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桂 存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中小企业股权众筹的融资风险及其防控机制
付 桂 存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基于股权众筹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通过声誉机制等的作用缓解了参与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有效抑制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同时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了融资效率。但是,由于事前评估机制和事后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众筹平台的逐利性倾向、投资者与领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等问题,中小企业股权众筹融资依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引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再加上投资收益不确定性、知识产权易受侵害等因素,中小企业的股权众筹融资依然面临着较大风险。基于此,我们从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完善事后监管机制、探索投资退出机制等多方面提出了防控中小企业股权众筹融资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股权众筹;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风险防控
近年来,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日趋成熟,互联网用户也逐年增加,截至2015年6月,中国网民总规模已达6.68亿。“互联网+”的发展理念,更是推动传统行业借助互联网“资源共享、超越时空、实时交互、个性化、人性化、公平性”等优势,通过与其深度融合,搭上改革创新的“顺风车”。在诸多的行业中,金融业因其独有的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等特点,与存在大量信息交互的互联网平台有着天然的亲和力,两者一拍即合,“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两个维度上催化了金融业的创新,一方面的创新来源于互联网企业,它们通过高效便捷的移动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来向普通民众、各类企业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另一方面的创新来自传统金融机构,它们通过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将改良后的创新金融服务提供给客户[1]。股权众筹便是互联网金融创新领域中的新兴业态,它在融合上述两类创新的基础上拉动了金融产业的发展,有效地服务了实体经济,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磅利器。
众所周知,我国中小企业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5年创造了全国60%左右的GDP,上缴了全国超一半的税收,提供了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还提供了约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但是由于融资难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了极大抑制,尤其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理念提出以来,中小企业的资本需求越来越旺盛,而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供给却存在较大缺口,这极大抑制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不利于供给侧问题的解决。关于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内外诸多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全面探讨。林毅夫、Beck等学者主张通过消除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来解决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问题,具体途径则包括发展关系型信贷、扩大中小企业社交网络、完善信用评估体系等等[2-3];张伟斌等学者侧重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流程,主张通过构建供应链金融来缓解其融资问题[4];吴洁、梁笛等学者把解决问题的重心放在金融市场准入机制上来,主张通过放宽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改善信贷市场结构[5-6];邓路、王忻怡等学者的研究则强调民间金融的有序发展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的重要作用[7-8]。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国内外学者进一步拓宽了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尤其是2015年11月19日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的出现为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提供了重要支撑,其发展也受到国内外学者越来越多的重视。
理论上,相对于银行、股票、债券、信托等这些传统融资模式而言,股权众筹更能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从融资者角度看,股权众筹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它的出现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极具针对性的渠道;从投资者角度看,股权众筹降低了投资者的投入门槛,提高了其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增加了其获得分享优秀企业成长红利的机会。陈跃平等国内诸多学者均把股权众筹看作是助推中小企业发展的催化剂[9]。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存在诸多优势的同时,也有着不可忽视的缺陷。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还处在刚起步的阶段,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尚有很大漏洞,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也远未成熟,另有投资者认可度低、行业内部“僧多粥少”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共同引致了股权众筹现阶段可能面临的最大难题——投资风险。Schwartz、Bradford、陈秀梅、周灿等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均明确了互联网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多重风险,诸如信息隐瞒、项目评估机制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公平等[10-13]。而要实现股权众筹助推中小企业融资的理论效应,就必须分析中小企业应用股权众筹融资的风险及其风险防控机制,为实现股权众筹的长效发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对策思路。
股权众筹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它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在国外发展已经有较长一段时间,尤其是2014 年 4 月美国通过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 Act)使股权众筹走上了快车道,无论从股权众筹的融资规模、融资企业、投资者保护、股权众筹法律环境等都比国内先行一步。我国股权众筹自2013 年诞生起便迅速发展,2015年我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首次明确“股权众筹”的身份,“公开小额”概念的提出更是直接强调股权众筹融资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了股权众筹在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应用和发展。2015年我国股权众筹年度融资规模高达50亿元以上,较2014年增加3-4倍,互联网众筹平台也达到近400家*此处数据源于《2015中国互联网众筹年度报告》。。按照Banerjee的“共同监督”以及“长期互动”假说,金融机构规模越小,它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越具有信息优势,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股权众筹将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理论上,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信贷融资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Stiglitz和Weiss 指出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逆向选择和信贷配给,致使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林毅夫等国内学者的研究也支持上述观点[14,2]。而股权众筹之所以能够助推中小企业融资,是因为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而言,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更有效。
第一,它通过影响贷款企业的声誉进而增加了贷款企业的违约成本,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下的机会主义行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模式,股权众筹主要通过互联网股权众筹中介机构平台运作,众筹平台通过互联网渠道收集并发布信息,信息的传播范围更广,力度更大,借此建立起来的网络信用体系也更为全面,信息更为透明,能够详实记载贷款企业在平台上的所有交易以及平台对其的交易评价等,由此形成企业的网络信用。一旦贷款企业出现违约,众筹平台就可以借助于网络的公开传播机制,通过发布违约信息来影响贷款企业的声誉,使其遭遇“互联网全网通缉”。根据声誉机制的作用,企业声誉一旦受损,便会遭遇融资难的恶性循环,这无形中增加了贷款企业的违约成本,从而起到约束贷款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
第二,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有数据显示,2008-2014年沪深两市包括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在内的直接融资金额年均近9000亿元人民币,而间接融资市场中,2008年以来银行新增贷款年均近10万亿人民币。在这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资金融通方式中,资金的供求双方之间不发生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由金融机构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介入其中。金融中介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带来融资市场的逆向选择,导致充斥融资市场的贷款企业多为信用度不高的劣质客户,而优秀企业则因较高的贷款成本被挤出中小企业贷款市场。然而股权众筹与间接融资不同,其筹资者和投资者均可以借助互联网中介平台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直接融通,减少了间接融资模式下以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为纽带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
除此之外,股权众筹融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还具有多重优势:其一,银行、政府以及互联网平台等所有参与股权众筹的经济主体通过建立“风险池”构建股权众筹的风险共担机制,一旦贷款企业出现违约,相应的信贷损失将直接通过“风险池”进行弥补。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这种风险共担机制显著降低了信贷损失的发生概率[15]。其二,股权众筹融资渠道更广,融资效率更高。传统股权融资模式下,创业融资者与投资者的链接方式以间接链接为主,链接资源和渠道受限,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股权众筹实现了形式多样化、互动化、速度快捷的信息传播。依托于互联网技术,投融资双方通过在互联网平台上共享信息,进而匹配自己的投资领域、投资兴趣和投资金额。其三,传统股权融资模式下的成本相对较高,投资前期很难随时随地直接进行沟通,而在股权众筹融资中,传统金融市场繁复的融资程序被压缩和精简,投融资双方可以直接交流,大大提高参与双方的沟通效率,减少中间信息不对称的干扰以及无效对接的时间消耗,提高匹配的成功率,降低交易成本[16]。同时,通过互联网平台的股权众筹也通过节约投融双方的搜寻成本和契约缔造成本进一步提高了融资效率。信息搜寻成本与缔造契约成本是交易成本的重要内容,互联网平台形式多样化、互动化、速度快捷的信息传播能够将筹资人的项目信息呈几何级扩散出去,通过减少信息搜寻成本而实现股权众筹的范围经济。而规范化的交易流程和标准化的融资契约则通过减少交易和契约的不完全性,降低了契约缔造成本。最后,股权众筹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同时,也有利于中小企业充分利用投资人的信息资源、管理经验等附加价值,帮助企业长续发展。
总之,股权众筹产生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显著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系列问题也有所缓解。但是,作为一种创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模式,中小企业在应用股权众筹进行融资时依然面临诸多风险。
毋庸置疑,股权众筹在未来必会为经济注入一股新鲜的血液,然而眼下股权众筹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其运作模式和市场规则远未完善,还存在着诸多风险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引致的风险仍然存在。按照前文所述,股权众筹能够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贷配给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息不对称风险在股权众筹模式下完全消失。事实上,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下,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依然存在。
第一,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容易引致机会主义行为。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下,中小企业可直接在众筹平台上递交项目融资的申请资料,由于缺少权威机构对申请资料的审查与验证,因此,出于融资成功率的考虑,贷款企业有可能会选择隐瞒真实信息或者是回避项目投资的风险,转而夸大项目收益预期以吸引投资者。事实上,股权众筹在信息披露上面临着两难境地,一方面,筹资人项目信息披露过多容易导致其知识产权被侵害,另一方面,信息披露过少则会造成筹资人和投资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引致道德风险。现阶段我国主要股权众筹平台尚未完全实现信息披露的标准化,致使投资人大多并不能获得筹资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披露,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为筹资人借此实施一些道德风险行为创造了条件。事后如果筹资人融资成功,在秘密信息披露的豁免庇护下,企业很可能不按原定契约、擅自更改募集资金的用途或者违规使用资金,这些机会主义行为同样将给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显著损害。
第二,众筹平台的逐利性倾向决定了其在事后监管上的懈怠与不作为。股权众筹平台通过规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过程而部分承担了项目融资的监督职能,这显著降低了投资者的监督成本。但众筹平台的经济收益及其声誉完全依赖于项目融资的成功率*绝大多数的平台收取的费用为项目融资总额的5%。,在经济理性的驱使下,众筹平台存在降低项目申请门槛、降低监管力度甚至是联合筹资者发布虚假信息、共谋或者“自融交易”等侵害投资人利益的道德风险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投资人无法准确预期上述行为,也无法适时采取风险规避行为,从而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投资风险。而且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道德风险行为发生几率越高,投资风险也就越高。
第三,现阶段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大都实行的是“领投+跟投”模式*2015上半年股权众筹行业报告显示,众筹融资额前20的平台中,有17家采用了“领投+跟投”模式。除了少数垂直领域的众筹平台外,“领投+跟投”已成为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运作项目的标配模式。。该模式最初起源于国外的股权众筹平台Angelist,我们也称其为联合投资体模式。“领投+跟投”模式下,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普通投资者选择跟随某个领投人选择跟投,双方组成联合投资体。领投人负责找项目、进行投资后管理,并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提成作为回报。我国的“天使汇”“大家投”以及京东等股权众筹平台均实行“领投+跟投”模式,在专业领投人的带领下,该模式有利于减少缺乏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但与此同时,“领投+跟投”的筹资模式也带来了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领投+跟投”模式运行的关键在于领投人,而以领投人为核心,其内部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同时也带来了更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其一,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按照该模式的运行机制,领投人作为跟投人的代理人,行使多项职能,包括项目分析、项目评估等,并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调查结论和投资意见,同时代理跟投人对融资项目实行投后管理。领投人对于融资能否最终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所占股份较多,也因此与融资方建立了基于利益链条的紧密联系,存在与融资方合谋的利益动机。按照委托代理理论的观点,委托人(即跟投人)与代理人(即领投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抑制代理人行为,委托人即跟投人的利益最终很可能受到损害。事实上,相对于跟投人而言,领投人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为了谋求更高的经济利益,领投人存在与筹资人共谋的利益动机,从而协助筹资人对项目信息进行隐瞒甚至欺骗、放松对筹资人的监督等,以致引发道德风险。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一旦融资方和领投人恶意串通,跟投人的投资风险将被无限放大。加之委托人无法有效监督代理人工作努力程度,在缺乏针对领投人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声誉等外部约束机制的条件下,代理人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其二,领投人与众筹平台之间。鉴于“领投+跟投”模式下领投人的重要地位,领投人的投资评估与投资选择直接影响众筹平台的融资成功率,在一定程度上,众筹平台相当于把自身的部分营运委托给领投人,但现阶段领投人的行为较为独立,众筹平台也缺乏对领投人行为的约束条件,在利益量化、风险弱化、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领投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极高。其三,投资人与筹资人之间。在股权出让融资模式下,一旦项目融资成功、创业企业成立,包括领投人在内的投资人便凭借拥有股权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而筹资人则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企业的所有者也是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由于投资人并不直接参与企业或项目的运营管理,委托代理问题便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但实际运行中,筹资人出让的股权比例普遍较低,他可以利用自身大股东的身份优势来侵害作为小股东的投资人,使投资人承担的委托代理成本大增。具体的表现可以是利用其持股比例压制小股东,妨碍后者行使表决、监督公司运行和退出的权利;拒绝分红损害投资人分享收益的权利;突然宣布公司倒闭并卷款而逃,从而严重侵害投资人财产权利等。我国近两年频发的股权众筹项目欺诈和跑路事件便是这一问题最现实的写照。
2.资金监管权与企业经营领导权相分离。在“领投+跟投”的众筹模式中,众筹平台和领投人共同行使针对筹资企业或项目如何使用募集资金的监管职能,而企业的经营领导权则归筹资方所有,也即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下的资金监管权与企业经营领导权相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资金的监管主要依靠筹资方主动的信息披露,因此,筹资方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从而导致隐瞒或谎报资金使用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由于知识、投资经验以及个体认知的差异,监管方与经营领导方很可能出现企业经营理念和企业发展方向等多方面的分歧,从而造成双方在募集资金的投入方向和使用规模上发生冲突,抑制企业发展。
3.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股权持有人的股权变现方式受限。尽管股权众筹是一种公开发行证券行为,与A股IPO无异,但是其投资收益要想变现却不像A股那么简单,其通过IPO实现权益变现或参与分工的门槛较高。此外,公司回购或再融资的股权变现方式则主要取决于筹资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不确定性较高。因此,即使融资项目最终成功运营,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如何实现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理论上,股权众筹平台可通过中介的身份参与到融资企业筹集资金实际使用过程的监管中,但作为众多筹资项目的公共平台,有效跟踪每一个项目的成本极高。而现有的股权众筹体制框架内,并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要求融资企业对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企业筹资成功后的盈利情况进行披露,这就给投资者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一旦融资企业没有按照契约规定使用筹集资金、甚或是携款潜逃、破产,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将面临巨大亏损。
4.投资人退出机制的约束。在“领投-跟投”模式下,投资人都是所成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要通过推出实现投资收益就必要遵守《合伙企业法》关于退伙的各项规定,而不像在A股市场那样用脚投票那么简单。如果成立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则该种类型公司所具有的闭锁性使股东退出条件更为苛刻,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并满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能设定的某些条件。即使股东符合转让股权的诸多约束条件,也可能因找不到买方而无法退出。因此,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投资人容易“被套牢”,致使投资人的投资专用性增强,从而陷入“被套牢”的风险。而这就意味着投资人不能像A股市场那样通过自由的“用脚投票”来约束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筹资人具备进行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和条件,一旦机会主义行为发生必将影响投资人的利益。
5.侵害产权,抑制创新。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股权众筹的企业以初创型企业为主,融资项目开发的大都是创意型产品。鉴于互联网平台的公开性,融资项目信息交由平台审核、经网站发布后,注册投资者甚至普通网民均可在网站中查看融资项目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的创意构想方案思路、产品成品的细节、对市场的评估以及企业未来规划等。项目融资尚未成功之时、产品尚未生产之前是无法得到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因此融资项目的技术、创意或商业模式就很有可能遭到泄露,被人盗用,最终抑制广大融资企业的创新热情。另外,鉴于众筹平台信息传播的公开性,筹资企业的竞争性信息极易被对手获知。鉴于此,一些优质的项目为了避免被剽窃情况的发生,往往只会披露部分创意产品细节,虽然目的是希望保护知识产权,但却使投资者无法更全面地了解创业融资项目,降低了投资热情和融资成功率。
针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中小企业股权众筹融资风险,我们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进行防控。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和评估机制。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股权众筹融资风险的主要因素,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不完全的信息披露非常容易使投资人利益受损,但如果信息披露过多则有可能损害筹资人的知识产权,也即信息披露存在较大的张力,因此如何制定完善的、合理的信息披露机制成为解决这一利益困局的关键途径。同样的,形式化的投资者资格审核制度使得融资交易缺乏安全性的保障,实质性的资格审核则会增加众筹平台的审核成本,降低融资效率。尤其是投资权限的设定如果过于严格,就会压缩投资者的投资空间,不利于股权众筹的长期发展。因此,在股权众筹平台尚未成熟之前,合意的、适度的事前评估尤为重要。首先,众筹平台要严格把控,并承担一定的审核责任;其次,要建立差异化的审核制度,根据融资项目的不同情况、投资者的个体差异分类审核;最后,也可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作为评估主体,把股权众筹平台的审核职能独立出来。
第二,完善事后的监管机制。一是组建股权众筹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规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构建行业的内部监管机制;二是逐步建立起证监会、地方金融办、众筹平台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监管机制,明确各监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要建立起政府参与加市场自律的双层监管体系;四是要合理把握“适度监管”和“创新监管”的度,守住监管的法律底线。
第三,进一步完善众筹平台的注册制度,明确界定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严格限制平台及其雇员以任何形式与融资人发生关联交易以及平台的“自融”行为,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减少风险外溢。一是要构建严格的投资者的准入制度,对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最低年收入、家庭资产、众筹最高投资比例等因素给予明确规定;二是要明确融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机制,在确保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的同时,做到信息的有效、真实传递。
第四,明确界定股权众筹所有参与主体的权力与责任范围。事前交易契约的不完备是导致事后交易效率缺失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提高事后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筹资人的经营权与众筹平台监管权互不冲突、保证双方权利的有效实施,就必须在事前对股权众筹所有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各行其是,免除事后基于权利交叉的再谈判,减少交易成本。另外,也可以建立第三方的资金托管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负责资金的托管,代理众筹平台在投资者账户、平台账户以及融资者账户之间进行资金转移,避免众筹平台与融资者的直接冲突。
第五,建立有效的投资退出机制。为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能得到及时变现,应进一步完善投资退出方式,并在项目筹资成功初期就建立起有效的投资退出机制,积极探索整体退出机制。同时,众筹平台应加大投资者培育力度,提升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风险防控能力,使其风险意识与风险收益相匹配,提高退出的成功率。
第六,切实保护筹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其一,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应培养指导并强化融资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与融资者签订保密协议;其二,中小企业应该在信息传递与产权保护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通过相应方式尽力避免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其三,众筹平台应该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设置一定的门槛,例如限定企业项目的一些敏感信息仅向已投资公众展示;其四,要加快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为筹资企业的后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其五,要建立股权众筹的知识产权备案制度,确保尚未融资成功的创意项目或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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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家鹿]
Equity Crowdfunding and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of SMEs
FU Gui-cun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Zhengzhou 45000,China)
Equity crowdfunding of SMEs eases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between subjects involved and restrain opportunism behavior effectively by reputation mechanism etc. It also broaden financing channels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ng for SMEs. However, Equity crowd funding of SMEs still exist adverse selection and moral hazard for information asymmetry. Because there are incomplete evaluation mechanism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profit tendency of crowdfunding platform and principal-agent relation and so on. There are also other risks, such as investment income uncertaint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So we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Equity crowdfunding of SMEs based on above aspects.
equity crowdfunding;SMEs;information asymmetry;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10.16366/j.cnki.1000-2359.2016.05.014
2015-12-25
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142400410851)
F832.5
A
1000-2359(2016)05-0086-06
付桂存(1968-),女,河南南阳人,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副教授,高级财务管理师,主要从事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和投融资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