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有制企业”理论“新”在哪里

2016-03-16 17:57张作云
管理学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股份制公有制所有制

张作云

(淮北师范大学当代经济研究所,安徽淮北235000)

“新公有制企业”理论“新”在哪里

张作云

(淮北师范大学当代经济研究所,安徽淮北235000)

“新公有制企业”理论,是打着“公有制”的招牌,把我国改革开放引向邪路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新公有制企业”,不含任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因素,在实质上是彻头彻尾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以“私有化”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在我国现阶段的存在、扩展和发酵,既有其国内根源,也有其国际根源。国际根源和国内根源相互联系、相互呼应,共同对我国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施加影响。对于这一理论和思潮,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进行分析,以揭示其本质。

“新公有制企业”理论;“新公有制企业”;实质;根源

2004年,《经济学动态》在第1期刊发了题为《论新公有制企业》的论文(以下简称《新》论)。此文一发表,立即在理论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对文中观点,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因此,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刻,进一步研读《新》论这篇文章,弄清其中的“创新”之处,揭示其实质和根源,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新”论产生的背景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自发地和偶然地产生的,都要经历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新”论的产生也是如此。

1978年12月18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征程。乘着这股东风,《新》论作者与其恩师开始撰写《二十世纪的英国——“英国病”研究》一书。从这时起,他就把“所有制”问题放在首要位置,开始认识到所有制改革对改革开放的关键意义,并提出“以新型所有制代替传统所有制”的命题[1]。1980年4月,《新》论作者在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和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召开的劳动就业座谈会上,第一次公开提出以“股份制”来解决“回城知青”的就业问题。3个月后,在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上,他再次提出“实行股份制,推进就业”的意见,并强调,“股份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公有制形式”[2]。这是他“新”论产生的始点。

1984年世界银行中国考察团向中国政府递交了一份多卷本的调查报告,提出将国有企业的财产划分为股份,分散给若干不同的公司机构所有,以此将国有企业改造成公司制企业的建议[1]。德国“五贤人委员会”访华团也向中国国企改革咨询机构提出以股份制改造国企的建议,认为“发展股份制是一种好形式,既保留了企业的国有性质,又有可能避免国企政企不分的积弊”[1]。《新》论作者认为,上述报告和建议,为我国“企业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1]。从此,《新》论作者更加坚定了以“所有制改革”为首位,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信心。

1987年1月,《新》论作者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一书中,对所有制改革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认为“公有制的完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公有制的完善是指突破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形式,把传统公有制改为新型公有制”[2],同时,还号召经济学界,要把宣传“建立新型公有制的观念”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无可推卸的义务”[2]。《新》论作者的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他所主张的“所有制改革”的目的。

20世纪90年代,在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夕,理论界对股份制的性质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为了给“所有制改革”开路,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新》论作者在阐明股份制企业一些具体形式的同时,进一步论证了股份制的公有制性质。他说:“公共投资基金、职工股份制、社区的共有制经济组织都属于这种形式。此外,运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的投资、工会之类的组织利用自己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也具有新的公有制的性质。”[3]573

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争论中,《新》论作者又进一步提出了落实《新》论的方案,即“把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卖给私人投资者”[3]603。为了打消人们对这一方案的疑虑,他解释说:这一举措,“意味着国有经济的货币形态资产增加了,而私人经济的实物形态资产增加了,谁也没有受损失。即使有的城市把一些中小型企业卖给中外私人投资者,这也不要紧,因为经济命脉部门始终掌握在国家手中,而大量乡镇企业、职工持股企业都是公有经济性质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源也都是公有的,不会影响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3]603-604。

21世纪初期,一场关于“国企改革”或“国企改制”的争论,在我国大地上再度掀起波澜。这场争论的焦点有:产权是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管理层收购(MBO)是否应该停止,如何看待国有资产流失,民营化是不是产权改革的唯一途径,等等[4]。涉及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国有中小企业非国有化的股份制改革,国有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收购(MBO),国有企业经营者持股,垄断行业的分拆和产权多元化改革,等等[5]。《新》论作者为了配合这次争论,在2003年9月30日第一届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民营经济论坛上,作了题为《论新公有制企业》的报告。在报告中,他不仅进一步论证了“国企改制”、发展“新公有制企业”的理论依据、途径和形式,而且还预测了“国企改制”“新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结果和趋势[2]。此后,为了突破“国企改制”、国有经济“民营化”的阻力,使“新”论由“理论”变为“现实”,《新》论作者又设计并参与了所谓“股权分置改革”,并向有关决策部门提出“存量不变、增量股份化”的政策建议[6]。

由上可见,“新公有制企业”理论的推出,经过缜密思考、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由抽象到具体等不同阶段,既有明确的宗旨和目的,又有实施的突破口,既有“改革”的核心内容,又有落实的途径和具体措施,既有“改革”的目标模式,又有作为“改革”结果的实现形式,真可谓完整而系统。

然而,就“新公有制企业”理论的推出过程来说,它“新”在哪里呢?

首先,《新》论作者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对“英国病”进行研究时,把“所有制”问题放在首位,并不是什么新鲜异见。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来看,自原始社会解体、私有制产生以来,先有氏族首领把“战利品”攫为己有,然后氏族成员仿效,把原属于公有的财产据为己有。可见,原始社会解体就是从氏族首领对“所有制”的变革开始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为了维持自己对生产要素(包括奴隶)和财产事实上的占有,通过代表自己利益的国家,制定并颁布了奴隶主私有制的法律。奴隶社会解体、封建社会的产生,也是从井田制、分封制开始的,继而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把土地等生产要素占为己有,最后由代表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王朝,以法律的形式把地主阶级的私有制加以规范和固化。在资本主义宪法里,不也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了吗?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代表垄断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国家,依据资本主义经济不同周期的不同需要,运用宏观干预政策,或者通过收购,把资本家私有制变为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或者通过出售,把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变为资本家私有制。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向世界无产阶级发出对“私有制”开战的号召,并把“消灭私有制”作为共产党人“理论”和“理想信念”的核心[7]286,同时,也把“夺取资产阶级所有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即集中在已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向未来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关键步骤[7]29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也是以英国资本主义社会为典型、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前提,展开自己的理论分析的。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苏联、东欧国家以及我国革命胜利以后,首先没收官僚资本,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也是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对所有制结构进行调整,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述生产关系的内涵和结构时,也都把所有制当作生产关系的基础、作为生产关系结构乃至上层建筑结构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因素来看待。总之,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到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都说明,所有制问题在人类社会的变革和发展中起着基础的、关键的、主导的和决定性的作用。任何阶级、任何国家、任何阶级和任何国家的明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无不把所有制问题提到它(他)们变革社会的首位。可见,《新》论作者在对“英国病”的研究中,把“所有制”问题放在首位,都是前人做过的事情,很难给人新鲜感。

其次,《新》论作者所谓“以新型所有制代替传统所有制”的立论宗旨,也不是什么“新”的创见。从“新”论的内容来看,所谓“新型所有制”,就是“股份制”,或者就是他所设计的“新公有制企业”的四种形式,即经过改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企业、国家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没有国家投资的公众持股企业和公益性基金所有制筹办的企业[2]。所谓“传统所有制”,就是指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通过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然而,《新》论作者所设计的“股份制”经济或“新公有制企业”的四种形式,是不是作者新的“创见”呢?笔者认为,首先,“股份制”就不是。封建社会就有“共同投资、按股分红”的手工作坊。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以来,股份制几乎遍地开花,已存在好几百年,目前已经几乎遍及世界各地。垄断资本主义产生以后,触角伸向世界并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世界各国乃至整个世界经济政治进程的跨国公司,无论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无不是以股份公司的面目出现的。至于“新公有制企业”的四种形式,也是西方世界早已有之,并且至今仍然存在,遍地生长。只要有一点西方经济思想史或西方经济史的常识,只要看一看目前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现实,就不能说上述“新公有制企业”的四种形式是所谓“创新”之作。客观地说,这“四种形式”,不过是把西方企业模式全套搬来,为我国所用而已。其次,《新》论作者所鼓吹的“以新型所有制代替传统所有制”的改革命题,也没有新意。所谓“代替”,实质上是以带有西方色彩的“股份制”经济或“新公有制企业”,代替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由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我国经过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费尽千辛万苦而培育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这种“代替”,早已由苏联东欧国家开创了先例,根本不是《新》论作者的所谓“创新”。不仅如此,这种“代替”,还使好端端的社会主义国家顷刻瓦解,实现了西方国家梦寐以求的资本主义复辟。在这里,也实在看不出“新”论“新”在哪里。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事物是新事物还是旧事物,不能由人们的主观判断而定,而只能由历史和现实来说话。《新》论作者不顾历史和现实,认为他的所谓”新”论及其实现形式是“创新”之作,是不科学的。

二、“新公有制企业”理论的荒谬性

“新公有制企业”理论,不仅在历史和现实上不是什么“新”的事物,而且,就其理论本身来说,也是非常荒谬的。

说“新”论是荒谬的,在于该理论片面解读公有制企业的内涵,用单一的所有制要素替代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丰富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载体和具体实现形式。公有制虽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基础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标志,但从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结构及其特点来说,并不是唯一的标志。表明企业社会主义性质的,除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基本因素之外,还有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的平等而自主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其互助合作关系、企业内部因分工而形成的民主管理关系,以及以上述关系为转移的按劳分配关系,等等。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一个企业如果要保持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除了生产资料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之外,企业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民主管理关系以及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关系,也必须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特点。如果企业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企业管理关系以及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关系变化了,或者企业劳动关系变成了雇佣关系、企业成员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变成了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企业管理关系变成了独裁式和家长式关系、生产成果的分配变为按生产要素分配,那么,这样的企业,无论如何也不能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企业,而只能是名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实质上的私有制企业。或者说,是挂着社会主义公有制招牌的私有制企业。

说“新”论是荒谬的,在于《新》论作者歪曲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论述的内涵。马克思在《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中,对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涵作了极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论述。他说:“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方式:(1)个体占有方式,这种方式从来没有作为普遍现象而存在,并且日益为工业进步所排斥;(2)集体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发展为这种方式创造了物质的和精神的因素……这种集体占有制只有通过组成独立政党的生产者阶级——无产阶级的革命活动才能实现。”[8]264恩格斯在他的论著中,也多次对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涵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界定。他说: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名义占有生产资料”[8]242,“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成公共财产”[9]710,“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10]443。列宁在他的论著中,也多次对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涵作了说明。例如,他在《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一文中指出:“要终止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只有采取一种手段,就是消灭劳动工具的私有制,所有工厂和矿山以及所有大地产等等都归整个社会所有,实行由工人自己进行管理的共同的社会主义生产。”[11]81他还说:“工人阶级要获得真正的解放,必须进行资本主义全部发展所能准备起来的社会革命,即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把它变成公有财产。”[12]183总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主张,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生产资料必须变为公共财产或公有财产,由社会占有或由社会公共占有。然而,怎样实现生产资料“由社会占有”,或者“由社会公共占有”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得很明确,就是通过劳动者结合而成的“自由人联合体”[13]518。

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我们可以对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涵得出如下结论:(1)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生产资料“由社会占有”或“由社会公共占有”的公有制。(2)生产资料“由社会占有”或“由社会公共占有”,就是由劳动者结合而成的“自由人联合体”占有。(3)这种“自由人联合体”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即“国有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4)劳动者结合而成的“自由人联合体”占有制,或者“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以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并不是劳动者个体私有财产的简单相加,如“股份制”之类。(5)劳动者只有结合生成整体即“劳动者联合体”,才能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才能真正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上面的论述,我们也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新》论作者关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及其基本单位“企业”的高论,完全是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的思维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再现。《新》论作者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抱着西方理论和经济模式不放,如此歪曲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述,使人百思不得其解!

说“新”论是荒谬的,在于《新》论作者患了西方“科斯产权”拜物教的综合征。大家知道,科斯是美国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根据地芝加哥大学的教授,是新自由主义的分支——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科斯产权理论的基本观点,可概括如下:(1)市场交易是有成本(即交易费用)的,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2)在交易费用为零时,只要产权初始界定清晰,并允许经济当事人谈判交易,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3)产权初始界定清晰,就是界定到自然人,也就是“私有”。(4)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会对经济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由于私有制企业交易成本低于公有制企业,私有制的效率比公有制高[14]3-4。科斯产权理论,是以私有制为前提,建立在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与西方资产阶级的核心经济理论相比,并没有什么突出的贡献,因而,在该理论提出以后几十年的西方学界,并无多大影响。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这一理论作为西方国家为稳固世界霸权而在全球推进私有化浪潮的战略工具,特别是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和平演变”的新型理论武器,经过精心包装和大肆炒作之后,逐渐热络起来。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以科斯学生和传人自居的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以传播和推广科斯产权理论为宗旨,在我国大陆的许多地方、许多场合,掀起一阵阵推销和传播科斯产权理论的热潮。他多次狂妄地宣称,是科斯派他到香港大学任职的,任务是就近向中国人传授经济体制运行知识,“向外行介绍产权经济学,目的就是引导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向全面私有化的道路,在中国重建私有制”[14]5-6,“中国不放弃这些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工商业的承包困难解决不了”[15]98,“若要发展经济,私产制度是我所知的唯一可靠途径”,是经济发展的“独步单方”“灵丹妙药,稍事推行,就有起死回生之效矣”[15]98。他还利用极其恶毒的语言,否定和攻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建设,说“共产制度在中国也推行了几十年,行不通也是事实”,“共产制度的经济劣迹史无前例”,“共产制度带来的一穷二白”“竟然沦落到今天不堪的地步,是人类的悲剧”[15]103。

对于具有强烈意识形态色彩的科斯产权理论在我国的扩散和恶劣影响,对于充斥着反马克思主义和反社会主义火药味的张五常的种种狂言,我国许多正直而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如吴易风、吴树青、胡代光、何秉孟、程恩富、丁冰等,都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给予了坚决的回击和批判,并以非常明晰的语言,对我国改革开放提出了警示,他们认为,“我国改革开放如果被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所误导,就必定会走向资本主义私有制”[14]23。然而,面对西方科斯产权理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肆虐和误导,《新》论作者作为知名学者,不仅无动于衷,反而在论及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在论及我国公有制企业改革时,言必称希腊,与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传教士和科斯产权理论的推行者相互呼应,认为我国的“国家所有制企业是传统的公有制形式”,“在这种国家所有制下,投资主体是不明确的,产权也是不清晰的,没有具体的投资者对国有资产负责”,“集体所有制企业,名义上财产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实际上这个集体由哪些成员组成,哪些成员对归属于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处置权、转让权等都是不明确的”,“集体所有制只是徒有‘集体’之名而已”[2]。他还断言,“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必须“搞产权私有化”,“产权改革”应是“中国的经济改革的突破口”[6]。《新》论作者的这些言论,与西方新自由主义和科斯产权理论,何其相似!

说“新”论是荒缪的,还在于《新》论作者所设计的关于“产权改革”的实现形式。《新》论作者多次讲道,在中国的经济改革中,“产权改革就要通过股份制来实现”[6]。“股份制”就是“一种新的公有制形式”[2]。对于《新》论作者的这一宏论,笔者很难与之共鸣。首先,关于“股份制”是不是一种新的公有制形式,本文在上面已有所述,在此即不赘述。其次,作为我国国家所有制经济“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也不能说是公有制经济,因为股份制经济在实质上是一种控股经济,其社会性质是由掌握控股权、在企业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经济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作为投资主体,无论是控股者还是参股者,其投资都不改变原来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如果投资主体不是公有制经济(含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股份制企业就不能说是公有制经济。如果公有制经济是投资主体,但只是参股者,股份在企业中不处于控股地位,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不起领导的和决定的作用,这种企业也很难说是公有制经济。再次,即使公有制经济在股份制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起着领导的和决定的作用,如果企业内部不具备平等自主的劳动关系、企业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民主管理关系和按劳分配关系等公有制经济必须具备的特点,那这种股份制企业也不能说是公有制经济。最后,公众持股企业也不能称作公有制经济。这是因为,公众持股,无论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其投入的资金都是公众私而有之,并不因公众投资进入“公共投资基金”或加入“社会保障基金”,就改变其原公众财产的私有性质。既然公众用于持股而投入的资金来自公众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不因通过“公共投资基金”或加入“社会保障基金”这些中间环节而改变其私有性质,那怎么能说公众持股的企业或者“新公有制企业”是“公有制企业”呢?

总之,“新”论的荒谬性,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都是显而易见的。《新》论作者,作为在学界和政界都有很高威望和重大影响的人物,置上述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基本理论于不顾,运用带有折中主义诡辩色彩的形而上学方法,模糊我国现阶段“公”“私”所有制企业的界限,硬把本属于私有性质的股份制企业说成是“新公有制企业”,让人难以理解。

三、“新公有制企业”理论的实质和根源

我们看到,多少年来,《新》论作者运用各种机会,利用各种媒体和讲坛,竭力宣传其“新公有制企业”理论。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为什么?从“新”论推出的过程及其内容即可看出,其目的不是别的,就是为了借我国改革开放之机,实现其“以新型所有制代替传统所有制”[1]之目的。如何实现这一目的?他说得很明白,就是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把公有资产“量化到个人”[16],建立“对属于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处置权、转让权”的“股份制”经济[2]。如何把公有资产量化到个人,建立股份所有者“对属于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处置权、转让权”的股份制经济?他说:通过国有资产重组,把国有企业“卖给私人投资者”或“卖给中外私人投资者”[3]603,建立“公众持股”“国企参股”的“新公有制企业”[2]。然而,这样做的结果,不会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公有制经济受损,甚至导致私有化以至动摇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吗?为了打消人们的这种疑虑,他一再申明,“把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卖给私人投资者”,“这意味着国有经济的货币形态资产增加了,而私人经济的实物形态资产增加了,谁也没有受损失。土地、矿藏、森林、水源也都是公有的,不会影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3]603-604。

《新》论作者关于“新公有制企业”的理论,从理论依据到实施路径和措施,是多么系统、严密和具体!这一理论的标签是多么义正、理顺和不容置疑!包装这一理论的外衣是多么亮丽、奢华和引人入胜!然而,这毕竟只是事情的外表。如果冷静下来进行科学分析,透过现象深入到问题的本质,就会发现,《新》论作者的“新”论,原来是挂着“公有制”的招牌,企图把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向全面“私有化”和“中国特色资本主义”的一篇宏论!

必须指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新》论作者竭力制造舆论,在我国推动“私有化”浪潮的现象,绝不是孤立的。它是国际新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潮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反映,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新出现的既得利益者集团(或新生资产阶级),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拉拢和收买一批所谓知识精英,以维护自己既得利益为目的,为“私有化”造势行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每逢我们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的召开,每逢一项和或一套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出台,都有一批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或所谓专家学者,打着“建议”和“解读”的旗号,利用其接受的各种基金资助,召开会议、举办论坛、发表讲演、著书立说,甚至在全国各级新华书店设立专柜,签名售书,向社会乃至向有关决策部门推销自己的“私货”。

必须指出,我们同《新》论作者关于“新公有制企业”理论的分歧,同他所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潮的争论,绝不是单纯的学术分歧和争论,而是关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方向、道路、路线和方针政策等方面的分歧和争论。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还是坚持以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还是走以“私有化”为核心、由西方新自由主义者设计的经济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这是关系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能否顺利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老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我们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能否永葆革命之青春的原则性大问题。

目前,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引下,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在胜利地推进。然而,前进的道路是不平坦的,还充满着艰辛和坎坷,还面临着诸多危险和不确定性。面对这些危险和不确定性,人们不能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西方国家向我们推销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或思潮,为什么会这样阴魂不散,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受到推崇和得到响应?其根源和原因在哪里?

笔者认为,新自由主义理论或思潮在我国现阶段的出现,并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受到推崇和得到响应,并不是偶然的。联系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惨痛历史,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我们不能不承认,其根源和原因,不仅有国内的,而且也有国际的。

从国内来说,我们是有着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自原始社会解体以来,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有一定程度发展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等不同阶段,虽然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洗礼,但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社会的痕迹。就目前来说,在我国社会中,既存在着封建主义的思想,也存在着西方国家通过其代理人在我国推行殖民统治种下的资产阶级思想。同时,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私营经济的兴起,新的社会阶层(新生资产阶级)的产生,也存在着新生的资产阶级思想,等等。这些剥削阶级的思想,必然要在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关键时期,不时地、顽强地反映和表现出来,败坏我们的风气,腐蚀我们党的肌体和各级政权机构,使在其中工作的某些意志薄弱者和不坚定分子腐化堕落、蜕化变质,成为剥削阶级尤其是新老资产阶级的代理人。这些因素的存在,成为以“私有化”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或思潮在我国生长和发酵的内部因素。

从国际来说,当今的世界,与以往任何时代相比,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更加开放。整个世界,在国际垄断资本主义的主导下,已经成为被国际金融垄断资本笼罩和统治的有机整体。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维持自己的世界霸权,巩固自己对整个世界的统治,除了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从经济上掠夺、政治上控制、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渗透以外,必然会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我国当作对手,加紧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大肆向我国输出新自由主义,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情报,掌握我国贪腐官员和政要的种种劣迹,软硬兼施,迫其就范,使其变成它们在我国的代理人或第五纵队。同时,它们还利用其经济、政治、军事、外交、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的优势,通过经济封锁、政治干预、军事威胁、外交抵制、意识形态渗透等手段,以压促变,妄图把我国变成第二个苏联东欧。西方国家的这些行径,是以“私有化”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或思潮在我国生长和发酵的外部因素。

总之,新老剥削阶级思想的存在,是新自由主义理论或思潮在我国存在和发酵的国内根源,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和平演变及其制造的重重压力和渗透,是新自由主义理论或思潮在我国存在和发酵的国际根源。国内根源和国际根源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呼应,共同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整个经济社会生活施加各种各样的影响,从而使我们党和国家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面临极大的考验。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必须百倍提高警惕,来不得半点松懈和麻痹大意!

四、结论

目前,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影响仍未结束,危机卷土重来的可能性并未消除,世界经济的复苏任重道远。为了摆脱危机的影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动用各种资源,在推行“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同时,正在东欧和中东地区打一场以“代理人”为特点的战争。整个世界复杂多变,矛盾重重,险象环生,各种不确定性有增无减,激烈动荡。在我们国内,各项重要经济指标全面下降,经济下滑压力增大,调结构、稳增长、防风险、惠民生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刻,国际国内的各种因素必然相互交织,各种理论,各种思潮,尤其是以“私有化”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或思潮,必然会通过各种包装,打着各种旗号,利用各种机会,在各个领域,以各种形式竞相表现,必然会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面对这种局面,我们一定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方法,观察一切、分析一切,透过现象认清本质,辨别真假,排除干扰。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牢牢把握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做好规划,定好政策,走好自己的改革发展之路。

[1]厉以宁.我与股份制[EB/OL].(2013-05-02)[2015-12-12].http://copy.hexun.com/153711871.html.

[2]厉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J].经济学动态,2014(1):17-20.

[3]赵智奎.改革开放30年思想史(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4]邓聿文.非常交锋——国企产权改革大讨论实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5:89-124.

[5]张卓元,郑海航.中国国有企业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40.

[6]王庆环.厉以宁回顾光华学院30年[N].光明日报,2015-05-31(04).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11]列宁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2]列宁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4]何秉孟.产权理论与国企改革——兼评科斯产权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5]程恩富.西方产权理论评析——兼论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

[16]徐瑗.厉以宁谈经济改革的争论[J].南风窗,2008(13):24-26.

【责任编辑刘晔】

What is the"New"of the"New Public-owned Enterprises"Theory?

ZHANG Zuoyun
(Institute of Contemporary Economics,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Huaibei,Anhui,235000)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new public-owned enterprises theory derives from the new liberalism theory which will lead th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onto an evil path.The"new public-owned enterprises"are essentially absolute private capitalist economy which does not involve any socialist public ownership.At present,the existence,expansion and fermentation of the new liberalism theory with"privatization"as the core in China have both its domestic sources and its international sources.Th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ources are interrelated and echo each other,which together fire their guns at bo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m institution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s for such theory and thoughts,we must adopt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arxism to observe and analyze them so as to reveal their essence.

"The New Public-owned Enterprises"Theory,"The New Public-owned Enterprises",The Essence,Root.

F270

A

1674-6511(2016)04-0008-07

2016-05-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KS001)。

张作云(1945-),男,安徽萧县人,淮北师范大学当代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资本论》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猜你喜欢
股份制公有制所有制
高句丽土地所有制演变浅探
高等职业教育股份制办学可持续模式探索
员工持股计划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实证分析
建立财务治理机制 推进地方中小型国企股份制改革
从劳动主义的角度对当代中国经济问题的思考
股份制企业如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混合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医院:到底走多远?
刍论社会主义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