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劲松(中国美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4)
蔡元培与中国近代中等美术教育
——以国立北京美术学校的创办为例
孙劲松
(中国美术学院,浙江 杭州310024)
摘要:蔡元培对中国艺术教育特别是美术教育作出过大量开拓性的贡献。本文以国立北京美术学校的创办为例,对蔡元培与中国近代中等美术教育之关系作专门的考察。通过对中等美术教育史上第一所国立代表性学校——北京美术学校进行考察、研究,以其中等部为侧重点,力图揭示蔡元培领导下中国近代中等美术教育的概貌。
关键词:蔡元培中等美术教育国立北京美术学校
近代美术师范教育发端于南京的 “三江师范学堂”,后改称“两江师范学堂”,是清廷较早设立的官立师范学堂。三(两)江师范自1902年创立至1911年停办。1911年辛亥革命后,蔡元培就任“中华民国”首任教育总长(即教育部长),在他任职期间对中国艺术教育特别是美术教育作出过大量开拓性的贡献。他在中国近现代美术教育和美术院校创办历程上的重大贡献深刻影响着中国近代艺术教育教学理念的革新,从而推动了中国现代美术教育的发展。毫不夸张地说,蔡元培堪称中国近现代美术教育根基的奠定者。1911年11月他回国后发表的第一篇文章就是《对于新教育之意见》。文中提出以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世界观教育、美感教育“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这五个方面有机相连,相辅相成,“皆今日之教育所不可偏废者也。”①以这一方针为基础,1912年召开的全国临时教育会议通过了民国教育方针:“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主义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②在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出现了以教育行政当局明文发表的把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并列的教育方针,首次把美育作为一种高尚人格的培养方式纳入教育方针,其意义不可小觑。1104年也就是宋朝的崇宁三年,出现了“画学”这种以皇家组织承办的宫廷艺术教学机构,但这种御用艺术教育机构仅为迎合皇上的艺术审美意向做封闭的小范围艺术培训,对社会大众艺术教育没有广泛影响。而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长期以来最主要的艺术教育方式都是师徒传授的作坊或私塾模式。这类模式比“画学”影响范围更广,可是由于其办学机制和教学组织模式的局限性,因此不具备发展大规模社会艺术教育的内在条件。加上艺术多被看做文人怡情养性消遣娱乐之物,所以相应的艺术教育并没有被充分重视。直至民国成立,蔡元培将“美育”写入民国教育方针开始,艺术教育才被教育界高度重视,被大众广为关注。蔡元培极为重视美术教育:“文化进步的国民,既然实施科学教育,尤要普及美术教育。”他积极推动国立艺术专科院校的筹建,认为只有培养起国民 “健全和谐的人格”以及“宁静而强毅的精神”才能从品德和心灵教育的层面培育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并具备完美品行的新一代国民。而能够达成这种教育目标的途径就是培养艺术大师和美育人才,这一蓝图无疑当起步于现代美术院校的建立。
1911年8月1日,民国教育部举办了一场名为《专门学校暂行计划案》的讨论会,在会上蔡元培提出了应从全国范围统筹安排,设立法学、农学、工学、商学、医学及美术和音乐一系列专科学校,总计85所。学校设立的地点都在交通便利、文化经济相对发达的2省会城市。以法律、政治、农业为首要学科,以医药和工业学科及其他为次。经过50多位议员的集体讨论,大家提出经济上还存在相当的困难;蔡先生指定的地点又无切当之标准;需要之次序也不甚适合。从而以种种理由否决了蔡元培提出的“音乐专门学校规程案”和“美术专门学校规程案”。不过,蔡元培关于民国艺术教育的具体方案经由此会初露端倪,现代艺术院校的筹建动员开始进入了议事日程。
虽然创办音乐和美术国立专门学校的提议被否决,但是创办现代艺术院校的愿望一直萦绕在蔡元培思绪里。辞去教育总长一职后,应孙中山之邀蔡元培赴任北大校长,在成功革新北京大学办学风气的这段时间里,蔡元培又一次向教育部提出要成立一所国立美术专科学校,在蔡元培锲而不舍的坚持下,教育部终于采纳了他的建议,着手准备在北京创办一所美术学校,并派遣郑锦(后任国立北平艺专校长)筹办一切事务。此事在1917年11月1日的《晨报》上公开报道过③。同年11月10日《晨报》报道:“兹闻教育部已拨款万余元以为该校开办之费,则该校开办之期当不远矣。”一所国立美术学校的开办费只有区区万余元,可见当时北京教育部财政上的捉襟见肘。同时期的南京公立法政学校每年经费为五万六千元,为江苏省拨款。尽管北京美术学校是以国家名义开办的,但在经费的配置上与国立学校的标准相去甚远。
民国第一所国立艺术学校经过蔡元培长期坚持和动员终于成立了,但由于经费的限制、师资的短缺等缘故,国立北京美术学校在办学之初只能先开设中等部,学科也只有绘画和图案两科。学校中等部分为预科一年和本科三年。受当时学术思想、教育思想的影响,尤其是蔡元培大力提倡美育思想,社会上对以美术为学业的学者有了认同,有志于学习美术的青年不在少数,因此报名参加北京美术学校入学考试的学生达300名左右,学校“拟照原定学额每科加取10名”。1918年4月2日举行了首次入学考试,报考本科的学生入学考试的科目有“国文、英文、数学、历史、地理、博物、图画”共七种科目。报名入读预科的学生必试科目包括“国文、算术、图画、历史、地理、理科”共6门。考生文化水平以中学一年级修业完毕为标准。从上述考试科目中我们可以发现,除了专业考试之外,文化课的考核也相当缜密。
初创时期的北京美术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艺术专门人才及养成师范学校中学校之图画手工教员为目的,因此课程安排紧密围绕上述目标进行。学校规定中等部的修业年限为5年,预科1年,本科4年,图画手工师范科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在中等部预科修业1年后,需经过考核,成绩合格允许毕业者才能升入本科(此处的本科仍属于中等部,高等部的本科直到1922年才设立)。预科一年中每周课时达36小时,本科4年里每周课时多达40小时。
学校还制定了从预科到本科第四年的教学纲要,这份教学纲要表达了学校的教学理念,即注重培养艺术的全面人才。不管学生将来是从事纯粹的艺术创作还是进行艺术教育工作,对他们来说,专业课和理论基础课同等重要。课程表中明文规定各科不同阶段需要学习的主要内容。这是学校课程设置的一大特色。从创办之初就明确各课程的形式、内容及要求,是教育科学化现代化的体现。
学校自始至终极为关注教师群体的素质,这是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办学质量的基本保证,也决定了学校的影响力。国立北京美术学校在开办之初虽属中学性质,但聘请的教师都是当时著名的画家和学者,他们大多是留学西方,学贯中西的文学家或艺术家。为支持学校办学,蔡元培更是亲自执教美学课。曾在日本留学10年,专工美术的著名艺术大师陈师曾任花卉、山水课的教师,北京大学叶翰教授兼任美术史课程,留日归国的著名画家李毅士任素描课教师。当时,陈师曾的艺术思想和作品中就有了中西艺术交融的痕迹,提出“宜以本国之画为主题,舍我之短,采人之长,借鉴西法之真确精似,而得中西画法双方讲求之益”。与蔡元培融合中西画法的观点不谋而合。1918年,蔡元培《在北大画法研究会之演说词》中就对中西文化及画法关系做过言简意赅的表述:“今世为东西文化融合时代。西洋之所长,吾国自当采用。”④在列举意大利、法国画家曾采用中国画技法而获得成功的事例后,又说:“彼西方美术家,能采用我人之长,我人独不能采用西人之长乎?故望中国画者,亦须采西洋画布景实写之佳,描写石膏物像及田野风景。”⑤
早在1925年,林文铮和林风眠在法国就提出:唯有中西方文化艺术相互融合才能有助于创造出具有我国民族个性和时代特色之全新艺术图景。蔡元培很是欣赏和赞同,且颇为器重这两位青年才俊。他本人也要求艺术家要:“注意于新旧画法之调和,中西画理之沟通,博综究精,以发挥美育。”⑥国立北京艺术学校培养了诸如王子云、刘开渠、雷圭元等一批优秀学生。1922年10月国立北京美术学校被教育部正式定名为国立北京美术专门学校,开始招收本科生,停办了中专部及师范科,开设中国画系、西洋画系、图案系、音乐系和戏剧系。
1926年3月林风眠正式就任校长,带来西方全新的艺术教育理念,重整旗鼓,进行课程改革,使学校焕发了生机。当这项崭新的艺术教育事业初露端倪时,北京的时局又发生变化,军阀政客又开始对学校事务指手画脚,扼杀了林风眠的艺术教育改革。次年7月,新换任的教育总长刘哲横加干涉北京的教育格局,改组了9所北京国立学校,同时停发各校经费,改组后把原来9所学校的办学经费从206,977大洋陡然削减为150,000大洋;又将学校并入京师大学校。刘哲亲自兼任美术部学长,林风眠被免职,又把戏剧系、音乐系取消了,恢复男女分班。军阀对于该校的摧残、压制真是无所不用其极。此时蔡元培意识到在北方军阀执政的形势下难以维护一所国立艺术院校所需稳定发展的教学环境。只有到思想文化相对开放的中国南方城市筹划再创一所艺术院校,谋求中国艺术教育的全新格局。1927年10月他电召林风眠、王代之等人前往南京大学院。林风眠被任命为大学院艺术教育委员会主任,王代之和林文铮就任大学院法文秘书。他们都是留学法国的“海外艺术运动社”的主要成员,致力于中西艺术的沟通。
1918年成立的北京美术学校开创时是以中学部为主要教学机构,4年后转为高等学校。这所国立艺术中等美术学校的创立,为之后中国艺术科班教育开启了现代艺术教育的先河,更为中国美育事业积累人才奠定基础。在北京美术教育横遭军阀势力阻挠和干涉后,蔡元培招集艺术教育家们在南京聚集,一方面是为保全这支千载难逢的艺术教育队伍,为建立国立艺术院作人才的积蓄,另一方面是他关于南北对立统一艺术教育格局形成的一次尝试。
注释:
①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中华书局,1988,第二卷:134.
②同上,第130页.
③教育部筹办中之两学校.晨报,1917-11-1.
④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中华书局,1988,第三卷:208.
⑤同上.
⑥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中华书局,1988,第三卷: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