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承秀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系,广西南宁530006)
当下就业形势下我国高职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理性定位与诉求
杜承秀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系,广西南宁530006)
[摘要]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目的的实现离不开对实践性教学的理性定位。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教学、是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的教学、是旨在提升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教学。高职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理性定位诉求高职法学实践性教学应该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应该在法学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外化理论的实践应用,在法律实务演练的基础上凝练总结指导实践规范实践的法学原理,应当以提升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技能为最终目的。
[关键词]法学实践性教学;定位;诉求;法律实务技能
毋庸置言当下中国的法治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一定是迫切的。另外,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国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也离不开法律专业人才所提供的高效优质法律服务,所以中国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应该是很大的。当下中国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一方面是迫切的另一方面是巨大的,但现实的尴尬是法学专业是中国公认的当下就业率最低的十大专业之一。[1]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学专业培养的人才没能够很好地满足或契合法治中国建设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有很大关系。现实的情状是一方面中国近800所院校开设法学专业,每年的毕业生数量庞大,但如此巨大数量的毕业生却无法毕业时马上走上法律实务部门,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适格的法律服务,他们还需要若干年法律实务的熏陶磨炼,才可能胜任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走向实务工作部门真正就业。笔者作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高职法学专业2003级的班主任,该班42名毕业生在毕业的当年就业从事法律实务方面工作的仅仅有6名同学,目前经过十年多,该班毕业的同学们已经有39名同学走向了法律实务部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据笔者在广西区内高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的实际调研中也发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当年的就业率偏低,毕业后的三五年乃至更长的一段时间后,毕业生历经司法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历经法律实务的历练,多顺利地走向法律实务工作岗位。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当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不能够满足或者契合现实社会发展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是造成目前法学专业就业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社会科学的法学,其生命在于实践应用,因此法学专业存在的最显著价值意义在于通过法学专业的历练使得培养对象能够将既定的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知识用来处理现实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运用法律定纷止争,明确法律关系主体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实现法律的指引并规范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社会价值,进而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服务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塑造,服务于中国的科学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美国法学家卡多佐也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2]P113所以,法学专业的价值使命决定了法学专业教学应该是实践性教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该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
为了走出就业率极低的尴尬境地,为了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学专业教学应该合乎法学专业的本质特征,法学专业的教学应该是实践性教学,教学的目的是基于对现行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学习使得学生在毕业的时候即能够运用现行法律规定处理实践问题。
实际上自从中国大学教育恢复法学专业以来,法学实践性教学一直没有完全漠视,学者专家包括法律实务部门的有识之士也十分强调法学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但法学实践性教学展开的至少从今天看来还是十分不好,所取得社会现实成效不大,最明显的表征就是当下中国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能马上上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还是占比很小。所以说,当下中国法学专业一定存在着诸多问题,造成目前法学院校人才培养的质量距离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人才培养的目标还有一段距离。为了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人才培养的目标,为了走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极低困境,为了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准确定位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只有明确了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本质特征及其要求,才可以着手法学教育教学的改革。
只有理性定位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才可以明确其诉求,也才有可能在清晰法学实践性教学需求的基础上施以相应的措施安排,满足法学实践性教学的需求,进而也才有可能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教学目标。我国高教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中就提倡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换句话说,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在我国高教法学教学中践行也已逾二十余年历史,但收效却不尽如人意,“我国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其法律实务操作技能仍然没能得到有效的明显地提升”,[3]P66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成效不大的原因一定是多方面的,但对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定位不准确一定是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没能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过去我们总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专业实践,专业实践显然应该由实务部门的法律服务人员主导,由学生眼观、耳听、心记进而自己操作,教师的参与有限,或者教师较为超然,甚至有时采取了实际上的放羊式,所以学生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没有办法将自己的感性操作升华为理性的指导技艺,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实际效果并没能凸显。那么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应该如何准确定位才可以有助于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目标的实现呢?
(一)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教学
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不能够满足法治社会建设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诉求的前提基础下提出来的革新传统法学教学的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是一种取代传统的仅仅进行教科书知识传授和填鸭式讲授模式的旨在提升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这一教学模式的采用不仅仅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而且在新的法学教育教学理念和培养目标的指导下的法学教学内容等多方面的因应改革,它涉及新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新的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的运用,甚至是新的教学学制安排。总之,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提出并采用对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对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等都将产生极大的变革。但是,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一定是一种教学,而不是单纯的实践活动,它首先或者更重要的是一种教学活动,只是这一种模式的教学活动服务于培养对象法律实务技能的提升或者以让学生掌握法律实践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的教学
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讲解法律规范及法律制度具体内容的同时,一并展示演练该法律规范及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使学生在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学会了法律实务操作,提升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在展示演练法律实务操作提升法律实务技能的同时,一并讲授特定法律实务运作过程中牵涉到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含义、内容。所以,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融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于一体的一种教育教学模式,理论教学与实践性教学在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中是不可截然分割的,是一个完美的整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就是我,我就是你。所以,在当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诉求下,将法学专业教学界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从而认为法学专业的培养应该是先讲授法学理论知识、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传授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要义,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讲解法律实务运行,继而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的教学过程的认识是不合乎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实质的,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就曾经说过:“法律的本质是一体两面的,法律的理论性与法律的实践性是不可偏废的”,[4](P27)源于法律的一体两面性,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应该是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的教学。
(三)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旨在提升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教学
传统的教学包括传统的法学教学重在理论知识的讲授,对法律术语的内涵与外延、法律原则的意义与价值、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其逻辑结构、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等理论知识一一讲解,细致入微,而很少涉及法律规范的适用及实践中法律问题的解决。所以学生在历经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取得了毕业资格后,仍然不知道法律规范是怎样运用处理现实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还需要等到一段时间甚至是较长的一段时间的法律实务训练才可以慢慢上手解决法律实务问题。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提出与应用恰恰是为了克服传统法学教育教学重理论、轻实践之弊端,将理论与实践柔和在一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服务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但应用型法律人才首先应该有着较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明晰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懂得法律规范的假定、处理及制裁,通晓法律规范的适用。因此,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与掌握是前提条件和可靠的保障,但理论知识学习与谙熟的目的最终还是服务于法律实务问题的依法处理。所以,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旨在提升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技能提升的教学。
明确高职法学实践性教学的要求,我们的高职法学教学才有了具体的参照系,才可以找出目前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存在的差距,在此基础上才可以一一采取应对措施弥补差距,实现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目的。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教学、是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的教学、是旨在提升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技能提升的教学之理性定位对高职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高职法学实践性教学应该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
“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所组成的一种人类特有的人才培养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积极自觉地学习和加速掌握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促进学生多方面素质全面提高,使他们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5]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教学当然也应该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符合教学的基本要求,这一理性定位对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其一,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应该在教师的主导下积极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二者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任务。法学专业教学不可能单单由教师唱独角戏,也绝对不可能只是由学生自导自演。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应该在教师的主导下积极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即使将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放置在专门的实务教学场所比如在法院观摩法官的法庭审判,由实践教学的法律实务部门人员来给学生讲解,此种情况下学校的固定配置的该门科目的教师也是必不可少的,也应该在现场指导,需要讲解实践操作中涉及的法律规范、法学概念等的含义本质等理论知识时,必须及时讲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糅合在一起。才可以使得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与法律实践技能的提升同步进行,相得益彰,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二,高职法学实践性教学如同任何教学一样应该有明确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具体指导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是教学活动具有可操作性及具体展开的准绳,教学大纲对教学目的、教学对象、教学时数、教学课程的名称及其所开设的学期、具体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手段、推荐阅读的书目及其前期基础与必要的准备工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使得教师和学生有了明确的预期性,按照教学大纲的指引教学活动才可以有条不紊地展开,也才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每一门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课程都应该有一份对应的实践性教学大纲,既不可以没有实践性教学大纲也不可以只有一个笼统的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虽然是纲领性的文件,但应该做到每一门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课程有一门对应的实践性教学大纲。
其三,法学实践性教学应该有教学的评估考核指标。自从引入中国法学教育教学以来,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比如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法律情景剧场教学模式等也已经有二十年的中国发展史,在中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规范化发展中,一个值得关注的议题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对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进行评估考核,法学实践性教学评估考核指标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包括了对学生进行评价的评估考核、对法学实践性教学教师的评估考核和对高等职业院校的评估考核三类评估考核指标组成。我国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尚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估考核体系,教学的好与坏几乎不存在结果上的差异,只要有法学专业的这一环节就完事大吉了。实际上教学的评估考核指标对教学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教学评估考核指标具有及时收集教学信息、互动反馈教学意见、实际反映教学价值、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以及反映开设实践性教学高职院校存在的意义等价值,法学实践性教学评估考核指标对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不可或缺的,应该抓紧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学实践性教学评估考核指标。
(二)高职法学实践性教学应该在法学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外化理论的实践应用,在法律实务演练的基础上凝练总结指导实践规范实践的法学原理
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的教学,必须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输与法律实务技能的提升柔和在一个教学单元中共同完成,不可割裂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联系。这就要求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教学过程中时时刻刻秉承理论与实践合一并行的教学理念。当然,基于人们认识事物、接受事物的规律,有的时候我们需要先从理论入手,而有的时候我们可能先着手实践,先从理论入手的,在理论传输完毕时应该将该理论付诸实践,分析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性问题,切不可理论讲授完毕,就告结束;同样,先从实践着手的,在叙述、观摩、演练完实践之后,需要马上寻求指导实践、决定实务操作的法学理论与法律规范,探究法律规范背后深层次的伦理与客观规律。比如针对民法的不当得利制度进行实践性教学,由于不当得利是日常民事生活中并不鲜见的一个社会生活现象,没有学习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理论知识及其法律规定的同学们针对不当得利现实案例,也可以基于传统的公平争议理念,给出解决问题的观点与意见,在这种情形下针对不当得利法律制度进行的实践性教学就可以先从实践着手,通过选择并经过加工改编的教学案例,询问学生解决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的对策与方案,接着再讲授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学原理,然后再对照校正学生的案情解决方案。再比如针对行政法之行政听证制度进行实践性教学,率先从实践着手学生就会一头雾水,茫然不知如何处理,因为行政法之行政听证制度是基于正当程序法律理念而主观设计的法律制度,在没有讲授法律关于行政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学理论前,是无法运行展开行政听证制度的,所以应该先从理论着手,讲解完毕理论后,再布置案例让学生动手操作,在操作过程中谙熟理论知识,并反观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中有没有存在的问题,进而探究法律制度完善的对策,更好地服务于实务法律问题的妥当解决。
(三)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应当以提升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技能为最终目的
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旨在提升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技能提升的教学,这一理性定位要求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应当以提升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技能为最终目的。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是理论与实践柔和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教学,但在理论传授与实务技能提升的关系上,理论的传输讲授是手段,实务技能的提升是目的,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通过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具体内容的掌握及其背后原理的理解,服务于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的提升,服务于将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规范社会关系主体的行为。“法学本来就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其中的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区分只是相对角度不同而已。法学教育教学也本来就应当是以实践应用为方向,或者说,法学实践性教学实际是法学的学科本质所决定的。”。[6]但是法律实践或者法律实务操作并不是可以通过实践探索或者个人摸索即可以掌握的技能或技艺,这是因为法律规则绝对并非是社会生活本身,法律关系也绝不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人们在处理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抽象化的产物,由大量抽象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组建起来的法律规则体系是无法经由个体单独的社会实践掌握的,况且在法律规则体系内,有一部分法律规范还带有十分明显的意志性,是掌握立法权的立法主体群体意志的体现及实现,因此法律实务操作的展开必须在熟悉法律规范规定,并需要理解规则背后的原则和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理解规则和正确地运用规则处理法律问题。显然要做到这一点离不开法学理论的学习,离不开教师的法学原理讲授与法律规范分析,只是法律理论的传授服务于学生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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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邓建民、李芽.论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完善和更新[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0).
[6]衣庆云.实践性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J].航海教育研究,2010(2).
[责任编辑:菁红]
[作者简介]杜承秀(1972年-),女,汉族,四川南部县人,法学硕士,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事法学与诉讼法学。
*[基金项目]2015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当前就业形势下高职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科学设计与选择”(项目批准号:桂教职成[2015]22号)。
[收稿日期]2015-11-28
[文章编号]1008-8628(2016)01-0119-05
[中图分类号]DF815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