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
高校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探析
刘亚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项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学生权利的救济与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高校对申诉制度都予以规定,对学生权利的保护来说,这无疑是一项巨大的进步,但是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我们必须充分地了解、认识到该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去完善它,更好的为保障学生权益服务。
校内申诉制度;权利救济;完善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尤其是伴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型,大学生日益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其权益的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随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法治思想的深入人心,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日渐提高,在很多案例中,学生的权利在受到学校违法或不当的侵害时,都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2005年以前,由于申诉制度的长期缺位,学生对于学校的处罚只能被动的接受,而没有任何的方法加以救济,这严重违背了法治社会的要求;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建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各高校根据该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各自的校内申诉制度,打破了以前由学校单方面做出处分而求救无门的现状,从而使高校学生在救济自己的权利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高校自治以及教育法治的推进,救济方式也日益多元化,学生申诉制度因其独特的价值也随之水涨船高。
学生是受教育的主体,其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大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项救济措施对于维护大学生权利发挥重要的作用,申诉制度的设立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必然要求。虽然我国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该制度予以规定,但是在申诉制度运作上还存在一些不成熟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申诉制度的效用。探讨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的走向,可以使我国的高校申诉体系更加完备,从而为学生权利的保障发挥应有的作用。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1]
申诉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里可能会让人产生一定的疑惑,《宪法》中规定的申诉权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是否具备这一主体资格,从行使职权的角度来讲高校是完全符合这一主体要件的。学校作为一种事业单位法人,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而行使国家教育权,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对于学生的违纪处分,尤其是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身份变化的处分,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学校在此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学生与高校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所以,学生申诉权是宪法规定的申诉权的一种特定的形式和类型,是公民申诉权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2]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另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设立学生申诉制度,规定了申诉程序和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这是对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申诉权的具体化,虽然在申诉范围上对教育法规定的申诉权做了一定的限缩,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台,足见国家层面对学生申诉制度的重视,也象征着学生申诉制度的深厚法律根源。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在西方国家由来已久,而在我国起步较晚,属于新生事物。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建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一大进步,揭开了学生权利保护的序幕,对高校自治有重大的意义,也是依法治校的重大突破口。总体而言《规定》的颁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其内容较为宏观,缺乏实质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各高校根据《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纷纷修改各自的校规,对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作出细化的规定,各高校也相继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来受理不服学校处分决定的学生的申诉。但是与国家层面高度重视、理论界的热烈讨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高校学生对此却反应冷淡。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诞生已有十余年,可是很大一部分同学依然对该制度感到十分陌生,有的甚至不知申诉制度为何物。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新《规定》颁布后学生申诉案件的数量并没有出现大幅度的增长。另外,通过对某些高校学生的了解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学生很少会通过学生申诉委员会来变更对自己的处分。[3]对于这样一项对于学生权利救济本应发挥至关重要作用的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对此,理论界也是十分重视,讨论得如火如荼,教育界、法学界也从不同的角度建言献策以期完善该制度。人们越来越重视申诉制度内容的实质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上也大体得出了趋于一致的结论,比如说关于申诉制度的定性、申诉受理范围的界定、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地位及人员的构成、申诉的程序以及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并得出了切实可行的结论,极大完善了申诉制度。但是通过与我国台湾地区申诉制度进行对比,我们也发现我国申诉制度在细节上做的还不够。
(一)加强对学生申诉制度的宣传
一项好的制度应该被人们所熟知,由于大学生申诉制度在宣传工作上严重欠缺,导致学生对申诉制度认识不足,也制约着申诉制度功能的发挥。所以我们必须足够的重视起来,加强对申诉制度的宣传。在这里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行之有效的方法,根据台湾地区教育部门《针对大学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学生申诉制度应列入学生手册,广为宣传,使学生了解申诉制度之功能”。我国台湾地区通过这种制度上的规定让学生充分的了解、学习申诉制度,有利于申诉制度的普及;增强了申诉制度的权威性,避免学生对申诉制度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打消学生对申诉制度可能暗箱操作的疑虑,使学生积极启动申诉制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所以针对我国目前申诉制度使用率较低的现实,本着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对学生申诉制度的宣传作出规定。
(二)不公开审查和决定申诉案件
关于申诉案件是否公开的问题,《规定》并没有作出任何的规定,我国的理论界倾向于公开审查和决定申诉案件,这基本上属于学界通说。按照这种观点只有引入司法程序中的公开的原则,把案件公诸于众,让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才能更好地便于公众的参与与监督,从而使案件的处理做到公正、公平。但是学生申诉案件有别于一般的司法判决,不能照本宣科的引入司法中适用的公开原则。从立法的本意来讲设置学生申诉制度,应该尊重学生人格,助其改过自新,以实现教育育人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更多地关注对学生隐私的保护。从另一方面来讲,也会对我国传统人伦关系造成冲击,如果把案件整个过程都公开,让师生在众目睽睽之下对簿公堂,其结果也不会有真正的胜利者,就像简占亮教授所说的:这样就会在师生之间造成一种尴尬的局面,赢了官司输了亲情、胜了法理败了情感。所以,权衡利弊,本着教育育人的原则,更应倾向于不公开审查和决定申诉案件,以保护学生的隐私。我国台湾地区《大学暨专科学校学生申诉案处理原则》第十四条就规定,“审评会会议之召开以不公开为原则,但得通知申诉人、原处理单位之代表及关系人到会说明”这样可以在保护学生隐私的同时做出最为恰当的裁决,也有利于犯错误的学生改过自新,避免学生被过多地贴上不良的标签而承受外界的非议。
(三)申诉期间不停止学生学习
在所有与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有关的规定和原则中,申诉期间不停止学生学习这一原则,最能直接体现对学生权益的保障和人文关怀。可是对于这一制度我国理论界涉及的并不多,实践中学生的学习也通常被停止。我国台湾地区教育部门《针对大学申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就退学、开除学籍或类此处分之申诉案件,于评议决定确定前学校得以职权或学生书面之申请,使学生继续在学校肄业(学习)。”这种规定的设置可以使学生在申诉决定作出之前继续学习,减少可能因错误处分而造成学习时间的浪费,毕竟有的申诉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应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借鉴这一经验,尽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对学生学习机会的剥夺,这样更能体现我们教育的本质,“申诉期间不停止学生在校学习的原则,更能体现教育的宗旨,有利于保障学生学习的权益。”[4]
(四)增强对学生后续的教育、引导
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青少年阶段具有特殊性,需要一个通过教育、引导不断修正摸索的空间。高校在作出申诉决定以后的后续处理往往以延续惩罚或者落实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为主要任务,而忽略了教育的本质,导致学生在申诉之后会存在侥幸心理,或者迷茫不知所措,找不到自己的方向,这样缺乏对学生后续的教育、引导,背离我们的教育精神。李中洲替考遭开除后重进大学的案例给我们很好的启示,校领导、老师的引导、包容、关心,让李中洲在被开除后没有迷失自己,最终凭借自己的努力重返母校。所以,我们认为在作出维持申诉决定后,高校应该本着对学生负责的原则,进行相关的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积极面对未来的学习和生活,在必要的情况下为学生重返校园提供一定的便利。另外,高校应要更加重视申诉制度本身的功能。在当下大学生民主与法制观念较为淡薄,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高校的育人环境与法治氛围欠缺,通过申诉制度提升大学生对自身权益的知情和保护意识,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
为了确保申诉制度不流于形式,同时保证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公平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专门的高校学生申诉条例成为必然。关于学生申诉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要充分关注我国高校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符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校园申诉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S].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S].1995.
[3]高莹.高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实施阻力问题探析[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6).
[4]陈久奎,蔺全丽.台湾学生申诉制度述评[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101-106.
责任编辑:王玲玲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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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4288(2016)03-0055-03
2016-04-22
刘 亚(1990-),女,山东聊城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工部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