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志敏 冯明帅
(1.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 梅州514021;2.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广东 广州510050)
系统检验法在一宗变造文件检验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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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 梅州514021;2.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广东 广州510050)
系统论认为,检材和样本可以被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就能认识、了解这一系统。本文举例说明了如何研究检材样本这一系统中的纸张、墨水、印章印文等要素,分析如何与案情(环境)相结合,进而指导侦查,服务诉讼,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系统检验变造
系统检验是鉴定人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工作原则,尤其针对疑难案件,运用系统检验法,综合研究检材与样本的各子系统和要素,从点到面,逐步突破,从而有效攻坚克难,胜利完成检验鉴定工作。笔者近期办理一宗案件,要求鉴定一张落款时间为“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的真伪,笔者运用系统检验法成功出具鉴定意见,解决了当事各方争议不决的问题。
李某为华侨,20世纪30年代在祖籍地建有祖宅一套,其子4人,分别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氏祖宅在建国后曾被政府征用,1986年予以归还,由李某甲之子李甲A和李某乙之子李乙B、李乙C兄弟共同居住至今,李某丙和李某丁由政府另行安置。2005年3月起,李甲A之女为独占祖宅产权,利用一张落款为“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下称“检材”)向政府申领了《房屋产权证明书》。新办房产证引起了李乙B、李乙C兄弟的强烈不满,就该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李乙B、李乙C兄弟自2009年起和县政府经历了4场行政诉讼和2场行政复议,并不断上访。因李氏后人众多,利益纠纷复杂,该案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在当地颇有影响。该案的处置,也潜在影响当地一批类似纠纷的处置走向。
该《土地房产所有证》标称为“一九五三年拾月玖日”核发,长61.0cm,宽30.3cm,正页为黑色油墨在麻竹纸(已陈旧发黄)上印制的表格,表格中“土地”、“房产”和“签发人”等栏目内用毛笔填有相关信息,正页中间粘贴有1张续页,续页上填有房屋结构及面积等内容。正页和续页粘贴处盖有骑缝章,签发部位盖有县长名章和当地人民政府公章,正页和续页均有多处改动,但都盖有校对章。
经了解,此类《土地房产所有证》应为建国后第一次土改期间核发,结合案情和检材情况,鉴定人首先按照系统论的方法,针对纸张、印章印文、笔迹、印刷特征、墨水成份等要素,制定了第1套检验方案。
3.1检验方案一
第1项,收集同类《土地房产所有证》样本,鉴定人民政府公章、县长名章、骑缝章、编号章、校对章等印章印文是否一致;
第2项,要求送检人调取此类《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与检材进行拼接检验;
第3项,收集经办人笔迹样本,鉴定填写人笔迹是否一致;
第4项,鉴定检材与样本印刷特征是否一致;
(2)基层治理中可以建立释法说理告知书制度。比如在征地拆迁中,除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外,还应当给被拆迁户释法说理告知书。释法说理告知书中要明确告知被征收人、被拆迁户拆迁以及补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明确拆迁户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目前社会征地拆迁补偿的普遍标准,以及通过协议政府或者开发商给予的补偿标准等。
第5项,鉴定检材与样本纸张成份是否一致;
第6项,鉴定检材与样本的手写字迹的墨水成份是否一致。
3.2初检情况
送检人未能收集到该检材存根,但收集到5份同类样本,样本所代指房产均为无争议房产,持有人均通过笔录确认了样本的真实性。经观察,5份样本的保存均好于检材,具备比对条件,落款时间与检材同年同月不同日,样本续页比检材多出“备考”栏。再经比对,检材与样本各印文表现一致;表格印刷特征一致,但检材尾端有剪切痕;因经办人姓名不一致,笔迹无可比性;经电镜扫描,纸张成份一致,墨汁成份不同。
至此,检验陷入僵局,除墨汁成份不同外,其余各项检验结果均不能对检材真伪做出方向性判断。鉴定人再次研究检材,结合检验情况提出第2套方案。
3.3检验方案二
第1项,辨读检材被涂改内容;
第2项,分析初检过程中各项检验结果的成因;
第4项,进一步了解案情,查证检材的形成背景。
3.4再检情况
经重新检验检材,正页及续页共有19个栏目填写字迹不正常,存在擦刮、消褪等现象,样本均无一处涂改。其中一处填写内容为“左片架築”的栏目根据残留墨水痕迹,辨读出下文原文字为“斗方”字样,另外的多处涂改均发生在说明房屋边界的关键栏目。用扫描电镜检验墨粉形态,涂改前的文字墨水碳粉颗粒大、密度大,对纸张纤维的覆盖性强,而用于涂改的墨水碳粉颗粒细、密度小,在纸张纤维中的浸透性强,说明涂改所用墨水不是同一批次产品,进而推断涂改行为可能不是填表制证时当场所为。
检材上人民政府公章、县长名章、骑缝章、编号章、校对章等各印章印文与样本一致,表格印刷特征一致,说明检材纸张本身确与当时此类《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同批次印刷品。
检材上被剪切掉的部分在样本上对应为“备考”栏,其内容均为房产共有人姓名,由此推断检材被剪掉的“备考”栏内也可能写有房产共有人姓名。
办案人调查情况表明:(1)此类《土地房产所有证》当年为现场填发,经办人携一批盖好印章印文的空白《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房屋现场填写,稍有笔误即当场撕毁,另取一张重新填写,不应该有涂改行为;(2)检材持有人李甲A之女当年是当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取得空白《土地房产所有证》的职务便利;(3)“斗方”在当地方言中的意思是“房屋门口的庭院”,“左片架築”的意思是房屋最左边的建筑框架,该处涂改大大扩展了检材所记载的房屋范围;(4)邻居老人证实,建国前李某所建李氏祖宅只有1栋,后来由长子李某甲在“斗方”处再建第2、3、4栋,再后来由政府征用时连接为一个整体,李乙B、李乙C兄弟坚称曾见过剪掉前的“备考”栏内容为“此业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共有”,与邻居老人口供相符。
3.5案件处置
最后,鉴定人出具了检材存在变造现象的鉴定意见,该意见与案情吻合,法院据此进行了判决,当事人表示信服,地方政府启动换发房产证明程序。至此,十年之争尘埃落定。
4.1坚持系统检验
系统论认为,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是所有系统的共同的基本特征。这些,既是系统所具有的基本思想观点,也是系统方法的基本原则。
就检验鉴定而言,就是把检材和样本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从而认识、了解这一系统。
4.2紧密结合案情
系统不能脱离环境,检验不能脱离案情。本案的检验,委托人第一次提出的鉴定要求是确定检材的形成时间,鉴定人了解案情之后,认为确定是否变造文件更能解决问题,从而建议委托人变更了检验要求。在检验过程中,对出现的各种疑问,鉴定人又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指导办案人员深入调查案情,通过笔录、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固定证据,为鉴定意见的出具、法庭采信和各方信服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