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民
(江苏大学,江苏镇江212013)
开放发展理念下以网络协商民主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实践
夏民
(江苏大学,江苏镇江212013)
网络协商民主作为协商民主的新形态,是开放发展理念的产物。在协商民主日益成为党和政府工作重要内容的当下,以网络协商民主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不失为一种贯彻开放发展理念的创新路径。通过网络协商民主平台,发现、归集纪检监察案件线索,协助案件处理,完善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是开放发展理念下纪检监察工作的网络协商民主创新实践。此外,还应当协调处理好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性与民主性之间的关系,做好以网络协商民主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风险防范。
开放发展理念;网络协商民主;纪检监察工作
“开放发展”作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蕴含着深刻的包容、兼收并蓄的思想。开放发展理念要求纪检监察工作者以更开阔的视野、更博大的胸襟和更热诚的情怀紧跟时代发展脉络,与时俱进,充分运用一切新生事物和现代科技手段,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网络协商民主作为协商民主在当今网络时代发展的最新形态,本身就蕴含着协商民主的合理内核和网络科技成果的结晶,将为纪检监察工作贯彻开放发展理念提供一种创新路径与实践启示。
民主制度的要义在于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将社会草根阶层的政治诉求与主张反映到国家的上层建筑层面,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的旨意。协商民主作为民主制度的一种形式,其概念源自西方。“所谓协商民主,指的是平等、自由的公民借助对话、讨论、审议和协商,提出各种相关理由,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1]。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对选举民主理论进行修正而产生的,虽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其理论研究的勃兴和民主实践的辉煌仍需待以时日。与西方不同,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实践民主的重要路径,中国在协商民主制度的实践方面一直走在西方的前列。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2015年2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当下的中国,存在着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等诸多协商民主平台与制度安排”[2]。而且,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内生型的制度,这是因为“从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逻辑来看,现代民主与现代化一样,都具有外生性。但是协商却是具有内生性”[3]。开放发展理念包含着改善民生、推进民主、促进和谐的内涵,在以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益普及的当下,网络协商平台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协商民主平台,因此支持鼓励协商民主建设探索创新,建立健全网络协商方式是在开放发展理念下推进民主的一种最新路径。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商内容。即哪些事项和事务应当纳入网络协商的范畴,以协商民主进行决策或者协助决策。在这方面,应当在遵从法律规定和恪守政策界限的前提下,按照循序渐进的方法,逐步放开网络协商的范围和事项。在进行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时,不宜作一刀切且过于细致的具体规定,而是应该坚持网络协商内容标准的灵活性。也可以从正反两面对网络协商民主的协商内容进行大致的列举:首先,从正面对协商内容的议题和事项进行大致的列举,如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涉及特定区域或者特定单位全部成员或者大部分成员个人利益的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矛盾尖锐对立的特定舆情事件等可以作为网络协商的内容;其次,从反面列举不能作为网络协商民主议题的事项,如全局性的事务和议题、政治性的事务和议题、应该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或者应该经由司法程序决定的事项等。
(二)协商平台。基于目前我国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与普及的状况,网络协商的平台应该包括网络论坛、QQ群、微信群等,这是因为网络协商的议题基本是特定的地方事务而非全局性事务,所以网络论坛一般应该限定为特定单位的内部局域网论坛或者特定的地方论坛,不宜将网络协商的平台扩展到全国性的网络论坛。同样,也不宜将微博这种更具网络开放性的社交媒体作为网络协商平台。此外,QQ群、微信群也应该是特定单位或者组织的职工内部网络平台。
(三)协商程序。网络协商民主的程序一般应该包含以下步骤:1.发布协商议题。即由协商组织者将相关协商议题发布在网络论坛、QQ群、微信群等平台上。协商组织者则依照协商议题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权属对应关系确定,如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协商议题由环保部门作为协商组织者;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议题由工商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作为协商组织者;涉及一般综合性事务的议题,则由一级政府作为协商的组织者等(可以考虑由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2.提供协商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诸如涉及协商议题的背景知识、学术观点,和协商议题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及与协商议题类似议题的既往处理结果等信息,都是网络协商民主参与者发表协商意见或者作出判断时的重要参考。参与协商的网民只有在获得协商组织者发布全面、客观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经过理性思考,最终作出正确判断。3.进行网络协商。在相关网络论坛、QQ群、微信群,由网民等网络协商参与者就协商议题自由发表意见,展开辩论,通过持续的辩论和观点交流,继而凝聚共识,进行协商,就协商议题达成一致或者一定程度的倾向性意见。
(四)协商结果的运用。网络协商的结果,在对协商议题作出决策时,必须加以运用。“协商民主就是要在政治共同体中,实现各个参与主体的自由与平等,并通过充分表达和公共协商从而获得集体决策的结果,这个决策结果因而被赋予了合法性”[4]。如果仅仅将网络民主协商作为一次发扬民主的过程,在就相关协商议题作出决策时完全不考虑协商结果,完全忽视网络协商中体现出来的民意,这是不符合协商民主要义的做法。但须注意的是,协商民主是通过不断地交流协商,缩小分歧,凝聚共识,并在彼此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如果协商民主完全根据协商结果作出相关决定,就变成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的基于民意对决的民主,这反而是与选举民主没有实质区别的民主形态。
开放发展理念,是当下指引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理念之一。网络协商民主作为互联网与协商民主结合的产物,既蕴含了开放发展理念,又是当下我们与时俱进地进行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创新手段之一。
(一)运用网络协商民主平台,发现、归集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网络协商民主平台是一个可以让参与者充分、自由而无所顾忌地发表意见的场所。网络协商是一个淋漓尽致地展现民意的过程,这是由互联网的匿名性、平等性和自由性所决定的。“互联网天然具有自由、平等的功能,它凭借其创造出的虚拟世界,实现参与主体的虚拟性与匿名性,使得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加自由平等,这正与协商民主的平等性价值追求相契合”[5]。在网络协商过程中,网民在就协商议题发表意见、进行辩论时,一定会畅所欲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为了论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为了反驳对方的观点,网民一定会最大程度地引用自己获取的资料。网络协商言论的开放性与自由度,远高于生活中同类的座谈会等场合。客观上,网络协商一定程度上会带来某种“爆料”的效果,而且网络协商因为会自动形成客观的文字记录而具有全程可回溯性,这就为纪检监察机关从网络协商的蛛丝马迹中找寻、分析违纪违法案件的早期线索提供了可能。
(二)运用网络协商民主平台,协助纪检监察案件的处理。在一般意义上,与司法案件的处理一样,纪检监察案件的处理应该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原则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等作出决定,不适宜以协商民主的方式作出相关决定。但是,毕竟纪检监察案件大部分属于执行党纪党规的案件,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案件相比,其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政策乃至政治考量。同时,从纪检监察案件处理的一般要求出发,也需要我们在追求案件处理法律效果的同时,兼顾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某些特定的纪检监察案件时(如已经被社会极大关注乃至已经演变成舆情事件的案件,或者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等),可以考虑将相关案件作为网络协商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网络协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参考网络协商结果,对相关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这样一方面确保了案件处理的质量,兼顾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发扬了民主,巩固了纪检监察工作的群众基础。
(三)运用网络协商民主平台,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态,应该贯穿于党和政府工作的全局,纪检监察工作当然不能例外。创新是当下抓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点,“我们要主动运用系统性思维、开放性思维、超前性思维,多方位、多角度、多途径地思考问题,来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创新”[6]。在以开放发展理念指引纪检监察工作的过程中,可以运用网络协商民主平台,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如在制定纪检监察工作年度规划、确定纪检监察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时,可以将相关问题设计成网络协商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网络协商,听取社会大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从而制定更科学合理的纪检监察工作年度规划与工作目标。
(四)运用网络协商民主平台,营造纪检监察工作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长期以来,纪检监察工作因为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垂直性,从而蒙上了一丝神秘色彩。在多元开放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的高速化和大范围的传播,使得事物透明度被赋予了重要意义。纪检监察工作也应该按照开放的发展理念,在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一般民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知,进而为纪检监察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网络协商民主平台不失为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参与网络协商,将网络协商结果作为处理特定纪检监察案件的主要参考,或者将相关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问题设计成网络协商议题,客观上提升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为纪检监察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一)协调处理好纪检监察组织性与民主性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本质是执行党纪国法,具体案件的处理属于执行法律和纪律规范的行为。而发扬民主,满足民意要求,主要发生在制定规范的立法阶段。因此,从纪检监察工作本质属性的角度看,发扬民主性并非其矛盾的主要方面,纪检监察工作更应该讲求其执法的严格性和效率性,体现出较强的组织性。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强调组织的严密与纪律的严明,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捍卫党的纪律、执行党纪规范的党内组织,当然更应该具备较强的组织性,这种组织性主要通过一定的垂直性、独立性体现出来,垂直领导体制具有监察权力的纵向独立性、纵向层次性和组织性及纵向负责制等优点。
纪检监察工作组织性与民主性关系的协调处理,主要体现在充分尊重纪检监察工作组织性的前提下,适度以网络协商民主这种体现开放发展理念的民主形态,凸显纪检监察工作的民主性,而不能违背纪检监察工作的本质属性,本末倒置,漠视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性,片面夸大纪检监察工作的民主性。在具体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根据特定的政策形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地开展,不能盲目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或者搞一刀切。2.要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流程特点,相机开展此项工作。例如,在将典型的纪检监察案件设计成网络协商议题进行网络民主协商时,应该在案件的主要证据已经固定、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已经承认相关事实的前提下进行,而不能在案件查处的初期就进行网络协商,否则势必会给纪检监察案件的查处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3.以网络协商民主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过程中,在运用网络协商结果时,应该享有更大的弹性,即一般情形下,网络协商结果对纪检监察工作都只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绝对不能完全遵从网络协商结果作出相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决定。
(二)做好以网络协商民主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风险防范。以网络协商民主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风险最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网络协商的高风险性以及协商民主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基层网络协商民主的实践探索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主要包含网络技术风险(如黑客攻击)、网络协商不当扩散引发的舆情风险、网络协商法律风险(如在网络协商辩论过程中因为不当言辞引发的名誉侵权、侮辱诽谤)以及非理性网络协商风险等。二是以网络协商民主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引发的风险。如对纪检监察案件进行不当网络协商,影响案件处理,引发舆情事件;或者因为过分倚重网络协商结果,违背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律、政策规定,干扰或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大局。此类风险本质上都是因为没有把握好纪检监察工作组织性与民主性关系的度而产生的。
针对上述两类风险,首先可从网络协商民主制度本身入手,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范。对网络技术风险,通过增加网络协商平台的软件、硬件投入,提升对网络黑客行为的防范水平,做好防范措施。对网络协商不当扩散引发的舆情风险、网络协商法律风险以及非理性网络协商风险,只能通过完善网络协商民主的协商规则与相关制度进行防范,同时,制定相关风险处置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其次则需要从根本上对纪检监察工作组织性与民主性的关系形成正确的认知,并慎重、有序、科学地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网络协商民主化进程。
[1]陈家刚.风险社会与协商民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3).
[2]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5-02-10(01).
[3]林尚立.协商政治与中国的政治形态[N].人民政协报,2006-12-25(C3).
[4]李道湘.西方协商民主的多维透视——兼论西方选举民主的制度性缺陷[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6).
[5]陈怀平,林静静.互联网传播平台在协商民主中的价值契合与路径优化[J].学习与实践,2014(3).
[6]曹儒国.创新纪检监察工作要注意把握四个问题[J].中国监察,2003(18).
责任编辑:任淮南
10.3969/j.issn.1009-0339.2016.05.019
D262.6
B
1009-0339(2016)05-0091-04
2016-09-02
江苏省镇江市反腐倡廉建设研究2016年课题重点项目(ZJLY0001)。
夏民,男,江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江苏大学廉政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党建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