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创新模式和推进思路

2016-03-16 12:10
关键词:融资金融政府

刘 立 枫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8)



公私合作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创新模式和推进思路

刘 立 枫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8)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网络技术与传统金融模式相结合而形成的全新金融发展模式。随着公私合作模式(PPP)的不断引入,加强PPP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能够进一步拓展社会融资渠道,满足不断扩大的社会融资需求,有效推动利率市场化发展,加快金融脱媒,同时也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减少系统性风险。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结合PPP模式中存在的监管障碍和法律法规效力较低、投资收益吸引力不确定等实际问题,应通过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PPP项目监管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强化相关政策配套支持等手段,有效推进PPP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实施“P2P+PPP”和“众筹+PPP”等金融创新模式。

PPP模式;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公私合营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加速了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政府要想更好地发挥对于市场的计划调节职能,就必须继续转变现阶段的政府职能,面向市场,借助网络技术,创新融资模式,有效解决财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融资问题。在政府推动下,公私合作(PPP)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的模式,能够有效地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对于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对公私合作模式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探讨创新金融模式的现实路径,以期为缓解政府财政困境,进而加强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的资金保障机制建设提供决策建议。

一、“公私合作模式”和“互联网金融”概念

在探讨公私合作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这一课题之前,首先应对“公私合作模式”和“互联网金融”概念进行解释,因为这是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前提。

(一)公私合作模式概念界定

公私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写为PPP)是指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我国目前大力推广的是广义PPP,包括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等多种运作模式。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把PPP理解成一种融资手段,而应该把PPP看作一种市场化、社会化公共产品供给方式,是创新发展的一种“新引擎”,这种模式应被赋予新内涵[1]。从宏观上看,PPP模式的实施代表着国家治理方式的改变。过去政府是全能型政府,现在要构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和高效政府,政府和市场要平等合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概言之,PPP模式是政府公共服务管理模式的创新。

PPP具有五个特征:其一,公开竞争。即通过公开公平竞争选择最有能力的社会资本。其二,把风险和收益挂钩,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其三,全生命周期合作,即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进行整体优化。其四,做到按效付费,将项目回报机制与绩效挂钩。其五,公开透明,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开而加大资金使用的安全风险系数。基于这些特点,作为政府与市场互动协调发展的连接器,创新发展的转换器、推进器,PPP模式日益活跃起来。

PPP模式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PPP是一种全新的项目融资模式,即通过项目进行融资。项目通过政府的扶持而获取的效益,以及直接经营获取的收益,可以进行贷款的偿还,而贷款的重要保证来自政府给予的承诺和项目公司的资产实力。第二,民营资本借助PPP融资模式,能够在项目运行中更多地发挥作用,进而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有效地提高收益效率。同传统融资模式相比较,PPP融资模式优势更为明显。民营企业同政府部门通过签署协议,开展共同合作,共同负责整个项目的运作及收益。遵循PPP融资模式规则,可逐步减少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并且可以在项目中加大先进管理措施和技术的引进,保证对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的高效控制,最终使民营企业和政府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这种合作对于节约项目建设时间、控制运营资金成本以及降低资产负债比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第三,PPP模式能够保证民营资本的收益性,即保证民营企业获取足够的收益。民营企业进行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回报,进而偿还贷款。利用PPP模式,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下,能够给予民营企业部分补助,比如说贷款担保、税收优惠等等,从而有效保证民营企业的收益,促使民营企业积极投入到基础设施等项目。第四,PPP模式不仅能够帮助政府承担前期建设阶段的风险和投资负担,并且有利于将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提升上去。首先,PPP模式可以帮助民营企业与政府公共部门联手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次,项目融资如果由民营企业负责,为增加项目资金数量提供一定的可行性,有利于使政府资产负债率逐步降低;最后,能够有效帮助政府部门节省资金,将部分风险转移到市场中,降低政府风险承担。而合作双方还可以达成长远的合作目标,进而不断提升和优化社会服务质量[3]。

(二)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界定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开展资金支付、融通以及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业务模式。需要说明的是,互联网金融并非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的简单相加,而是以相对安全和先进的网络技术为依托,在被用户所了解和接受后,自然地为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新需求而衍生出的一类全新金融模式,是在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相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创新模式[4]。

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其一,较强的金融资源获取能力。在实践中,传统的金融机构并不能充分地满足企业与个人客户的业务需求,从而使得部分客户对银行产生了较为强烈的排斥情绪。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则能够突破传统银行业对各类业务的地域限制,转而从互联网中寻找符合自身需求的金融资源,较好地满足自身的金融需求。其二,交易信息比较对称。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中,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时,大都具有较高的信息成本,从而导致其所获收益与投入成本的匹配性较差。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可利用互联网开展全面的信息搜集工作,从而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情况与债务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分析,在降低金融业务信息风险的同时,也使交易双方的相关利益得到可靠保障[5]。其三,有效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在传统金融业务中,资金需求方无论是寻找融资渠道还是递交融资申请,均需要较长的时间,而资金供给方也难以寻找到具有良好前景的投资项目。而互联网金融则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了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信息甄别和投融资场所,在获得较好的去中介化作用的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金融业务的拓展效率。

2013年至今,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走过了三个年头,互联网金融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且发展出许多不同的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模式、P2P及众筹模式、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模式以及信息化金融机构模式等四种[6]。其中,与PPP密切关联的主要是P2P及众筹模式。P2P是指以拍拍贷、人人贷以及支付宝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个人之间的借贷;而众筹是互联网上以创投圈、股权融资和追梦网为代表的互联网融资活动。两者的本质都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和中介进行的金融融资活动,属于民间借贷活动。这种模式主要是针对互联网上的信息不均衡,它们借助信息连接使这种不均衡尽可能地减小。该模式的主要社会价值在于有效促进个体资源的流动,大大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同时对社会信任体系的完善也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二、PPP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传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丰富银行业务就是增加用户,因为开展业务的基础是用户。而互联网金融模式无疑是金融机构扩展客户的最佳途径。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为用户提供更为方便的操作程序和更加丰富的业务内容,同时可以提供个性化的新颖服务,进而吸引到更多的用户。而PPP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也是当前金融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第一,在城镇化和基建投资规模逐渐扩大的背景下,巨大的融资需求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焦点问题。一方面,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很大部分是依靠“卖地”,即“土地财政”,但是在人口红利已到谷底、地产周期面临拐点的背景下,“土地财政”难以为继。另一方面,信贷刺激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在中短期地产投资不尽如人意的形势下,基建投资是稳增长的重中之重,急需大量资金的投入。而调结构与稳健货币政策的基调也使得信贷扩张的老路难以为继。在此背景下,PPP模式可加速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从而有效缓解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7]。

第二,PPP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结合,能够进一步拓展社会融资渠道。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及时性的特点,便于信息的快速传播,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智能化,使得互联网金融同样具备上述优势,能够对市场主体的金融需求进行深层次的挖掘、激发,同时根据不同资金拥有者的情况,针对不同的金融需求,提供多方面的更加优质快捷的服务。这是传统金融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而将PPP与互联网金融充分结合,双方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内容辨别、定价和交易等程序,既减少了传统中介机构的介入,节约了交易成本,避免网点运营或者垄断利润的减少,又便于资金拥有者突破束缚,在网络平台中挑选自身所需的金融产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增加交易成本。金融投资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使普通居民能够参与到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来,促进碎片化理财的实现[8]。因此,互联网金融参与社会资本的整合,可以实现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最大化,进而促进社会融资渠道的拓展和丰富。

第三,引入PPP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减少系统性风险,从而推进财政改革,进一步细化预算,有效化解地方债务,将隐性债务变为显性债务。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政府信用的隐形担保直接转化为企业信用或项目信用,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延长融资期。将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财政义务纳入预算管理,既可以满足预算改革主张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又能使中央政府充分了解当地的政府债务情况。

第四,推动利率市场化发展,加快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模式在其交易程序上更加在乎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愿,更符合市场化经济的规则[9]。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毋庸置疑起着基础性作用,与此同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度还需要进一步降低。而要降低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涉度,创造合理的利率市场无疑是一个有效的途径,而互联网金融模式恰好可以对市场的利率进行有效的控制,借此可以有效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以其高效率、人性化和低成本的特点,迅速占据了巨大的市场份额,进而也有效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

三、互联网金融结合PPP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如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等快速崛起。然而电子银行的发展与目前的主要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还有很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电子银行在计算机方面的技术过于单薄,受众面过窄,致使电子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发展举步维艰,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的要求,故此需要对现行的体制和发展模式做出双向创新。而互联网金融与PPP模式相结合除技术瓶颈外,还存在着如下障碍性因素,亟需加以解决。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较多监管障碍

现阶段,我国相继出台多项相关政策,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尚未给予足够重视,导致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常常面临监管不明以及立法不到位的问题[10],更有甚者,还会出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致使互联网金融在融资以及公开发行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障碍甚至法律风险。PPP和互联网结合的金融模式,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第一,互联网监管限制金融信贷额度,PPP项目融资需求存在较大缺口。在正常情况下,PPP项目投资金额很大,需要较大规模的社会资本参与,但这和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信贷额度的限制存在明显冲突。第二,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存在着较大的政策风险。证监会对众筹融资的监管文件明确指出真正的股权众筹是公募性质的融资。但是现行的很多众筹活动多是利用互联网开展私募股权募集行为,远远超出了众筹融资范围,而且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所有个人或者企业事实上都没有权利进行众筹融资行为。

(二)规制PPP模式的法律法规效力较低

PPP是一种融资模式,同时也是政府同社会之间的一个资本契约,契约内容主要包括准备、融资、建设以及运行等方面。PPP模式具有涉及面较广、项目周期较长等特点,并且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来规制其运行。同时,PPP项目的实施使政府能够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政府和社会投资者的良性合作。然而事实上,社会投资者更加注重的是经济效益,与政府目标存在较大差异性[11]。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和保证,有可能造成社会投资者为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导致项目整体质量受到影响。现阶段,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制定和实施了PPP模式的政策和法规,但是法律效力较低,无法对项目实施全面有效的约束。此外,政府还需要同社会投资者划分风险承担内容,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PPP项目具有较为复杂的风险,所以需要双方都具备较高的专业化,而民间小额投资不管是在服务意识方面,还是专业性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三)PPP项目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待检验

当前,由于缺乏对PPP模式的准确认知,导致社会资本无法同PPP模式相结合。首先,政府能否保证社会资本的投资效益,这是投资者最大的顾虑所在。其次,PPP项目面对的是社会公共产品领域或者基础设施的建设,多数情况下属于公益项目,不存在暴利现象,同时政府对于项目的资金具有相对应的需求,从而导致PPP项目的效益获取情况受到一定限制。当前,我国PPP模式处于发展初期,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社会投资者所获取的经济效益,对其并不具备足够的吸引力。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比如说众筹投资者,对于回报率具有较高的需求,如果PPP项目的回报率较低,将会极大地影响社会投资者的参与性[12]。

四、推进PPP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的思路及对策建议

有效推进PPP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可以通过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完善项目监管机制与风险共担机制,强化相关配套政策等途径予以落实。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的局面,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谨遵严防底线、明确定位、加强自律的管理理念,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同时,需要加速完善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P2P和股权众筹监管文件,以保证制度的可操作性、包容性以及前瞻性。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定位,必须满足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防止出现制度过于僵化的情况,积极鼓励各种创新形式,并且保证相关制度能够为创新提供良好的保障。对于如何有效的结合PPP与互联网金融,可以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类似于P2P和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单个项目的融资上限严格对融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综合考虑,监管部门据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相关管理办法。例如互联网平台面对拥有较高评价的PPP项目,可以适度对融资限额进行松绑。另一方面,对于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可以适度放宽资格限制,不能仅仅关注小型企业。PPP项目企业也可以利用众筹平台,以融资方的角色进行筹资。

(二)完善PPP项目监管机制与风险共担机制

只有开展合理的监督管理,并且严格控制风险、分担风险,才能保证受益效果的最大化。具体可以从以下两点综合考虑:首先,政府需要统一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对市场准入、成本价格方面的管理,对项目运行、契约履行和服务水平等内容进行定期评价,还需建立专家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政府部门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使政府、各相关机构等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其次,建立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一般情况下,PPP项目实施时间普遍较长,并且具有风险复杂、参与方较多等特点,PPP项目取得成功的关键要素,主要在于对项目建设以及项目运行中的风险能够有效辨识,并且能够及时合理地进行风险分配,保证双方能够共同承担风险。PPP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能够有效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的形成,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强化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如果PPP项目想要吸引较多的社会企业加入,必须保证民营企业能够获取足够理想的经济效益。很多社会公益项目,或者民生建设项目,都可以通过科学管理,或者结构创新提升效率,进而获取足够的经济效益,并且促使其能够充分为政府和民营企业带来利润,满足其获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需求。所以,政府可以给予项目足够的政策支持,以此促进PPP与互联网金融结合项目的回报率和吸引力,比如说在土地使用方面,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的形式开展;在税费方面,可以实施相关免征政策,以此保证项目效益获取。

五、互联网金融与PPP项目结合模式的创新

如前所述,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金融融资模式,同传统金融相比较,具有更大优势。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利用网络技术的互联网金融可将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分摊到投融资双方,有利于降低风险成本,促进融资效率的提升。从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来看,较为理想的PPP与互联网金融结合模式,主要有P2P和众筹。利用P2P可以进行低成本债务融资,而通过众筹平台,股权资本的融资也可以来自私人资本[13]。

(一)“P2P+PPP”

我们可以从模式架构和模式优点两个方面来探讨“P2P+PPP”模式。关于模式架构,主要有两点:第一,模式架构“P2P+PPP”(也可以称作为“5P”模式),是指利用互联网中的P2P平台,实现PPP项目与民间资本的嫁接。这种模式充分体现了PPP模式的优势,如风控严格、运作规范、受益稳定、信息透明以及回报期长等等。而利用P2P平台设立固定收益类融资产品,可有效吸引原来投资普通高风险P2P产品的民间资金进入,实现P2P与PPP模式的融合,最大限度地解决PPP项目的社会资金缺口问题。第二,“P2P+PPP”模式也可以看作是以PPP为基础的一种P2P资产端的延伸。与传统金融模式和单一互联网交易平台不同,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融资的PPP项目,可进一步控制融资风险,同时保证金融资产的优质性。利用PPP项目的收益权或者经营权提供的融资保证,能够促使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进而有效推动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发展。

其次是模式优点。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P2P同PPP具有很多相似之处,这就为两种模式的结合提供了可行性。“P2P+PPP”模式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优点:其一,创造性地解决政府融资问题。PPP最突出的不足之处在于其经常处于高负债运行状态,通常情况下债权资金占项目总资产率较高。而P2P能够有效解决PPP项目中的负债情况,在债券融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适当地将民营资本同政府有效连接,为双方提供了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金融服务,打破了传统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限制,为政府项目融资开辟了全新的途径[14]。其二,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PPP项目是政府部门大力倡导的,与P2P平台相比较,其真实性、可靠性更为明显,风险概率更低,并且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所以这种模式在P2P平台中更加具有优势,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现实可行性。其三,经济收益更加稳定。PPP项目结合互联网金融平台,普通投资者也可以参与到此项目中,拥有收益稳定、并且风险较低的投资机会。最后,推动P2P行业的未来发展,壮大规模。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各行各业都在积极寻求发展和转型升级,如果P2P能够同PPP充分结合,强势创建出“互联网金融+政府项目”,逐渐形成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必然能够进一步扩大金融领域的社会影响力。

(二)“众筹+PPP”模式

“众筹+PPP”模式也可以从模式架构、以及模式优点两方面来分析。首先看模式架构。众筹是指项目筹资人员或者项目发起人,利用网络进行筹集资金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换句话说,“众筹+PPP”模式即PPP项目的资本方利用众筹平台,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PPP项目确立。PPP项目的确立主要是由政府进行,并负责完善相关内容,主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招标、投标、选择获胜者,并签订附融资期限条件的特许经营协议[15]。其次是项目融资。根据PPP项目具体情况,中标单位可以成立项目企业,项目负责人负责融资工作,政府需要给予一定数额的时间进行融资。企业融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否则政府有权取消合同,重新招标。项目企业可以利用众筹平台,发布项目融资信息,通过审查后即可开展融资。再次是项目建设。项目企业分别与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在项目实际开展阶段,项目企业需要利用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发布项目进展及其它相关信息。最后是项目移交及回报支付。在项目结束后,正式运营需要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而项目企业利用众筹平台,及时向投资者发布项目收益情况。

众筹与PPP项目相结合的模式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使融资渠道得以有效拓展。众筹融资具有比较突出的开放性,能够全面实现社会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并且能够使融资方式更加多样化,从而有效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匮乏与民间资本参与渠道不足的矛盾。其二,使投资者信用度得到有效提升。在众筹融资平台中,信任度是较为关键的要素。而政府贯穿于PPP项目的整个流程中,并且能够投入一定的资金,从而使投资可信度得到提升。其三,使公众监督更加透明化。众筹进行项目融资,在项目结束之时需及时公布融资情况,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促进PPP项目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化,进而使公众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16]。

结语

总而言之,政府在开展日常财政工作时,合理地将PPP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能够充分发挥出政府职能作用,实现对政府债务的实时监管和控制,最大程度地焕发市场活力。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更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强政府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运行,不断拓展社会融资渠道,这对于推动我国财政金融体系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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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家鹿]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Model Combining with Internet Finance:Innovative Mode and Ideas for Development

LIU Li-feng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Zhengzhou Training Institute,Zhengzhou 450008,China)

Internet finance is a brand new financial model based on network technology and combined with traditional financial models. With the increasing introduction of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model, the combination between PPP model and Internet finance could further expand social financing channels, meet growing social financing demands, promote interest rate marketization, and expedite 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 on the one hand, and reduce the debt burden on local governments and systematic risk on the other hand. Facing regulatory obstacles, weak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uncertain investment income, in order to develop innovative financial modes such as “P2P+PPP” and “crowdfunding+PPP”, we should promote PPP model combining with Internet finance by improving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Internet finance, perfecting supervision and risk sharing mechanisms of PPP projects, and strengthening relevant supporting policies.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 model; Internet finance; innovative mode;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10.16366/j.cnki.1000-2359.2016.05.015

2015-05-28

F832.5

A

1000-2359(2016)05-0092-06

刘立枫(1968-),女,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金融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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