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区矫正的亮点、问题及对策

2016-03-16 11:45朱世海朱帝焕
公共治理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罪犯矫正广东

朱世海,朱帝焕

(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澳门 999078)



广东社区矫正的亮点、问题及对策

朱世海,朱帝焕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999078)

广东的社区矫正工作近年来取得了一些创新性成果,其中亮点如创立“四分开”、推行“扣分考核制”、增加工作主体等,但还存在适用对象范围狭窄、人员和技术缺乏专业性、工作开展遭遇社会困境等问题,为此需要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加强社区矫正资源配置以及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

社区矫正;四分开;扣分考核制;专业性;社区矫正立法;资源配置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监禁处遇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罪犯的改造具有重要作用。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社区矫正更让家庭、社区共同发挥帮教作用,使罪犯通过服务社会而进行补偿,并通过反省逐步培养社会责任感,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人格意识,避免了罪犯人格的养成”[1]。社区矫正最初起源于欧美的社区治疗,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得到了快速发展。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并分两批确定了18个试点地区。广东社区矫正在2006年开始了四个城市的试点工作,并在2010年进行了全省的推广。广东的社区矫正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广东社区矫正的亮点简述

2006年3月颁布的《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概要性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要求、具体任务以及操作程序,并确定了广州、深圳、江门、湛江四个城市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城市。2010年广东全面推行了社区矫正工作。截止至2015年1月,广东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78463人,解除矫正47821人,在册30642人,在册服刑人员规模是试点阶段的197倍,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0.17%。①过去十年里广东的社区矫正工作中不乏一些创新的亮点,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现概述如下。

(一)创立“四分开”。

广东开创的“四分开”制度,即分开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开矫治。这种特殊的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被告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分开羁押,避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合关押,杜绝“交叉感染”,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恶习不会通过混合关押传染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案起诉,一般的庭审过程中法庭的质证、抗辩气氛较为激烈,造成未成年被告人,特别是处于低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对严肃、紧张的法庭审理气氛极不适应,使其在心理上产生巨大的压力,而分开起诉则让司法人员可以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分案审理,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常会出现未成年人因为忌惮成年同案人,在交叉讯问与质证时不敢指证其罪行,或受成年犯的影响不能很好地认罪、悔罪的情形,以致影响庭审的教育效果;分开矫治,未成年人最终的教育、惩罚在分开矫治上能够更有针对性、目的性,从而能够让他们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

(二)推行扣分考核制。

自2013年12月起,广东省司法厅对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启用扣分考核制,如变更通讯联系方式但未及时报告,一次要扣1—2分;未经批准擅自短期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轻微的,一次扣3—5分;如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一次要扣到4—5分。上述扣分考核细则,源自已经生效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此规定明确分类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并以3个月为一周期进行“负分制”考核,据此决定奖惩。广东省司法厅将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分为普通、重点、特殊三类。管理类别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确定。扣分考核制在对社区矫正对象改造反省中起到了很好地促进作用,由于奖赏分明,积极认错的矫正对象十分乐意接受,并希望通过该制度的奖励,提前对自己进行解除矫正状态;对于消极懈怠的矫正对象,扣分考核制也起到了严厉的处罚,并时刻成为重点的监督对象。

(三)增加工作主体。

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已成为广东社区矫正工作的另一亮点。近年来广东已经建立起了市、区(县级市)、街(镇)三级社区矫正社会组织社工队伍,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全面推行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技巧,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中执法职能与帮教辅导职能的合理分配,从而实现行政执法与社会服务的有机结合。社会工作者参与到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管理、协调工作之中,广东建立健全司法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服务水准。社工介入作为司法手段和政府行政手段之外的补充方式,由于具有平等性、互助性等特点,在解决矫正对象的问题、恢复其社会功能、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在开展矫正过程中更容易被矫正对象所接受,已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步成为该项工作开展的主力军。

二、广东社区矫正的问题分析

(一)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较窄。

由于立法相对滞后,社区矫正在法律保障上没有得到充分的支持,即便社区矫正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八)中,但更多的是对原则性上规定,对于相关部门的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指明,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多头管理”或者是“无人管理”的尴尬现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有管制、缓刑、假释以及被判与监外执行方可使用社区矫正。广东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开始适用对象为五类(被判处管制的、缓刑的、监外执行的、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又将其使用范围缩小至管制、缓刑、假释三类,加之我国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及程序上都规定得比较严格苛刻,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适用量,阻碍了我国非监禁刑效能发挥。美国2009年70%罪犯在社区中完全或部分服完刑法,罪犯的社区矫正率在过去的30年内一直保持这样的比例。我国也需要扩大罪犯社区矫正的比例,这可通过立法逐步扩大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

从长远发展来看,在教育改造罪犯方向上,具有极大优势的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如果被广泛使用,就会有力促进罪犯改造工作,譬如深圳某区社区矫正分管领导曾提到“如果不能充分利用好社区矫正制度上的优势,若只是继续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最终只能视为一种摆设性的制度,或是对刑罚方式的一种锦上添花,并非雪中送炭,它更加重大深远的意义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②与此同时,监禁刑不仅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重新适应社会没有太大的帮助,反而可能会因为监狱的“交叉感染”、相互学习等因素大大增加罪犯出狱后重新犯罪的几率。毫无疑问,这些都将对我国刑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且更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长远发展和民众法制观念的改变。

(二)社区矫正的专业性欠缺。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社会工作。有效社区矫正的基础是对确定风险的管理,以及关于被告和罪犯的评估措施。风险评估措施评估一个人若被释放回社区或当被释放回社区时再犯罪的可能性。风险评估是技术含量挺高的工作,须要专业人员进行。而广东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专业人员,这也导致缺乏专业的矫正教育方法。

在人力资源上,目前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司法警察为主,他们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受过专门训练的心理矫正人才。正如笔者在调研过程中曾采访广东省某基层司法所,向所长请教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问题时,他说:“在我们所里,负责社区矫正这块人才的确是太少了,现负责的人更多的是兼任此职,其实不光光是我们这个县,像隔壁某某县,他们同样也是面临着这个问题,没有专业人才,我们只能当自己是专业人才,只能一边干一边总结经验了。”③矫正咨询者的职责远比普通心理信息广泛,它包括建立并维护犯罪的档案、对照计划检测每个罪犯的表现和进步、定期撰写各类报告……在与罪犯相处的过程中,咨询者将扮演朋友、顾问、教师、道德引导者、养育者、危急干预者、角色扮演、社会影响者等多种角色。[2]10-11

在实际工作方面,技术化措施的层次不高。在已经进行了社区矫正的地区,矫正对象的分类和处理方法还是比较粗糙、简略的,矫正方案没有很强地细致性和针对性。社区矫正是改造人、恢复人的一种刑罚活动,其整个流程必须遵循矫正规律和矫正技术的要求。社区矫正内容包括的心理矫正没有真正地落实到位。由于参加社区矫正的对象大多是罪犯,其犯罪的心理因素往往是最不应该忽视的一点。目前广东在工作中实际开展的心理矫正,仅仅只是停留在心理测评和心理咨询的阶段,谈不上真正的心理治疗。

(三)社区矫正遭遇社会困境。

社区矫正的最终落脚点还是在社区中,因此在实践中,社区里公众的认可、参与度以及社区的自身建设也是关键的一环。但是,广东目前在这方面的实际效果不能让人满意。由于公众不认可,自然也就没有多少参与积极性,而薄弱的社区建设,则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感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些社会困境也就遏制了广东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开展。

我国重刑主义和报应刑的观念早已深深地让人们铭记在心里,人们自觉地、毫不犹豫地认为,对于犯罪的人,要把他们判重罪并投入到监狱中,让他们在里面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这种做法,才能够切实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刑罚的执行方式,与传统封闭的监禁刑方式比较,它注重的是让罪犯回归到开放的、熟悉的生活社区中进行惩罚与教育改造,由于从监狱到社区,这种较大的改变,使得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一起居住的民众感到十分不满,甚至是愤怒;大多数居民还是不能够接受罪犯在接受惩罚时,与自己居住在同一个社区,罪犯在未完成改造便生活在社区中,不管是对群众的人身安全,还是财产安全存在着巨大的威胁。因此大多数的居民对矫正者选择的态度就是,要么嗤之以鼻,要么避而远之,从而导致社区矫正不能够在一个环境协调的社区中顺利开展。这不仅对于社区里的居民是一种煎熬;对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而言,他们也感觉自己与普通居民是有优劣之分的,无形中也就给自己“贴上了标签”,从而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对服刑人员心理矫正的工作难度,甚至是难以进展。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罪犯即使在社区中改造成功,但是改造结束后通常也是不能顺利融入社会、适应社会,有的又再次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最终形成矫正完继续犯罪、犯罪完继续矫正的恶性循环。

三、广东社区矫正的改善对策

(一)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社区矫正立法首先要解决立法模式、立法主体和立法内容等根本问题,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看,厘清立法层级、指引立法方向应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填补社会管理空白的首要任务无疑是落到了社区矫正上,因而对现有的立法层级进行有效梳理,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立法体系势在必行;而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统一,确保依法行刑,这也是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严重落后,主张及早制定中国的《社区矫正法》或与其配套的《刑罚执行法》,从而更进一步地规范社区矫正制度。”[3]制定如此的法律诚然不是广东省的职责,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限。

社区矫正原是借鉴国外的制度,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德国等都有很多经验可资参考。社区矫正立法应认真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吸收国际社会中一切适合中国情况的实践经验,促进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发展。[4]238-239社区矫正立法应结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充分学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采取“从地方到全国”的模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鉴于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成果来看,能够推广以及借鉴的经验因不同省市自身的原因可复制性不强,不能够直接照搬照抄,也就无法总结为全国模式。因此,从这些现状及问题来看,若想短时间内出台一部社区矫正法也就不切实际。尽管如此,在立法层面上可以借鉴日本以及英国的做法,即支持已经试点的省市通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下,全面、系统梳理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难点,再研究、讨论、制定推出有关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从而为制定社区矫正法奠定基础。笔者也提倡广东可以先行制定有关本省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再进一步推广制定社区矫正法。“由社区矫正法法律规范的功能决定,社区矫正法应当紧随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社区矫正工作走到哪一步社区矫正立法就应当跟到哪一步。”[5]

(二)加强社区矫正的资源配置。

社区矫正能否更顺利地发展以及是否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使用,资源配置则显得尤为关键,它能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一个夯实的基础。

在加强社区矫正的资源配置方面,国外有很好的经验可供借鉴。《欧洲社区制裁与措施规则》对人力和财政资源配置给予高度重视,其中三分之一篇幅是规定此内容,要求负责执行工作的人员应有充足的数量、执行机关应当从公共资金中获得适当的财政收入、应当通过使用社区中一切适当资源来补充社区矫正工作。[4]260-261此外,广东可以学习日本“保护检察官”的设置,通过分别区分政府的工作人员以及民间的组织人员,来更好地辨析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及作用,具体实践表现为:从专业人员、准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人员三个层次建立起立体的、多层次的人才队伍结构。简而言之,社区矫正中最为核心和专业的人员应是社区矫正官,它主要是指在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法律地位和身份相当于监狱人民警察,只不过其工作的场所发生了改变,不在监狱而是在比较更有操作性的社区里。而社区矫正官以其自己的社会资源为外围支持力量,具体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方针和进程,这些资源为社区矫正工作如何开展具体的工作提供必不可少的支持。还有,通过学习美国对建设队伍的做法,高规格的筛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而能够进一步高效的、快速的完成矫正工作。

此外,社区矫正不仅仅需要专业人士和正式员工的指引,更加需要社会里的公民们积极参与响应,因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处在社区里。“在其在社会化进程中,绝大部分受处置人虽与司法部门达成交易(为改善处境遵守特定行为规范),他们真正在意的却是普通人的态度,他们更愿意在社会工作者的行为中了解规范含义,感受人性化的东西,而不大信任政府获准政府行使的‘功利性宽容’。”[6]广东可以借鉴上海的经验,社会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招募、管理和奖惩,最终使其成为有效的矫正力量。对于社会的志愿者,必须积极肯定社区各界人士为社区矫正所贡献的力量,他们包括:大学生、社区居民、社工等等。当然,对于这些志愿者我们也可以提供一些必要的补贴,这样更能为开展活动提供物质上的保障,进而能够顺利开展有关工作。此外,可借鉴美国的“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7]43,建立类似的社会扶助机构,为帮扶人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三)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

社区矫正的一个显著特性是其具有的广泛社会参与性,社区矫正制度如果缺少了社会群众的参与将无法良好运行。一些专家认为“法律参与的扩大不只是增进法律秩序的民主价值,他还能有助提高法律机构的能力”[8]245。广东作为我国沿海开放的主要经济带,在经济建设、治安环境、普法宣传等方面都做得比较出色,但不足的是仍然存在社会大众对社区工作认识不到位、参与度过低的现象,产生此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广东对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公众未能足够地获取有关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因此,有必要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多样的方法,有计划、有目标、循序渐进地推进此项工作,从最初普及概念知识、说明工作意义、介绍经典案例,到最终动员全体人员踊跃参与,以期达到整个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有充分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为了提高宣传力度,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在指定地方制作宣传展板,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集中宣传,同时给社区群众发放社区矫正工作宣传数据,介绍基本概念、说明工作情况。为了提高关注度与可信度,司法行政机关可组织召开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解答群众疑惑,争取得到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广大社区群众的关注、信赖与支持,实实在在扩大社区矫正对社会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广东政府可以将过去已有的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录制成纪录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电台、电视频道、电影院连续播出,提高媒体出现频率,扩大社区矫正的影响力。

对于信息技术不够发达、接受信息相对比较闭塞偏远农村地区,在开展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时全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大会的天然优势,利用其权威性高、受众面广的特点进行宣传。在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回当地接受社区矫正时,司法行政机关应该通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大会向村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知识,这不仅可以让村民了解社区矫正的基本概念和做法,也使他们深刻意识到矫正对象必须承担其所犯罪行的后果。除此之外,村民可以清楚了解到,社区矫正实质上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只不过其执法地点不再局限于封闭式的场所里,但绝不是像所误认为的那样,就是这些罪犯“没受到处罚”。

注释:

①笔者根据2015年5月广东省社区矫正卷宗统计资料整理。

②笔者于2016年2月4日与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马晓歌副局长座谈并记录。

③笔者于2015年12月13日采访汕尾市陆河县河口镇司法所朱伟东所长。

[1]袁登.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试点与探索[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

[2][美]R.E.马斯特斯.罪犯心理咨询[M]. 杨波等译.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

[3]屈学武.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及其践行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9).

[4]赵秉志.社区矫正法(专家稿)[C].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5]翟中东.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J].河北法学,2012,(4).

[6]万箐,王丽荣.社区矫正制度化的诺干建议[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

[7]David E.Duffee, Edmud F.McGarrell. Community Corrections [M]. Cincinnati,OH: Anderson Publishing Co., 1990.[8][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晏中

2016—06—07

朱世海(1973—),男,澳门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朱帝焕(1994—),男,澳门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4.13

A

1008—4533(2016)05—0069—05

10.13975/j.cnki.gdxz.2016.05.011

猜你喜欢
罪犯矫正广东
不煲“仔”的广东煲仔饭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广东舆情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改良横切法内眦赘皮矫正联合重睑术
聪明的罪犯
抓罪犯
我们都是卑微者(组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