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 楷(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湖北县域体育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困境及对策研究
花楷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摘要:体育公共服务是政府向社会供给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一。因此,财政投入是政府是体育公共服务的顶层设计,是其重要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本研究采用实地调查、文献资料等方法,探究当前湖北县域体育公共服务的现状、分析财政投入困境,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湖北县域体育公共服务财政投入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体育公共服务;财政投入;湖北县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发展,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指出了改革思路和新目标。同时,我国正处于人均GDP由6000美元到8000美元的关键发展阶段,是从一般温饱型社会向更高的和谐发展型社会转变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相对短缺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体育公共服务是政府向社会供给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一。因此,财政投入是政府是体育公共服务的顶层设计,是其重要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县级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中机构较为健全的最基本行政单位。同时县域的体育公共服务由于事权和财力不对等,造成了体育公共服务财政压力较大,研究分析当前湖北县域体育公共服务投入的问题和不足,对于解决当前财政投入不力,提高湖北县域体育公共服务水平有重要意义。
(一)财政投入总量不足
虽然当前湖北县级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已经逐渐形成了政府、社会、市场多种主体共同供给的局面。但是政府财政投入仍然是当前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中最为主要来源。特别是在经济基础较差的农村地区和基本体育公共服务项目几乎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投入。但有限的财政投入难以满足当前公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体育公共服务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以研究走访的湖北省某县为例,全县经营体育服务行业的企业仅10家左右,其中多数为小型的健身房。全县大型体育场馆仅一个,为政府财政建设并维持日常运行。体育公共服务市场还处于萌芽阶段。以此相对应的是,该县体育公共服务财政预算人均为0.57元,难以满足公众体育公共服务现实需求。
(二)地域之间差距较大
通过国家的“中部崛起”发展战略,湖北地方经济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不同县域之间、城乡之间差距仍然明显。根据财政“量入为出”原则,政府自身财政能力的差距导致在体育公共服务投入总量、人均经费上造成了较大差距。在湖北各县的体育公共服务预算人均最高为1.98元,最低人均仅为0.23元,相差超过8倍。而该矛盾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则差距更为明显。研究调研的,湖北某全国贫困县乡镇,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无体育公共服务相关预算支出,并且在当年的财政支出中也无体育公共服务相关项目的支出,此种现状在研究走访的多个乡镇中也是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体育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项目投入水平不合理
当前湖北县级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的优先选择之间存在不合理偏向。政府将财政倾向于将投入重点放在标志性的大型运动场馆或赛事方面,强调所谓的“政绩工程”,而忽视公众身边日常具体的体育公共服务,最终导致出现了公众不能便捷地享受到体育公共服务各项设施与大型现代体育场馆闲置的矛盾,使体育公共服务难以真正惠民。该现象在研究走访的多个县均有不同程度投入倾向。
(四)多元供给发展不充分
当前湖北各县体育公共服务软硬件不断改善,公众体育锻炼积极性不断提高,体育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这些成绩的取得绝大部分应归功于政府的直接投资。但各级政府所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已经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积极引导市场投入是扩大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途径。但就现状来看,体育公共服务整体存在市场化程度和参与层次不高等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缺乏科学引导和整体规划,导致参与个体规模小而散,难以形成合力,市场能力不强,仍处在初级阶段。另一方面,没有或只有少量企业和个人从事体育公共服务相关产业,市场处于萌芽阶段,无论从量,还是质上,都存在很大差距,供给几乎完全依靠政府。
(一)体育公共服务事权与财力不对等
县级政府是我国五级政府体制中最基层一级,但是也是众多事权的落脚之处。当前在县级政府的在履行体育公共服务职能中所担负的事权与其具有的财政能力存在不对等现象。在体育公共服务事权方面,虽然宪法原则上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作了相应规定,但实际两者事权大致相同,县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服务事权几乎可以看作是中央事权的地方缩小版。而在财力方面,分税制使得各级政府分灶吃饭、自求平衡,总体上财力向高层政府集中,产生了上级政府分享下级政府税收的财政收入“层层上收”现象,加大了低一级政府的财政压力。县级政府作为最基础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事权得到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然最后落脚到县级政府承担,进一步加剧了财政困难,出现了体育公共服务事权与财力不匹配现象。
(二)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定位不准确
我国政府因其发展历史上的客观原因,一直都是所谓“全能政府”,所以在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方面也出现了“泛化”现象。调研的多个县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几乎对所有的体育公共服务事务进行管理。政府没有找准自身定位,多数均为事无巨细地直接投入、管理,身兼投资者、经营者、监管者多种职能。政府过多直接参与体育公共服务的各项事务,没有积极引导其他经济主体参与,没有充分“放权”给市场,特别是在市场能够做好的领域,政府仍然涉及,甚至出现了与民争利的现象。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中职能定位不准确,加大了原本有限的财政资金压力,造成了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上的困境。
(三)体育公共服务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和评价体系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研究调研的多个县级政府中均没有针对体育公共服务支出规模和占公共服务预算比重出台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更没有与GDP等硬性经济指标相关联,没有采用如规定教育投入要占GDP的4%的形式保障体育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所以制度和规定的缺失,造成县级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投入方面出现了较大的随意性,为投入的保障带来困难。在基层日常政府工作中,往往是依据政府财政能力和领导的主管愿望采用“一事一议”制度,导致投入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同时,没有制定体育公共服务的评价指标体系,不能客观反映现实情况,最终影响政府投入的积极性。
(一)转变政府职能定位
一是结合服务型政府建设,改变政府评价中原有的“唯GDP”政绩观,为体育公共服务发展提供宽松环境。合理定位体育公共服务政府职能,科学规划县级政府体育公共服务职责,建立基层政府的相关职能目标体系。二是理清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市场能够做好的领域,政府应放权于市场,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扩大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改变基层政府体育公共服务政府垄断供给的局面。三是简化体育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程序,划清各个部门在体育公共服务事务中的具体职能和权限,避免“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缩减了办事程序和时间,采用在公共事务集中办理点进行一站式受理。
(二)围绕体育公共服务事权确定财力
合理的界定县级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具体事权。在执行上级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调研本辖区体育公共服务现状,结合政府自身财政能力,制定本辖区内的体育公共服务最低标准,并在财政预算中明确保障。同时财力方面,根据辖区内体育公共服务事权的划分做好财政资金的拨付,确保财力和事权的匹配,保障公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均等的体育公共服务。
(三)建立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
首先,将体育公共服务考核纳入到政府总体绩效评价体系,并明确体育公共服务在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改变只是在政府年度工作总结中“一句话带过”的尴尬局面。其次,尽快建立起合理、可操作的体育公共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体系,实现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全方位、全过程的评价,使结果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现实。最后建立基层政府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度,将评价结果与干部的考核和晋升结合起来,切实落实并提高绩效评价效果,促进县级政府体育公共服务水平提升。
(四)发挥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中的主导作用
首先县级政府要从县城发展的全局方面把握体育公共服务发展方向,提出辖区内总体的体育公共服务要求、标准并且通过制定各项规章、制定完善多元供给体系,保障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其次,对本县体育公共服务事务提供财政支持,特别要关注市场失灵、其他供给主体不能或不愿意参与的项目供给。最后对覆盖较广、投资较大和对农村、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人群的体育公共服务应该由县政府政府主导投入完成。
(五)积极引导并发展体育公共服务市场
积极发展体育公共服务市场,将市场机制引入体育公共服务,形成企业、个人及社会组织等多种经济主体参与供给是湖北县域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必由之路。但市场有其自身的弊端,特别是对于体育公共服务来说更是如此。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时必须做到“恰如其分”,找准市场供给范围,要充分考虑好,“什么情况下引入市场机制”、“引入市场机制的具体形式”,“市场参与程度”等。可以从投资规模小、见效快、且符合体育时尚潮流、个性化明显的体育公共服务项目入手逐步做大。
(六)全体育公共服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借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发展体育公共服务。在充分分析与调研的前提下,合理制定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体育公共服务经费所占比重,借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服务体育公共服务发展。其次,做好体育公共服务财政预算,改变多以专项转移支付进行临时性补贴的现状,保持经费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最后,要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专项转移支付,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制定体育公共服务专项转移支付的科学标准和条件、界定经费使用的范围与性质、受众与对象,尽可能加大体育公共服务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扩大体育公共服务投入。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5Q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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