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平,曲海舰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山东菏泽 274000)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研究*
刘东平,曲海舰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山东菏泽 274000)
在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中,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从职务犯罪侦查需求看,检察机关面临着情报工作缺乏规划、取证程序不够完善、匮乏一专多能人才、信息数据审查采信难度较大等制度性和技术性问题。检察机关应研发建设职务犯罪电子信息情报系统,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电子数据取证审查程序,加强侦查主体信息化能力建设和硬件配备,同时防控好信息化侦查的风险。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
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电子通讯技术高速发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既面临着借助新科技手段实现大发展、由传统型侦查模式向现代型侦查模式转型的机遇,也面临着贪污贿赂犯罪日益智能化、隐蔽化、专业化等特点带来的严峻挑战。许多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科技化水平与职务犯罪侦查的科技含量不成应然比例,促使检察机关及时转变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全面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侦查科技水平,抢占信息技术制高点,主动适应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质效,助力反腐倡廉建设。
(一) 调查公共数据
公共部门存储着包含有关人们的身份、房产、出行、消费、资产、税务、医疗等数百个门类的信息。大量电子数据的出现,拓展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方法,通过分析存储于公共部门数据库中的电子数据,可以将涉案单位、人员的概况如财务往来、社会关系、行踪轨迹、任职履历等展示分析出来,发现关键线索,取得案件突破,对侦查、审讯都有极大的帮助。如通过银行账单,可以进行资金流水分析,进而发现案件中的利益链条。通过运营商话单,可以进行关联碰撞分析,找出涉案人员的朋友圈及密切联系人。通过比对分析涉案人员的住宿和出行信息,可以发现同行人员,可以发现其固定或频繁的居住场所。如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赵某一案,赵某所在集团公司系某省重点振兴的国有大型企业,在全国乃至国际装备制造行业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接群众反映赵某存在经济问题的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线索进行汇总分析,认为举报内容具有可查性,遂决定从外围调查入手,通过信息查询系统获取赵某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资料、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为开展后续工作打好基础;通过电信、移动等通讯部门获取赵某电话号码并调取通话记录,经比对归类分析,发现其与和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杨某联系较为密切;侦查人员以调查其他在办案件为名,调取集团公司账目,重点对线索提及的单位账户、财务凭证等进行审查,尽可能地获取相关信息,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通过将举报内容与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侦查人员发现赵某银行存款多用于炒股和购买古玩字画,且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账户之间有资金往来,存在挪用公款的嫌疑,为此,检察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快速推进办案工作,有针对性地将赵某银行资金流动情况与公司账证关联起来,仔细审查,综合分析,发现赵某银行存款中有一笔1000余万元的资金流动与单位账户有关,通过追踪单位账目,获取赵某利用公司募集资金3000万元在证券市场进行炒股,将炒股收益200万元私自截留侵吞的犯罪事实。赵某到案后,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如实供述了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炒股的犯罪事实。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赵某为了减轻自身罪责,积极主动地供述挪用公款犯罪事实,但对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情况闭口不谈,根据掌握的赵某个人存款、资金往来、单位账目等证据,办案人员认为赵某存在隐瞒其他犯罪事实的可能,进一步加大审讯力度,适时出示证据材料,抓住关键时机,点出密切联系人杨某,迫使赵某交代贪污240万元、受贿30万元、挪用公款55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 提取个人存储信息
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多为管理者,与信息时代生产生活相适应,其对外交往离不开手机、电脑、网络等电子设备,这些电子设备里面往往存储着最为重要、私密的信息,甚至客观地记录了实施职务犯罪的经过。[1]通过分析手机话单及短信、微信,可以分析侦查对象家庭重要成员以及密切社会联络人,发现特定活动历程;通过分析银行特服号发送的余额变动信息,可以评估其资金流水;通过分析票务类应用和地图类应用,可以分析其指定时间内的行为轨迹;通过分析其上网记录和搜索记录,可以发现其某些习惯和爱好。如某市政府副秘书长、国有大型酒店原董事长白某一案,检察机关初查了解到,市财政局根据该酒店《关于请求综合改造工程中给予优惠政策的报告》,返还给该酒店数百万元土地收益金,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土地收益金是不可减免或返还的。这一情报信息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重视,对白某立案后,专案组及时扣押了该酒店相关电脑设备,并通过技术部门在电脑中提取出的《关于请求综合改造工程中给予优惠政策的报告》电子文档,发现该报告最后一次修改时间为2006年12月,而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时间是2006年3月,签署意见在前,报告形成在后,这违背正常的逻辑;分管副市长在报告上签署意见是“请市建委、规划局等部门全力支持该项目建设,涉及规费望结合大酒店特殊情况予以最大限度照顾”,意见中只涉及到相关规费问题,明显没有返还土地收益金的内容,报告被篡改的嫌疑很大;通过调取原始文件对比,询问相关当事人,证实该《报告》确实被篡改,增加了返还土地收益金的内容。专案组在获取这一重要线索后,立即组织召开案件研讨会,仔细研究白某费尽周折套取政府土地收益金的目的、套取的土地收益金的使用,研究后决定将这一重要线索作为整个案件的突破口。专案组内审、外调、取证同步进行,顺藤摸瓜,最终查清白某与市财政局原副局长王某在酒店综合改造工程过程中,相互勾结,篡改报告,套取政府土地收益金586万元的犯罪事实,而白某将该资金以应收账款的形式偿还了个人持股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这笔重大贪污犯罪事实的查清,为整个案件办理的打开了缺口。
(三) 取证技术侦查
2012年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决定权。①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定义和种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技术侦查特指秘密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经过严格审批,以特定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其侦查行为不为侦查对象所知的侦查手段。司法实务中,主要包括电子监控、电话监听、秘密拍录、网络跟踪等。区别于传统的侦查方式,技术侦查是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技术侦查的这种特性避免了犯罪嫌疑对象人为地破坏犯罪证据,也保证了所获取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技术侦查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是同步进行的,技术侦查能在犯罪预备、实施及抓捕等各个阶段,秘密地记录犯罪嫌疑对象的言谈举动,作案时间、地点抑或关键证人等要素,相较传统侦查措施的还原模式,能更有效直观地还原犯罪事实。如某市检察机关在网络贴吧中发现一条反映教育局长王某涉嫌经济犯罪的帖子后,立即进行分析评估,认为王某在教师职务升迁以及工作调动等方面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线索可查性较高,遂对该线索进行深入摸排。经过大量初查工作,在掌握一定证据基础上,检察机关决定立案并迅速开展抓捕行动。抓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请执行部门对王某手机进行实时定位,发现其在某区活动较为频繁,又利用公安机关宾馆住宿信息系统,查询发现王某落脚点,经过周密部署,顺利将王某抓获。
(一)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工作缺位
情报是侦查的先导,当前,情报信息研判滞后依然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建设的“短板”。一是情报的收集与加工措施较为滞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主要依靠收到的群众举报材料,但群众举报数量逐年减少,绝大部分为匿名举报、多头举报,有价值的举报线索特别是实名举报占比不到三分之一,检察机关主动开拓线索来源的办法不多。二是缺乏专业研判机构和人才,信息整合和分析评估的难度较大。虽然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大要案指挥中心等职能部门在收到举报线索后,会组织人员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但与信息研判的数字化、专业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三是检察机关情报数据库建设还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检察机关信息情报平台建设的制度规范和建设标准,缺少对地方检察院信息情报平台建设的制度保障,与其他公共部门数据的无缝对接,面临严重阻力。[2]各级、各地检察院之间缺乏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实践中过分强调案件保密性,整体合力欠缺。
(二) 职务犯罪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尚不完善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电子数据是侦查信息化工作的重心所在。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新增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38条、239条有涉及电子证据搜查、扣押的规定[3],但对电子数据收集、保全、审查的程序规定不够全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下发的《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是目前关于电子数据鉴定专门性的司法解释。上述法规或司法解释虽然对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的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电子数据鉴定等有一定指导意义,但由于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难以全面、有效地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加以规制,从而导致取证工作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实施规范。②目前,对电子数据提取、数据恢复、密码破解、综合数据分析等其他电子取证方法尚未制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另外,上述已有规定很多还只是援引传统证据取证的一些程序性规则,对电子数据取证适用性差,且很多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有些取证活动不规范,取证方式、手段不完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容易受到破坏,严重影响案件质量。
(三)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工作面临专业瓶颈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设备型号种类日益繁多,数据加密方式各不相同,很难找到一套万能的数据采集提取系统,电子证据取证技术跟信息技术发展的落差有加大的趋势。数据加密、擦除等信息技术越来越普及,使电子数据的掩盖和销毁更容易,电子数据的发现、获取和保全越来越复杂和困难。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网络技术专门知识缺乏,也成为调查取证难的一个原因。很多职务犯罪嫌疑人对计算机操作非常熟练,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那些可能用来证明犯罪的电子数据在案发前经常已经被犯罪嫌疑人精心伪造、修改或删除,需要从已删除、加密或破坏的,已恢复和提取的大量的电子数据还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对比分析,才能得到有价值的线索和数据。[4]这就要求侦查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侦查经验和法律素养,而且还要掌握相当的计算机及网络专业知识,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困难。
(一)建设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情报系统
花园水库位于龙江县济沁河下游,是一座以灌溉为主,结合防洪,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Ⅱ型水利枢纽。枢纽建成后,阻隔了鱼类洄游通道,并对鱼类产卵场造成不利的影响,拟修建垂直竖缝式鱼道过鱼,修建鱼类增殖保护站开展人工增殖放流,作为主要鱼类保护措施。据调查采集鱼类和文献记载,济沁河主要洄游鱼有细鳞鱼、哲罗鱼、雷氏七鳃鳗、黑龙江茴鱼、江鳕等珍贵冷水性鱼,以及鲢、鳙、鲤、银鲫等温水性鱼。鱼道的设计流速主要根据主要过鱼对象的克流能力而定,综合考虑几种过鱼种类的克流能力,鱼道设计流速取1.0 m/s。
1.建设职务犯罪侦查信息集群平台。一是案件线索信息库建设。除了将群众举报线索准确、及时录入外,还要做好对纪检及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线索的收集、整理入库工作。要高度重视网络和网民力量,主动搭建微信、微博、网站等线索收集平台,弥补传统线索收集的不足。二是已办案件信息库建设。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整理录入信息库。要对一段时间以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将个案发案原因、类案特点、发案规律及预防建议等信息资料录入信息库。[5]三是公共数据查询平台。检察机关要积极建立与政府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委托查询、网络咨询的平台,逐步实现人口、户籍、车辆、出入境、判决等信息的共享。
2.研发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系统软件。软件设计要采用系统界面、系统服务、系统数据分离的三层体系架构及扩展性好、开放性高的主流计算机开发语言。必须统一技术标准,不能在统一技术标准外另行构建独立成网的系统,切实保证上下级侦查信息情报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要严格落实软件管理和应用权限。上级院可以无障碍调取下级院信息数据,并对应用情况监督。下级院查询调取上级院和其他院的侦查信息数据,必须严格落实授权程序。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不得挂载其他任何规定之外的项目。检察机关要与侦查情报信息化建设相关单位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3.建立专业化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机构。要积极探索设立侦查情报信息管理操作的相应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政治可靠,严守纪律。专职负责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存储、更新、检索、研究、分析,要建设侦查情报信息查询室。侦查情报信息查询室要配备查询、监控、安全、保密等硬件设备,安装数字高清视音频监控、语音通信设备,具备办案数据和高清视音频、图像、文本传输功能。
(二)规范职务犯罪电子数据取证审查工作
检察机关要在参照传统证据的取证方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涉及电子数据查封扣押、备份恢复及监控监听等适应电子取证需要的具体程序和工作规定,强化职务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从而为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使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由于电子证据的易丢失性和易破坏性,所以取证人员需要具有现场保护意识。要要本着先全景,再近景,先概况,再细节的方式,层层推进,进行现场拍照或摄像,以后能够清晰重现现场情况,包括重点部位的标牌、铭牌、接线情况,开关机状态等。[1]电子数据勘验、搜查、扣押必须依法对全过程作详细记录,笔录主要包括案由;参加勘验、搜查、扣押的人员姓名及职务;简要过程(时间、地点、顺序等)以及参加勘验、搜查、扣押的人员及见证人签名。笔录要与拍照录像等视听资料相互印证。[6]
电子数据取证的关键技术是数据恢复技术,即将存储介质中丢失的文件以及各种受到损害的数据进行有效的恢复的一种技术。存储介质中的数据之所以会出现丢失或者是损害,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数据恢复技术能够对这些影响因素造成的文件丢失以及数据损坏进行有效的修复,从而使得信息实现还原,保障了电子信息的安全。进行数据恢复之前,侦查部门要制定合理的数据恢复方案,保障数据恢复的客观性和有效性。虽然有的文件可能很难恢复,但是也要选取其中的重要片段和散乱信息,也许这些数据就可能是破案的关键。[7]要加强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审查。因为电子数据不稳定,易遭破坏,所以不能直接对原件进行分析,而要通过软硬件设备制作复制件,然后再对复制件进行分析,在复制件制作过程中注意要对电子数据进行哈希值校验,如果哈希值一致,则说明两者内容完全一样,复制过程正确无误。通过分析电子数据的内容再现犯罪事实,再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进行关联,推理判断其中的逻辑关系,看是否能够互相印证,对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过程、损害结果等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强化职务犯罪侦查主体信息化能力建设
(四)强化职务犯罪信息化侦查的风险防控
任何侦查方式和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风险,信息时代由于各种技术手段运用和网络信息的多元,风险和陷阱无处不在。因此,要强化培养风险防控意识。要严格规范侦查信息化装备的使用管理和审批程序,加强监督,严防违规、违法、越权使用。检察机关借助各种信息化手段,收集、调取和恢复各类职务犯罪电子数据,难免会出现真假信息数据都被纳入,特定数据不全、片面,信息被认为修改或者加工等情况。因此,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必须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来源可靠性进行甄别,避免轻易地将片面数据或者缺少可靠来源的数据用于试探和调动犯罪嫌疑人,更不能以单一信息否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改变侦查方向。要严格依法依规运用信息手段,对使用非法手段侵犯国家和他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防范侵犯人权的风险。要着力健全侦查信息收集、存储、管理、运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对与犯罪无关的信息务必及时删除或销毁,防止滥用侦查信息和失泄密情况发生。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掘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三十八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妥为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第二百三十九条:查封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
[1]王薇,崔勇.电子数据取证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J].理论观察,2015(1):54-55.
[2]朱孟超,陈伟,朱丽娜.信息化时代应推进“智慧反贪”[N].江苏法制报,2015-09-07(3).
[3]丁谷平,卜磊.反贪侦查实务中电子数据取证问题研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1):30-33.
[4]孙春权,李禹.基层检察工作中电子证据取证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检察技术与信息化,2014(5):71-76.
[5]张光辉.曲海舰.职务犯罪预防信息化得加快步伐[N].检察日报,2013-12-16(3).
[6]孙春权,李禹.基层检察工作中电子证据取证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检察技术与信息化,2014(5):71-76.
[7]王贯天.电子数据恢复与犯罪侦查[J].电子制作,2015(3):101.
(责任编辑:王佩)
On Investigation Informatization of Duty Crime
LIU Dong-ping, QU Hai-jian
(Heze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Heze Shandong 274000, China)
The importance of informatization work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duty crime investigations in procuratorial organs. Upon the demand of duty crime investigation, they are facing some difficulties in system and technology such as intelligence work lack of planning, imperfect forensics program, the lack of expert and difficulty in examining information data examine. Procuratorial organs should construct an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of duty crime,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electronic data forensics and examination procedures, strengthen the investigative informatization capacity and hardware construction,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the informatization investigation risks.
duty crime; investigation; informatization
1673-2103(2016)03-0097-05
2016-01-03
201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研究”(GJ2014D08)
刘东平(1972-),男,山东单县人,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刑事法学。曲海舰(1983-),男,山东青州人,硕士,研究方向:检察理论与实务。
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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