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文检工作的风险与防范

2016-03-16 09:22魏振选
广东公安科技 2016年2期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司法鉴定

魏振选 高 爽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内蒙古 鄂尔多斯017000)

浅析文检工作的风险与防范

魏振选高爽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内蒙古 鄂尔多斯017000)

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变不仅推动着文检工作的进步,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本文浅析了目前文检工作的风险来源,并提出了实际工作中防范风险的具体做法,可供基层文检工作者参考。

文检风险防范

文件检验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手段,在各类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文件检验学是文件检验的指导学科,是涉及多学科的边缘学科,也是一个经验型学科,在文检工作中,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高低、实践经验丰富与否和检验结果有着直接关系;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层出不穷,给文检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为鉴定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这些变化一方面推动文检工作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文检工作带来了风险,如何识别和防范风险是技术人员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1 风险来源

1.1司法环境的改变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28决定”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以及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这些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出台推动了司法体系的进程,也为鉴定工作带来了法律层面的风险。例如:“2·28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者资质认定方作出了明确要求,如果没有通过,将会产生鉴定机构主体不合法的法律风险。

1.2科技的发展进步

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各类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并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文检工作,例如纸张、墨水、粘合剂、消退液、印章刻制方法及设备、新型打印复印设备、新型票证及制证工艺等等,这些都扩大了文检工作的检验对象范围。这些新的检验对象的出现要求我们及时地研究新的检验理论和方法,在促进了文检技术发展的同时,也为文检工作带来了技术风险,在新的理论和方法确立并被广泛认可之前,这一类的检验鉴定应该被视为高风险工作。

1.3技术人员自身存在的风险

文检工作以文件检验学作为理论基础,其检验结果更多是依靠技术人员的主观判断得出,技术人员的实践经验、能力水平与检验结果有着直接的关系,在笔迹检验中体现更为明显。在实际工作中,仅仅把技术人员是否取得鉴定资格作为能否从事文检工作的硬性门槛,却忽视了技术人员的实践经验、技术能力等因素,尤其在基层,技术人员少,工作量大,难以做到深入细致精益求精,这也是文检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4文检技术自身的变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更新,文检工作也正在由以笔迹鉴定为主要形式的传统文检向以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文检发展,文检的内涵、要求和工作重点都发生了变化,技术的更新改革带来的不仅是冲击,在拓宽的未知领域、数字化的文检技术、人为的误差、仪器的误差、对仪器的过分依赖、新型仪器和方法是否经过实践的验证等等都会或多或少给文检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

1.5社会期望及司法鉴定地位的改变

文件检验鉴定的目的和核心是识别伪造,随着法制的进步和社会期望的提升,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已不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诉讼参与人都希望鉴定结果为非“是”即“否”的明确结论,而文件检验由于受技术方法本身的局限、检材和样本条件、技术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一些疑难案件不能作出确定性的结论,甚至不能得出鉴定意见。当鉴定意见不能满足诉讼参与人期望值的时候,就会出现质疑,质疑的内容也不仅仅停留在鉴定意见是否准确,还会涉及到鉴定依据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等。尤其是在鉴定人出庭制度实行以后,这种受质疑的案例会越来越多,鉴定人在受理案件之初就应该意识到这种风险的存在。

2 风险防范的几点思考

意识到文检工作中所存在的风险因素,我们就可以针对这些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1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减少违法风险

2.1.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取得资质是开展鉴定工作的前提

如前文所述,随着全国人大“2·28决定”的出台和《计量法》的修改,对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的要求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就无从谈起。鉴定机构一定要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并且要涵盖本机构所开展的全部鉴定项目,鉴定人必须取得本专业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开展鉴定工作。

2.1.2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

《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很多法律、法规、解释和批复都对司法鉴定工作作出了要求,鉴定工作从程序、时限、范围、要件等方面都要符合这些规定。同时,《公安机关检验鉴定规则》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业规则。

2.2提升技术人员水平,规范管理,规避主观方面风险

2.2.1文检工作中人员能力是核心要素,确保技术人员能力是防范主观风险的关键

技术人员除了要有系统的理论学习、丰富的实践经验外,还要进行持续的知识更新培训。对于新技术人员还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核。同时,要积极参加各类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使技术能力得到检验,并获取技术能力的证明。在这方面,CNAS发布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文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48:2014)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2.2.2实验室规范的管理也可以很好地减少主观风险

多人分别鉴定、完整的检验记录、授权签字人审核、质管办程序审核等都是很好的方式,关键是要把这些要求和规定落到实处。

2.2.3仪器设备只能作为一种工具和辅助手段来对待

越来越多的仪器设备出现在文检工作中,但只能作为一种工具和辅助手段来对待,不能盲目相信设备给出的结论,一定要以人为主、人机结合。2010年公安部和CNAS联合开展的印章印文能力验证中就有多家实验室因为轻信设备得出错误结论。

2.3防范技术风险

2.3.1正确地选择标准和方法

文件检验学是文检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制定标准、规范和方法,进一步规范文检工作。美国、欧洲、澳大利亚等国家文件检验相关权威部门分别于2000年、2006年及2012年公开发布文件检验方法标准及术语规范[1]。而我国目前仅有司法部2012年发布推荐使用的9个《文件鉴定规范》,公安机关沿用的多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授权方法,还有一部分期刊公布的方法和实验室自编方法。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选用这些标准和方法,一般可以掌握以下原则:(1)优先选用国家标准(GB)、国家推荐标准(GB/T)、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和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标准(GA/T);(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编制的方法经授权并经实验室证实后可以使用(实验室认可要求),或经省级公安机关发布可作为本省鉴定规范使用(资质认定要求);(3)科学杂志和期刊公布的方法可以采用,但要慎重;(4)慎用国际标准,除非征得各诉讼参与人同意;(5)实验室自编方法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确认程序)方可使用,并要保存相关记录。

2.3.2重视对样本的分析检验

文检理论中特征的稳定性非常重要,充足的合格样本是特征稳定性的保障。选取样本还要注意样本的形成时间,笔迹检验样本选案前样本较好,印章印文应选择同期样本,并尽可能提供印章启用以来不同时期的历时样本。要重视样本来源的唯一性,当样本来源不唯一时,针对单个样本和检材进行比对检验的结论有可能会和案件事实相矛盾,鉴定人员不应仅以“本鉴定意见仅对送检检材和样本负责”来推脱责任,应结合案情和检验情况,穷尽样本来源,用检验情况引导案件侦办。

2.3.3慎用同一结论

尽管文检的理论基础比较完善,但也并非每一份文件检验都可以做出鉴定结论,如模仿笔迹、艺术签名的鉴别及新方法伪造印章是文检鉴定中面临的难点问题。我国的笔迹鉴定以汉字为主要研究对象,由于不能排除是书写习惯多样性的反映,模仿笔迹中的练习记忆摹仿字迹鉴定一般只能作出否定被摹仿人书写的结论;[2]而现代制章技术也完全可以做到以假乱真的程度,检验时只有确定相关的伪造方法伪造不出来,突破不了这个技术屏障,才可进行同一认定。总之,在实际工作中技术人员对同一认定要慎重,尤其在少数字的检验、签名字迹的检验、没有细节特征的印章鉴定等疑难检验鉴定中摒弃非否定即认定的惯性思维。

2.3.4紧跟科技发展,加快技术更新

科技的进步不仅为文检工作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方法,也给文检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作为文检技术人员,一方面要加强对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学习和应用,加强文检技术与其它技术的交流和沟通,提升技术能力水平;另一方面要及时跟踪科技发展,了解和文检有关行业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例如新型制章方法、新型打印设备、新型印刷技术等等,只有深入地进行研究,才能促进文检技术的进步和更新。

2.4重视鉴定人出庭

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鉴定人出庭的要求,刑诉法、民诉法等都对鉴定人出庭作出相关规定。法律之所以对鉴定人出庭作出要求,一方面,是因为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基本都有重大影响,有的甚至是定案的关键;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尽量通过庭审质证解决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的疑问,避免当前普遍存在的重复鉴定严重影响案件认定和裁判效果问题。作为文检鉴定人,做好鉴定人出庭工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树立鉴定人出庭是从受理案件开始的意识。对于每一个案件,从受案开始就应该考虑到鉴定人出庭的问题,鉴定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可疏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日后出庭顺利。(2)接到鉴定人出庭通知后,要依照鉴定文书副本重新熟悉鉴定情况,并及时和法官进行联系,了解案件争议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准备出庭材料。(3)认真整理出庭材料,一般要有以下内容:一是详细阐明鉴定情况的材料,主要有鉴定过程、检验所见、鉴定意见及其依据、必要的补充说明等;二是针对案件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所做的答辩材料;三是主体资格材料,一般应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人相关学历、培训、职称等证明材料。(4)做好心理准备,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模拟出庭。

[1]李冰.文件鉴定人员质量控制内容比较及启示[J].证据科学,2015,23(3):350-358.

[2]高兵.一起练习记忆摹仿签名笔迹的鉴定与启示[J].中国司法鉴定,2007,(2):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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