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梅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现代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江苏 无锡 214121)
高职教师科研道德规制策略探析
——来自涂尔干道德教育思想的启迪
陈桂梅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现代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江苏无锡214121)
摘要:教师科研道德规制是高职院校学术管理的重要内容,文章解读了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的道德教育思想中的核心要素,并从科研道德规范、奖惩共存机制、教师社会责任感、正当研究价值取向四个方面,提出了促进高职教师科研道德水平建设的策略方法。
关键词:高职院校; 教师; 学术道德; 规制
教师科研道德规制,是指科研利益管理者用符合科研道德规范的手段实现文化目标,是对科研失范行为预防与解决的策略形式,也是净化科研氛围,维护科研公平的重要手段之一。科研规制的程度与幅度取决于科研管理者所处的文化环境和基础条件,是科研管理层面的一种机制保障。高职院校管理者如何规制教师科研道德,如何提高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水平,笔者认为可以从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的道德教育思想中获取启迪与借鉴。
1高职教师科研道德失范行为分析
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科研进步和科研创新,是高职院校科研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与本科院校不同,高职院校的教育目标是为社会培养生产、建设、管理第一线服务的高素质劳动者,科研功能更侧重于技术的应用性和实践效果,特别是围绕中小企业开展的项目开发与设计方面,因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很难出现人为的科研不端现象。问题的纰漏之处往往是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的地方,特别是校内受外在动机驱动生成的科研任务的影响,如学校为提高知名度和声誉,将科研奖励与科研工作量挂钩,驱使全民写文章、写专利等,结果学术风气浮躁,甚至一部分人为了利益弄虚作假。通常,高职教师科研道德失范现象主要表现为:请人代笔捉刀、低水平重复、一稿多投、泡沫学术等,这些知其不可而为之的行为,对学校发展有害无益,将会使本来科研水平就很低的学校,科研工作很难有所起色,更不用说造成科研资源浪费、阻碍科研进步了。因此高职院校管理者在采取措施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的同时,还必须对高职教师的科研道德进行规制,不能在学校集体范围内任由个人意志的自由发挥。
2涂尔干道德教育思想的核心要素
爱弥儿·涂尔干(Emile Durkheim,1858-1917年),法国社会学家,在社会学、哲学、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人类学、宗教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有突出贡献,因其代表作《道德教育》中提出的道德教育思想有着与众不同的思路,进而受到了教育界的特别关注,尤其是他对道德教育中核心要素的深刻认识,对学校开展教育管理工作具有启发意义。
2.1对纪律精神的认识
涂尔干认为“纪律不仅对社会利益而言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工具”,对个人自身来说也是一种福利。对个体来说,“纪律是人性本身需要的。”是用来实现自我的方法,“如果一个人没有能力将自己限制在明确的范围内,那么这就是一种疾病的征兆”。[1]40社会制度的取向是社会利益,纪律对社会也是有用的,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涂尔干认为“如果所有担负的社会功能——无论是家庭功能、公民功能或职业功能——的人都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依规定的方式执行他的工作,那么集体生活就不能和谐地运转。”[1]97通过纪律手段,我们可以学会对欲望进行控制,没有这种控制,人类就不可能获得幸福,而纪律有助于人格的发展与完善,是“反思性个人意志”得以形成的不可或缺的条件。纪律的实施,是通过道德规范的实践进行的,它可以“使我们养成了一种能够支配和规定我们自身的能力,这也是自由的全部实在。”[1]42
2.2对惩罚手段的认识
涂尔干的道德教育思想中并不排斥惩罚的手段作用,他独特地认为“惩罚的功能不是使违规者通过痛苦来赎罪,或者通过威胁去恐吓可能出现的仿效者,而是维护良知,因为违规行为能够而且必然扰乱信念中的良知”;而且“惩罚具有补偿作用,可以纠正因为过错而产生的恶,产生这种补偿作用的,并不是强加给犯有过错的那个人痛苦,……而是他的行为受到了严厉的责备。”[1]42与奖赏相比,惩罚所起的作用大得多,奖赏是奖励智力的手段,而不是奖励“心灵”和“性格”方面的手段,它与成功有关,而不是与道德价值有关;奖赏是“智力文化”的工具,而不是“道德文化”的工具,惩罚能够涵盖人们所犯的全部过错。
2.3对义务感的认识
要产生真正的道德行为,人们必须具备一定的理性精神,理性可以构筑起人的内在精神品格的主体。涂尔干提出“义务是一切道德律令的本质要素”,[1]123道德,是一种义务的道德,履行义务,是为了合乎道德地行动。但是“要合乎道德的行动”,光靠遵守律令和效忠群体是不够的,特别是当人们获得了有关事物更完备的知识时,人们还要尽可能清晰和完备地了解道德行为背后的理由,这就是“理性”赋予人们的“自觉意识”,同时这种自觉意识又为人们的行为赋予了“自主性”,所以人们要严格遵守某些道德规范,必须是人们接受或向往的规范,有了“赞同”的体验,道德行为的义务性才能够真正实现。
3高职教师科研道德规制策略
高职教师科研道德规制是学校理应担当的社会责任,教师是开展教育活动的主体和从事科研活动的主体,教师们发自内心的高尚的道德品质可以直接影响到学生对道德的体验与价值规范的认知。
3.1要制定公认的科研道德基本规范
规范是一种行为方式。“使一个人的举止合乎道德,就是遵守规范的过程”,[1]89要对高职教师的科研道德问题进行规制,规制活动实施的主体,及学校或者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机构在采取价值判断时必须先回答以下问题:科研道德标准是什么?科研道德必须保护的利益是什么,学校利益?经济利益?还是科学利益;依据什么标准划分哪些属于道德领域的观念,哪些不属于道德领域的观念?按照这些观念去做,哪些是正当的?哪些是不正当的?
如果从学校的立场看问题,那么学校首先就应该有一个基本的科研道德规范,这个规范是取得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一致认可的,并且是教师学术活动中用来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学校、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公认的具有权威性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通常科研道德规范的制定是依据我国《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关于教师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例内容确立的,或者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中国科协颁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基本科研规范确立的。义务就是规范,但有时候共同的规范不会事无巨细地规定教师在什么情况下判断应该做什么,这反而给了教师自由的空间,如有的老师既没有违背法律条文,也没有违反道德预先规范,但他的行为是违背科研精神的。如允许没有科研贡献的人参与作品署名;随意攻击他人学术观点等。面对这些问题,道德规范的约束是软弱无力的,良知上的叩问和学校舆论的谴责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尤其是学校舆论的力量,无形中扮演了学术监督的角色,对科研道德的规制起到了弥补作用。因此,我们也就容易理解高校里设置的如校长信箱、学术委员会、民主接待等监督平台的价值和目的。
3.2建立科研奖惩共存机制
开展科学研究是高校教师的工作任务之一,也是提高高校科研影响力和社会声誉的重要手段之一,为鼓励和拉动教师们积极参与科研工作,高职院校相应地制定了奖励教师们科研成果的各种办法,使得科研生活与教师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起来,但是对违背科研道德规范的惩罚机制的建立相对滞后,或者并不是那么条理清晰。有的高职院校对不端行为的约束可能在教师的职称评审或项目申报时有所体现,但很少有学校将这种惩戒诉至笔端,并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呈现给教师。实际上,虽然教师在学术活动或学术会议中也探讨过关于科研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但在实践过程中又是另一番空间和样式。因此有必要在制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同时也建立科研惩戒处罚制度,即在教师的科研活动中树立纪律意识,纪律意味着行为约束和行为的强制执行,当教师的欲望与需求变得过度时,或者教师的科研行为违背了道德规范时,纪律就会转化为一种抵抗力对这种背道而驰的行为进行阻止。所以说,惩罚和纪律约束虽然会让人产生反感,但是“道德是有限制和抑制的功能”[1]134,而且这种限定是“幸福和道德健康的条件”和前提。
3.3增强教师的社会责任感
教师职业具有特殊性。教师的品性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尤其是大众化教育时代,越来越多行业的人在寻求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寻求专业教育的深入和发展,因此大学教师有其特殊的道德榜样示范和教育机会,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功能与作用,耶鲁大学的诺厄·波特在1871年的就职演讲中就曾说过“一个学院里最有效的道德影响力来自于教师的个人品格,……一个高尚的品格再加上学者的智力和成就的尊严就可以成为一种启迪和追求。”[1]21因此,许多高等院校在教师评聘以及教师培养问题上,非常注重教师身上除了专业知识和技术功底之外的特殊魅力——学术道德,一个缺乏道德本性的教师,一个治学不严谨、科研行为不端正的教师,我们很难期待其对学生的科研影响力和感染力。
如何增强教师对社会的责任感,从涂尔干道德教育思想中可以获取一定的答案,即需要教师对科研道德规范的遵守产生自觉意识的义务感,而获取义务感的前提是教师必须理解这些义务产生的理由以及乐于维护权威和尊严的价值。通常,高校教育管理者过多宣传了科研规范的社会价值和思想价值,却很少将规范的执行、义务以及义务不遵守的后果解释给从事科研活动的每一位教师,教师虽然知道利剑悬梁,但很少意识到它的震慑力,更不会去想某一天它会落自己的头上。所以,高职院校在引进教师,尤其对新进教师进行入职培训时,应及时解释《著作权法》《科学进步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后的刑事责任,以及学校对教师不端科研行为的有关管理条例和惩戒力度。
3.4树立正当的科学研究价值取向
声誉是科学研究者的生命,科研不端行为不仅使科学研究者自己名誉扫地,而且从内部腐蚀了研究行为准则,伤害了所有学术研究共同体的事业尊严。“由于中国现代学术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因此中国学者在精神价值上要真正认同或参与到西方学术特有的、独立于一切实用需要的精神王国中去,不要过分注重知识的功利性和实用性,要致力于对抽象学理的追求”。[2]所以管理者们要在学校内净化科学研究空气,用正当的科学研究价值观念引导教师研究群体,让他们真正认识到学术成功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是什么,进而保证科研目的的正当性[3]。
如果科学研究将追求奖项和名誉作为发展取向,那势必造成学术研究病态性和欺骗性的后果。德里克·博克在提到要取得高质量科学研究成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时,指出“高尚的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者们的一种基本常识,科研工作值得去做,理应受到人们的尊重”。[4]因为要获得别人的尊重,所以要遵守或顺从规范。对高校从事科研活动的教师来说,也要有内化于价值观中的基本常识,但是要具备这种常识、要诚实守信,教师首先必须要认清自己在教育场域中所担当的角色和责任,教师可以传播道德知识,但教师不是道德的解释者,也不是立法者,教师和学生一样都要遵守纪律精神和知性精神,并用纪律精神和知性精神约束、指导自己的行为。其中,纪律精神是作为公民的基本道德,也是作为职业人的基本伦理,违背了这种精神意味着惩罚,而惩罚可能来自于法律法规,也可能来自于人群或内心的社会谴责。知性精神是将对社会道德的总体知识和基本规范自主或自觉地付诸于实践的内化态度。
参考文献:
[1]爱弥儿·涂尔干.道德教育[M].陈光金,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40,97,42,123,89,134,21.
[2]范进学.法律与道德:社会秩序的规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10-12.
[3]王又军.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刍论[J].中国高校科技,2011(6):19-20.
[4]德里克·博克.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徐小洲,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61.
责任编辑俞林
Exploration on how to manage the morality of the teachers' scientific research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Based on the Durkheim's education of morality
CHENGuimei
(Centre of Modern Vocational Education Research, Wux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Wuxi214121, China)
Abstract:Managing the teachers' morality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academic management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ore elements of the French sociologist Emile Durkheim's moral education thoughts. From the aspects of academic ethics, the coexistence mechanism of rewards and punishment, the teachers'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right research orient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strategies of promoting teachers' academic morality.
Keywords: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teacher; morality of academy; restraint
中图分类号:G 6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880(2016)01-0004-03
DOI:10.13750/j.cnki.issn.1671-7880.2016.01.002
作者简介:陈桂梅(1977—),女,山东莱阳人,副研究员,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
收稿日期:2015-11-07
项目来源: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2014SJB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