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俊仁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925)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汪俊仁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925)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国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思想。继承、发展和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体现。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是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民主法制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基本涵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走向现代化已成为我国重要研究课题。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实践层面的具体化,即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结合;二是文化层面的民族化,即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同中国历史文化相结合,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1]。为此,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其基本涵义:
(一)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
(二)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更好地解决中国自身的问题
我国在不同时期的具体实践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所面临的问题和任务都是不同的,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应充分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从而更好地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制建设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通过不断探索和研究而产生的,并且要不断将最新研究和探索的成果运用于指导我国法制建设当中来。我国“依法治国”、“民主与法治”以及“以人为本”等思想的提出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而得来的产物[2]。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时俱进的生动体现。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科学内涵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治精神的内涵包括规则治理与良法善治、自由人权与平等和谐、官民共治与全民守法、积极履责与制约公权、惩恶扬善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与效益效率等六对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价值内核[3]。它是一种能够确保党和国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做到“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统一精神,是反映国家法治方面实现执法为民、公平公正的体现,同时也是代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4]。
我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强调了任何个体或组织都不得有逾越宪法以及法律的特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本质特征
主要学术兼职:湖北省孔子研究会顾问,湖北省委讲师团专家,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兼职教师,武汉市统一战线智库专家,武汉发展战略研究院特聘专家,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第六届湖北省经济学团体联合会执行副主席,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特约研究员,荆门市、恩施州经济社会发展咨询专家,黄石市政府咨询委员,湖北县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百名专家库专家,国务院新闻办专家库专家,国家审计署第四届特约审计员。
法治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标志。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法治,没有法治,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便无从谈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旗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二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其核心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上也应如此;三是以“依法治国”为内容。依法治国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基本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是以“执政为民”为主要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求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要做到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并且要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好国家政治、经济等事务[5]。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学实践中存在不足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中国的国情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取得了中国革命的最后胜利。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没有很好地结合,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一定的制约。因此,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借鉴外国法制制度和法治理论的同时,不能直接照搬,而是在借鉴的同时要与本国具体情况相结合[6]。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法治建设中存在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过程中,我国的法治建设却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封建社会存在的时间很长,封建思想和封建文化糟粕影响深远,“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人治”现象在许多地方和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些都与我国社会发展要求格格不入。而我们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吸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的精华,再结合我国儒家的德治思想,做到依法治国的同时又要以德治国,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7]。
(三)改革开放后法治工作中存在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一些进步,修改和完善了许多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依法办事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就实际情况而言,仍旧存在一些制约法治进程的问题。如立法方面还不能完全做到科学立法,执法方面还存在多头执法等问题,司法方面仍缺乏公平公正,守法上还无法做到人人自觉自愿,责权利不统一。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等不发达有一定关系,也与我国的法治建设不健全有关。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互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法律机关和部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实践的法律体现,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它的形成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及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作用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自发的,而是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尽管遇到了形形色色的非马克思主义或反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潮的严峻挑战,但是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科学的、正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吸收、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成果,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和人民群众的智慧和辛勤劳动。
2.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内容。我国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以此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过程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有利于加强法治建设、实现法治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创新社会治理、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等,以便更好地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故在其进程中,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推进[8]。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我国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指导作用分不开的。同时,马克思主义理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进一步检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不同,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会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时期,“依法治国”已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将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徐亚文.“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04):402-406.
[2]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的几个问题[J].学习与探索,2013(05):59-62.
[3]刘金林.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及弘扬.检察日报,2013.9.
[4]王敏,宋留清.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J].传承,2009(8):130-131+143.
[5]蒋晓伟,刘旭光.关于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1(9):58-65.
[6]蒋传光,张波.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哲学路径探析[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9(6):23-29+85.
[7]文青松.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特色及其实现方式[D].华侨大学,2011.
[8]林永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D].浙江大学,2014.
责任编辑:罗锦坤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890(2016)01-0019-03
作者简介:汪俊仁(1972-),男,广东广州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教师,硕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收稿日期: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