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2016-03-16 18:06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模拟法庭实践改革

刘 蕾

(广州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1363 )

当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刘蕾

(广州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1363 )

摘要:当前法学教育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进行实践性教学的需要,它需要学生既要掌握必需的基本理论知识,又要懂得案件处理的各个流程;它既是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有力手段。本文针对当前模拟法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模拟法庭;实践;改革

近年来,模拟法庭这种集法学教育、普法宣传等功能于一身的教学活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广大高校师生的视野里,大多数高校特别是专门的政法类高校还开辟了模拟法庭实验室,专门用于法学教学实践活动。模拟法庭是法学教育中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是指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在教师的指导下,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模拟法官的主持下,由模拟法官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虚拟的法庭对真实或者虚拟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1]。随着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入,模拟法庭教学必然成为法学本科教学活动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

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随着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由理论型向实践型转轨,它弥补了传统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的不足,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能够通过接触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而进一步掌握、理解与运用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这锻炼了学生的协同工作能力和基本职业技能,强化了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学习,为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尊定了基础[2]。随着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深入,模拟法庭也必然在法学教学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模拟法庭大大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首先,模拟法庭一般采用分组进行的方式,而且一组里面又分为原告方、被告方、审判方等各角色,基本上每位学生都能在这个过程中接受哪怕是一个很小的任务,有任务就会有学习的动力。其次,模拟法庭的初始阶段往往只有一个基本的案情梗概,为了对案情和相关证据材料有深入的了解,学生必须自己主动搜集大量的资料、查阅法条和结合法学理论思考问题,这就是一个主动学习的过程。最后,如前所述,模拟法庭一般都要分组分角色进行,每一个学生在演练的过程中既是对自己能力的全方位升华,也得到了观摩他人表现并向他人学习的良好机会。组与组之间的竞争,角色和角色之间的竞争让学生有了一种荣誉感,能够激励自己做更充分的准备,进行更精彩的表现。

2.模拟法庭能够全方位提升学生法学专业水平

早期进行的模拟法庭,大家更多关注的是案件审理的各个具体流程,即程序法部分内容的实践。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学生角色代入感不强、争议焦点不明、辩论时各说各话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忽略了庭审前的案件分析和准备过程,即实体法部分内容的研究,使模拟法庭沦为走程序。庭审前的案件分析需要学生灵活运用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各部分法的理论基础知识,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的焦点,并结合法条解决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庭审中又需要用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庭审结束后,相关文书和材料的归档又需要用到法律文书等方面的知识。可以说学生经历一场模拟法庭,胜过教师的千言万语,各方面能力都会得到显著提升。

3.模拟法庭是教师改变传统教学方式的催化剂

如前所述,模拟法庭由于是以学生为主体的,所以针对学生在各个阶段的表现,教师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并作出相应的指引,这对教师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是对其很大的挑战,这些突发的问题书本资料没有现成的答案,有赖于教师根据知识的积累和自己的实践经验控制整个场面。因此教师如果还按照常规模式按书本备好课再按备课内容讲解恐怕行不通,一定要针对学生演练中的现实问题即时给予指导。因此在模拟法庭中,师生的互动也会较常规课堂更加频繁,课堂的节奏更加紧凑,学习效果会大大增强。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目前存在的问题

1.模拟法庭的定位不明晰

目前模拟法庭在各高校中主要呈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单纯的学生活动,基于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之用;另一种是作为诉讼法课堂安排的实践环节,主要目的就在于让学生熟悉诉讼各个环节。从法学实践教学的角度出发,这两种形式都存在非常大的弊端。如果仅是单纯的作为学生活动开展模拟法庭,学生更多是报以一种娱乐的心态,将其当成一次娱乐活动。这样首先从思想上就没有充分重视,更不会花足够的时间深入案情,最后模拟法庭就在一方演的卖力另一方看的开心中结束。活动型的模拟法庭重在表演,对于学生实际能力的提高收效甚微。而诉讼法课堂的模拟法庭更加侧重程序法部分的内容,它是希望借助这种形式让学生加深程序方面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认识。此外诉讼法课堂的模拟法庭由于仅仅只是一个实践环节所以占用的课时少,大多数学生也无法参与其中,因此其实施效果也大打折扣。

2.模拟法庭实践缺乏完整性

目前模拟法庭前期的准备主要是学生自己去搜集大量的资料为庭审做准备,学生有问题了可以找教师咨询,但是由于教师没有全程参与所以有时候给出的建议也会有偏差。庭审完毕之后,教师主要也是对庭审的程序性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实体方面的问题很少提及。所以一场模拟法庭下来学生的收获也主要是熟悉了环节,至于说接到一个案子后究竟应该怎么入手处理还是一无所知。实际上如果仅仅只是达到熟悉环节这个简单的目的,未必非要通过模拟法庭,去真正的法庭观摩庭审或者观看庭审视频都能起到这个作用。模拟法庭最大的价值在于学生不仅仅是光“看”,他们是真真正正的在处理一个案子,它不是单纯的看别人做了什么,而是我面对这个案子要怎么去做。所以只注重庭审过程的模拟法庭由于缺乏一定的完整性,学生的实践能力也难以真正提高。

3.教师缺乏有效指导

可以说,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的积极性能否得到持续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指导老师能否提供有效的指导[3]目前各高校参与指导模拟法庭的主要还是本校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这些教师往往是从学校毕业之后直接又去学校任教,他们的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还是有着非常大的差别的,法学实践活动更需要丰富的经验。从学校到学校的履历使得教师自己往往都欠缺相应的实践经验又如何能够有效指导学生实践。再加之很多教师的授课和科研任务繁重,而大多数的模拟法庭对教师来说又是额外的工作,所以进行指导的时候难免力不从心。另外由于模拟法庭本应是一个涵盖实体法、程序法等内容的完整训练,所以需要指导教师要具备综合性的知识,而目前高校教师注重的是研究领域的高、精、尖,所以即使给予了意见也显得比较片面,学生缺少了引导方向,这也影响了模拟法庭的最终效果。

三、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完善措施

1.模拟法庭应定位于一门法学实践课程

模拟法庭作为一种实践教学形式,具有前文提到的诸多重要作用,而上述作用的发挥有赖于长期稳定的机制,而将模拟法庭定位为一门专门的法学实践课程就是在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一方面,将模拟法庭定位为课程能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从而能够全身心投入这种实践训练。各类课程往往在专业教学计划里面有明确的列举,学生在进校时就能大概了解四年所学习的专业课程。学生如果提前就得知自己今后将要进行模拟法庭的训练,在前期的学习过程中也会有计划、有目的性的进行相关理论知识的储备。这种准备是长期循序渐进在进行,比单纯的举行活动之前的准备更显扎实。另一方面,既然是教学计划里列举的课程,就会有固定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时分配及学分设置,通俗讲这个课怎么上是有一定的规范要求的,这就可以改变很多模拟法庭活动的随意性。此外,尽管不是每位学生都有参与模拟法庭的热情,但是基于获得学分的考虑也会尽量参与到课程之中。虽然是以被动的方式开始,但是在参与的过程中受到同组及其他小组的激励和感染,最后也会去主动学习,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

2.模拟法庭训练应该包括从前期会见到卷宗归档的全过程

有些模拟法庭在庭审环节出现学生角色代入感不强,各说各话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不足从而在真正开庭的时候无法有效应对。必须要改变模拟法庭仅仅只是模拟流程这种观点,模拟法庭应包括从最初的当事人和律师会见到最后案卷材料归档的全过程。甚至庭前的准备过程要更加的重要,因为前期的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如果全部厘清,证据材料进行了充分有效搜集,等真正开庭的时候确实更多是在走流程。此外,作为法学实践课程的模拟法庭不建议进行彩排活动,原告、被告、审判组三方应各自独立准备,这样才能有效考验学生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如果是在庭审前就反复地彩排演练,庭审也许会进行的非常流畅,但是也就沦为了一场纯粹的表演。此外,大多数的模拟法庭庭审进行完,教师进行点评后就宣告结束,忽略了相关文书方面的训练。在这方面恐怕需要指导教师做出一定要求,庭审结束之后,学生要像真正的实践过程一样,撰写相关文书并整理归档。

3.促进高校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双向交流

基于校内指导教师普遍存在理论扎实实践经验欠缺的情况,各高校要充分有效利用和司法实务部门已经建立的教学实践基地,建立教师和实务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制。法学是一门实践应用的学科,而这种实践仅仅只靠资料自学恐怕难以培养相关能力,必须要深入实践一线,亲力亲为的去真正处理一个案子,而这在校内很难完成,需要学校建立配套的机制,鼓励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在完成基本的教学、科研工作之外,走出校园,深入司法实务部门体验。而司法实务部门也可定期选派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驻扎在学校,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培训,开展实践交流活动,扩大其视野。

模拟法庭作为法学实践的重要载体,其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上述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今后对这种教学形式的规范化和长期稳定开展有必要进行持续化的研究,使其真正为法学实践教学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刘晓霞.模拟法庭[M].科学出版社,2010.

[2]徐莹,伍倩.模拟法庭教学利弊谈[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

[3]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J].中国大学教学,2012(8).

责任编辑:周小梅

收稿日期:2016-05-18

作者简介:刘蕾(1981-),女,广州商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890(2016)02-00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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