多、链条长,手续繁杂。一是行政许可涉及的部门多达20个以上;二是涉及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达20-30项;三是专业性较强,每个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都有不同的专业要求。许多投资人由于专业技术人员和经验上的欠缺,对审批流程缺乏相应的了解,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手续办理上浪费大量的时间,影响了项目建设的进度。
(3)政府服务意识不断增强。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逐步从主导向做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建立“有限、有效的服务型政府”。地方政绩考核方向的调整,也促使政府更加关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动重大项目建设,使项目能够尽快落地、建成投产成为需要和目标。
2.帮办服务的意义
(1)有助于提升项目建设的质效。建设项目帮办服务,由项目帮办机构和人员通过提供项目审批具体业务指导、协调项目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审查、搭建联络沟通平台以及项目建设全程参与服务,及时帮助解决项目建设问题,可以缩短审批环节的时间、促使建筑企业加强管理,既保证了项目建设质量,又加快项目建设速度,使项目早日建成投产(运营),见效益。
(2)有助于提升项目投资的热情。有效的项目帮办服务,可以使项目的投资商节约时间、精力和金钱,提高项目投资的效率,将极大地激发投资的热情。良好的服务还体现出一个地方的软实力,可以通过投资商、建筑商与外界的联系传播,形成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投资商前来投资和建设。
(3)有助于提升项目服务的水平。项目帮办机构和人员在帮办服务过程中,不仅对项目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备案、落户、开建和项目审批的流程清楚明了,而且对各类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有所了解。同时,在对建设过程问题的协调中,与相关的主管部门、相关企业等都有广泛的接触,使帮办人员对企业运行也有一定的了解。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项目服务的水平都不断得到提升。
1.帮办项目的范围
目前帮办工作主要针对三大类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的涉及民生的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
2.帮办服务运行机制
(1)帮办服务主体。从组织架构上,由帮办责任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管理协调机构组成。帮办责任部门,俗称帮办单位,是项目的引资单位和建设服务单位,是帮办工作的主要力量。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配合帮办单位做好项目的服务工作。管理协调部门,一般是重点项目建设的考核机构或政府招商服务机构,是帮办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协调部门,负责对帮办单位、人员及帮办服务工作的管理,同时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中疑难问题进行集中会办。
(2)帮办的客体及内容。项目建设涉及所有许可的办理,重点是前期(手续多、任务重)。
项目建设过程中与相关方,如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部门、相邻企业和居民关系的协调,重点是建设的外部环境和水、电、路、气等外供资源的落实。
项目建设过程中重难点问题的解决,对项目建设中遭遇的问题,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帮助建设单位进行处置。
(3)工作流程。明确帮办单位、总帮办和现场帮办。一般情况下,项目的引资单位和主管单位就是项目的帮办单位。同时,由帮办单位明确项目的总帮办和现场帮办。
项目落户及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由项目的帮办人员根据新办企业申报材料的要求,向项目方提供审批事项报审材料清单、需填报的表单,协助项目方组织申报材料,填写申报表。协助项目方的经办人或直接代理项目方进行申报或办理。对受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协调、反馈,根据审批机关意见,及时地协助项目方补充或调整完善相关材料,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协助项目方做好项目建设的开工准备和项目招标工作。
全程跟踪服务。项目开工建设后,现场帮办进驻项目现场,协助做好施工安排和实施,做好项目建设的内外联系;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提醒,协助解决;对企业外部相关方发生的需要由政府协调的矛盾,个人层面能够解决的,主动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向所在单位和管理协调机构报告,请求帮助解决,通过逐层协调,直到解决。
在项目帮办过程中,责任单位和具体帮办人员要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协调,项目主管部门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管理协调机构要做好管理与协调服务工作。
为确保帮办服务富有成效地开展,提升推进效能,项目帮办主体应忠实履行职责,并做好职能定位。同时,通过提升素质和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1.要恪尽职守,在位不缺位
一是项目的帮办单位、帮办人员要忠实履职,做好项目建设各环节的帮办服务工作,特别是在项目建设过程遇到困难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千方百计帮助解决,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二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围绕职责范围,提供优质服务,配合帮办单位和人员做好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同时,适应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减少或合并行政审批事项。三是管理协调机关要督促帮办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履职。
2.要准确定位,到位不越位
一是项目的帮办单位及帮办人员,必须做好服务的定位,就是帮办不包办,在所有手续办理和建设项目问题协调中,一定要以投资商为主,由投资商做决定,忠实维护投资商的权益。二是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审批和监督管理,都必须按照权力清单的授权开展,非授权决不越位。三是所有帮办服务主体,都不允许插手工程建设,干预企业正常的建设行为。特别是要恪守底线,将所有帮办行为置于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框架下,合法不违法。
3.要提升素质,精专不生疏
一是管理协调机关、帮办单位都要加强帮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将培训的成绩作为执业的前置条件。二是帮办人员要不断学习提高帮办业务水平,对项目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备案、落户、开建和项目审批的流程清楚明了。同时,要懂沟通、善协调,努力成为项目管理的行家里手。三是在帮办服务过程中,树立责任意识,认真负责,力争少走弯路,确保不走回头路,使相关事宜都能快捷高效地办结。
4.要规范管理,实干不蛮干
帮办管理协调机关要加强帮办服务人员的管理。一是人员建档。为所有项目的帮办人员建档,对人员变更情况进行及时变更,动态跟踪。二是建章立制。制定帮办服务的流程、规范,尤其是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问题,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做到规范服务,确保帮办工作既实实在在,有成效,又合理适度,不要拔苗助长。三是抓好落实。健全帮办定期汇报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会办解决重难点问题。四是要做好对项目帮办人员的激励,对平时工作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并实施绩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帮办单位和人员相应给予经济和政治奖励。
[1]李素真.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无偿代办服务初探[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11).
[2]王瑞勉.浅析建设项目前期无偿代办服务[J].四川建材,2011(8):281.
[3]蒋冬宁,汤以方.沭阳建立建设项目帮办助推机制[EB/OL]. 2013/4/26)[2015/6/20]. http:// js.xhby.net/system/2013/04/26/017051962.sht⁃ml.
[4]李曼,石智卫.“项目帮办制”为区域发展注入新动力[EB/OL]. 2014/4/15)[2015/6/20]. http: //news.163.com/14/0415/03/9PRH⁃BVPM00014Q4P.html.
[5]周玲玲,唐小兵,陈诚.宿豫区“项目经理帮办制”为关庙镇项目推进添动力[EB/OL]. 2015/3/25)[2015/6/20]. http://www.sqnews.org/ news/xiangzhen/329103.html.
[6]盱眙县文明办.盱眙县举行帮办知识竞赛(决赛)活动[EB/OL]. 2015/4/20)[2015/6/ 20]. http://wm.jschina.com.cn/9660/xuyu/ 201504/t2118561.shtml.
[7]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EB/ OL].(2013/12/10)[2015/6/18]. http://leaders. people.com.cn/n/2013/1210/c58278-23796965.html.
(作者单位:淮安市科学跨越发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0.16653/j.cnki.32-1034/f.2016.07.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