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绒拥珍, 李明霞, 贾 媛, 沈小会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一妻多夫婚姻模式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探究——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为例
泽绒拥珍,李明霞,贾媛,沈小会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一妻多夫”的婚姻形态在四川省甘孜地区至今存在,无疑是违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从经济、主观以及民族宗教等当地民众选择这种婚姻模式的考量方面阐述其至今存在之缘由,并且分析了该婚姻模式日益显现出与社会的格格不入。探究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及政策方面谨慎推进一夫一妻婚姻全面实现之路径及对策。
一妻多夫;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 婚姻模式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条明确阐述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其第3条也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47-48。1982年《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也已明确规定“禁止一夫多妻、一妻多夫”。诚然,国家对藏民族风俗习惯予以相当的尊重,即该补充规定写明“对实施本补充规定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者,准予维持。”然而,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为例)依然存在着“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现象。它不同于传统的“一夫一妻”婚姻,甚至违背了我国现行婚姻法之基本原则。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一妻多夫”现象早已存在①。据仁真洛色对甘孜地区十八县县志进行文献资料分析后指出:“一妻多夫现象在各县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至今在一些县内,还多少保存着这种婚姻家庭现象。”[2]141-152对于甘孜地区“一妻多夫”形态家庭进行的实证调查就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在对甘孜地区“一妻多夫”婚姻家庭不同成员进行个案访谈后,论文的写作就建立在访谈所形成的口述实录之上,“这种方法有利于洞悉人物的内心世界,它比新闻采访有更可信的真实感。”[3]10这些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案例向我们共同描绘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一妻多夫”婚姻形态的大致现状。
本次调查中抽取的共妻家庭样本绝大部分表现为“兄弟共妻”。在甘孜地区境内抽取的40户一妻多夫家庭,其中兄弟共妻38户,非兄弟共妻家庭2户。这两户家庭是都是因为妇女的丈夫由于疾病或者意外,无法料理家务,妻子出于照顾家庭,故而寻找了第二个愿意支撑起家庭的男子②。
在生活中,有的妻子有自己的固定房间,几个丈夫可以在把鞋子脱在门口,或者在其他明显的位置放置属于自己的标志性物品后,轮流去她的房间里;有的则会在婚前就通过兄弟间的默契合理安排好;有的由于兄弟从事不同的生产,而外出经商、打工等,会轮流安排兄弟一人留守家中。生养的子女是“家庭”的孩子,他们默契地不会讨论子女是哪个“个人”亲生,即使他们心知肚明。
这些特征在《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志》中均有相关描述:一妻多夫,指兄弟共妻,常由长兄出面成婚,婚后弟弟亲近嫂子,形成多夫事实。产生这种婚姻现象的原因是“蕃人役重,故兄弟数人共妇,以避徭役。”此外也有因家庭贫困,为避免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分散的因素存在[4]161。
通过调查当地民众选择共妻婚姻主要的考量因素,可以归结为:第一,经济因素。确保家庭的劳动力不因兄弟各自娶妻、分家立户而致分散,以此保证微薄的家庭财产的完整和持续积累;第二,主观因素。兄弟与已婚嫂子(或弟媳)发生性关系,为维护家庭和谐或者兄弟中有人存在身体或其他缺陷,无法寻求到合适的伴侣,因此共妻;第三,民族宗教的影响。共妻的婚姻模式反映了当地信众将佛教“兄弟和睦,儿孙共堂”的教义奉为圭臬;而藏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双重作用,使得当地人潜移默化地认为这类婚姻模式是大众的、普遍的,并没有任何的不合理。可以肯定的是,一妻多夫的婚姻模式“在一定的历史经济空间中发挥着其独特的意义”[5]149-150,这也是其长期存在的缘由。
(一)保护家庭劳动力及财产的完整性,保证家庭财富持续积累
藏族的传统观念认为,兄弟共娶一妻,不仅能够增加劳动力,而且,各兄弟能够从事不同的劳动生产,经济方式多样化,比较容易发家致富。这种婚姻形态对于保护家庭劳动力及财产的完整性,保证家庭财富持续积累也的确起到了重大作用。妻子协调好丈夫之间的利益冲突,保证兄弟和睦、家庭幸福,外出挣钱的人可以放心地把家留给妻子和其他兄弟,兄弟之间相互协作,共同保护并不断积累财富。家庭原有的少量土地或者其他财产也不至于因为兄弟各娶一妻分家立户而致贫困。
(二)形成“大家庭”,维护家族的社会地位
藏族的家庭观念很重,传统思想认为孩子常伴父母、兄弟和睦、妻子贤惠才是家庭幸福美满的象征。这便影响几代人都选择“一妻多夫”或者其他多偶制的婚姻形态,形成规模较大的“大家庭”。在这些大家庭当中,大小事务由父亲或者当家人权威做主,婚后一般不轻易分家,增强了家庭安全,整个家庭的社会地位也得到提升。
(三)能够在一定意义上缓解政府的社会保障压力
兄弟一方在才貌等方面处于弱势,甚至身有残疾而寻求不到合适的伴侣,不得已而选择兄弟共妻。在实证调查过程中,有这样的真实案例,且这类共妻案例在当地不在少数。“我弟弟是森林防火员,在一次巡山时,被盗猎分子用猎枪打中腰部残疾了。伤愈后,虽然生活能够自理,仍是不方便,当时找的亲事,女方都因他的残疾不答应,我也不放心他以后的生活。和媳妇儿商量之后,弟弟也答应留在家里,就形成了现在的家庭。”在妻子自愿的前提下,弱势一方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和尊重,无须社会福利院等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出面,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社会资源,缓解了社会保障的压力。
(四)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价值有所提升
“一妻多夫制提升了妇女的生产价值。”[6]14妇女作为整个家庭的核心,扮演着协调各方的纽带角色,处于不可或缺的中心地位。妻子正确处理丈夫之间的关系,维系家庭和睦,与其社会价值和社会评价的提升存在着强而有力的正向关系。这有利于刺激妻子更好、更公平地协调好丈夫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意愿。在这一过程中,女性不再简单为整个家庭中的“被统治者”[7],而过分强调妻子对其丈夫的依赖性,妇女在生育功能之外的其他社会存在价值更加凸显。
(五)不易形成单亲家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抚养的连贯性是儿童,特别是在儿童的早期,安全感最重要的一部分,并且有可能应当避免中断已经形成的纽带。”[8]297即使这种婚姻最终走向解体,未成年子女并不因为是谁的亲生骨肉就由谁带离,而依然由当家人或者兄长抚养。“他们不是某个兄弟的,而是我们整个家庭的孩子。有兄弟要分家,可以,但是孩子必须留在这个主要的家庭中。”这种习惯方式,保护了子女与其他兄弟姐妹间的亲密关系,保证子女的精神生活需要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有利于保证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稳定性、连贯性和延续性,可以避免因婚姻破裂而给子女带来较大的环境变化。
(六)控制人口增长,缓解环境人口压力
藏传佛教教化人们不得杀生,而“在自然环境恶劣、经济条件不甚良好、家庭物质基础承担不起较多人口的生育时,藏民族往往会选择限制家庭人口的增长。”这种婚姻形态使得多名男子共娶一妻从而控制人口增长。一户在甘孜州道孚县玉科草原过着游牧生活的妻子介绍道:“夫家的经济状况不好,全部财产不足以给每个兄弟娶一个媳妇,也养不起那么多孩子,所以我和这三个兄弟一起生活,孩子不需要太多,足够我们放牧劳动就可以了。”试想,在一夫一妻的小家庭模式下,每个兄弟都有自己的孩子,必然比整个家庭共有子女的人口要多。所以,这种婚姻形态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当地人为获取和合理分配资源而缓解环境人口压力做出的牺牲。
“一妻多夫”婚姻模式之存在有其特定的文化系统和社会环境,它在藏民族的发展史上也曾一度发挥了独特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这些优势变得不再那么凸显,相反,随着藏区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教育的普及和婚姻观念的转变,“一妻多夫”婚姻模式运行的土壤不断松化,与我国主流婚姻形态的不同也使得其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
(一)存在产生家庭纷争甚至家庭暴力的隐患
在“一妻多夫”婚姻形态下,妻子成为整个“大家庭”的核心,起到了协调每个丈夫之间利益关系的作用。但是,一位妻子不可能完全满足所有丈夫的理想,或者婚后妻子偏心于某一位丈夫,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家庭的婚姻基础不稳定或者婚后感情不好,妻子和儿童可能遭受来自于多位丈夫的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从而埋下了家庭纠纷的隐患。一旦婚姻破裂,丈夫分家立户,原本和睦的兄弟关系破裂,妻子也可能无力承担起由此而来的社会负面评价,家庭经济因分割遭受严重打击,这些都给家庭、兄弟关系,尤其是给妇女、儿童甚至老人带来严重的伤害。这并不是无稽之谈。在调查过程中,就有这样的家庭,该户家庭的婚姻模式是由父亲(家长)安排的,但由于妻子在婚后未能平衡处理好与丈夫间的关系,引发了其他丈夫的嫉妒心,在父亲没有同意其他丈夫分家离开的一段时间内,妻子遭受了除被她“偏心”对待的丈夫以外所有人的冷嘲热讽而痛苦不堪,最终婚姻家庭难以维系而破裂。
(二)影响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贯彻实施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必须有婚姻登记行为,即得到法律的确认,才能够得以创设,也才能够产生配偶权。而在“一妻多夫”婚姻模式下,一家兄弟同时共娶一妻时,只需要某一兄弟与妻子进行结婚登记即可,其他兄弟则并未和妻子进行登记;或者长兄娶妻后,其他年幼弟弟在其成年后与女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从而逐渐形成“一妻多夫”婚姻事实。妻子最初仅仅和某一位丈夫进行婚姻登记,和其他丈夫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对这类婚姻也无法进行全面审查。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破裂,其他丈夫分家后便成为一名在法律上“未婚”的单身男子,引起社会两性关系混乱,产生大量违法婚姻,败坏社会风气。同时,也影响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实施,不利于民政部门对婚姻关系成立的监督指导,挑战法律制度的权威。
(三)固守共妻婚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虽然“一妻多夫”婚姻形态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支持着当地居民经济实力的保存和发展,不能简单的把“一妻多夫”定性为是封建的、落后的婚姻模式。但是,在当前看来,这种婚姻模式越发凸显出与当今社会发展的格格不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如今,脱贫攻坚战的冲锋号角也已经随着两会的召开而吹响,《2015年甘孜统计年鉴》的统计公报显示:2010-2014年,甘孜州城乡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其中,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 303元,增长8.8%;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 307元,增长16%。共妻婚姻不再是保护家产、发展经济的唯一选择,其维系的经济基础已然不稳。另外,当地文化教育事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一代藏族青年走出甘孜,外来思想也越发得到民众接受,传统思想与现代文明发生着激烈地碰撞,固守共妻婚姻模式必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持续发展,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如果“一妻多夫”存在的文化系统的功能完好,长期延续的可能依然存在,谢剑和吕昌林的研究中就反映了这种婚俗复苏和扩张的迹象[9]40。必须重申的是,我们并不是要寻找“拆散”这些共妻家庭的对策,而是在探求倡导全面实现一夫一妻的路径。
(一)对立法机关的建议
1.提高立法技术,完善民族地区变通规定。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变通规定(即《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重申“禁止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并且,出于对藏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该补充规定还阐明在该补充规定实施前形成的“一妻多夫”婚姻关系,只要当事人不主动提出解除,应当准予维持。但是在1982年该补充规定实施以来,还有不少当地民众选择“一妻多夫”的婚姻形态,这使得我们必须正视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在当地未被普适的原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藏民族学习了先进的文化,吸收了自由平等的婚姻观念,但相较于民俗习惯,法律规范由于缺乏足够的亲民性,无法使当地民众优先作出选择,导致传统的“一妻多夫”婚姻习惯依旧在当地处于婚姻选择的范畴。因此,当地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变通规定作为坚持我国基本法律制度和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民族习惯的对接途径的作用,认识到民族习惯之所以存在不消的原因,完善其补充规定内容,使其更具亲民性和优先选择性。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基础上,实现制定法与民族习惯之间的沟通与对接。
2.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婚姻登记制度。由于“一妻多夫”婚姻形态构成缘由的多样性,婚姻登记部门无法在婚姻关系形成时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从而导致不断有“一妻多夫”的婚姻关系形成成为“漏网之鱼”。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关于婚姻登记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其第11条叙明未对《婚姻法》加以补充或变通的条款,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因此,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对补充规定关于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完善,重申法律登记婚姻的效力,男女双方持有结婚证才是夫妻关系确立和存在的证明。要求所有婚姻形式的确立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法律登记,并且出具其所在最低一级乡镇机关的“未婚”或“离婚”证明,如此保证婚姻登记机关能够及时了解和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避免为共妻婚姻进行登记。
(二)对司法机关的建议
规范司法审判活动,诉调结处理家庭纠纷。由于藏民族婚姻关系往往还涉及了两个家族的利益而充满复杂性,加大了当地司法审判的难度,而在其熟人社会中,家族长者和社会权威人士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地全民信教,藏传佛教在处理社会纠纷上有着绝对的先天优势。因此,在处理少数民族婚姻纠纷时,应该充分调动社会权威人士和宗教组织在不违背我国基本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调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另外,社会权威人士和宗教组织等人员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必须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这同时有利于婚姻家庭法律相关原则和制度在当地的宣传和普及。相较于诉讼方式而言,以调解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更加具有亲和力,能够防止婚姻家庭纠纷扩大化,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
(三)对政府机关的建议
1.规范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制度。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便有法可依,建议民众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法律登记时,出具其所在最低一级乡镇机关的“未婚”或“离婚”证明。这就要求乡镇和村全力配合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审查工作,便民、利民为群众据实、依法开具婚姻情况证明,从政府部门着手规范婚姻登记程序的进行,在婚姻登记方面实现服务型政府便民、利民的目标。此外,由于民族地区的教育培训投入有限,民众文化水平较低,人员素质不高,办公环境较为简陋,必须要加大对相关工作岗位的培训投入,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改善工作环境,促进婚姻登记的高效性和便民性。
2.加大婚姻家庭教育投入,提高民众婚姻法律意识水平。“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不仅仅是由于当地地理环境、经济文化环境的影响,也是当地民众为生存和发展必然的选择。这种婚姻形态随着历史的长期积淀,已经成为当地民众遵从内心情感以及价值观、世界观的婚姻形态备选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地教育事业也在不断发展,新一代的少数民族学习吸收外来的先进文化知识,感受平等、自由婚姻观念的熏陶。但是,要逐步彻底改变其婚姻观念和风俗习惯,还必须加大对农村地区甚至偏远山区的普法宣传投入,加强对民众关于婚姻家庭的教育,提高其婚姻法律知识水平,促进当地民众不仅知法、懂法,还能守法。
3.改善民生经济,促进婚姻观念转变。甘孜地区藏族独特的“一妻多夫”婚姻形式的长期存在和代际传承就是由其脆弱的物质基础所决定的。因此,当地政府部门应当更加积极地着力于改善甘孜地区民生经济,充分发挥当地水、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少数民族人文特色优势,拉动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这样,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妻多夫”婚姻模式生存之土壤不断松动,甚至不再适宜。婚姻更多的是个体间的相互融合,而不再仅仅是为维护家族财产完整的“不得已”选择。生存问题不复存在,生活质量不断提升,人们自然追求更加自由开放的婚姻生活,从而使得现代平等、自由之婚姻观念在当地谨慎推进。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和谐共荣的国家,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幸福和谐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藏民族地区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与我国《婚姻法》保持统一的原则和制度,不仅能够维护各类婚姻形态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得维护民族地区整体的和谐稳定,更得充分体现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于保障人权以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价值理念。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政府机关的共同携手作用,逐步实现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也不失为一条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这也是促进我国《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得以贯彻实施的根本解决之道,也是保障藏民族进步和我国全民族和谐共荣的需要。
注释:
①仁真洛色曾对康区十八县的县志进行了查阅,并在其论文“试论康区藏族中的一妻多夫制”中描述道:“除其中汉族聚居的泸定县无这种现象外,其他十七个县均有它的踪影。例如康南的巴塘,‘其婚姻历以多夫之制,兄弟五、六人共娶一妻,名曰共妻。’理塘县也‘又有多夫之制,二、三男子共娶一妻。’再如康北的石渠,‘百姓之弟兄共妻者甚多,有年老者,有中年者,有少年者……’甘孜县‘亦有多妻之制。’康区整个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康定,也是‘一妇数夫,是习惯例。’总之,一妻多夫现象在各县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至今在一些县内,还多少保存着这种婚姻家庭现象。”另外,清代《维西见闻》中也有关于我国四川甘孜地区巴塘“一妻多夫”婚姻的相关记载:“兄弟三四恒共一妻,指各有玦,入房则系玦于门,不紊不争,兄弟六七者乃娶二妻,或欲独妻则谓之不友,嫁亦不许,故土官头目家非不裕,亦同染污,俗子女互配华人,或通其妻,亦莫之问也,凡交易,皆与妇人议,持数珠会计甚捷,他方人商其地,类租妇以主贸易,去则妇还,古宗收其所生之子女为酬焉。”这段史料说明甘孜地区的“一妻多夫”自古就有,并且这类婚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保证家庭财产完整不受分割。
②“五年前,因为在修房子的时候,我不小心从房架上摔了下来,之后就瘫痪了,家里的积蓄基本就花光了,没钱,也没有劳动力,房子也没法装修,家里的情况也越来越差了。后来,我的妻子就出去打工去了,在工地上,她认识了她现在的另一个男人。他们提出组成“一妻多夫”的家庭的建议。一开始,我的自尊心也不允许我答应这样的要求。但是,在相互接触了解后,我也接受了这样的建议,组成了现在的新家庭。”
[1]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47-48.
[2]仁真洛色.试论康区藏族中的一妻多夫制[J].民族学研究,1984(00):141-152.
[3]宋美娅,薛宁兰.妇女受暴口述实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0.
[4]康定民族师专编写组.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志[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161.
[5]陈丽.文明与制度的冲突——藏族与印度的一妻多夫制的渊源[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149-150.
[6]李继刚.藏族地区传统婚姻与生存策略的经济分析[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3(4):14-16+85.
[7][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8][英]凯特·斯丹德利.家庭法[M].屈广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97.
[9]张广裕.藏区一妻多夫制婚姻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7):32-41.
Study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Polyandrous Marriage Patterns——A Case Study of Ganzi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of Sichuan Province
ZERONG Yong-zhen,LI Ming-xia,JIA Yuan,SHEN Xiao-hui
(College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
This article expounds the polyandrous marriage form is still widespread in Ganzi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of Sichuan Province,which is in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existing“marriage law”.It points out why the polyandrous marriage can exist for such a long period of time—from the factors what the local people considered to choose this marriage patterns related to economic,subjective,and ethnic and religion and so on.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arriage form in society,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existence of this kind of marriage form and holds that it is increasingly showing its disadvantages in destroying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On the basis of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this article explores how to advocate the local nationalities gradually practice monogamy through legislative,judicial and policy approaches.
polyandry; Ganzi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of Sichuan Province; marriage patterns
D913.9
A
1671-9743(2016)09-0009-04
2016-09-06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一妻多夫现象实证调查研究”(CYS14084)。
泽绒拥珍,1993年生,女,藏族,四川甘孜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婚姻法、继承法;李明霞,1986年生,女,湖南衡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贾媛,1991年生,女,山西运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沈小会,1991年生,女,湖北襄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