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典藏契约文书语词释例

2016-03-16 05:47黑学静
怀化学院学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文书契约厦门

黑学静

(1.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710119;2.北方民族大学研究生处,宁夏银川750021)

厦门典藏契约文书语词释例

黑学静1,2

(1.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710119;2.北方民族大学研究生处,宁夏银川750021)

依据契约文书格式固定、多用套语的行文特点,运用比类综合、异文考求的方法,对厦门典藏契约文书中的语言文字进行释读,为法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研究契约文书扫清语言文字障碍的同时,可弥补各大型辞书对特定文献中俗语词释义的缺漏,为近代汉语提供更多丰富的口语性语料。

厦门契约文书;比类综合;异文考求;语词释义

契约文书作为记录民间百姓社会经济关系的原始资料,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厦门契约文书是闽台地区独特地域条件下形成的民间原始资料,其中汇辑了康熙年间至民国初期闽台两地最具代表性的各类契约文书1 117件,多为鲜为人知的历史资料,辑录的涉台、涉外文书更是弥足珍贵,包含了丰富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信息[1]。展现了闽台特定的历史和别样的语言习惯。基于此,本文利用契约文书格式固定、多用套语的行文特点,运用比类综合、异文考求的方法,对《厦门典藏契约文书》中字面普通而义晦或古今词义迥异的15则语词予以考索,通过对语言文字的诠释疏解,以更好地促进厦门契约文书研究的广度、深度;同时通过挖掘契约文书这一应用性文体的特色语言,进一步推进近代汉语俗语词的深入研究、拓宽汉语语料的使用范围、增补大型辞书之失漏。文中例证句末括号内数字为该例证所在页码,□代表契约原件阙失的文字。

【承受】 《乾隆伍拾贰年(1793)杜题元等立典园地契》:“今因乏银父祖丧费应用,互相签议公仝先问至亲不承受外,即将此园地壹坵托中引就典与后屋社王讲观边,三面言议,典出清水佛头银叁拾大员足正。”(P6)

按:契约发展至宋元时代,产生了立账批问制度,就是规定契约交易中亲属及乡邻具有优先典买权。雍正八年(1730),清政府宣布取消这一陈规陋习,但在一些地方这种规定却成为了“乡规”、“俗例”被保存了下来,厦门契约就留存着这种古制,每笔交易都会将问询亲邻的过程或结果记录在契约中,如“先尽问本房伯叔兄弟侄”、“先问至亲”,而亲邻却“俱不肯承交外”或“不愿承受外”,只有接到这样拒绝的回复后,卖主方可典卖于旁人。“亲邻不肯承受”之“承受”字面义为接受、继承,但具体语义为何?可类比石仓契约中的两词求索。一是“承买”,如《乾隆六年(1741)阙天佑立卖田契》:“今据[俱]四至分明,托中潘永福前去说合,召得梅永万前来承买。”[2]二是“承当”,如《光绪二十三年(1897)阙振常立当田字》:“今俱四至分明,托中立字出当与阙登甲公入受承当为业。”[2]其中“入受承当”为“承典”之义,“承受”与以上“承买”、“承当”出现的语义环境相似,均为问询亲邻的结果,前者加否定词“不”表拒绝,后者表接受,所以去除否定词,两者的语义应该是相同的,故“承受”可释为承典或承买。

又作“承交”。《康熙伍拾捌年(1719)吕君鳌立卖园地契》:“先遍问本房伯叔兄弟侄,俱不肯承交外,托中引就与陈宅边,尽卖出清水番钱□□□□。”(P2)“承交”与现代汉语中的“成交”一词意义有别,前者强调买入,后者强调既买入和卖出,两词的外延不同,所以“承受”、“承交”均可训作承买或承租。

【出首】 《乾隆伍拾陆年(1797)族侄球立卖地契》:“今因乏银别创,愿将地并风水,先问亲堂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族叔极官边,出首承买。”(P12)《光绪拾叁年(1887)中秋立典园地契》:“如有不明等情,典主自出首抵当,不干银主之事。”(P96)

按:“出首”字典中的释义为:一是检举告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二是自首。厦门契约中多与“承买”、“抵挡”搭配使用,“出首承买”、“出首抵挡”,常与“出头承典”、“出头抵挡”二语交替使用,“出头”,犹出面。《京本通俗小说·西山一窟鬼》:“朱小四你这厮!有人请唤。今日须当你这厮出头!”故“出首”亦即出面。

也作“入首”,石仓契约多用此词,如《乾隆拾柒年(1752)孙福兴立卖绝田契》:“今托原中立契出卖,送与张登存入首承买。”[2]“入首”与“出首”的句法结构相同,故“入首承买”意即出面购买。“出”与“入”原为一对反义词,但成词后表义相同,此现象正是训诂学中所谓的反训,或称之为正反同词。厦门契约中的“出首”与“入首”,就是一对反训例证,均表出面。

【大造之年】 《光绪拾年(1884)郭秋千等立卖水田契》:“其粮米候大造之年,听从收割入户,不得刁难。”(P68)

按:明洪武十四年,明朝政府建立了黄册制度,后清朝沿用,即以户为单位,详细登载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等,以此作为核实户口、征缴赋役的依据。《钦定续文献通考》记载:“世宗嘉靖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属流民。”《明会典》亦载:“九年题准,今后大造之年,各该州县如有流民在彼寄住年久,置有田产家业,不愿还乡者,查照流民事例、行文原籍、查勘明白。”黄册的编造程序为政府将户帖发给各户,各户每年填报,地方官核实后一级一级上报,因报送给最高部门户部的册子表面用的是黄纸,故而称这类上报册为黄册;又因其主要功能是作政府征调赋役的依据,故而又称为赋役黄册。黄册每十年大编一次,大造黄册时主要的内容就是如实填报自己的籍贯、资产,同时办理过割推收等产权和赋税的过户手续,目的在于登记资产的转移情况,明确赋税缴纳人。契约交易完成后,税赋缴纳就由买主负责,大造黄册时,买主可将买到的田产登载在自己的户帖内,卖主不得为难。因此,“大造之年”就是大造黄册的年份,具体为即编制簿籍,登记户口、田产的时候。

【戥头钱】 《光绪陆年(1880)灼宏立卖田契》:“今欲有凭,立卖契壹纸,日后取赎之时无戥头钱。”(P64)

按:“戥”,一种小型的称,用来称金、银、药品等分量小的东西。《红楼梦》第四十八回:“况且我长这么大,文又不文,武又不武,虽说做买卖,究竟戥子算盘从没拿过,地土风俗远近道路又不知道,不如也打点几个本钱,和张德辉逛一年来。”“戥头”是用戥子称银子称得的重量与实际重量的差额。《儒林外史》第六回:“四斗子道:‘今日是个好日子,八钱银子一班叫吹手还叫不动,老爹给了他二钱四分低银子,又还扣了他二分戥头,又叫张府里押著他来;他不知今日应承了几家,他这个时候怎得来?'”今巢湖方言,“戥头钱”指零钱、小钱。

厦门契约中“戥头钱”均出现在标的物取赎之时,赎取标的物时最需要规定就是原价还是加价赎回,目前所见很多典当契都会将交易期满,出典人可原价回赎标的物的规定记在契约内,如厦门契约规定《嘉庆贰拾肆年(1819)来继立典地契》:“其地及厕池限至伍年终,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取赎,不得刁难,异言生端。”(P19)天津契约规定《民国三十三年(1944)燕继昌典地契》:“当期伍年,双方议定,期满后须将庄禾收下再以原价回赎不得中途找钱。”[3]综合类比异文可推断“戥头钱”即利息。《西江视臬纪事》的记载可佐证,“兹届岁暮,民间典取倍于平时,诚恐法久禁迟,合再通示晓瑜,仰典商人等知悉,务遵详定成规,期满一年,让利一月,二年让利二月,戥头银水务要出入一例,毋得恣意苛剥。”“戥头银水”即利息的行市。

【乏银别置】 《乾隆伍拾伍年(1796)沃谥等立典水田契》:“今因乏银别置,自情愿托中送就与诒叔边,典起佛面银壹佰零陆大员。”(P7)

按:民间契约文书订立时一般都会交待立契缘由,“乏银别置”就是其中一种,也作“欠银别置”、“缺银别置”。“乏银、欠银、缺银”很好理解,即缺乏银两,但“别置”却令人费解。《说文·手部》:“措,置也。”[4]别置,即无措也,《三国演义》第八十一回“次日,账下两员末将范疆、张达,入账告曰:‘白旗白甲,一时无措,须宽限方可。'”“一时无措”就是一时无法置办的意思。“置办”即置买、购买,《红楼梦》第四十五回:“将那一半又开了单子,与凤姐儿去照样置买,不必细说。”所以“乏银别置”就是无钱置买之义。

又作“乏银别创”。《康熙伍拾柒年(1718)黄文灿立卖园地契》:“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园地壹坵先尽问本房叔兄弟侄,俱不肯承交外,托中引就与宅上,尽卖出清水番钱银壹拾陆两广。”(P1)类比同一句法环境下出现的“乏银别用”“欠银使用”“欠银费用”“缺银使用”“缺银费用”等语词,通过同义替换,可推知“乏银别创”亦即无钱用度之义。“乏银别创”与“乏银别置”均可通俗地解释为没钱使用。

【贯在】 《乾隆叁拾玖年(1780)锡如立典水田契》:“立典契人锡如,今因缺银使用,自情愿承父阄分应分下有水田贰段,贯在新林,土名壁后,受种子壹石,每年载租捌石,大坵数不等,东西四至明白为界。”(P5)

又作“址在”。《嘉庆柒年(1802)林牛观立卖水田契》:“址在鼓浪屿,土名田美洋新田。东至涵波园,西至洪家田,南至洪家田,北至洪家田,四至明白为界。”(P21)

按:《字诂义府合按·贯》:“乡籍谓之贯,言编贯於版籍之中也。”[5]“贯”,即籍贯,所谓籍贯乃人之祖先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故“贯”有住居之义,由此引申出在某处之义。籍贯亦可称为“贯址”,故“贯在”与“址在”义同,均表在某处。

也作“坐在”、“坐贯”、“坐址”、“坐落”。例证分别为《嘉庆六年(1801)陈尔锦立卖尽田契并推批》:“坐在下埭洋,土名曾塘内东至本宅田,西北俱至许宅田,南至沟,四至明白。”(P20)《光绪柒年(1881)文辣立卖田契》:“立卖契人房弟文辣,有承父阄分应分业田壹坵,坐贯本处土名洋角尾鼎洋厝门口右畔路下第二坵,载租伍栳,配官民米贰升伍合并粪水在内。”(P64)《道光贰拾四年(1844)家守兄立卖田契》:“立卖契人家守兄,有承父应分租佃田乙段,受子贰升半。坐址本乡土名番客寮厝脚出泉坵乙坵。”(P34)《乾隆柒年(1742)顾求立卖山园契》:“坐落金鸡亭山下,土名顾厝社前之尚师埔,东至本家河墘,西至吕家园,南至郑家地,北至吕家地,四至明白为界。”(P7)

按:《说文·土部》:“坐,止也。从土从留省。土,所止也。此与留同意。”[4]《元典章·户部卷·籍册》:“照得甲午年钦奉合罕皇帝圣旨:‘不论达达、回回、契丹、女真、汉儿人等,如是军前虏到人口,在家住坐,作躯口……'”由“住坐”可知“坐”与“贯”同,亦有居住、居留之义,由该义引申出位于,在某处之义,“坐在”、“坐落”就表示这一义项,其中“坐落”是个近代汉语常用词汇,在契约中属高频词,用来表示山林、房地等的位置方向。而“坐址”顾名思义,也是指居住、居留的位置。故“坐在、坐贯、坐址、坐落”同“贯在”、“址在”意义均同,契约中被用在地名前,表位于,在某处之义。使用频次高低有别,最高为“贯在”,次之为“址在”,最后为“坐在、坐落、坐贯、坐址”。

【合勺】 《光绪五年(1879)巫门游氏立卖田契》:“其银即日随两相交付足讫,无欠分文额载本户际翊房民米叁升正,二家不得加减合勺,照依老契过割入册认纳。”(P63)

按:《孙子算经》记载:“量之所起,起于粟,六粟为一圭,十圭为一撮,十撮为一抄,十抄为一勺,十勺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斛。”“勺”与“合”为相邻的两个容量单位,组合成词后,表微少量。运用“大量冠小量”的方法,还可造出与“合勺”意义相同的“升合”、“斗升”、“斛斗”等契约常用词,后“斛斗”成为粮食的代称。故“合勺”表微少量,当训作一丁点儿。

【栳】 《道光柒年(1827)施曾瞌立卖田契》:“立卖契人宫林头乡施曾瞌,有承父业田乙坵,贯在本处土名大坂洋角尾,受子四升,载租伍栳,配官民米贰升伍合粪水在内。”(P31)

按:“栳”即“栲”,《广韵·皓韵》:“栳,栲栳,柳器也。”[6]《正字通·木部》:“栲栳,盛物器,即古之簝,屈竹为之。”[7]《水浒传》第二十六回:“却好走到他门前,只见那小猴子挽着个柳笼栲栳在手里,籴米归来。”“栲栳”是一种用竹子或柳条编的盛东西的器具,形状像斗,亦称笆斗,同“斗”一样,从普通盛器变为量器。在厦门典藏契约中,“栳”全部用来计量租,即要缴纳的税粮,从其频见于厦门契约,不见其它契约的使用特点来看,应是闽南地区较通行的一种容量单位,具有较明显的地域特色。故“栳”可释为斗状容量单位。

【配】 《嘉庆拾玖年(1814)谢斯所等立卖田契》:“仝立卖契人本都苑坂乡谢斯所、谢斯段、谢斯科……内拨出东埠肆贰斗八斗,配产米银壹亩肆分。”(P24)

按:“配”,由分配、配给义亦引申为上缴、缴纳,厦门契约中常见“配民米、配官米、配产米”,都表是缴纳税粮。还有“配纳”一词,如《嘉庆贰拾贰年(1817年)兹居立卖园地契》:“……其粮米照丈粮配纳。”(P26)该词为同义连文,仍为缴纳义。

【送就】 《乾隆肆拾肆年(1785)君推立典水田契》:“托中送就与匿弟,典起花边银柒拾叁大员,即付银主起耕招佃,不敢阻挡,其田并无交加不明等情。”(P5)

又作“引就”。《康熙贰拾肆年(1685)陈寅立典地契》:“今因乏用,托中引就吕君焕边,三面言议,典出番钱银贰两广。”(P1)

按:《史记·平准书》:“乃征诸犯令,相引数千人,命曰‘株送徒'。”裴駰集解引应劭曰:“送,引也。”《黄帝内经·素问·痿论》:“阳明虚则筋纵,带脉不引,故足痿不用也。”王冰注:“引,谓牵引。”由上可知“送”有“引”义,“引”有“牵引”义。契约中“引就”与“送就”固定出现在中人与买主之间的位置,根据文意可推断它们具有引荐、介绍之义。“就”为结构助词,无实在意义,因为也有省略“就”的“送与”例。如《咸丰元年(1851)胜美立卖屋间地基迹字。》:“托中送与叔公恩秀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屋间地迹价钱五百文正。”(P40)及“引到”例《万历五年(1577)闽清县欧成吾卖田契》:“今因急用,托中游初白引到詹处,三面言议,本日卖讫价银柒拾玖两纹广正。”(P1)故“送就”、“引就”及“送与”、“引到”义同,均为引荐、介绍义。

【受种子】 《乾隆三十六年(1777)君定立卖水田契》:“立杜尽契人君定,今因缺银费用,祖父分下有水田一段,贯在乌石,土名东林,受种子乙石,载租伍石贰斗,配民米伍升。”(P9)

按:“受”本义为接受,引申出容纳义,杜甫《南邻》:“秋水才深四五尺,野航恰受两三人。”“受种子乙石”即为土地可容纳一石的种子,或可播洒一石的种子到所耕之地,在此通过使用种子的数量来代指土地面积的大小。“因明清时土地没有经常丈量,农民难以掌握土地面积的确切数字,故以受种数代之。”[8]清代河州地区契约也有类似的代量方法,《嘉庆二十五年(1820)马合有出卖土地契》:“立卖地土因为缺少使用,别无出产,今将祖置田地大小两块,约下籽一斗四升……”[9]下籽,亦即播种种子,故“受种子”释作播洒种子更贴切。

【胎】 《乾隆伍拾伍年(1796)父亲立借水田契》:“立胎人父亲,今因缺银使用,自情愿将有水田壹段,坐落土名牛路,受种子陆斗,小载租陆石官。……恐口无凭,立胎字壹纸。”(P15)

按:《说文·肉部》:“胎,妇孕三月也。”[4]本义腹中的幼体,引申出以物为胎进行抵押,“胎人”,即抵押人或借款人,“胎字”即抵押契或借契。契约中“胎”多与“借”连用,表示抵押借贷。如:《乾隆伍拾伍年(1796)吴必刚等立卖店契》:“保此店果系刚等承父兄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胎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P11)“胎借”一词频见于《台湾私法债权编》,正因为此“百度百科”才会将“胎借”一词释为“流行于台湾的一种借贷方式”,但追根溯源,“胎借”一词应是从福建带入台湾,后在台湾生根发芽的词语。正如陈娟英所言“明清时期,随着大量闽南人东渡海峡,处理民间社会行为所必须的种种契约文书的制作方式和使用习惯,也同时被带进了台湾。”[1]“胎借”便是例证之一。“胎”可训作以物抵押。

【添】 《乾隆贰拾叁年(1758)林达元立添典屋契》:“兹因乏银应用,再托原中与陈渥睹三面言议,添典出银伍两正,厦口连前典契内共银叁拾伍两。……今欲有凭,立添典契壹纸,付执为照。”(P4)

按:“添”本义为增加,增添,在契约中作“找价”的别称。找价契,厦门契约中又称找贴、洗找契、洗找契尾契、洗贴契、洗贴尽断契、添字或添典契。要求加价的典主或卖主可称为添主,如《道光玖年(1829)庄奚观立添字》:“中间并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添主支当,不干银主之事。”(P37)故“添”可释为添补、补偿价格之义。

【推关】 《光绪拾年(1884)许文到立卖田契》:“立卖洗贴尽断并推关字人本乡许文到,父在日前年经卖与谢土观契面及底字贰纸。”(P69)

按:“推割”是宋代契约中新生的术语,指交易结束后,办理的田产与赋税过户手续。《宋史·食货志上六》:“然役起於物力,物力升降不殽,则役法公。是以绍兴以来,讲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卖产业,税赋与物力一并推割。”亦称“推收”,《元典章·户部卷之五·典卖》:“今后典卖田宅,先行经官给据,然后立契,依例投税,随时推收,免致人难,常切关防,出榜禁治。”根据文例中“洗贴尽断”、“洗尽断”等语词,可判断上两例为“死契”,“死契”又称“断卖契”或“尽根绝卖契”,因为只有在彻底卖与买主才涉及财赋的过割入户,所以据文索义,“推关”应与“推割、推收”两词义同,亦指契约交易中将物力与税赋由卖方过户给买方的行为。

【着下】 《乾隆伍拾叁年(1794)欧沙等立典田契》:“今因乏银使用,愿将此田叁斗种抽出应分二斗种带正供银三□一分一毛九□官,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宅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面银壹佰大员,其银即日凭中交讫。”(P6)

按:与上例“言议”语境相同的词厦门契约中还有“言定”、“议定”,如《咸丰元年(1851)胜美立卖屋间地基迹字》:“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屋间地迹价钱五百文正”(P40)《宣统二年(1910)叶在立卖结窟契》:“今因不合意,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肯承受,托中引就卖与叶徵瑞堂为业,三面议定价银叁拾肆大员正,其银即日仝中收讫。”(P136)虽为同一语义场,但各个词语之间仍然存在些微差别,“言议”表言说、议论之义,“言定”或“议定”不仅有言说义,还有决定、确定义,所以厦门契约中“言议”一般与“着下”连用,意义等同于“言定”、“议定”,由此断定“着下”即为决定、确定义。“三面言议着下时价”意思维买方、卖方及中人三方商量确定下来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现时银两数。

[1]陈娟英,张仲淳.厦门典藏契约文书[M].福州:福建美术出版社,2006:1.

[2]曹树基,潘星辉.石仓契约第1辑[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4,230,22.

[3]刘海岩.清代以来天津土地买卖契证选编[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259.

[4][东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252,287,37.

[5][清]黄生撰.黄承吉合按.字诂义府合按[M].北京:中华书局,1984: 181.

[6]宋本广韵(据张氏泽堂本影印)[K].北京:北京市中国书店,1982:281.

[7][明]张自烈、[清]廖文英.正字通[K].康熙九年刊本(1670年):40.

[8]周玉英.从文契看明清福建土地典卖[J].中国史研究,1999(5):132.

[9]甘肃省临夏州档案馆.河州契文汇编[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3.

Notes of Words and Phrases in Xiamen Contract Documents

HEI Xue-jing
(1.Department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Shan'xi Normal University,Xi'an,Shan'xi 710119;2.Beifang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Yinchuan,Ningxia 750021)

The contract documents collected by Xiamen are the raw data of the folk under the unique geographical conditions of Fujian and Taiwan,which show the specific history and another language habits of Fujian and Taiwan.On the ba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ixed format and abundant polite formula to interpret language of the contract documents and by using the method of comprehensive comparison and variation textual research,the paper will clear the way for junrisprudence,economics,history and sociology,provide more colloquial corpus for modern Chinese,make up for omissions about folk words in the specific literature for large-scale dictionaries.

Xiamen contract documents;comprehensive comparison;variations textual research;words and phrase notes

H109.3

A

1671-9743(2016)08-0089-04

2016-07-27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西汉至清代契约文书词汇历时演变研究”(12XJA740006)。

黑学静,1980年生,女,回族,宁夏同心人,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汉语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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