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高校与学生间的多元法律关系模型

2016-03-15 19:36白鹤举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学生管理建构

白鹤举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河北 承德 067000)

建构高校与学生间的多元法律关系模型

白鹤举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河北 承德067000)

摘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与大学生的各种矛盾关系中涉及法律领域的主要包括: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大学生的人格权、大学生的财产权、大学生学业评价权、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等。正确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对于减少校生矛盾,提高高校声誉,深化高校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建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关系

一、高校与大学生受教育权

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的一种,学生管理中表现为大学生的学籍权利,分别产生在入学、学习过程与退学三个环节,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往往在入学与退学两个环节。

(一)入学环节的法律关系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学生入学,三个因素共同起决定作用:其一为学生的高考分数,其二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出档、提档,其三为高校的录取意愿、专业划分。因此存在着政府与学生、学生与学校、学校与政府三边的多元法律关系。

学生录取工作中存在着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比如2001年8月,山东高考考生状告教育部,认为其2001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受教育权。教育部在该计划中,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了不同的限制,这种限定使得不同地域的考生被划分成了不同的等级,并在这不同的等级中参加高考。等级之间分数标准有巨大差异,直接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此案最终不了了之,但其中确实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比如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中央电视台揭露的北航、人大单独招生中敛财的报道,并非个别现象,在许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教育的公平性受到公众的质疑。

(二)退学环节的法律关系

学校处分学生,尤其在“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两方面存在着违反法律的现象。退学、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是大学生身份的“重大”改变,涉及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学校在行使改变大学生身份的处分权时,要格外审慎,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只有六种法定情形。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的,应当认为是大学生的权利。诸如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凡是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这些规定于法无据,处分明显重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一种违法处分。

针对类似问题的实地调查问卷显示:学生与高校在被退学处理问题上的认知很不一致,在处理学生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问题上,有高达一半的学生认为处理不公平或很不公平,学生认为处理环节没有问题的只占33%,以上处分是针对学生重大利益也就是身份的改变,从法律原则的角度讲,不能成为司法监管的空白,同时也预示着,高校管理者应当慎重行使这种处分权。

二、高校与大学生人格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大学生绝大多数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既使不满十八周岁,根据法律规定,高校也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学情、特殊的大学体制,高校承担了更多的对大学生人格权益保护的责任,司法实务也同时认可了高校的这种责任。

隐私权问题: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有权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我国《宪法》和法律都对公民的隐私权做出了直接或间接的保护性规定。

近几年来,学生的隐私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1999年11月,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同床过夜被学校开除,随后学生以“学校在公众场合宣扬此事侵害了隐私权”将学校告上法庭。一审学生胜诉,二审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而败诉。2003年8月,上海一名大学生因母校把他与女友在教室接吻的录像公开播放而把母校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因侵犯学生隐私起诉母校案。教师为监督学生是否“早恋”而私拆学生信件,侵犯了学生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还有的学校为监督和管理的需要,在校园内安装摄像头,把所拍摄的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公开播放或随便使用,也会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三、高校与大学生财产权

(一)高校对学生的罚款

法律层面上,高校不具有对学生的罚款权,但许多高校的作法却与之相反。《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无权对学生实施罚款,其罚款行为是违法的。

(二)学生生活用品回扣现象

教育部曾专门发出通知,严禁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为学生代购代销物品产生的折扣收益,除去必要的劳务开支外,应主要让利于学生。拿“回扣”是对学生财产权侵犯的一种违法行为,数额较大的,还会构成犯罪。

(三)教育“乱收费”现象

“乱收费”也是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包括: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反规定以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大学生宿舍使用权

学生财产权方面,有一些细微的事项需要高校稳妥处理,学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检查、评比等,也常会引起矛盾甚至物品损毁或丢失。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这类行为涉及学生的隐私权、财产权益,由于高校宿舍管理的性质在法律上并不清晰,很难界定学生的住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是民事法律关系,那私自进入学生宿舍,很明显侵犯学生的住宿隐私权及财产使用权,而我国高校提供宿舍的行为又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这些矛盾的产生也是我国大学运行体制所决定的。问卷调查显示:96%的学生坚定地认为,学校进出学生宿舍并检查物品,需要征得学生的同意。

四、高校与大学生受公正评价权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评价应该客观公正,这既是学生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师德的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根据《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许多高校在上述条件基础之上填加了很多自己的“校规”,名义上是加强学校管理,但超出了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事涉违法。

五、高校与大学生程序性权利

程序正义是高校处分权正确行使的关键,程序瑕眦是涉校典型案例学校败诉的最常见原因,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包括:处分事项有依据;处分过程及时、公开、公正、合理;处分结果有告知;处分决定有救济等。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学生程序性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形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高校的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涉及违纪处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内容偏少,措辞较为原则、概括和模糊,操作性差;(2)过程中,只体现学校管理者的单方意志,不注重调查取证,没有听证会,学生也没有机会申辩;(3)在事后救济方面,学生的申诉权也难以有效行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碍于各种利益,往往互相推诿敷衍,使学生申诉无门。同时,由于目前法律的滞后性,学生的诉讼权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六、高校与大学生其他权利

学生除了受教育者的身份外,也是宪法规定的普通公民身份,作为公民,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结婚权利、生育权利等。

比如婚育权问题:西安东郊一所大学在读女博士参加该校笔试时,发现自己有了身孕。按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女博士不能“做妈妈”。导师告知,如果想上博士,必须打胎。为了能够保住孩子,她跑遍了学校的相关部门,但无济于事,最后不得不做了人流手术;北京某高校女博士唐女士,怀孕后被迫放弃学业,因为该校规定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据《北京晨报》2005年1月21日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些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她们的生育权、受教育权。在高考已经取消年龄限制的今天,高校校规中的“禁婚禁育”规定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综上所述,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抓住机遇、主动迎接挑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大学生权益,应当破除旧有体制机制、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为建设法治中国起到引领和带头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学亮.听证:高校管理的制度创新[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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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惠民.高等学校法律纠纷若干问题的思考(J).北京.法学家,2001(5),P105

Constructing Multivariate Legal Relation Model between University and Student

BAI He-ju

(Chengde Petroleum College, Chengde Hebei, 067000)

Abstract:Deepening the reform of higher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es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university and college students involved in the legal relation of all kinds of contradictions in the field of mainly includes: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college students' personality right, the property rights of college students, college students' academic evaluation, the right of college students' procedural rights, etc. Correctly handling the legal relation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reducing the school life contradiction, improving the reputa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Key words:constructi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tudent management; legal relation

收稿日期:2016-03-18

作者简介:白鹤举(1971- ),男,硕士,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从事法律与思想政治教学和研究工作。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74(2016)02-0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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