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假设因果关系探析

2016-03-16 13:02汪波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类型化

汪波平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侵权法上假设因果关系探析

汪波平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假设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而有趣的问题,古已有之,争论不休,如今仍未达成共识。假设因果关系不是因果关系层面的问题,而是从损害层面展开的,其可否对赔偿责任予以修正取决于损害的本质和损害计算时间的设定。损害性质、损害计算时间点、假设原因性质不同,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范围修正程度也不同。

[关键词]假设因果关系;损害;假设原因;类型化

Analysis on Hypothetical Causal Relationship of Tort Law

WANG Bo-p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Law,Chongqing 401120)

[Abstract]Hypothetical Causal Relationship is a complex and interesting question,it ancient debate,now still has not reached a consensus.Hypothetical causal relationship is not a problem on the level of causality,but from the damage level,it can for the rectification of liability depends on the nature damage and damage the computation time of set.The difference of nature of the damage,damage calculation time point,nature of the suppose reason,hypothetical causal relationship the damage degree of range correction is also different.

[Key words]Hypothetical causal relationship,damage,suppose reason,typing

一、问题的提出

假设因果关系,又称修补因果关系,在英美法上与之对应的是超越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已经导致损害的发生,然而即使没有此行为,同样的损害结果也会因为其他独立事由而发生,其他事由包括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为,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不可抗力、威胁、受害人或者客体自身的内在特质等。[1]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学家就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探讨,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收录了罗马法学家对“奴隶案”的讨论,德国和法国学者对此问题发现较早,但少作深入系统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早有论述。经过各国和地区学术界的争论,对该问题尚未达成一致见解,所涉情形之复杂可见一斑。而假设因果关系在我国大陆地区未引起足够重视,研究者甚少,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真实案例时法官无所适从。据此,笔者在国内外已有研究基础之上,系统总结相关研究成果,并阐明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展开阐述之前,先列举几个案例,这些案例将在后文中反复用到:

案例一:某甲给某乙的马匹下了致命慢性毒药,在马匹毒发死亡前,某丙纵火焚烧马厩,马被火烧死(以下简称“马匹案”)。

案例二:某甲砸碎酒店玻璃,不久后,某乙炸毁了酒店,所有玻璃都损毁(以下简称“玻璃案”)。

案例三:某甲在给自家地里玉米喷药时,药水漂到邻地某乙的西瓜地里,造成西瓜大面积受损,某乙请求赔偿,在一审判决前,一场洪水将玉米地和西瓜地全部冲毁(以下简称“西瓜案”)。[2]

案例四:某甲将钱款交付某乙,嘱其存入指定银行,某乙据为己有并肆意挥霍,指定银行随即破产且导致钱款存入银行后亦将丧失殆尽(以下简称“存款案”)。

案例五:某堤坝因连日暴雨即将崩塌,在崩塌之前,某甲无奈开闸放水,洪水冲毁附近小村庄(以下简称“溃坝案”)。

案例六:某甲致某乙后背受伤,致其只能从事较轻的工作,然而在赔偿诉讼之前,某乙发现自己染上了一种背部疾病(与甲的行为无关),并将因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以下简称“后背案”)。[1]

这些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损害结果已因某一侵权行为而实际发生,然而即使没有该侵权行为,同样的损害结果也会因为后一事由而发生,后一事由可能在不久的将来现实发生,也可能因为先前行为的发生而被阻断。在这一关系中,实际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称为真实原因,将来发生或被真实原因阻断的原因称为假设原因。假设,顾名思义,即并未实际发生,只存在于人的观念里。假设原因或者假设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原因事实也能导致损害发生,但该原因事实不是损害发生的真实原因,二者之间没有真实的因果关系。

假设因果关系,从字面上来看似乎是因果关系之一种。实际上,最初探讨该问题的学者也确实是从因果关系层面考察。德国国家法院判例最早将假设因果关系归入“因果关系”领域,后来判例学说一致承认其为“损害”存在与否的问题,目前德国主流观点认为假设因果关系是损害的可归责性问题。法国法和英国法上自始至今认为其属于“损害”问题领域。[3]P195-196在假设因果关系中,真实原因一旦造成损害,损害赔偿责任即已确定,作为其责任基础的因果关系进程也已完成,包括假设原因在内的其他任何事实均无从影响这种既存的因果关系状态。同时,由于损害已经发生,假设原因不能再引起已经发生的损害,所以它和既有的损害之间无法建立起新的因果关系。[4]由此可以得见,假设因果关系中因果关系明确,是为真实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假设原因无法影响既存因果关系,也不能与损害结果之间产生另一因果关系,假设原因与因果关系没有任何联系。在这种意义上,假设因果关系问题不属于因果关系层面的问题。在假设因果关系案件中,假设原因可以导致同样的损害,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只是将损害提前,这意味着受害人必将遭受损害,如果不考虑假设原因主张损害赔偿,这对赔偿义务人来说似乎不公平。如“西瓜案”中,某甲的行为导致西瓜大面积受损,随后的洪水导致西瓜全部毁损,某甲的行为将西瓜受损的进程提前了,但是洪水是某乙应该承受的风险,由某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有失偏颇,其可否因此主张赔偿责任减免就是假设因果关系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说假设因果关系问题涉及的是损害层面的问题,具体指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和赔偿的范围能否被假设因果关系修正。

二、损害与假设因果关系

对假设因果关系的认识从“因果关系”层面转为“损害”层面,它围绕着先前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的计算是否会因为已经或将要发生的事实亦将造成同一损害而被限缩或免除,进而限缩或免除先前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要明确上述问题的处理规则,首先要弄清两个基本问题,即损害的本质和损害计算的时间点。

(一)损害的本质

何谓损害?这本身就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而且很难达成共识。德国民法典没有界定损害的概念,它的损害概念建立在蒙森的假设差额理论之上,之后德国法学家又提出了“具体损害说”。这两种学说各有优劣,现今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吸收了假设差额理论的大部分内容,但同时更为关注受害人财产具体构成的变化和具体权益所遭受的事实上的破坏。

1“.差额说”

“差额说”,又称“利益说”,该说认为损害只是两个数额之间的差额——假设损害事件没有发生时受害人应有的财产总额与损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当前的财产总额相减的差额。[1]“差额说”判断损害存在与否的依据是受害人财产总额抽象意义上的变化,至于受害人哪项权益遭受何种损害不在考量范围。“差额说”反映在假设因果案件中,会带来一些不公平的结果,因为虽然真实原因导致了损害,但是假设原因原本或在将来也必定带来同样的损害,受害人的财产总额并没有因为前一行为遭受额外损害,没有损害,也就无所谓赔偿责任了。如“存款案”中,假设某乙没有将钱款据为己有并按指示存入银行,银行破产钱款丧失。不考虑其他因素,此时某甲应有的财产总额与某乙侵占钱款后某甲当前的财产总额差额应为零,某甲没有损害,某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有违公平正义。此外,“差额说”需要考虑损害发生时至计算时影响受害人财产总额变动的所有因素,对已经发生或者确定会发生的假设原因便可以作为影响损害变动的因素予以考虑,修正赔偿范围。

2“.具体损害说”

德国学者欧特曼、努纳尔、韦尔伯格提出“具体损害说”,认为损害的发生伴随身体受伤、物之毁损等客观现象,这种对人身或者具有财产价值的财物之侵害本身就是损害。[3]P124-125德国的学说和判例还进一步区分了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前者包括客体损害,即被侵害的客体自身由于侵害行为的作用而产生的不利益及其在客体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形成的负担;后者包括财产结果损害,即被侵害的客体自身之外由侵害行为所引发的受害人的其他不利益。[1]如“后背案”中,某乙背部受伤是客体损害,因受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导致收入的减少是侵害行为所引发的其他不利益,属于间接损害。根据损害发生进程的不同,损害又可分为终局性损害和持续性损害。终局性损害一经发生既完成,损害即确定,在随后的时间中损害不会增减,如摔碎花瓶。持续性损害是指在一段时间内不断累积的损害,典型的如导致收入损失的身体伤害。损害的性质不同,假设因果关系对其作用也不同,可修正范围有所差异。

3.假设因果关系的修正作用

在假设因果关系中,真实原因的发生导致直接损害的确定,这种损害通常是终局性的,可能在当时立即产生,也可能在一段时间之后显现出来。终局性的直接损害不能为假设因果关系修正,因为在假设原因发生时损害已经确定,它不能对既有的损害产生影响,只会在损害的基础上加重损害或者产生新的损害,但这已与真实原因无关。直接损害也可能是持续性损害,如“马匹案”中马中了慢性毒药,它对该马的身体伤害是渐渐产生的,在这段时间跨度内马客体价值的减少就是损害。持续性的直接损害也没有假设因果关系适用的余地,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损害仍然只是前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假设原因并没有对此损害产生作用。某丙纵火烧死的是一匹已有损害、贬值的马,这种损害在纵火行为之前已经存在,他对之前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某甲承担,如此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间接损害除导致收入损失的身体伤害这种典型的持续性损害外,也有终局性损害,如“西瓜案”中卖出西瓜的收益损失。计算间接损害应当考虑假设原因,对损害予以限缩。假设原因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必然发生,虽然不能对直接损害再起作用,但因为它实质上能产生直接损害,直接损害导致间接损害的风险应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公平分配。如“后背案”中,某乙背部疾病是自身生存中应当承受的风险,不能因为有侵权行为的存在,而把风险都转让给某甲,赔偿范围应予限缩。所以,假设因果关系对间接损害可予修正。

(二)损害计算的时间点

损害计算的时间点是指判断损害存在与否、损害程度与损害大小的时间标准。从损害发生至赔偿给付的时间段内,损害并非一成不变,如财产的增值贬值、受害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收益等,因此需要考虑损害发生后影响损害变动的事实能否影响赔偿范围,这取决于损害计算时间点的设定。可以影响损害计算的时间点在理论和实践上大致有三个:损害发生时、损害计算时、赔偿给付时,而损害计算的时间点的设定与立法所持的损害观念有关。[1]立法上通常设定为损害发生时或者损害计算时。

1.损害发生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从“损失发生时”的表述可得知我国财产损害计算的时间点为损害发生时。不仅财产损失按照这一时间标准,人身损害也是如此。通常情况下,人身损害的结果会随着侵权行为的完成而立即确定,这时侵权行为完成的时间即损害发生时间,也可能会在行为完成后经过一段时间才显现出来并达到稳定状态,如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伤残结果经过一段时间才出现,就将“定残”的时间确定为损害发生的时间。

2.损害计算时

德国法受假设差额理论的影响,一般将损害计算时作为损害计算的时间点。《德国民法典》第249条第1款规定:“损害赔偿义务人必须恢复假如没有发生引起赔偿义务的情事所会存在的状态。”[5]根据“利益说”,这里“假如没有发生引起赔偿义务的情事所会存在的状态”是与“受害人的现有状态”相对应的,“现有状态”至少是在诉讼进行中的状态,诉讼之前或之后的状态是先前状态或将来状态。德国诉讼实务中损害计算时间点为事实审的最后一次口头辩论结束时。在英国法上,法官也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法庭必须关注作出裁断时受害人的具体状况,考虑在首次侵害事件发生后存在的任何进展。[1]

3.假设因果关系的修正作用

损害计算时间点的不同,决定了影响损害计算因素的不同。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至损害计算时间点之前的因素在确定损害范围时会被考虑进去,此点之后的因素对损害计算没有影响,因此,假设原因能否修正损害范围就看其发生时间是在损害计算时间点之前还是之后。损害计算时间点越往后推移,假设因果关系的修正作用就越大。德国法采损害计算时,侵权行为发生至事实审最后一次口头辩论的时间跨度比较长,只要发生假设原因,当事人都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进而限缩损害范围。与德国法相比,假设因果关系在我国法律上和实践中难以发挥修正作用,损害发生时通常为侵权行为完成时,这一时间过短,以致此后的假设原因都不能被考虑进去。“西瓜案”根据损害计算时间点的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而从判决的社会效果来看,依据德国法考虑洪水导致损害这一事实以限缩侵权人的责任无疑更能为社会大众所接受。

三、假设原因与假设因果关系

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赔偿范围有修正作用,在具体分析作用大小时必须考虑不同的假设原因。对假设原因类型化,有利于保持相同情形处理上的一致性,在同一类型内讨论同一问题,能形成普遍规则。假设原因包括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为,不可归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威胁、受害人或者客体自身的内在特质等。

(一)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为

无论是德国还是英美国家,主流的学术观点及判例都认同:如果假设原因是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先前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人便不能依据假设原因主张限缩其损害赔偿责任。[1]究其原因,当真实原因未发生时,假设原因必然导致同一损害,受害人可据以对假设原因的侵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而在真实原因发生导致损害并阻却假设原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受害人不能对假设原因的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为避免权利人自己承受权利遭受损害的风险,真实原因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如“玻璃案”中,酒店玻璃是某甲砸碎的,即使某乙的爆炸行为会导致所有玻璃毁坏,但对于某甲损坏的玻璃而言,其仅是前一侵权行为造成的,与后一行为无关,在计算损害时,不考虑爆炸行为,由某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真实原因与假设原因发生时间先后不同,可能需要考虑假设原因。如“马匹案”中,某乙的纵火行为是真实原因,某甲的下毒行为是假设原因,毒药对马的身体已经造成损害,实际上某乙杀的是一匹客体价值贬值的马,在计算某乙的损害赔偿范围时,就应该考虑毒药对马的影响。不过,这类案件也可以当做假设原因为客体自身的内在特质类型来处理,这说明类型之间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假设原因的性质。

(二)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为或事件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当假设原因为不可抗力时,要区分损害的性质,对于真正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害,假设原因不对其有修正的可能性,如果同时存在间接损害,则通常予以考虑。如“西瓜案”中西瓜卖出后的收益损失,这是一种可得利益的损失,在未来是否实际获得还存在不确定因素,当发生虫害、洪水这类自然事件时,受害人就无法获得这种利益,其应当自行承担风险。该案中,某乙可以对瓜苗费、化肥费以及前期投入的人工费用主张赔偿,如果将收益损失也考虑在内,就打乱了风险分配的格局,某乙实际上获得了一个类似于保险人的地位,这对某甲未免不公平。

2.威胁

假设因果关系中的威胁是指虽然受损标的原来没有瑕疵,但是在受损前已因其他原因而遭受危险之威胁。[3]P205此时,造成损害的行为为真实原因,而构成危险之威胁是假设原因。如“溃坝案”,堤坝面临崩塌的危险,附近村庄同样面临着被淹的危险,某甲开闸放水的行为整体上没有造成损失,因为村庄难逃被淹的命运,损失在所难免,而开闸放水反而能防止堤坝的崩塌,减少损失。所以,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是考虑了此种假设原因的结果,故危险之威胁对损害赔偿具有修正作用。

3.受害人或者客体的内在特质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如果已经存在某种状态或者在持续性损害中发生某种状态,并且这种状态已造成客体价值的减少或者事实上剥夺了取得利益的可能,那么侵权人侵害的就是价值贬损了的客体,在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时,就要考虑已贬损的价值。[4]如“后背案”中,某乙染上背部疾病,这是人生存中必须忍受的突变,由此导致丧失工作能力进而收入减少的损失也应由自己承担。某甲的行为将损害提前了,因此他只需对其行为时到疾病致残时这段时间内乙的收入损失负赔偿责任。又如甲杀死乙的一只患有重病的名犬,在衡量这只名犬的价值时,就要考虑其患病的事实。

4.想象的合法行为

假设因果关系有一种特别形态,即纵使赔偿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行为,结果仍然会产生相同的损害。如货车慢速超越脚踏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而骑脚踏车者醉酒倒伏在地被车碾毙,后发现即使保持安全距离也避免不了损害。又如拆迁队未取得许可经行拆除一违章建筑,后查明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也会被许可。解决此类假设因果关系问题,判断假设原因是否影响赔偿责任的成立和范围,需要考察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保护何种法益。前案中,交通法规规定超车需要保持安全距离,目的在于维护交通安全,违反行车规定,当然要受处罚,但其保护意旨应不及于自杀而撞车或者类似于酩酊大醉而撞车的人,货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可予修正。[3]P210后案中,行政法规规定行政主体“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免受侵害,如果允许违法行为通过后续行为而修正,那么行政秩序就会紊乱,人民利益无从保障,行政法制定的目的则无法实现,拆迁队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因此,依据立法目的,如果立法目的在于规范行为人,则该假设原因不能产生修正作用;如果立法目的并不在于保护具体损害,那么该假设原因就能产生修正作用。

四、假设因果关系的修正规则

(一)基本规则

从上述分析可知,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范围的修正大致遵循下列基本规则:第一,真实原因造成了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如果存在导致同一损害的假设原因,直接损害的计算不考虑假设原因,间接损害将假设原因考虑在内。第二,真实原因造成了终局性损害,如果存在导致同一损害的假设原因,确定真实原因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考虑假设原因;真实原因造成了持续性损害,如果假设原因加重损害或者在持续性损害中出现假设原因导致同一损害,真实原因侵权人对加重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假设原因发生之前的损害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假设原因发生之后的损害可在一定范围内修正。第三,真实原因发生时至损害计算时间点之前的假设原因在确定损害范围时会被考虑进去,此点之后的假设原因对损害计算没有影响。第四,如果假设原因属于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为,真实原因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受影响;如果假设原因属于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为或事件,则假设原因一般对真实原因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有修正作用。

(二)例外情形

有原则就有例外,如果适用上述规则会导致不合理的社会效果或有违法律意旨,那么规则就应予以突破,下面分别介绍例外情形:

1.如果真实原因侵权人负有返还、偿还义务或者交付义务,则即使有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假设原因存在时,假设因果关系也不能修正真实原因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存款案”中,乙不能依据如按指示将钱存入银行,银行破产钱款同样丧失的理由主张免责。同样,盗窃者盗窃财物,后房屋失火被烧毁,盗窃者不能依据纵使财物未被盗财物也将因火灾而灭失主张免责。假设因果关系修正效力限于真实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及于返还、偿还义务或者交付义务。

2.如果适用规则将违反公平正义的观念或人类道德情感,那么规则就不予适用。最极端的一个案例是,不能因为“人固有一死”,就认为死亡者的丧葬费由其继承人承担,侵权人可以据此拒绝赔偿丧葬费,仅赔偿受害人提前死亡期间丧葬费的利息。[6]这有违公平正义的观念和人类道德情感,如此,侵权人的侵权成本降低,反而助长了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

3.在“想象的合法”类型的假设因果关系中,要根据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的立法目的判断假设因果关系对赔偿范围能否修正。如果立法目的在于规范行为人,要求其必须遵守法律,那么真实原因侵权人违反法律的行为应予处罚,假设因果关系对真实原因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予修正。如果立法目的不在于规范行为人或者虽然在于规范行为人但是不及于特殊情形,那么真实原因侵权人至少在特殊情形内的赔偿责任要考虑假设因果关系。如上述“超车案”和“拆迁案”中,就分别从立法目的违反与否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五、小结

假设因果关系是损害层面的问题,涉及的是损害赔偿的成立和范围能否被假设因果关系修正。在假设因果关系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与损害的本质、损害计算的时间点、假设原因的性质有关。其中,损害的本质决定了某项损害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损害,侵权人的赔偿

责任是否成立;损害计算的时间点关乎损害范围的确定,此点之后的任何因素都不能对损害范围产生影响;假设原因的性质不同,假设因果关系的修正作用也将不同。我国侵权法上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又可分为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损害概念并不清晰,而假设因果关系在间接损害中能发挥作用;损害计算的时间点为损害发生时,这就限制了假设因果关系进入损害计算的考量范围。根据填补损害的法理和损害风险的分担机制,我国应该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假设因果关系的修正作用,确定损害的本质,适当调整损害计算的时间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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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袁文报.李某该承担什么责任[N].人民法院报, 2006-08-21.

[3]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

[4]黄文煌.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J].中外法学, 2011(3):51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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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72.

[责任编辑:蒋庆红]

[作者简介]汪波平(1992-),女,安徽省桐城市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专业:民商法,研究方向:民法。

[收稿日期]2015-11-16

[文章编号]1008-8628(2016)01-0114-05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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