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2016-03-16 18:06王梦露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公正

王梦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论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王梦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是构建社会公平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之一,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两者的终极目标都是在于追求社会的公平及正义。不可否认,新闻媒体在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优化司法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几年来有着“强势话语权”的新闻媒体,对一些案件的倾向性报道,严重干扰到了司法审判,有破坏司法独立之嫌。因此,在保证新闻自由不被侵犯的同时保障司法的公正独立是我们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结合中国的现状,分析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相关的理论问题,梳理出两者的关系,提出建设性的策略。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媒体监督;冲突表现;和谐构建

一、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的理论问题

(一)新闻自由的涵义、功能及限制原则

1.新闻自由的内涵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新闻自由早已成为宪政制度的基石之一,但仍未有予以明确的规定,而是从有关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或表达自由的表述中推导出新闻自由。因而在探讨新闻自由的涵义之前要厘清其与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等有关概念的关系。

表达自由,又称为表现自由,是享有表达自由权的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经法律的许可和保障,以各种足以表达其思想、观点的方式或借助各种媒介手段,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的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1]。

表达自由作为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它包括着言论自由、意见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等内容。与新闻自由关系最为紧密的应属表达自由下的言论自由。然而对于言论自由的鉴定,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中国在寻求民主的道路上,报刊在政治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了主要阵地之一,于是言论自由等权利也延伸到了新闻界,“新闻自由”这一概念便进入了人们的视线。

何谓“新闻自由”?在各方学者的不断争论之下,对新闻自由的概念有5种不同的方式界定,分别是通过外延的角度,媒体和外延相结合的角度,权利属性的角度,得以实现的媒介或手段的角度,以及其他角度加以解释。从弥尔顿的“追求真理说”到“参与民主程序说”再到“自我实现说”都未能将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加以区分,“第四权利说”的提出从宪法保障的目的,权利主体,权利性质的角度来阐释了新闻媒体作为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第四权”来监督国家司法的公正。有学者认为,“新闻自由的正当性和规定性,只有回归表达自由或言论自由才能加以认识。”[2]所以,把新闻自由和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等混为一谈或者是认为新闻自由是特例存在的自由,都是片面的。综上所述,只有深刻的理解新闻自由和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等自由权利的密切关系,并加以区分,才能正确理解新闻自由这一概念。

2.新闻自由的功能

新闻自由是新闻工作者向全社会负责任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代替的社会功能。我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都是新闻媒体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的依据。新闻媒体在社会中利用自己的权利资源,一方面据实向公众传播信息,让民众适时地、更积极地参与到民主活动;另一方面,它表达了民众的态度和意志,对政府的活动进行批评和监督,防止权利的滥用。

(1)信息传播功能。传播信息是新闻媒体的首要责任。新闻自由可以保障新闻媒体对事实进行及时报道,因而被称为传递新闻信息的“载体”。在一个民主国家,重要问题是在于公民的选择,而公民做出合理选择是基于对真实可靠的信息的获取,对相关问题自由的表述探讨,从而得出他们所认为的公正答案。这种信息的分享和探讨的平台正是由新闻媒体所提供。为了促进信息的公开,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条例和法规。

(2)民主参与功能。新闻自由不仅推动了历史的变革,还保障和发展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全社会的协商、对话提供了一个公开渠道。在中国的早期,以报刊为思想领域的主要阵地,传播政治主张,呼吁广大人民的奋起,为民主社会的建设贡献颇大。现如今,媒体作为政府和公民的桥梁,在立法方面可以集中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执法方面可以传播公正执法的正能量,打击执法违法的恶劣行径;在司法方面,可以监督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为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3)舆论监督功能。借助新闻传播的优势,以公开的方式对某一社会现象、社会事件或者社会问题代表公众的意志对社会现实作出强有力的回应,提醒、呼吁甚至是促使有关部门进行防范和纠正错误。它不仅可以影响与引导公众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充当社会公众的“传声筒”和“排气阀”,还可以调整社会公众的心态,及时的批评与纠正越轨行为。因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发展民主法治的中坚力量。

3.新闻自由的限制

任何自由都存在一个“度”,报道真实的新闻是媒体的使命和权利,但也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被报道者的人格权利,从而影响到嫌疑人的公正受审权。早期的新闻媒体尚不成熟,加上媒体间的竞争激烈,为了获取市场,不惜以虚假新闻博取关注度,违背社会公德和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例数不胜数。同时,由于新闻媒体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事实的了解不全面以及掺杂了自我的主观因素,所以在法官作出判决之前,常会出现“媒体裁判”的现象,严重的影响到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因此,作为双刃剑的新闻自由需要确定它的边界,使其在合理的限度和范围内行使。

为新闻自由提供理论支撑的是社会责任理论。该理论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强调媒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即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他人的隐私等。对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进行限制是现实的需要。我国目前并没有规范新闻的明确法律,借鉴西方的“明显即刻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笔者认为中国式新闻自由的限制也因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在行使新闻自由的时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国内秩序和司法权威,尤其是在特定的时期和阶段。同时不能触及社会的道德底线,破坏公序良俗。并且在实现新闻自由的时候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是事后制裁为主,事前限制为辅的原则。在西方,通过宪法、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进行事前对出版、演说等言论进行限制是比较普遍的做法,并通过刑事、民事或者行政等手段对触犯法律的行为加以追惩。由于中国的新闻发展尚不充分,应以惩治为主,对危及国家安全等触犯法律的行为严加管理,并设定一些基本的原则和理论依据,使新闻自由在这个空间内适用。

(二)司法公正的的涵义和制约因素

司法权是司法活动正当化的一种权利,司法权的目的是解决现有的纠纷,其本质是保护权利,保障自由,实现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贯穿于司法行为的整个过程,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司法公正的实现也有诸多制约因素。

1.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程序公平意味着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规程进行操作,审判是公开透明、平等公正的。程序正义是指法所固有的检验司法活动正当性的标准。实体公正是指对案件的准确认定以及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此乃司法的终极目标。实体公正的标准之一是案件事实真实,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由于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和模糊性,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之间难免存在偏差。正是由于这一点,一些学者甚至提出了“程序事实”的概念,使基于严格程序所获得的证据具备正当性。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两者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精神实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不可偏废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轻程序重实体的做法还是重程序轻实体的做法都有悖于司法公正的精神实质。对两者关系的处理必须统筹兼顾。

2.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

(1)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作为各国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制度化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在我国也有很多学者对该涵义的理解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但就其本质概括而言,就是司法权的独立,法院的独立以及法官的独立。我国司法独立制度有其独特的鲜明特征:一是司法权的有限的独立性;二是司法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三是它不单单只是审判独立,还囊括检察独立。同时,司法独立也要受到约束和限制,即所谓的“司法受制”。由于司法独立的核心在于法官独立,因此对司法独立的制约可以说成是对法官独立的制约,可以从职业行为、职业伦理、社会监督这些方面着手,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

(2)司法公开。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了司法公开包括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对于司法活动而言,司法公开是其有力保障,允许公民在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司法公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公开原则、及时公开原则和全面公开原则。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使司法更加的透明。现阶段的司法公开更多的还是以法院的思想为主导,庭审旁听制度也只是流于形式,司法公开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二、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同时因制度的缺陷和立法的缺失时常导致两者在实践中的冲突,进而影响到两者价值的实现。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两者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首先要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分析。

首先,以两者的价值目标为视角,可知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有自由,正义和秩序。自由是每个个体所追求的最高理想和最高价值,对于新闻自由的价值只有回归到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之中,才能确保更好的认识及理解。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司法独立是保证自由的有效途径。司法正义是新闻自由的重要价值目标,追求司法正义是由新闻媒体和一些司法特性的一致性所决定的。法律秩序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形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维护秩序是新闻自由的功能,可以促进社会共识,惩恶扬善。同时,秩序价值是司法公正实现自由、正义等价值的前提和保证。

第二,以权力制约为视角,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宪政功能上具有一致性。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规范是当代宪政的一个基本要素,是广大人民的强烈愿望、国家权力运行的内在要求和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客观需要。新闻自由对权力的制约是新闻舆论监督,可以通过选举机制、公共权力内部机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等发挥制约作用,从而引导调控社会关系,监督制约公共权力,促进法治建设。建立在司法独立基础上的司法审查,通过行政诉讼发挥着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但它的范围仅限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司法权对权力的制约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三,以媒体和法院的关系为视角,媒体体制的改革促进了新闻自由,司法体制的改革增强了司法的独立性,两者在体制上具有相容性。我国的媒体和司法同属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是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基本要素,具有相同的使命,因此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同时在满足公众知情权方面具有契合性,在自身发展方面具有互补性。媒体的发展有赖于法院为其提供线索和内容,司法的发展也离不开媒体的支持。

最后,以媒体和法院的现实冲突为视角,两者存在着对立性。导致这种冲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两种价值本身固有特性的不同,司法基于独立性天然的排斥媒体监督,而媒体的不当监督导致司法的独立性受损;二是两种价值的运作方式不同,导致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和司法的被动性的对立、媒体报道的倾向性和司法的中立性的对立、新闻报道或评论的依据和司法审判的依据的不同以及媒体舆论监督的无序性和司法程序性的对立;三是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例如人为因素,制度安排等。

三、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原因

通过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在运行机制上存在着对立。在现实中,这种对立性表现为媒体和法院的冲突,两者的这种不均衡的发展态势,加剧了司法信赖危及。如果媒体和法院不能形成良性的互动,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便无从谈起,甚至会导致民主法治建设受到严重的损害。

(一)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的冲突的表现

媒体的监督是防止司法不公的一把利剑,民众普遍认为,媒体把司法不公的现象报道出来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可以更好的解决问题,所以公众一有问题就向媒体求助。但任何事情都需要一个“度”,在现实生活中,过度的媒体监督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这种冲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1.媒体对司法的积极介入,具有侵蚀司法独立,影响公正审判之嫌。一方面,媒体以新闻自由作为自己积极介入司法的依据,对案件事实和司法程序的报道对司法人员造成复杂的影响,造成所谓的“媒体审判”。主要特征是其超越司法程序先进行定性定罪,掺杂了主观因素,以道德标准来衡量法律问题,做出显失公平的报道。另一方面,近年来,媒体对法官的不当评价,也造成了法院的声誉受损。这种把法庭推向社会的做法,对法官的独立和理性,法律的权威和理性影响颇大。

2.司法机关对媒体的防范和抵制。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和有关规定的不可操作性,为了保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法院及法官对媒体的采访权进行了不当的限制,也对媒体的一些不当评价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冲突的实质学界存在三种解释,包括权力对权力的对抗,权利对权力的对抗以及权利对权利的对抗,各有优势和局限。从价值层面的角度看,二者都是当代社会民主法治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冲突,冲突是在选择保护哪种价值,限制哪种价值时产生的。在进行价值选择时不是简单的舍取,而是需要兼顾。

(二)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

1.社会现实原因

(1)利益驱动的媒体。现在的媒体报道的运作要按照市场的规则来考虑自己的报道风格和报道重点,要考虑自己在社会舆论体系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考虑受众的层次和多寡等,在这样的背景下,追求利益和扩大生存优势就成了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价值选择。

(2)素质欠缺的媒体。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要求从事该工作的人员既要具有新闻报道的专业知识,也要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然而,这种“双通”人才少之又少。

(3)不能自持的司法。司法报道流弊丛生,媒体固然有责任,但法官的综合素质不高也是重要因素。在面对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时,法官尚不完全具备对社会舆论的忍受力,只服从法律的品性。民意在司法中的潜在力量使得法官不能完全不考虑。

2.制度原因

(1)宽严失度的司法报道行政控制体制。无论是案件的审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对司法报道我国都实行的是行政控制,这样会导致侦查信息公开的行政控制的随意化和审判信息公开的行政控制的人为化。

(2)严重扭曲的司法管理体制。这是造成“媒体审判”的主要内因。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服从法律断案,规范而健全司法管理体制,是保证司法免受报道的影响的重要保障。在我国,法院集体不能独立,法官无权做到实质独立以及法院内未独立是当前司法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3)机关报式的媒体管理体制。因受制于各级党政部门,媒体具有强烈的官方色彩,可能沦为官员昭显政绩,隐恶忌医的工具。同时由于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某一级权力机关的意见和看法,媒体自然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而具有解决纠纷的超常能力,因而对法院的裁判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3.文化原因

追求实质正义的传统文化以及对媒体的盲从习惯。我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传统,媒体和民众依照道德进行评判,可能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法官做出违背法律判断的行为。

四、构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的建议

当前,我们应该立足于本土,结合国情、民情、社情,创制出真正科学合理的机制,以实现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的双赢。

(一)制定和完善中国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方面的制度

1.健全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诉讼各阶段的信息公布。保护媒体接近与报道司法案件的权利,给媒体通过官方途径获得信息保留了一个制度化的入口,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又防止了流言蜚语。具体的做法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进行归口管理;明确司法新闻发言人的具体职责;明确司法新闻发布的内容和禁止事项等。

2.完善不公开审理制度,保障媒体接近庭审的宪法权利。明确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禁止报道,尽管我国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种类,但是这种规定的效力仅于第一审程序,因此,可以考虑增设特定诉讼环节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3.建立庭审直播的法律制度,规范媒体庭审采访活动。尽管法官允许庭审直播的存在,但缺乏详尽的规范性文件,因而需要确立庭审直播的批准条件,依据个案选择庭审直播的形式,建立适合的庭审直播的具体规则。

4.建立报导推迟机制,以免倾向性的报道影响司法活动。在受人瞩目的大案、要案上,如果法官预期媒体的报道很可能会对后续公正的审判,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可以允许其向媒体发布推迟报道的命令,但需要明确该命令发布的权利主体是法院,规定适用条件保障新闻自由。

5.建立新闻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为新闻自由提供硬性保障,维护新闻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确立媒体报道的救济机制;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新闻报道过度干预司法活动,确立媒体的侵权责任追究制。

(二)有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1.继续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维护司法独立。只有司法环境的优化才能更切实保障新闻自由,因此,我们可以改革和完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负责,不受制于他人;优化法院内部职权的配置,理顺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加快法官遴选制度改革,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提高法官的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

2.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完善媒体道德规范体系。新闻从业人员应提高守法意识,应当秉持良心、正义和社会责任的要求,强化清正廉洁的道德素养;提高新闻人员的法律素质,降低司法报道失范的频率。

3.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不轻易被媒体左右。同时也要培养程序正义的法律文化,祛除追求实质正义的传统思维惯性,这样才能面对媒体报道保持冷静和理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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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小梅

收稿日期:2016-04-28

作者简介:王梦露(1992-),女,浙江温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890(2016)02-0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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