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泊涵
(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措施探析
邢泊涵
(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本文对影响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风险因素,诸如法律、交易等方面的风险进行了分析。然后从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监管模式、公开披露信息、保证信息安全、构建统一征信用系统等方面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互联网金融;风险;信用系统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过几年的爆发式发展,成绩突出。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具有如下特征:1、大众化的金融服务,平等对待使用者,拓展了服务的受益面。2、资金供需方凭借互联网金融平台完成相关交易流程,减少中介费用,降低了社会融资成本。3、依靠互联网大数据开展营销,节省营销费用,提升业绩。4、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主要支付的端口,使得传统银行通道化和后台化。但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晚,在控制金融风险方面缺少经验。美国次贷危机、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发生,不断地提醒人们要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从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来看金融,有着传统金融行业所存在的各种风险,加上互联网金融是构架于开放且高速的互联网网络上的特点,致使互联网金融存在更大更多的风险。
(一)相关法律法规缺失风险
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立法,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同时北京、杭州、上海等地方也出台地方性法规,大多金融平台的依据《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但这些法规从总体来看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的约束力远远不够,导致大多互联网金融的行为处于灰色地带,处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外。另外在法律法规中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没有予以明确,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内,诸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中很少有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内容。由于缺乏规范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严重地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路。
(二)账户监管不力而导致交易风险
目前,对客户的资金、备付金和风险保证金的管理使用,互联网金融行业普遍采用托管和存管模式。在托管模式下,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必须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另开通托管账户,资金只能根据指令转到需求方账户,平台无法转走。整个的交易过程中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挥监管职能,起到防火墙和隔离带的作用,大大的降低客户交易风险。而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存管模式下没有义务监督资金的流向存管模式下,资金提供方不需在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另开立账户,直接经过支付接口,将个人资金支付给网贷平台,并非直接转给资金需求方。当前部分网络P2P信贷公司采取存管模式,采用“直接支取”资金合作模式,在这里第三方支付机构基本上是走账工具。假如出现系统性风险或公司经营困难,管理者就存在携款潜逃的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三)个人信息和管理信息系统方面风险
互联网金融通过构建系统高效、代码规范的平台,提供快捷方便、优质价低的服务。但是一些病毒、黑客、木马对互联网平台的恶意攻击会导致系列风险。首先是客户个人信息方面的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大都收集客户真实的身份相关信息,比如姓名、地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号码等,另外第三方支付公司还掌握了客户信用卡方面比如银行信用卡号码、有效期、验证码、CVV码等敏感信息,但在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却比传统银行要薄弱,存在暴露客户个人信息的风险;其次互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的风险,目前恶意的网络攻击以每年约十倍的速度增长,黑客经常非法利用0day漏洞进入主机去窃密或发送虚假的邮件套取相关信息,病毒通过网络的漏洞快速传染,如果某服务器感染病毒,则整个的网络将蒙受着巨大损失,在互联网系统信息系统中出现的将会是致命的风险。
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威胁,作为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必须加强风险控制力度来防范风险,同时政府监管部门责无旁贷,应尽快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体系,形成互联网金融健康、合法发展的优良态势。
(一)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政策法规,但是对行业发展中涌现出来的新型法律纠纷表现无能为力。因而必须加快立法步伐,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以及法律地位,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基本的要素、准入的资质、运营的模式、风险的管理、监督检查、违规处理等,确立互联网金融相关各方的权利以及义务,强化对互联网欺诈、病毒和木马攻击的处罚,保证互联网金融稳定的发展。要与时俱进,改革那些严重落后、阻碍创新的法律制度。首先根据互联网金融实际发展需要对其进行动态更新,消灭监管的死角,废除障碍其发展的旧条款。其次应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行业规则、国家标准。比如对于股权众筹这项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经常涉及非法集资、发行方式、出资人人数的问题,首先确立股权众筹平台本身的法律主体地位,假如股权众筹平台具备证券公司或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能,可以参照证券公司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标准,确立相应的资格准入机制,引入独立资金托管制。
(二)建立适合互联网金融的综合监管模式
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业务范围广、产品种类多的特征,大多是混业经营,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难以实施协调和有效监管,有必要建立适合互联网金融自身情况的综合监管模式。目前,对除第三方支付模式和网络P2P借贷之外的其他模式的定位以及监管主体没有确定,这会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尽快明确相关监管主体和工作职责,建立全面覆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强化分类分项监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违法经营行为和违规案件的执法力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
(三)建设大数据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信息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在线交易的特征,因而资金提供方不能准确地判断所投资的项目、资金需求方、交易平台的真实情况,存在巨大风险隐患。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披露的不够充分,故政府监管部门应建设大数据信息系统,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管理,强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披露相关信息,细化产品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使其能够反映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规模大小、风险高低等主要问题,以适应政府监管的需要,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并通过大数据系统来监控企业的风险,随时预警,随时提报,定期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将系统性风险和欺诈性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四)构建互联网信息安全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高度依赖互联网,因而计算机系统的漏洞、因特网络、加密技术的缺陷、来自病毒、木马、黑客的威胁都会导致投资者遭到损失。2013年的“棱镜门”事件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敲响了警钟,鼓励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签名防伪、密钥加密解密等互联网金融相关技术,研发智能卡技术、防火墙技术等计算机硬件系统,降低因使用进口技术、硬件产品引起信息泄密的风险,提高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性。
监管部门应该联合工信部等主管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总体规划,采用具有高安全系数的软件平台和核心技术的硬件产品,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业务处理流程、密钥管理、信息安全等管理制度以及网络风险的应急处理,建立互联网信息风险预警监控机制,加强金融数据的合法性、安全性的审查,增强相关主体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五)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即解决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和政府监管部门做出监管策略提供依据,还可以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风险。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数据是各自积累的,同时与中央银行征信系统里面的信用记录也不相通的。虽然央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相当权威,但它没有完全覆盖到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却手握大量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客户的大数据。建议政府监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企业和个人综合性征信系统,形成由中央银行、传统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共享的管理机制,这样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快速发展业务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增强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识别能力。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个人参与者,要制定个人信用评价指标,完善失信信用记录,一旦发生失信,就会限制其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易,同时会进入央行征信系统黑名单,成为其污点。建立行业自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违规失信企业采取相关限制措施。同时,要完善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机制,来约束企业与个人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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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Network Finance Risk and Its Precautionary Measure
XINGBo-han
(School ofLiterature and Journalism,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410081,Huna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isk factors in law,trade,etc,influencing the continuous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network finance.As for the network finance in China,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from perfecting the law system and the supervision model,publishingthe information,ensuringthe information safety,buildingthe unified credit system,etc.
network finance,risk,credit system
F724.6;F832
A
1671-5004(2016)04-0036-02
2016-6-2
邢泊涵(1996-),男,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研究方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