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问题研究

2016-03-15 14:52杜宇红尹群岛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渎职侵权渎职犯罪案件线索

□ 杜宇红,尹群岛

(1、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1;2、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通道 418500)



基层检察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问题研究

□杜宇红1,尹群岛2

(1、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001;2、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湖南通道418500)

渎职侵权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方方面面。案源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案件处理难,是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实难题。面对人民群众对法治反腐的殷切期待,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健全衔接机制,推动立法建设。

基层检察;渎职侵权;职务犯罪

渎职侵权犯罪往往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不仅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举措。随着法治反腐的不断推进,基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逐渐加大,严肃查办了一些危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维护民生民利,较好地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面对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殷切期待,基层检察机关要认真研判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基本特点,理性分析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现实困境,适时提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有效对策。

一、基层检察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发生在行政执法监管环节的案件较多

“渎职罪”罪名虽然多达三十余种,涉及税务、工商、海关、司法等诸多行业和部门,但发案的渎职侵权犯罪却较为集中,呈现出群体性和多元化特征,主要发生在农业、林业、环保、城建、土地、房管等重点领域环节的行政执法部门。涉案人员以中层干部和分管领导为主。涉嫌的罪名主要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两类渎职案件,即因消极懈怠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规定而不正确履行职责。调查分析,某检察机关查处不作为类型的玩忽职守案45人,乱作为类型的滥用职权案31人,两项合计占到立案总人数的86.3%。

(二)渎职侵权犯罪发案领域有所扩展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发生的高智能化,渎职侵权犯罪发案领域由原来的农林管理领域逐渐扩展至大额民生资金掌管领域。随着国家对民生事业投入的加大,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等巨额资金越来越多。调查分析,这些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大额资金流失背后往往存有直接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的渎职失职犯罪。有的审批监管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流失严重。有的犯罪分子私自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挪用炒股或擅自借用他人投资牟利,造成国家大量资金损失严重。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问题不容忽视。此外,少数司法工作人员经不起金钱和人情的诱惑,有的滥用职权,有的徇私枉法,有的非法拘禁,有的暴力取证。

(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大多与贿赂犯罪相互交织

渎职侵权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大多与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有的渎职侵权犯罪出于私欲,有的出于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不仅容易发生贪污、受贿、挪用、私分等职务犯罪,更加容易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侵权犯罪。以干股分红、以借为名索贿等形式贿赂犯罪背后存有大量的渎职犯罪行为。有的犯罪分子为了徇私情而滥用职权,有的为了谋取私利而放弃职责要求,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分析,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都存有利益驱动问题,即当事人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通过各种方式来谋取私利。某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危房改造补贴、燃油补贴、环保补贴专项治理,在认定犯罪分子受贿犯罪的同时,查处了犯罪分子的渎职犯罪。

二、基层检察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现实困境

(一)案件线索发现难

与贪污贿赂犯罪相比,渎职侵权犯罪隐蔽性更强,犯罪行为往往不容易被人察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现是由事到人,即已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再去查找案件线索。首先,由于执法观念落后,有的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习惯于等案上门,缺少发现和挖掘案件线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些办案人员对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钻研不透、掌握不够,没有对容易发生渎职犯罪的领域、环节、手段和特点进行全面研判,办案工作还停留在老方法、老传统上,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反渎职犯罪工作,最终导致办案机关“无米下锅”。其次,犯罪主体智商较高、反侦查能力较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数熟悉党纪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阅历丰富,通晓本行业本领域的工作流程和专业知识,一旦案发,容易订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很难露出破绽或留有蛛丝马迹,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容易被发觉。其三,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不高。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意识和法纪观念淡薄,往往分不清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也不知对这类案件该如何举报、向谁举报,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渎职侵权犯罪的有效查办。

(二)调查取证难

渎职侵权犯罪的时空跨度大、往往多因一果,渎职侵权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没有同步进行。也就是说,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需要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转换。因此,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存有一定的难度,有些事情是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责任相当分散。加之,渎职侵权犯罪往往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 大多数案件的定罪量刑需要根据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来予以认定的。换言之,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多凭言词证据定案,案件具有多变性和反复性,这就给办案部门调查取证带来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有的案件的知情人员害怕打击报复或者考虑其他因素而不愿作证,或者迫于领导压力,在证词上出尔反尔,造成渎职侵权案件调查取证难。此外,检察机关侦查技术装备的科技含量未能很好地适应反渎职侵权工作需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更新,渎职侵权犯罪越来越呈现多元化、隐蔽化和智能化的趋势,数码监控、卫星定位等现代科技设备还没有真正运用到日常的侦查活动中去,导致调查取证难。

(三)案件查处难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利益格局相互交织。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是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容易被理解为“工作失误”或“处理不当”,被错误地认为“因工作需要受罚太不值了”,从而引起人们的同情。个别领导对渎职犯罪行为,过多地考虑部门利益,担心查案,会影响单位声誉和个人政绩。于是,他们找人说情或干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加之,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渎职犯罪行为重视不够, 一些本应主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却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来“降格”处理,放纵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致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处难。此外,由于犯罪情节和损失后果难以认定,导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处难。比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徇私类渎职犯罪的“徇私”情节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很难把握“徇私”情节的认定。再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立案标准中均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具体分析,但有时会因认识分歧给办案工作带来困难。

三、基层检察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基本路径

(一)转变执法理念,主动挖掘案件线索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坚持“六个并重”,坚决摒弃“等案上门“的传统思想,努力改进获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方法,抓早抓小,善于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中摸排案件信息和线索,及时掌握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和运行规律,最大限地从有限的线索中挖掘成案线索。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建立反渎案件线索共享信息平台,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渎职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强大合力。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沟通,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派出业务骨干学习掌握行政执法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更好地吃透行政执法部门的“内幕”,减少对案件线索的遗漏。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和举报宣传,营造反渎职侵权犯罪的良好氛围,畅通公众参与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检察机关要及时处理、反馈举报线索,增强群众对反渎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让群众举报成为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的新常态。

(二)强化证据意识,全面提高案件质量

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注意收集和反映犯罪嫌疑人对自侦部门的取证意见,注意收集和反映家属、律师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控告和举报,充分听取辩护人和代理人的意见、建议,提高非法证据的发现和处理能力,特别是对辩护律师提供的非法取证线索,应当注意调查核实并作书面回复。同时,要以提高侦查能力为重点,强化反渎职侦查人员岗位练兵和培训,提升反渎职侵权队伍综合素能。反渎侵权部门要切实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以及法院的沟通协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重点围绕案件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对案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侦查方案,更好地服务审判中心工作。强化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与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从案件线索、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全面加强案件流程管理,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证据链条环环相扣、互相印证,真正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三)健全衔接机制,有效整合司法资源

完善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健全反渎职侵权犯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案调查机制,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统一指挥协调,集中优势力量查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构建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办案格局,实现反渎工作由单打独斗向兵团作战转变,有效排除地方外界干扰和阻力,提升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积极争取各方面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和人大监督,努力营造良好司法办案环境,切实解决反渎职侵权案件“干扰多、阻力大”问题。增强司法改革定力,牢固树立职务犯罪侦查“一盘棋”思想,优化整合内设机构,建议基层检察机关将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合并设置,切实改进侦查思路和工作方法,引导侦查人员灵活运用侦查措施,把侦查谋略、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术有机统一起来,形成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强大合力。大力实施“科技强检”和电子检务工程,着力推进检察信息技术现代化,全面提升反渎工作侦查设备的科技含量,实现反渎职侵权犯罪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选派一批懂技术的干警充实到反渎职侵权部门,使反渎侵权工作能够充分利用先进侦查设备及时查找案件线索蛛丝马迹,及时有效固定证据,提高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2016-7-5

杜宇红(1967— ),男,湖南长沙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检察制度。

D926.3

A

1008-4614-(2016)04-00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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