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艳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安徽 宿州 234101)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梁艳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安徽 宿州234101)
摘要: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着较大的收汇风险,既有来自海外买家和相关银行的商业风险,也有来自买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此类风险,必须发展并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升保险机构承保能力,扩大承保范围,分散承保风险,适度开放出口保险市场,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现状;问题;承保规模;对策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收汇风险较大,既有来自海外买家自身和相关银行的商业风险,也有来自于买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有效帮助企业规避上述风险,同时也有助于企业规范经营,建立和完善出口风险管理机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1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1.1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专门设立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它是在WTO的框架内运行的,也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促进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未期开始发展的。[1]1989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涉足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经营的主要业务是短期信用保险,1992年增设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也涉足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办理业务。2001年,在中国入世的背景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全面接管之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从此开始独家经营该项业务。
1.2承保的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属于财险范围,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是承保的对象,承保的风险主要有两类: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具体保障的范围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分信用证结算和非信用证结算,非信用证结算主要包括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在信用证项下,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商业信用风险有: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别的企业接管;在受益人交单符合信用证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或拖欠三十天仍未支付相关款项;承保的政治风险包括: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在非信用证项下,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商业信用风险包括以下情形:买方破产、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领货物或者拖欠货款。承保的政治风险包括:因为买方被所在国家、地区限制或禁止买方向出口商支付非信用证项下的相关款项、限制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买方已经获得的进口许可证;买方因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买方支付货款必须通过的第三国颁布了延期付款令。[2]
1.3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不同于一般的商业财产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不是单纯的卖保单收保费,而是把业务重点放在全程服务和管理,尤其是前期控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具有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广泛的风险信息渠道,在保险合同尚未签订的事前防范阶段,会向出口企业提供资信调查服务,帮助企业调查国外买家的资信情况和相关国家的国别风险,并结合根据客户的业务种类、应收账款管理情况等,为客户量身打造个性化承保方案。出口信用保险除了提供前期的资信调查、风险评估等,还会根据企业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如帮助企业开展合同谈判、审查合同和信用证中的风险漏洞、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管理等。这对帮助企业建立风险保障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还会积极有效的帮助外贸企业开拓国外新兴市场,扩大出口规模。由于出口业务收款风险相对较大,商业银行一般不给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提供融资服务,除非有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做为风险保障,所以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为出口融资创造了条件。[3]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外贸企业的出口和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① 有助于分散企业的收汇风险,避免财产损失,帮助企业稳健经营。② 有助于提升企业信用等级,为出口融资提供便利条件。③ 有助于出口企业灵活采用贸易结算方式,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进一步增加成交机会。④ 有助于出口企业拓宽风险鉴别和信用调查渠道,提升企业的抗出口风险能力。
2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2.1发展现状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自1989年问世以来,已经走过近三十年的历程。中国出口保险业务做为一项政策性保险服务,始终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在支持我国外经贸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促进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发挥了卓有成效的政策性作用。历时近三十年的发展壮大,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得到显著提升,截至2014年末,中国信保为数以万计的外贸企业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为千百个中长期出口项目提供了信用保险支持,其中包括高科技出口项目、大型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等。2014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承保金额3721亿美元,支付保险赔款11亿美元,出口业务的覆盖面上升到15%以上,接受服务的企业高达五万多户。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分别达到273亿美元,均创历史新高,其中承保对“一带一路”及向非洲国家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境外工程承包项目158亿美元,承保电力、轨道交通及化工项目出口251亿美元,我国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国家外经战略的水平明显提升。[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大力开拓新兴市场,积极支持出口商品结构优化,2014年实现承保金额3448亿美元。其中,支持服务贸易170亿美元;支持小微出口企业3.4万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不仅对外贸企业扩大国际市场份额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还有效促进了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
2.2存在的问题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第一,风险准备金缺乏,承保规模小,保险覆盖率较低。出口信用保险发挥政策性风险补偿功能的前提条件是充足的风险资金准备金,但我国的相关风险准备金却明显不足。2014年,出口信用风险基金规模75亿美元,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3721亿美元,对应的保险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为2%,按照国际出口保险行业运行的经验,信用保险基金充足率以5%为最低标准,根据这个标准,我国的出口保险风险准备金处于比较缺乏的局面。另外,我国2014年全年出口贸易金额为2.34万亿美元,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3721亿美元,对应的出口信用保险基金的覆盖率为14.7%,而发达国家的覆盖率达到20%~30%左右。值得提出的是,有些发达国家的覆盖率非常高,据统计日本高达50%,英国为45%。由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一直遵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自身积累较少,只能依赖于国家财政预算安排,而我国财政在这方面支持力度较小,保险风险金规模无法和出口规模有效匹配。保险风险准备金的不足导致了该项保险业务只能在较大的风险敞口下经营,这严重束缚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规模的扩大和承保能力的提升,也抑制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有效供给,同时还会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导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和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二,保险费率和赔付率偏高。2014年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平均保险费率为0.45%,而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水平仅为0.1%,相比之下,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明显偏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当前普遍采取的是“统保”的落后承保方式,统保方式虽然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具有积极意义,但却大大增加了贸易风险较低的出口企业的出口成本,严重抑制了这类企业的参保积极性,也抑制了市场对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有效需求。这进而导致出口保险业务集中在整体出口风险较大的出口商,风险分散程度较低,高风险又会带来高损失、高赔付,高赔付又使保险费率很难下调,二者恶性循环,很大程度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发展。
第三,运营效率不高。2001以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运营,直到2013年中国人保才被允许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但由于中国人保的风险管理控制能力较弱,当前经营的具有商业性质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整体规模较小。[5]总体来看,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处在被垄断经营的状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在垄断经营中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竞争意识薄弱、生产力效率低下。具体表现在:服务意识薄弱,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企业缺乏出口收汇风险意识;服务网点分布较少,无法及时有效的开展相关的服务;有关出口信用保险各种硬性规定和较长的审核办理周期抑制了出口商投保的积极性;保险损失发生之后,办理理赔手续繁琐,被保险人的相关损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保险补偿损失的职能没有很好的发挥,这影响了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认可和接受;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种类不足。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经营包括短期险种、中长期险种、投资保险、担保业务险种在内的30多个险种,从整体看,保险险种数量较少、险种结构不合理,很难满足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上众多出口企业的投保需求。
3完善和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分析
3.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升保险机构承保能力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守保本经营的原则,所以这类保险一般以国家财力做后盾,否则很难经营和发展。在出口信用承保金额与其风险基金规模正相关的前提下,为保证出口信用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政府不仅要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设立初期投放财政资金,而且随着业务的发展和承保范围的增大,还需持续地注入运营所需的资金,不断加强对其的财政扶持力度。实现政府信用保险机构的运营资金规模的扩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全面考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运营状况和国家财政状况,完善保险基金的增加补充机制。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可以把国家财政收入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资金预算。也可以从每年出口创汇中抽取一部分用于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的扩充。再一方面,政府也可以给予出口企业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等相关措施,提高出口企业的参保投保的积极性,增加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覆盖面,从而有效提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6]
3.2扩大承保业务范围,分散承保风险,降低保险费率和赔付率
保险具有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和作用,同质风险的集合体是保险风险集合与分散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风险的大量性,一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层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数学原理在保险产品经营中得以运用的前提条件。只有通过对大量同质风险的估测才能对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做出比较精准的计算,从而制定出比较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如果同质风险规模较小,那么对应的保险风险就比较集中,为了减少经营的风险,出口保险机构往往会制定和收取较高的保险费率。同时,来自投保人的保险费是保险运行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保险人经营的同质风险的数量越大,风险的分散程度就越高,保险赔付率就越低,因此扩大出口信用承保范围对于降低保险费率和赔付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于如何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业务范围,一方面可以通过前面提到的政府资金和政策扶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能力和范围。[7]另一方面保险机构自身运营模式的改善也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可以改变现行的统一投保的经营模式,给外贸出口企业更多的投保自由权;针对当前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开发新的更适销对路的出口保险险种,拓宽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等。
3.3完善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适度开放出口保险市场
中国信保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垄断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存在服务意识不够、办事效率低下、发展动力缺乏、创新动力不足的现象,垄断容易带来低效,所以仅仅依靠中国信保自身去提升保险能力远远不够,因此完善国家对中国信保的监督管理对于改变目前的现状是非常必要的。[8]可以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业运营的成功经验,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及相关标准,并加强保险运营的过程管理。另外,向一般商业保险机构有条件地适度开放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可以形成对现行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有益补充,改善当前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有效需求和供给缺乏的市场现状。国外成熟的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实践表明,市场化运做十分符合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规律,可以有效调节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此外,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介入,有助于形成适度良性的行业竞争环境,有利于提升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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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文彦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0(3):62-65.
责任编辑:何玉付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275(2016)02-0114-03
作者简介:梁艳(1974-),女,安徽萧县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欧美新绿色壁垒下宿州木制品国际竞争力研究”(编号:SK2016A1016)、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创新实践的调查与研究”(编号:SK2015A769)、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重大教学研究项目“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以经管类专业为例”(编号:2014zdjy132)、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教学做一体化理念下高职国际贸易实务专业教师角色定位的研究”(编号2014jyxm507)阶段性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1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