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南夏-叶斯柏森论争”多棱透视

2016-03-16 11:36张高远
外国语文 2016年5期
关键词:索氏叶氏术语

张高远

(南京财经大学 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索南夏-叶斯柏森论争”多棱透视

张高远

(南京财经大学 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格”识别的标准问题堪称语言学史上一桩公案,在以英国学者索南夏与丹麦语言学家叶斯柏森各自为代表的两大阵营之间展开持久论战。索南夏在当今语言学界知者寥寥,但“灵魂”与时俱进,其提倡的有关格位术语至今依然通用。叶斯柏森著作拥有庞大读者群,其格位观点在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但他将词品划分方式移用于格位分类这一做法并未赢得广泛接受,其创设的部分术语也未能为普通语言学所接受。本文回顾这场论战背景,评析双方论点,探析论战背后的深层动因,力图还原论战全过程,从而说明学术的钟摆总在摇晃中寻找平衡,任何绝对主义观点及其处理方式均难经受历史长河之涤荡。

格(位); 形式; 意义; 索-叶论争

0 引言

“格”(另译“格位”)的识别标准问题在语言学史上曾是一桩公案,在以英国学者索南夏与丹麦语言学家叶斯柏森各自为首的两大阵营之间展开持久争辩。奥托·叶斯柏森(Otto Jespersen,1860—1843,下称“叶氏”) 如今在语言学界家喻户晓,其论争对手爱德华·索南夏(E. A. Sonnenschein,1851—1919,下称“索氏”) 却鲜为后世所知。

索氏生前长期担任英国伯明翰大学希腊语和拉丁语教授,曾组织编撰了以推动语法教学改革为目标的“平行语法系列丛书”(ParallelGrammarSeries),主张现代大学应重视人文学科地位,为此发起成立“古典学协会”(Classical Association)。索氏语法思想主要反映于《拉丁语虚拟语气的统一性》(Sonnenschein,1910)、《新英语语法》(Sonnenschein,1916)、《语法灵魂》(Sonnenschein,1927)等代表性论著。此外,他对古罗马喜剧作家普劳图斯(Plautus)的研究也卓有成就。然而,索氏最为后世追忆的“业绩”,是发起了一场旨在解决当时英国中学希、拉、英、德、法等语种之间语法术语混乱问题的语法术语改革运动。其基本改革思想反映于当年出版的《论语法术语——语法术语联合委员会报告》这一文件*Rev. (ed.). On the Terminology of Grammar: Being the Report of the Joint Committee on Grammatical Terminology[R]. London: John Murray, 1911.。其《语法灵魂》被视为“一位语法学家为了后世后学而冷静回忆的毕生经验结晶,为索南夏学术生涯画上句号”*Classical Review 43(1929): 161。,当时博得学界齐声喝彩(Collinson,1928:129)。令人玩味的是,索氏却视此“封刀之著”为一件旨在“摧毁死敌叶斯柏森”之“利器”,而当年语言学界广泛认为索氏“夙愿已遂”(Sedgwick,1930:797)。

索、叶分别辞世于1929和1943年,两人身后学术声望远非前人预料。叶斯柏森今日声誉昭然,在语言学界人所共知。语言学者不论持何种立场观点,大凡无不查阅叶氏论著。索氏身后几十年,名声杳闻,其论著仿若荒原砾石,唯有痴迷的寻宝者才会翻检审视。

叶氏论著何以未被索氏“利器”摧毁,反而呈现盎然生机?是何种原因点燃索氏非常之怨?这场争论背景如何,焦点何在,如何相持,格位之争的哲学动因究竟如何解读?针对此类疑问,本文在Collinson(1928)、Callaway(1937)、Walmsley(1988;1994)等研究基础上*本文吸收了Walmsley (1988) 一些相关史料,从中受益匪浅。,比较Blake(1930)、Fillmore(1968)等文献的理论框架,综合参考Nida(1960)、Chomsky(1964/69)等大家的洞见,对“索-叶论争”试做历史追踪和多维透视,为评析学界类似论争提供借鉴和参考。

1 “索-叶论争”背景

索氏生前长期致力于语法术语改革,这项事业大体分两个时期:1900年之前为前期;1900年之后约20年为后期。为追求“中学”语言教学中语法术语趋向简明和统一,便于教师开展语法研究,索氏曾在伯明翰大学梅森学院教师协会某次集会上倡议成立“语法学会”,不久伯明翰大学语法学会即告成立。索氏旋即将宏愿付诸实践,着手出版体现其思想的“平行语法系列丛书”。丛书编撰依其“分类统一、术语统一、内容范围统一、篇幅统一”等原则而行,包括希、拉、英、法、德五种语法,问世于1888—1903之间。索氏亲自编著了拉丁语、希腊语语法,以及《德语读写初阶》(FirstGermanReaderandWriter),并合著了英语语法。

上述大体是索氏“改革”事业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从他发起成立“古典学协会”说起。1908年,古典学协会倡议成立“语法术语联合委员会”(下称“语委会”),翌年正式成立,索氏当选主席。经一系列会议反复酝酿,于1910年底提出了有关语法术语改革意见,经修订于1911年出版了《关于语法术语》这一报告。

当时西方世界各领域出现一种标准化趋势,而语言学术语(语法术语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只是这场运动的具体表现。上述改革契合时代精神。索氏所擅长的拉丁语、希腊语以及比较语文学等领域总体呈式微之势;然而,自投身“标准化”运动,索氏摇旗呐喊,自觉置身先锋行列。面对术语数量激增、用法混乱这一情形,美国人同样不堪其苦,为此于1911年底成立了一个宗旨相仿的“联合委员会”。德奥等国也成立了功能相同的机构,但法国教育部在处理语法术语方面规定更详细,做得更具体*由教育部发布通知,为中学毕业会考规定具体数量的语法项目。。这种做法令索氏颇为歆羡;然而,当时英国有关部门鉴于任务艰巨复杂,宣称不会考虑以官方名义规定一套语法术语推向全国中学(PCA*Proceedings of the Classical Association,简称PCA。,1911:21)。认定当时英国“谁也不能单枪匹马提出一套语法术语方案,强制规定教师采用”(PCA, 1911:21),索氏便致力于发起一个由志同道合者组成的委员会,并视之为实现理想抱负之唯一选择。

1909年,叶氏《现代英语语法》(第一卷MEG)在德国海德堡出版,初显日后争议之端倪,虽说其问世早于《语法术语联合委员会报告》(1911)。该书只是叶氏七卷套巨著之首卷*末卷属其遗著,问世于1949年,相距作者辞世有6年,而索氏去世已20年。,断言它对“语委会”《报告》构成了“威胁”,似乎难以令人信服。毕竟,《报告》赢得了不少权威学会的支持(PCA,1911:34),也受到若干官方机构的认可*参看Report of the Committee appointed by the Prime Minister to enquire into the position of Modern Languages in the Educational System of Great Britain (1918, §201:55)。(Walmsley,1988:261)。然而,面对叶氏论著陆续问世、影响日增这一新动态,“语委会”已无法回避是否应调整以及如何调整自己出台的术语方案这一问题。

2 “索-叶论争”过程

索-叶论争在上述背景下展开。双方遵守学界规矩,适当肯定对方论著——索氏承认“从叶斯柏森教授”等人“论著中引用了一些例子”(Sonnenschein,1916:6),叶氏则称赞索氏《新英语语法》“在不少方面堪称佳作”,尽管存在“未敢苟同之处”(Jespersen,1924:59)。《新英语语法》(Sonnenschein,1916)其实很少提及叶斯柏森,遑论异议。时至1921年,索氏针对中学的语法术语改革方案有望获得官方支持。为此,穆尔-史密斯(Moor-Smith)教授致信《泰晤士报文学增刊》,建议前述“方案”应当参照叶斯柏森论著进行修订(TLS*The Times Literary Supplement,简称TLS。8thJune 1922)。1922年,艾伦·马维尔(Allen Mawer)教授在英语协会年会上指出:英语的历史沿革本身已使语法术语和语法概念产生了无可阻挡的变化,因此不应当无条件地接受“语委会”倡导的术语。面临此种情势,索氏1922年6月以《泰晤士报文学增刊》为阵地,对叶氏术语*叶氏受索氏诟病的术语包括“三品”所指的principals, adjuncts, subjuncts, 以及次分类中牵涉的direct & indirect adjuncts, partial adjuncts, compositional adjuncts, 等等(参看TLS 15th June 1922以及PCA 1923:41)。发起抨击。他先扬后抑地指出:“叶斯柏森的《现代英语语法》……不乏新颖见解和风趣引例,但书中充斥着术语,足以导致任何年级的学生神经错乱”(Walmsley, 1988:262);“叶斯柏森体系搞的一套术语只为了应付穴居原始人,而不是服务现代市井平民……它把每句英文都变成谜团,把英语语法当作一门充满‘无解’的学科……这势必导致中学全面抵制英语语法教学”*TLS 15th June 1922。。面对指责,叶氏申明自己是以“科学地理解英语语言结构”为研究目标,“显然谁都不会将这全套机械地搬进课堂”*TLS 29th June 1922。。

继马维尔的发言,麦克罗(McKerrow)也于1922年公开支持叶氏立场。他从纯粹共时立场出发,紧扣“索-叶论争”的“格”和“语气”两大焦点问题,强调英语语法尚未挣脱拉丁语的禁锢。在格位问题上,麦氏更是大胆断言:“人们借拉丁语法格煞有介事地对英语名词进行变格的时代已告结束”(McKerrow,1922:150; Walmsley,1988:263)。

《新英语语法》(Sonnenschein,1916)对格位问题如此宣称:“现代英语尽管形态上无从区分宾格和与格,但有充分理由认定现今英语介词均带宾格”(Sonnenschein,1916:88),殊不知这一区分在缺乏形态区别的情况下毫无实质意义。《语法哲学》对索氏格处理方式做了精当的评述:在无形态标记的情况下,当代英语不存在索氏希望划分宾格和与格赖以遵循的一贯标准。索氏企图沿用历史证据维护“宾格-与格”之分,叶氏对此予以了深刻批判,指出给词语指派这样那样的格“纯属任意”(Jespersen,1924:176),从而揭示了索氏语法“规则缺乏理性”而只能“死记硬背”这一致命缺陷(同上:176)。

古英语名词屈折形式的丧失一定程度上从固定词序获得了补偿,但叶氏仍无法苟同“序位与格”这一说法。若将及物动词后“名+名”或“代+名”结构的第一个成分视为“序位与格”,势必承认某些性质迥异的句子也存在与格。如:“I asked the boy a few questions;I heard the boy his lesson*Callaway(1927:240) 认为该句以及“I took the boy long walks”一例在美国人眼里并非地道英语。;I painted the wall a different color;I called the boy bad names;I called the boy a scoundrel.”“如果硬说英语存在明显不同的‘与格’和‘宾格’,我就不明白,上列各句中,何者是与格,何者是宾格,而且在一些主张有此二格存在的语法书中也找不到任何指导原则。”(Jespersen,1924:174)

索氏《语法灵魂》前面章节论述“格和格短语”,后面部分则阐述“语气与时态”。索氏主张“语气”表示意义而不是形式,叶氏则认为语气“是一种句法范畴而不是意念范畴”(Jespersen,1924:313),可以“定义为一种语法形式或这种形式的功能”(Jespersen 1909—1949,vii:623)。他同时指出索氏处理“语气”的方式矛盾频现,如既说“当代英语虚拟语气不如古英语用得频繁”(Sonnenschein,1916:62),又说“虚拟语气在几种从句中很常见”(Sonnenschein,1916:64),还说“大多数虚拟语气仅凭形式看不出其与直陈语气有何区别,但虚拟语气的意义毕竟迥然有别于直陈语气,我们因此能够识别虚拟语气”(Sonnenschein,1916:62)。关于“I do not know whether the Masterbea stranger”与“I do not know whether the Masterisa stranger”之间的区别,索氏又是支吾其词:“此处‘be’或许是一种直陈语气……但在实际运用中也可能是一种在意义上与直陈语气毫无差别的虚拟语气”(Sonnenschein,1916:22) 。此类矛盾叶氏再三揭露,进而一言中的指出:索氏未曾给虚拟语气下过定义,原因在于无法构建一个恰当的定义(Jespersen,1924:317)。

索-叶之争不仅是分类和定义等问题,更涉及术语命名问题上的观点分歧。叶氏认为:“would have written这种组合与将来时毫无相关,而且结构首个成分尚存原有‘意愿’义。”既然如此,“何必采用‘过去将来完成时’(Future Perfect in the Past)之类名称表示这类组合?”(Jespersen,1924:281-282)。英语既然频频使用助动词,便无须为可能存在的组合情况逐一设立名目。如果“would go”“would” “have gone”等组合需用专门术语,那么“might go” “might have gone”或“dared go”这类结构又何以不同样需要?”(Jespersen,1924:281)。

这场争论吸引语言学界不少学者。科勒维(Callaway,1927)继续讨论“序位与格”问题,认为仅凭“Give”义动词后存在“序位与格”,就判定意义迥异的其他类动词后也存在“序位与格”,这纯属以偏概全,难以自圆其说。他进而指出:从片言只语出发,仅看位置不看功能,我们根本无法证明序位与格之存在。科氏认为间接宾语位置上名词宜称为“功能与格”(同上:240)。鉴于“序位与格”缺乏显性形态标记和明确识别标准,叶氏断言:“现代英语没有单独的与格和宾格,持此观点也许更稳妥一些”(Jespersen,1924:174)。科氏对此反驳:持上述观点无异于剥夺语言学界一个有用的术语——“为什么形式相同而功能明显不同竟会导致现代英语排斥与格和宾格这类术语,而拉丁语主语和宾语位置上同形而不同功能的中性名词却仍然采用主格和宾格之类术语去指称,而且充当间接宾语或表示方式的同形名词也照样采用与格和夺格这类术语加以指称?”(Callaway,1927:242)“日耳曼语族的与格迄今仍然维持其名称、历史以及传统向来表示的一大功能——间接宾语功能。间接宾语这个句法范畴实在根深蒂固;我们语系中表示间接宾语位置上的格所用之最通行名称向来是与格。何必放弃历史悠久的名称?”(Callaway, 1927:243)。

索氏《语法灵魂》(Sonnenschein,1927)取名于叶氏《语法哲学》煞尾部分。叶著末章分为“冲突”“术语”“语法之灵魂”等三节。“语法之灵魂”阐述该书撰写目的以及作者在语法与语法教学问题上的哲学观点。索氏《语法灵魂》精心罗织论据支撑自己的推论,对叶氏《语法哲学》观点不时提出异议。在“论格和格短语”一章,索氏断言:意义或功能在整个语言史中对格的定义发挥了重要作用。斯多葛派(Stoics)从广义上使用“格”这一术语(“case”源自希腊语“ptosis”),“根据句中不同形式的意义和用法,对其进行分类和命名”(Sonnenschein,1927:2)。索氏认为意义之间关系对英语语法上的判决必然发挥某种功用,断言英语和拉丁语一样,格的差别总是牵涉意义上某种差别——即便格形式无差别,格的意义仍有差别;而且认定拉丁语“格的实际数量总是超过格的形式数量”(Sonnenschein,1927:3)。例如,拉丁语名词“res”的变格表体现十二种不同的“格”,却只存在六种形式。格的差别未必伴随着形式上的差别,至少古典语法学家如此看待;同一形式在不同句中可体现不同意义(Sonnenschein,1927:3),而同一种格往往拥有不同形态标记(Sonnenschein,1927:15)。

根据拉米斯*彼特. 拉米斯(Peter Ramus 1515—1572) , 法国人文主义者、逻辑学家及教育改革家。(Ramus),“特定语言的格数量绝不会超过实际格尾数量,而仅凭语义标准的任何分类都会导致无限多的格”(Padley,1985:250)。然而,上述观点的表述有失周全,因此,当叶氏着眼形态而断言:“若拉丁语夺格形态在众多实例中无别于与格,那么谁也不会凭空造出一个夺格”(Jespersen,1924:177),索氏便援引古罗马教育家和修辞学教授昆体良观点加以反驳:“昆体良曾言,有智慧的教师应当考虑是否在拉丁语中设立第七格,在希腊语中设立第六格——‘我说hasta percussi时,用的并非名副其实的夺格*所谓“名副其实的夺格”,应是指“离开”之意(“direction from a place”),而此处拉丁语hasta (意为“with/by a spear”)显然是工具格。,而我用希腊语表达与前述同样的意思时,用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与格’(参看Walmsley,1988:268)。昆体良注意到拉丁语夺格及希腊语与格本身隐匿着另一种格(工具格)。前述引文之所以受人关注,在于其表明古罗马时期就有语法学家认定格名称属于功能性质上的术语,而不是形态意义上的术语”(Sonnenschein,1927:17)。然而,仅凭一处引文,就断言索氏在语言描写中滥用“意念格”,未免主观臆断。他认为这种意念格的数目上限不应超出原始印欧语的格数极限。

在争论过程中,索氏显然充分了解对方攻击态势,做到反驳灵活,观点并无明显破绽。1927年,叶氏《现代英语语法》第三卷出版,旋即掀起另一轮争论。叶氏再次着重论述了“形式-意义”问题。他将这一问题与科氏(Callaway,1927)引例中的拉丁词“templum”相联系(它虽无形态标记,却有主/宾格之分),指出:科氏“文中以拉丁词‘templum’为例做了不恰当的类推。拉丁词“templum”在此处视为主格,彼处视为宾格,因为拉丁语在众多词中区分这两种格形式,但不能因此说英语“sun”在此句是宾格,彼句是与格,因为英语所有单词形态上都不区分这两种格”(Jespersen,1909—1949, iii:280)。同样,叶氏也不接受科氏“序位与格”的观点,并以“I’ll tell it you”与“I’ll tell you it”为论据予以回应:即便假定上例中“you”为“与格”,那么,我们就只好区分“前置序位与格”和“后置序位与格”。针对叶氏以词品划分方式对格进行分类(Jespersen,1924:185-186),科氏(Callaway,1927:250-251)认为叶氏“苛责别人,却为同样的范畴另立名目,实则新瓶旧酒”(Walmsley,1988:269)。对此,叶氏指出:科氏“其实忽视了我讲的是‘意念范畴’,不是‘语法范畴’或‘句法范畴’,这一区分始终贯穿我的语法哲学”(Jespersen,1909—1949, iii:280)。

叶氏《现代语法》第三卷成为索-叶论争中的最后回应。1929年索氏去世,从此声势渐衰,尽管有人认为其苦心炮制的《语法灵魂》征服了论敌叶斯柏森。

3 索-叶分歧何在

索、叶了解对方立场观点,但语法研究宗旨上的分歧显然是这场争论的关键因素。准确地说,争论的问题在于: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允许新创术语原封不动引入课堂?又在何种程度上允许改写一门学科而不影响中小学生的接受?两人在一系列语法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格位问题只是一个核心敏感问题,其余争议皆由此而来。如前所述,格的定义可采取不同视角,追根溯源分为“冯特”和“拉米斯”两大传统。冯特门派以实验心理学之父德国威廉·冯特(Wilhelm Wundt,1832—1920)为鼻祖,代表比较新近的路向。他们纯粹从功能角度对格下定义,将格视为深层关系凭屈折词尾和介词短语在语言表层的体现。菲尔墨(Fillmore,1968)显然属于这一传统,其直接前贤是德国杜茨本(Max Deutschbein,1876—1949)。

以法国彼特·拉米斯(Peter Ramus)为鼻祖的“拉米斯传统”(Ramist tradition) 虽不否认深层功能关系的重要性,却将“格”这一术语专门用以指形态上的显性对立。叶斯柏森及其支持者奉行这一主张,因而更倾向于拉米斯传统。索氏对上述两种传统均采取抵制,转而采用“形式-功能”双重标准对格下定义,并对自己的标准做了说明。他认为“拉米斯主义”立场观点未能考虑这样一个事实:“一个形式虽然可能与句中另一成分处于某种关系,但该形式本身并未体现这种关系,而是由其他因素加以体现”(Sonnenschein,1927:14)。而且,“向来有一种惯性思维,即主观认定典型屈折语的格形式起初必定互相区别,只是后期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融合。但前述假设并未得到印欧语言早期史实的有力支持”(Fillmore,1968:14)。索氏认为冯特门派的观点同样存在缺陷:“根据这种定义,每一种语言除了依附于单词的格,至少还有与介词等量齐观的‘格’,甚至还会更多,盖因许多介词均能表明多种关系;为此必须对‘格’的意义进行全新解释。”(Eillmore,1968:9)

既然双方均承认语言存在深层关系,两人的分歧并非在于实质性问题,而主要在于如何为“格”下定义这一术语层面上的问题,以及形态、功能二者究竟确定哪一个作为格的识别标准这一问题。具体而言,对格下定义是纯粹聚焦形态,还是仅着眼于功能,抑或两者兼顾?此外,介词是否应纳入格范畴?等等。

索氏为格、语气、时态等范畴设立了一种抽象系统,坚信它为印欧语言的术语奠定了坚实可靠的基础,叶氏却不以为然。索氏认定“语委会”的解决方案“科学实用,能够使英语与拉、希、德等不同语言及时实现对接”*TES 6th January 1914。;叶氏则坚持主张对个别语言的描写理应设定边界,以根据其语言自身实际特点更好地做到客观描写,然后才能谈语言横向之间的比较研究。为确保客观,他明确反对语言现象描写过程掺杂源于别种语言的事实。他同样反对语言描写过程中依赖同一语言的历史证据。相比,索氏明确赞赏上述做法,宣称“改革成功与否,取决于是否承认英语为印欧系亲属语言这一事实,取决于能否看清一旦割断英语的历史联系则无论从实际角度还是科学角度都会给英语研究造成危害”(Sonnenschein,1916:3)。索氏动辄视语言“事实”为无可争辩之铁律,视“语委会”的方案为“一套表示语法基本事实的标准术语”(Joint Committee,1911:7),这种教条倾向颇受反感,从而招致学界同行的批驳。

4 菲尔墨、奈达等如何看待前贤

关于格的界定,菲尔墨呼吁争论各方撇开表层结构标准、另寻其他标准加以界定,认为:如果的确存在可识别的句内关系,而这类关系又可证明具有跨语言可比性,并且对这类关系所做的“普遍性”假设又能体现某种预测性或解释性功用,那么,“从明确的深层结构意义上说,将格这一称述用以识别上述关系,谅必不会遇到言之成理的异议”(Fillmore,1968:20)。菲尔墨(1968)简要回顾了争论双方论著,对索氏仿照拉丁语格系统在英语中假设一套格或特定某种格之做法加以批判,指出索氏“在他人的语言中寻找自家语言的格系统”(Eillmore,1968:5),以拉丁语格为范本试图建立现代英语格系统之做法断不可取。

当年学界形成共识,认为“只有在名词屈折形态体现明确的格词素之情况下,才能使用格这一称述”(Fillmore,1968:19)。有人批评菲氏对格问题的主张“过于偏向语义因素”,认为“句法相关数据应作为句法分析所依托的唯一基础”(Fillmore,1968:88)。叶斯柏森认为,“有人甚至在介词短语不体现‘处所’意义的情况下,就大谈‘分析’格,实在荒谬,殊不知格是一码事,介宾结构是另一码事”(Fillmore,1968:19)。叶氏将“格”一词限于指表层形态现象,这一主张迥然有别于菲氏的语义路向,但菲氏对叶氏主张格具有严格的语言特定性这种格观点却持赞同态度。

作为菲尔墨的学术前辈,尤金·奈达在结构主义语言学方兴未艾之年撰著《英语句法纲要》*Synopsis of English Syntax(1960), 其雏形是奈达1943年博士论文。,考察了索、叶论著。他撇开心理或意念范畴,试图将严格的客观性作为最高目标,回避历史证据,完全采取共时范式,宣称立足特定语言本身而不采用基于其他语言的见解。比照奈达的方法论特点,不难看出索、叶学术主张异同之处。首先,叶氏在句法定义上均以形态差别为依据,但同样重视意念范畴;索氏则以形态和功能为双重标准对句法范畴下定义。其次,叶氏明确采取共时路向,在格问题上尤其如此;索氏则明确选择历时路向。最后,叶氏主张特定语言的描写只应采用该语言本身的资料,同时也探寻普遍语法或哲学语法中的意念范畴;索氏则认为构建一种语言的语法不应抛开亲属语言知识,否则难免弄巧成拙。

奈达要求语言学家考虑语言“宏观构式”,以体现“描写客观性”,同时排除历史的或其他语言的“外部材料”。以此两大要求为衡量标准,可以看出叶氏见解缺乏“描写客观性”:“叶斯柏森对宏观构式意义的认识比谁都清楚,却未能严格实践自己体系的内涵;他对构式采取意念分析,仿佛作茧自缚。”(Nida, 1960:37)奈达认为叶、索在研究方法上存在共同缺陷,那就是试图“解释”语言而不是对语言进行单纯“描写”,未能将形式范畴与功能及语义(或意念)范畴两相区分:索氏以意念路向为基本准则,主张“意义先把牢,语音自管好”*“Take care of the sense, the sounds will take care of themselves.” (Sonnenschein,1916:38。;叶斯柏森也宣称“意义在句法中决定一切”*Jespersen 1909—1949, Vol.IV:291。(Nida,1960:28),但却不知不觉中“严重歪曲了形态价值和功能价值,造成两者复杂化”(Nida,1960:28)。索氏“实际坚称印欧语的语法范畴依然体现于英语,认为一种语言所表达的任何概念均可用另一种语言加以表达。尽管他主张的那些范畴在意义上体现某些相似性,但在形态表现方式上却无关联性可言。他实际上采取了历史比较语言学视角下的意念语言观,混淆了描写性的表现方式”(Nida,1960:23)。其所持的当代英语“与格”之说,是上述方法必然导致的错误结果。索氏诉诸历时证据及其他语言的证据,使其意念主张复杂化,从而有别于叶氏意念主张,因此其处理英语的方法相比叶氏更不足为训。

奈达对索氏的评述和菲尔墨观点相近,但他站在结构主义立场,强调单纯描写。叶氏及其观点同情者主张探寻语言现象背后的理据,不满足于单纯现象描写,而“相信描写性语法应兼具解释性和阐述性”(Nida,1960:30),对表面的结构形式不仅需要作现象描写,而且还应揭示深层的理据动因,知其然而更知其所以然。对此类主张,奈达断然指出:“在句法学上正是这种探根究源之企图,导致了大量毫无用处的错误推测。”(Nida,1960:30)可见,奈达选择了与叶氏截然不同的立场,认为索、叶论著均极具意念倾向性,注定无法摆脱严重缺陷。

值得一提的是,乔姆斯基虽也脱胎于结构主义传统,却认清了结构主义的缺陷,正面肯定传统语法学家。这体现于乔氏所做“观察充分性”与“描写充分性”之区分,及其对叶氏处理方式之赞肯:“传统语法……明确关注描写充分性这一层面……在现代有关传统语法的评论中,传统观点与现代观点之间的区分体现得尤为清楚。”奈达(1943) 在直接成分框架内对英语句法做了颇有意义的研究,明确批判了叶斯柏森“严重歪曲形态和功能价值,使得两种价值复杂化”,因为他给“the doctor’s arrival”给予一种体现主谓关系的结构描写,却认为“the doctor’s house”不体现主谓关系而不给予结构描写。然而,叶斯柏森的阐释在描写充分性这个层面上显然是正确的,而现代语言学的数据加工操作未能提供准确的信息,这一事实恰恰表明了其操作是以错误的语言结构观为基础,或者把观察充分性当作唯一相关因素”(Chomsky,1964/1969:29-30)。

虽然索、叶在共时和历时路向如何选择以及比较语言学研究成果应否采用之类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在“意念论”这一基本主张上却并行不悖。既然如此,是什么原因导致两人学术上唇枪舌剑、难以调和?他们虽然存在观点分歧,但这如何足以使一方成为对方眼里“死敌”?要回答这类问题,必先回顾索氏在何种学术背景下看待叶氏论著;或者说,索氏当年怀有怎样的学术抱负,其抱负背后又存在怎样的动因?

5 “索-叶论争”之深层动因

索、叶虽未曾明言这场争论牵涉哲学因素,但争论背后的哲学动因却不容回避。单纯概述双方观点分歧不足以反映这场论争的前因后果。从某种意义上说,双方分歧只是一系列深刻运动之表征,而这场论争的症结则是“语法应当如何研究”以及“语法研究目的何在”这类哲学层面上的问题。

在奈达(Naida,1943/1960)看来,索、叶研究方法上的通病是企图“解释”语言,而不单纯“描写”语言。以此方式寻找语言理据,两人便自觉而坚定踏入了“普遍语法”这艘悠久之舟*参看The Soul of Grammar的“序言”(Sonnenschein, 1927:2)。。除了执着于普遍语法这一传统,索叶均奉行“意念论”,虽说各自对这一主张的诠释方式不尽相同。索氏采用意念(功能)标准对格下定义,叶氏虽无法接受这种角度的定义,却在《语法哲学》中对意念语法做了详尽连贯的阐述。奈达和其他学者认定意念论缺乏客观性,但叶氏在处理次要语法范畴方面严格区分了世界及其普遍意念与它们在不同语言中的形式表现,这一区分对现代语言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莱昂斯(Lyons,1966)认为,叶氏从主要句法范畴的相互结合角度对主要句法范畴进行了探讨,而从叶氏处理方式中可以看到某种范畴语法之端倪。

从历史背景来看,索叶相似之处在于深信自己以某种方式向传统决裂。索氏的创新在于看清教学传统中久受诟病的术语,力图与之决裂*值得一提,其父曾任女校校长,也一度致力于教育改革。。在语法研究方法上,索氏立场观点充分体现于其格问题论述。然而,他对“语法研究目的何在”这一问题的回答,宣告认同渐趋式微的规定性传统语法主流——这种规定性语法“呼吁写作和说话都应取范于顶级作家和演说家,要求学生加以模仿”(Sonnenschein,1916:99)。规定性传统把语法研究作为学习其他语言的平台,认为英语类似德语、拉丁语、法语和希腊,具有相同词类和相同的组词造句方式;其结果是“明白了英语的结构,对理解上述外语的结构很有帮助”(Sonnenschein,1916:100)。索氏论著还暴露出“古典谬误”,亦即压倒性地“关注文学”,主张“一种语言的‘纯洁性’只能靠文化人的惯用法加以维持,而‘纯洁性’的‘败坏’则归咎于文盲”(Lyons,1968:9),认为“英语一些重要特征当今主要活跃于诗歌和文学领域的散文,不太出现于日常普通用语”(Sonnenschein,1916:6)。“虽然大家会说能写,但我们说的和写的未必都是正确英语”(Sonnenschein,1916:100)。

叶氏认为,索氏上述语法功能上的观点颇为邪乎。在《语法哲学》的“语法之灵魂”一节,他概括了对教学改革的见解:“一知半解、含糊不清的条规应尽量少一些,禁忌应尽量少一些,定义应尽量少一些;相反,对现实鲜活的语言现象观察越多越好”(Jespersen,1924:346)。总体而言,叶氏观点更符合现代语言学发展趋势,但仅凭这些倾向性观点,怎能足以使其成为索氏的“死对头”?

索氏对叶氏语法理论持强烈反对态度,更深层的原因大概在于他心目中当年中小学语法教学状况。当时不仅英语语法的地位受到威胁,接近19世纪末,连拉丁语教学本身也日益受到挤压。索氏方案是希望以一套统一的术语,将语法教学与中小学其他语言教学捆绑在一起,以巩固语法教学的地位,进而加强拉丁语的地位。换言之,1911年古典学协会年会上争论的,实际是应怎样把握自己学科最适宜的发展方向以确保其日后地位这一根本问题。 “速记和其他学科正迅速取代古典学。有人经过慎重思考,企图把拉丁语和希腊语从我们学术专业的课程和考试中剔除出去。”(PCA,1911:36)学校面临现代课程很可能彻底废除古典学这一现实。索氏解决方法虽仅属一种选项,却自以为最可能成功的出路。唯有联系这种背景,我们方能理解他当年何以苦口婆心、规劝同行不要表达反对意见,极力维持现状。

对“语委会”语法术语报告持反面意见者不在少数。在它问世之前,古典学协会会员阿诺德明确表达反对意见,奈斯菲尔德和史基特的批评早已公诸大报,马维尔也在英语协会上直抒异议。时至1923年,古典学面临更为严峻挑战,而索氏主张用以应对挑战的理论构建也颇引人关注。1923年古典学协会年会上有人如是说:“如果教师能同心协力、相互支持,就大力支持了我国中小学整个语言教学工作,助推了本协会特别关注的运动——维护拉丁语在中学课程中应有地位,而拯救拉丁语之希望就在于协调拉丁语和英语两者的学习。”(PCA,1923:40)这番话反映了当年保守人士面临变革产生的焦虑。

马维尔、穆尔-史密斯等人对“语委会”术语的修改提议(Walmsley,1988:276),以及叶氏《现代英语语法》的陆续出版,这一切在索氏眼里俨然一种日渐升级的威胁,而这种思想状态结合他当时困境并不难理解。面对叶氏“语言研究应立足于个别语言自身特点”之主张,索氏执意推广一套统一术语,将“中学”开设的多门语言捆绑在一起,因为一旦对手们提议的改革方案付诸实践,则意味着他长期苦心孤诣的计划行将破产。索氏的顾虑至此昭然若揭!

6 语法教学:“灰姑娘”缘何旧貌依然

索南夏倡导的改革旨在中学产生积极效应,维持或提升语法教学地位,但英国中学语法教学却几十年一路呈现颓势。如今,“文法”学校名存实亡(grammarless),英国高级会考(The Boards of Examinations for Advanced Level)常规课程竟然不把英语列在教学计划之内。一茬茬大学生对语言学问题怀着热情,却因在基础教育阶段未经接受语言学或语法的系统训练而备受制约,忽视语法教学的政策已经显露恶果。社会上存在数量庞大的读者队伍,他们兴趣浓厚,对语言、语法及语言学类书籍有各种需求,但几乎都是缺乏起码语言学知识的门外汉。书市鱼龙混杂,读者面临两类语言学产品:一种是语言学和语法学领域专业人士奉献的成果,另类是非专业人士兜售的“俗语言学”或“俗语法”。上述情况抱怨之声日盛——专业语言学者和外行之间差距之大,已到无法弥补的地步 (参看Burchfield,1985:104, 158; Howard,1984:xi)。年复一年,学生怀着浓厚兴趣和旺盛求知欲踏进大学,只因缺乏必要基础知识而难以登堂入室。

上述情形归根结底不外乎内部与外部两种原因。索氏语法体系存在明显的“前后矛盾”,问世不久即趋颓势。这种固有缺陷是它走衰的内在原因,也是英国学校语法教学地位下滑的主要根源。当年叶氏看出索氏的“格”定义对语法教学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即指出此类弊端。例如:索南夏识别了宾格、与格的“状语性”用法,却根本找不到这种功能分布的原因——何以将“near him”规定为与格?如果是古英语句法影响,那么“to him” “ from him”等短语中的代词为何又不同样视为与格?(Jespersen,1924:176)索氏认定所有介词均带宾格,则him在其后自然应视为宾格;既然词典通例将“near”划归介词,其后名词性成分何以不是“宾格”而称为“与格”?古英语将“He blew his pipethreetimes”一例斜体部分划为与格,索氏何以将它定为宾格,匪夷所思!此类矛盾不胜枚举。可见,“给词语指派这样那样的格纯属任意,根本无正当理由可言。学生无法理解这类规定,只能死记硬背”(Jespersen,1924:176)。索氏试图将“主语”“宾语”这类句法功能范畴与“主格”“宾格”等语法形态范畴等同划一、混为一谈,造成学习者在形态识别问题上倍感困扰。当时语法教学盛行“句法分析”,缺乏客观鉴别的语料支撑,语法学习形同游戏,神秘莫测;不少学生干脆将语法学习视同猜测教师脑子里“正确”答案。

百余年来,“规范语法”(formal grammar)教学反对之声不绝于耳,声浪超乎英伦、波及世界。主要观点如:规范语法教学不会对儿童语用产生多大积极影响;规范语法教学无法激发儿童的兴趣;规范语法原本难学,只有少数顶尖学生才能掌握;规范语法教学缺乏训练有素的师资;等等。何况,语法学领域不像文学批评领域那样确立了一套为业内普遍接受的统一术语,这为外界诟病语法教学提供了口实,也是语法教学走衰的另一根因。回顾索—叶论争,最具讽刺意味者或许就在这一点。为此,“内部争论不休”(Wilson,1969:157)的语言学界“只有先自调和分歧,方有望使这一学科为教师带来直接助益”(Thompson,1969:7)。

教学领域存在悠久的“反语法传统”(anti-grammatical tradition),迄今其影响丝毫未减。这是促使索氏语法体系走衰、导致语法教学声誉下跌的外部因素。早在1891年,柯林斯对“语文学 ”*语文学即传统语言学,指19世纪历史比较语言学产生之前的语言研究;其关于发音、语法、词义的知识为语言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至今仍为语言学的基本内容。如此苛评:“作为一种文化工具,它虽不能说毫无地位,但地位确实很低。它对鉴赏力的培养毫无助益,对情感教育自然也毫无助益。它既谈不上拓展砥砺心智,也谈不上美化升华心灵。相反,它往往只会造成或强化那种稀奇古怪的呆板与糊涂,只会造成或强化感觉上那种难以理喻的粗劣,只会造成甚而强化道德和思想视野之短浅——这些历来都是纯粹语文学家的通病”(Collins,1891:65)。柯林斯的观点招致同时代文坛名家和其他行业翘楚的批驳,但一百多年前他确定的负面基调为文学界持续挞伐“纯语文学”开了一个恶劣先河。

7 结语

百年来的沉淀,足以让人冷静回眸昔日论争。叶氏对索氏的屡次批驳至少产生两大正性效应:首先,促使索氏在术语应用方面更加严谨准确,认清“格”应分“格功能”与“格形式”两方面,平素论“格”宜择其一而审辨之。其次,学界加深了共识——“格”并非单纯指形态与功能之间互相孤立的一面,但“格形式”只能限于指“词形变化”(Cassidy,1937:245)。

这场博弈谁是赢家?叶氏论著经受了时间检验,其语法核心思想不仅未被对手驳倒,而且在当今语言学界颇受推崇,焕发时代光彩。相比之下,索氏在当今语言学界知者寥若晨星,其事业成就仿佛湮没无闻。索氏语法理论体系虽屡遭抨击,但其“灵魂”可谓与时俱进:他认为“能够满足或大体满足需要”*Journal of Education (1886:169)。的那一套拉丁语法术语依然通用于语言学界,为语言学交流发挥重要作用。这套术语本身既未被舍弃,更未被另类所取代,而逐渐被淘汰的只是索氏赋予的定义。

叶氏强调语言是一种人类活动而非机械工具或被孤立研究的抽象规则系统;其语言观重视全方位探究语言现象,注意将心理维度与社会维度相结合,主张研究话语和社会交互作用的动态性,因而与当今认知语言学的主张存在颇多交集。这愈显叶氏语言学思想之前瞻性。他还强调语言研究对于拓宽人的视野、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不可多得的价值,这种思想在当今全球化时代背景下重焕光彩,彰显其现实意义。

叶氏语言学思想理论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然而,他将词品划分方式挪移于格位分类之处理方式却未能赢得广泛认同,其创设的部分术语也未能在普通语言学中扎下深根*如primary/principal, secondary, tertiary, quaternary, nexus, duplex, subnex, verbid, 等等。。这为我们留下思考的余地。

“索-叶论争”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语言学内部守旧与创新两大阵营的博弈,折射出传统规定派与现代描写派之间的龃龉,反映了双方在对待“古典语言和现代语言”“语言与言语”“书面语和口头语”等二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以及在研究路向、研究方法论取舍等问题上的分歧。这场论争昭示:学术问题上不论立场观点多么鲜明,绝不意味着可以将自家观点主张置于“度”外而诉诸极端表达方式——学术的钟摆总是在摇晃中寻找平衡,任何绝对主义观点和静止孤立的处理方式都难以经受历史长河的涤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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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蒋勇军

A Multiple Perspective on Sonnenschein-Jespersen Controversy

ZHANGGaoyuan

The present article is on the Jespersen-Sonnenschein Controversy, which is lastingly influential in the history of linguistics. Sonnenschein’s “soul” keeps advancing with the times, with the majority of his terminology accepted by the linguistic community, while Jespersen, with a large readership after his death, enjoys the continuously rising popularity, despite many of his terminology falling into oblivion nowadays. This study reveals the truth that the academic pendulum always strikes a balance, with none of the absolute views able to truly stand the test of time.

case; form; meaning; Sonnenschein-Jespersen Controversy

H0-06

A

1674-6414(2016)05-0082-10

2016-07-12

南京财经大学2015学年教改项目“苏格拉底问答法对培养英语专业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效验”(JGY1529)部分成果

张高远,男,南京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认知语言学、英汉对比、二语习得和叶斯柏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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