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支持模式及其比较

2016-03-16 21:52王晴锋郎晓波
公共治理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城市融入共同体农民工

王晴锋,郎晓波

(1.中央民族大学 世界民族学人类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081)(2.杭州行政学院 社会学教研部,浙江 杭州 310024)



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支持模式及其比较

王晴锋1,郎晓波2

(1.中央民族大学世界民族学人类学研究中心,北京100081)(2.杭州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浙江杭州310024)

摘要:农民工的城市融入涉及在个体化的社会如何实现整合、也即疏离的个体如何进行制度化和再嵌入的问题,它在本质上探讨的是社会团结和社会整合的方式。根据支持资源来源的不同,农民工城市融入有五种支持模式,即个体支持模式、自组织模式、公共部门支持模式、市场支持模式和社区支持模式。其中,社区支持模式是开放性的、自治的和多主体的治理格局,是从结构—制度与行动—实践的角度来看待农民工的城市融入进程,它既不是完全由政府主导,也不是由以追逐利润为导向的市场来操控,而是建构一种包容性的基层共同体,这是一种政府、社会、市场和个体之间的整合模式。

关键词:农民工;城市融入;支持模式;共同体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在市场化、私有化、商业化、全球资本及社会主义制度与实践的作用等因素的影响下,经历了深刻的社会经济转型。[1]90年代之后,中国开始进入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社会流动时代,流动的趋势主要是从农村到城市,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将进城务工作为一种改善生计甚至命运的策略。经济利益驱使下的农民进城务工导致很多农村地区出现“空巢”村落和“空心化”现象,农村面临作为主体的农民缺失的困境。从微观的个体生命历程来看,乡—城社会流动为来自农村地区的人们提供了新的生活机遇,它彻底改变了很多人的职业命运,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个人、家庭甚至社会问题,如留守老人(原来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面临严重挑战)、留守儿童(主要是教育问题)、夫妻长期分居(情感问题)以及耕地荒废(土地与粮食安全问题)等。而从宏观的社会结构来看,乡—城社会流动一方面减少了城乡之间的社会不平等,缓解了贫富两极分化,挑战了建国后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政策而导致的社会经济分层现象,另一方面也造成大城市的交通拥堵、人口急剧膨胀、生活成本加大、城市污染日益严重及各种社会越轨问题。[2]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由来自农村的定居者构成新的都市共同体意味着当代中国城市空间的根本性转变,它重构了城市的社会系统。这种空间重构是一个双重的过程,即在形成聚集的同时也可能产生新的居住隔离。[3]这种背景下,农民工的城市融入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有其自身的特点,其迁移方式也与其他群体有所不同。在本文中,我们主要探讨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支持模式,并探讨国家、共同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

除户籍等制度性因素外,血缘关系、地缘关系、迁移经验、社会经济条件、生活方式、价值理念、行为模式以及社会角色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农民工的城市融入水平。学界通常认为,社会支持的类型包括工具性的和情感性的,而支持的资源则包括垂直代际间的(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和水平的(如其他亲属、朋友和邻里等)。我们也可以将支持分为私人支持和公共支持两种类型。[4]在本研究中,我们将因个体的纽带关系而提供的住房、寻职等称作“私人支持”;而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社会支持,如公共医疗、廉租房以及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等称为“公共支持”。在概念上,我们着眼于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来理解和阐释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它是指作为群体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定居、适应和参与城市生活并最终成为城市主体的心理和社会过程,它包含了经济融入、政治融入、文化融入及心理融入等方面。与社会融入相关的概念包括社会适应、社会同化、社会吸纳、文化整合以及社区融合等,这些术语及其相应的理论范式都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外来迁移人口在当地的融入与整合。从本质上而言,当我们探讨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支持类型时,其实探讨的是社会团结和社会整合的方式。我们根据支持资源来源的不同将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支持方式分为五种模式,它们分别为个人支持模式、自组织支持模式、公共部门支持模式、市场支持模式以及社区支持模式。其中,市场支持模式和社区支持模式分别对应斐迪南·滕尼斯提出的“社会”(Gesellschaft)和“共同体”(Gemeinschaft),以此为理论基础进行合法性论证。

一、个人支持模式

改革开放之初,乡城流动处于初始阶段,市场经济处于萌芽状态,国家没有提出针对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具体政策。此时,农村人口以个体化的形式试探性地往城市流动,他们是制度意义上的边缘人,在都市的各个角落从事底端行业,被称为“散工”或“非正式就业人口”等。他们通常凑合居住在工地、工厂宿舍或简陋的出租屋,等工作完成之后便返回农村老家;其中,还有不少人是举家迁移,尤其是已婚夫妇,很多都是妻子带着孩子跟随丈夫到城里打工。我们将这种以个体或其所属的核心家庭为单位的农民工城市融入支持模式称为“个人支持模式”。从某个角度来看,个体支持模式下的劳动力是充分自由的,他们在个体理性的驱使下能采取合理的选择方案,优化劳动力配置。因为农民工不必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地域,在劳动分工不是很明确的底端就业领域,他们甚至不必束缚于特定的工种。在急剧变迁的社会中,个体化能够释放出一定的劳动创造力。在个人支持模式下,农民工个人的禀赋,如信息选择、职业技能、市场知识、城市感知以及强烈的成就动机等,都会影响他们在城市的竞争和融入。[5]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个体支持模式所反映的是小农经济在城市社会的自然延伸。小农经济是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家族血缘为本位的前现代化环境中形成的,是传统农业社会和民族国家在相对封闭状态下的产物,[6]261自给自足是小农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之一。这种自我封闭性和自足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底端就业市场的灵活适应,也是个体支持模式下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特点。

在个人支持模式下,农民工群体中会自然地产生一些领导者,他们常通过控制住房和市场空间、并通过动员传统的社会网络来确立他们的权威。这些领导者通常动用三种类型的传统网络来确立和巩固他们的权力,它们分别是亲属关系(血缘关系)、地缘网络以及与地方性的国家代理人之间形成的庇护关系。[1]科层制的权力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非个人的规则、法律规范和官方正式任命的基础上,在国家力量缺席的农民工群体中,权力关系的形成则遵循着另一条路径,即亲属关系在地方性群体的权力格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为群体权力的形成提供了有效的社会基础。农民工群体中领导者的作用包括从当地人(或地方政府)那里获取土地建造临时安置房、为从事规模经济募集资金、为新的安置点获取生活必需品(水、电等),以及解决日常纠纷、在警察和农民工之间进行斡旋,诸如此类。这些领导者(或者“政治掮客”)与控制着土地、资源和执行法规的地方官员、警察以及当地居民之间具有特殊的联系,他们能比地方政府更好地为农民工群体提供各种形式的安全与保护。农民工群体中领导阶层的形成和联合是对政府力量不足作出的直接回应,在基层社会的实际运作中,这些农民工的领导者代替着地方政府的角色,从而在特定区域(如农民工聚集区)提供实质性的服务。这里之所以将农民工群体中具有卡里斯玛型的领导者归入个体支持模式,是因为这些农民工并未充分组织化,而且农民工领导者不是以组织的名义提供支持,而是完全凭借他个人的能力。

个体支持模式是一种相对简单的自我支持方式,它具有灵活性、随意性等特点,但个体的力量薄弱而且分散,在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维护其合法利益。同时,个体支持模式对作为支持主体的个体有一定的能力要求,包括社会认知、信息获取和处理、个人职业技能、文化适应和沟通交流等。社会学认为个体是一种社会人,而非原子化的存在,也并不是完全自足的存在。农民工群体中领导者的产生也表明个体支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关系和网络。

二、自组织支持模式

大量研究表明,农村人口流向城市是通过小群体、而非个体化形式。在城市落脚的地方,他们也往往与其他老乡共同居住、生活,结成一个基于地缘的共同体。“老乡关系是地缘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在陌生的、无依无靠的城市,基于地缘的天然联系成为农民工重要的关系纽带,这些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类似的生活经历,且在情感上依附于共同的出生地。在这种休戚与共的共同体中,成员共享着工作、生活和情感,并且产生强烈的“我群”与“他群”意识。以血缘关系、宗族关系和地缘关系等纽带为基础,自发地形成宗族、地缘和业缘等组织,我们将此类支持模式称为“自组织模式”,其典型有“同乡会”、“民间工会”和“互助社”等。由于户籍制度及与之关联的一系列制度性歧视等导致的夺权与被边缘化状态,促使农民工在同质性群体内部寻找支持,从而以血缘、地缘等天然纽带为轴心进行自我组织。这些自组织形式具有社会支持网络的作用,帮助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介绍工作、纾解情感和精神压力、化解冲突及提供信任等。它们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于城市社会的“小世界”,维护着作为“外来者”的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等关系的流动是我国农民工迁移的重要特征之一,这也表明农民工进城务工具有规律性和经济理性,他们并非所谓的“盲流”或非理性的流动。[3]诸多经验研究表明,农民工在对流入地的就业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不会盲目无序和无组织地进城,因为在城市处于失业状态的等待与长时间寻职,需付出大量成本。因此,通常情况下,农民工都是通过亲朋好友事先确定具体工种、获得关于城市的各种信息等,在一切安排妥当后才进城,而且很多都是以集体的形式(如包车等)前往城市的工作地点。在“民工荒”背景下,很多企业还会前往劳务输出地招募当地劳工。同时,老乡或周围的村民对进城务工的观念也会形塑潜在务工人员的观念与行为。也就是说,在进城之前,农民工对流入地城市已经有一定的了解,进城之后又以老乡聚居的形式迅速安定生活,从而尽快投入工作。农民工诉诸于传统的社会网络来增强他们的力量,通过具有较强同质性的关系网络不断地扩大他们的社会资本。随着现代性的增加,这种社会网络的形式和性质也在发生变化,它可以将亲属关系、地缘网络、兄弟情谊和商业化、私人资本以及与当地人和政府官员之间的庇护关系结合起来,从而创造一种既传统、又现代的网络资本。[1]

自组织型支持模式的优点是较为自由和灵活,具有很大的自主性,通常不受国家和政府的直接管控,因此,它的社会适应性强,而且是减少政府财政支出的有效方式。自组织支持模式不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建构的结果,而是一种公民社会自下而上的自我生长。在争取社会权益和劳动保障的过程中,农民工意识到力量单薄的个体必须组织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是促使自组织支持模式产生的直接原因。这些自组织不仅能与企业、政府进行谈判,增强农民工维护权益的能力,而且也能增进他们的集体意识,提高农民工集体行动的能力。[7]195

然而,自组织支持模式尽管在获取资源、工作机会及人际交往等方面能提供有效支持,但它仍然是一种相对封闭型的社会关系网络,这种关系型的资本往往没有使农民工在真正意义上融入城市。自组织恰恰是社会排斥和倒逼导致的结果,它谈不上真正的社会整合。事实上,农民工自组织型支持模式所具有的以下特征,很多都与城市融入相抵触:第一,这种支持网络具有明显的小团体特性,由不同职业的农民工构成的社会支持网,其团体化程度存在差异。例如,加工制造业的农民工群体内聚程度较低,而建筑业农民工群体的内聚程度则普遍较高。业缘关系是加工制造业的农民工形成小团体的重要纽带,而建筑业农民工的小团体则以地缘关系为主。[8]第二,自组织型支持模式提供的信息资本较为单一和集中,这导致职业上的集群现象,并很快使就业膨胀至饱和状态。个体嵌入关系网络的程度越深,受该网络的约束和限制也越强,使他们很难从社会关系网络之外获得更优质和多元的资源,从而也就限制了其与外部社会之间的互动与融合。[9]23第三,这些非正式组织的结构相对较为松散,它们更多地建立在人情、乡情等关系的基础上,从短期和初期来看,自组织支持模式可以起到有效的支持和适应的作用,这在农民工被带入城市、迅速稳定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尤为如此,但它仍是一种非正式的、非规范性的支持类型。有研究发现,农民工在社会流动之后,其社会支持网的规模会显著变小,并以强关系为主,[10]无疑这将对农民工的社会支持网的数量和质量造成影响。第四,农民工的自组织之所以具有支持功能是因为它通常复制了乡村的生活方式和地方性文化,也即在陌生的都市土壤中移植熟悉的文化,包括生活方式、习惯、语言、饮食以及社会交往等,它产生了农民工群体在生活空间上的自我隔离,使他们囿于自我的小天地,阻碍了进一步的城市融入。在自组织的世界里,农民工似乎无意、也无法融入城市社会,甚至对城市、城市人和城市生活方式产生疏离和敌意。第五,由于这些自组织通常聚集而居,形成一块块都市“飞地”,产生空间和权力的“私有化”,这给市政当局的管理带来了难题。它甚至还可能拉帮结派,很容易成为滋生各种犯罪现象的温床,威胁当局的权威,造成严重的治安问题。一方面,农民工群体内部帮派的形成是为了维护小群体的利益,他们往往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新规则、维持新的秩序,因为有时政府无法为他们提供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这些非正式的组织也容易产生相互排挤、争斗、剥削、压榨以及暴力和犯罪问题。在通常情况下,这些帮派有着合法的维持生计的来源,这一点与纯粹以偷盗、抢劫、敲诈勒索和贩卖毒品等为生的黑社会团伙有着本质上的不同。[1]

需要指出的是,良性的自组织型支持模式的前提是存在保障个体自由、权益等的各种制度,也就是说,健康的自组织需要有成熟的制度环境作为支撑,否则容易导致各种社会问题。个人支持模式和自组织支持模式都属于农民工的自我支持系统,是在缺乏制度性保障的条件下,农民工进行的自我支持、组织和动员。

三、公共部门支持模式

政府公共部门代表国家的力量,它们是规则的制定者,我们将这些由国家机构提供的支持称为“公共部门支持模式”。政府作为支持主体,尤其是“全能型”的包办政府,它甚至能够渗透到私人的日常生活,因而能够直接管控农民工的城市融入进程。公共部门主导的支持模式从政策法规上进行管理和引导、制定和实施惠及农民工的各项措施,为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创造良好的制度平台。例如,建立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系统性的人力资本供求信息,优化劳动力配置;实现同工同酬、同工同福利;规范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机制,明确劳动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高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加大医疗保险投入;对农民工进行就业和创业的培训;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取消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分割,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制度上推动农民工社会地位的合法化,解决劳动力供求结构的失衡与矛盾,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完善产业发展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

公共部门支持模式的优点是它具有较高的权威,因此合法性很强。其缺点也很明显,表现在作为主体的农民工参与度不高,且容易出现政策滞后、僵化和系统性偏差,过度的行政化、单一的社会资源配置模式往往导致效率低下,并且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例如,尽管近年来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力的政策以改变农民工的生存状况,但地方政府在具体落实这些政策时,仍然以不改变农民工的流动性为前提,并不愿意接纳农民工的城市融入,也没有将他们纳入到市民化的进程之中,因为这将耗费大量的制度成本和经济成本。[11]“这些政策是在现有的行政制度框架下出台和实施的,并不是以改革这个制度框架为目的,因此,这些政策一旦与制度框架相矛盾、冲突,就会被这个框架化为乌有”[11]。由于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将涉及到其他各种制度设置和主体利益,而目前的改革并未从根本上触动这些关联性的制度安排。又如,近些年国家制定了很多规划,其中,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由农业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教育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该规划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作出了具体部署,明确了农民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2004年,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2006年4月,劳动保障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教案设工程的通知》,共同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然而,这些举措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农民工能享受这些政策,而接受培训的农民工也并未能真正提升其职业技能。这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充足的资源,另一方面培训机制本身也存在严重的缺陷,如管理部门垄断资源、培训内容与市场需求相脱离及流入地政府对农民工培训不积极等。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的放权和市场化的推进,由政府公共部门主导的支持模式的作用有所下降。

四、市场支持模式

农民工群体在我国的城市改革进程中并不是消极的行动者,也并不处于现代化、工业化的进程之外。事实上,农民工在经济上迅速填补了城市职业结构中留下的隙缝,并通过对国有经济部门的补充成为推动中国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力量之一,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3]581由于在农民工城市融入的过程中,国家的力量并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介入,甚至取消了一些制度性的义务和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作为理性行动者开始利用可获得的手段和机会介入农民工的城市融入进程,出现了各类针对农民工的市场服务机构和地方性的服务措施。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操控下,其能有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市场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功利化的特征,它谋求利润的最大化,或基于利益权衡可能拒绝提供公共物品,因为,企业作为效益和利润的主体,并没有必须参与农民工城市融入的义务。此外,任由市场操控,容易加剧农民工的边缘化和赤贫化,如住房市场的分割将使农民工难以真正融入都市生活。

这里,我们将市场支持模式和接下去要讨论的社区支持模式分别对应于斐迪南·滕尼斯所说的“社会”和“共同体”。这是人类群体生活的两种结合类型,共同体是一种自然的结合体,它建立在人的本能的中意、习惯制约的适应或与思想有关的共同记忆的基础上;而社会则是一种目的联合体,人们为了实现某种对自己有利的目的而联合行动,它是机械的聚合。在社会里,人人为己,每一个个体都处于同其他人的紧张关系之中。竞争普遍存在,它不必考虑人的相互间一切原始的或者天然的关系,人人都想方设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交往和商业领域,一切权利和义务都被归结为纯粹的财富和价值。从根本上而言,它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建立在可能的和实际提供的偿付的平衡之上,而能构成社会关系之基础的纯粹的行为和话语是“非本意的、非真实的”。[12]88社会是选择意志发展的结果,而共同体则是本质意志发展的结果。滕尼斯认为,自我或者本质意志的主体是统一体(unum per se),由其内在的确定性所制约。而个人或者选择意志的主体,是通过其外在目的而规定的统一体,是“偶然决定的统一体(unum per accidens),是机械的统一体”[12]196。在滕尼斯看来,这种个人的概念是一种虚构,是一种科学思维的构想,“其目的是为了表示这些形态的原本的统一体,即支配着一种力量、权势、手段的复合体的统一体”[12]196。与滕尼斯的这种社会观相对应,尽管市场支持模式是农民城市融入的一种重要途径,但纯粹利润和工具性导向的市场亦有可能导致人的异化和失范。

五、社区支持模式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的经济转型和制度转轨,单位制逐渐解体,城市化和流动人口的急剧增加对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城市社区取代街居制被赋予了基层社会治理的重任,社区也重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986年,民政部首次将“社区”概念引入城市管理,提出要在城市中开展社区服务,社区也因而成为城市基层管理的重要载体。[13]243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社区”概念更多地是从社会治理的意义上提出的,更多地与社会服务、社会建设相关联。它并不是自然而然地发生的,而是由政府自上而下地推动而建立,用滕尼斯的话来表述,它是选择意志而非本质意志的产物。因此,如何增强社区成员的身份意识、促进社区整合、提高认同感和归属感,并产生情感上的依恋关系,真正重建滕尼斯意义上的社区/共同体,这成为当下值得深入探讨的现代性和社会治理问题。

从历史上看,城市社区建设是在政府能力有限和社会资本匮乏的背景下出现的,政府倡导社区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种矛盾,这些新的社会问题无法单纯依靠国家的力量来解决。由于存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的制度瓶颈,农民工难以承受其市民化的高昂成本。[14]城市体系的僵化严重制约了农民工群体的身份转变和融入,很多学者认为,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体制壁垒是造成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最大障碍。[15]也就是说,“制度型社会资本”的匮乏是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根源性障碍,这种制度型社会资本是为个体提供足够方便的一种共用资源、规范和制度[16]。因此,需要通过改革赋予农民工以制度资本。随着城市管理体制从“单位制”向“社区制”的转变,社区在农民工城市融入过程中日益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是动员民间的力量,与基层结合开展社区建设,从而重建社会规范和秩序。社区介入机制也是农民工社会资本的再生产机制,有助于发挥农民工的主体能动性。它搭建了一个公共服务的平台,促进社会网络关系的重建,以防止农民工社会网络的内卷化趋势。以社区为主体、以服务为导向的农民工融入模式,将农民工主体视为城市的有机构成,引导农民工参与社区建设,通过参与式管理增强他们的归属感,从而更好地使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概言之,社区支持模式能够促进农民工群体充分运用个体资本、组织资本和制度资本,捍卫和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是一种共治型的融入与支持模式,它承认社区的开放性、主体的多元性和规则的灵活性。社区支持模式摆脱了原有的封闭式和排斥性的管理模式,从封闭式治理走向开放型治理。具体而言,社区支持模式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多主体、多维度的治理模式。一方面,多主体的治理模式有其正当性,因为城市融入或市民化是涉及多方主体的行为,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的重要构成,他们自然也是城市融入的重要主体,而不仅仅是客体或对象;同时,其他主体还包括政府、社区和市场等,社区治理需要这些不同主体之间的联合。农民工与城市社区之间的关系不是相互排斥、隔离和对立的关系,而是包容、合作和互惠的关系。另一方面,多主体的治理模式有其必要性。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成本和代价较为高昂,它无法仅仅依靠政府或农民工自身来完成。因此,有必要建立长效、多元化的社会成本分摊机制,[17]13由中央政府、农民工所在地政府、农民工所在企业、农民工自身以及社会大众(如慈善事业等)来共同分担。[18]社会转型需要城市社区承担更多的功能,包括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人的社会化、社会参与以及社会稳定和社会整合等。社区支持型融入模式之所以是一种可行的途径,是因为它将宏观的制度结构、中观的社区组织建设和微观的个体能动性结合起来,这三者之间的连接点正是处于基层的社区。它是一种复合主体的社区治理,从碎片化政府(fragmented government)向整体型政府(holistic government)转变,从而更好地利用资源,促使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团结合作,为农民工提供完善的服务。[19]

第二,旨在创建具有归属感的共同体。社区支持模式是以社区为核心,向农民工提供与市民均等的公共服务,使农民工产生文化认同感,从而使其能以合法的主体身份参与城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这种支持模式的核心在于将分散的农民工整合起来,提高他们的组织化程度,消除其“局外人心理”和“内卷化”倾向。[20]社区支持模式希望能在农民工群体中培养强烈的个体依附感和纽带感,使他们忠诚于共同体的利益与需求,并在遭遇内外威胁时,捍卫共同体的价值。因此,隶属于社区的人们不再是乌合之众,也不再是无根的漂泊者,他们将获得一种集体感、归属感和身份感。共同体是具有情感关系的网络,这些关系之间是彼此交叉和补充强化的,共同体“需要对一系列共享的价值观、规范、意义以及共享的历史和身份——概而言之,即一种共享的文化——作出承诺”[21]。在滕尼斯那里,共同体的生活是相互的占有和享受,这样的意志就是保护和捍卫的意志,它本身包含着各方的默认一致,这便是“和睦或家庭精神(Concordia)”[12]60。

第三,社区支持在本质上是一种自治模式。社区支持不仅是一种正式的社会支持手段,而且还是一种社区自治的形式。社区支持是非营利性的,同时政府的角色又没有彻底缺席。它是公共物品的供给者、资源的分配者以及享用者等多方的联动模式,实现多元化利益主体的诉求一致。社区支持是政府放权的结果,作为一种自治性的组织,它能够弥补全能型政府和趋利化市场可能存在调解和支持失灵的情况,从而提供政府和市场未能充分供应的公共物品,有序稳健地推动农民工的城市融入进程。自治型的社区作为基层的功能区,能缓减个体与政府之间的直接对峙和利益冲突,化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增强农民工的主体参与意识,磨练组织协调能力,促使平等的利益主体在开放式社会空间里形成功能融合、多层架构、合作共治的共同体。因此,社区支持模式下的城市融入也是一种公民化的过程,它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培育与成熟。

六、结语

农民工通常被认为是“脱域”的群体,他们的跨地域性和频繁的流动性给政府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目前,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发生的结构性变迁,新生代农民工日益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如何采取适当的措施使他们结构性地嵌入城市社会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议题,这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构成一定的挑战。在高度现代性下,个体间关系网络和共同体的维持不再依赖原先稳固的传统,而是靠一种交互个体化的集体性。[22]31在理论上,农民工的社会融入问题涉及在个体化的社会里如何实现整合的问题,也即原本被抽离的个体如何进行制度化和再嵌入。

本文通过对我国三十多年来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历史和现实进行分析,提出农民工城市融入的五种模式:即个体支持模式、自组织模式、公共部门支持模式、市场支持模式和社区支持模式。这五种支持模式分别受个体主义、自由主义、国家主义、市场主义和社区主义等社会思想的影响。我们认为,农民工的城市融入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它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融入,还包括制度融入、文化融入和身份融入等,因此,这个复杂的社会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协商的过程。城市社区融入是主体不断地进行再社会化的互动过程,它不仅是空间地域上的转变,也包含了身份与认同的转变。社区既是一种权利共同体,也是一种义务共同体,社区建设的本质是各种社会力量的整合过程,其目的是通过社区自治,形成政府、基层组织与居民合作的局面。在社区支持模式下,社区成为多元主体,其运行机制由行政化管理逐渐转变为社区化治理。[14]246概而言之,社区建设是一种结合国家和民间力量而重建基层社会的有效方式,它涉及治理模式和思维的转型,从而确立一种融合共治的模式。社区支持模式是开放性的、自治的、包容性的和多主体的治理格局,它旨在彻底打破原有的二元社会结构和传统的治理方式,最终实现多主体的自治。从理论上而言,社区支持的视角是从结构—制度与行动—实践的角度来研究农民工的城市融入进程,它既不是完全由政府主导,也不是由以追逐利润为导向的市场来操控,而是建构基层共同体,这是一种政府、社会、市场和个体之间的整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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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升平

收稿日期:2015—10—0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乡—城移民视野下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的社区支持研究》(编号:12CGL095)。

作者简介:王晴锋(1982—),男,浙江绍兴人,中央民族大学世界民族学人类学研究中心讲师,社会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海外民族志、文化社会学;郎晓波(1981—),女,浙江杭州人,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杭州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16)02—0031—08

DOI:10.13975/j.cnki.gdxz.2016.02.006

农民工问题研究二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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