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青 张原锟
试论特殊商品
——劳动力的真正含义及劳动力商品买卖的特殊性
张树青 张原锟
劳动力概念存在多重含义,其中仅有一种含义表示的劳动力满足成为商品的条件,即所谓的特殊商品——劳动力商品。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买卖,其特殊性在于人们名义上买卖的是劳动力商品本身,而实际上买卖的则是劳动力商品的使用,即被雇佣者的劳动。劳动力商品买卖的特殊性使得雇佣劳动既具有生产属性也具有交换属性,雇佣劳动的双重属性也说明劳动力商品的买卖是等价交换和不等价交换的统一体,据此可以很好地说明价值的源泉和剩余价值的来源这两个关键问题。
特殊商品;劳动力;真正含义;劳动力商品;买卖的特殊性
如果对特殊商品——劳动力的真正含义及劳动力商品买卖的特殊性问题进行检索,那么到目前为止还未见到专门的研究文献。但有关劳动力商品的一般研究文献,可谓是汗牛充栋。首先,那些关于特殊商品——劳动力的真正含义方面的研究文章,目前有的只是对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能力或劳动力”是“特殊商品”*[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0页。的观点有所异议,但却没有给出新的替代性的劳动力概念,反而认为雇佣工人出卖的不是劳动力商品而是劳动或叫劳动商品;*王建民:《论活劳动商品》,《文史哲》2001第3期。*李宏志、郭磊:《关于“劳动力商品论”的几点质疑》,《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朱富强:《论劳动力的非商品性及劳动力价值的含义——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劳动产品”和“交换”的考辨》,《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2期。其次,有关劳动力商品买卖的特殊性方面的研究文章,这类文章虽有不少,但除了少数文章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商品的实现形式或交换形式是租赁而不是买卖的文章*张福明、苏树厚:《论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江汉论坛》2000年第5期。*张福明:《对传统劳动力商品理论三个问题质疑》,《聊城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沈德仁:《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商品交换关系的特殊性》,《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1期。以外,大多数文章都是对劳动力商品买卖的特殊性问题进行传统的一般性解释,而有创新性地深入研究的文章极为有限。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特殊商品——劳动力的真正含义及劳动力商品买卖的特殊性问题进行专门分析,以深化对马克思劳动力商品理论真谛的理解。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是在研究“劳动力的买和卖”*[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第189页。问题时首次界定了劳动力商品的含义,他说:“要转化为资本的货币的价值变化,不可能发生在这个货币本身上,因为货币作为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只是实现它所购买或所支付的商品的价格,而它如果停滞在自己原来的形式上,它就凝固为价值量不变的化石了。同样,在流通的第二个行为即商品的再度出卖上,也不可能发生这种变化,因为这一行为只是使商品从自然形式再转化为货币形式。因此,这种变化必定发生在第一个行为G—W中所购买的商品上,但不是发生在这种商品的价值上,因为互相交换的是等价物,商品是按它的价值支付的。因此,这种变化只能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即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上产生。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第189-190页。紧接着他进一步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第190页。
从上述马克思对劳动力商品含义的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对劳动力商品含义的界定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即他先认定“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然后他才进一步地界定“劳动能力或劳动力”的含义。显然这是对名词含义的一种间接界定法,而这种间接界定法则要求人们必须同时保证第一级界定和第二级界定都是正确的,否则所界定的名词含义就可能出错。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马克思对劳动力商品含义的第一级界定,即他认为“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显然,如果按马克思所说的“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那么我们就会问:什么是特殊商品?它和一般商品有什么区别?“劳动能力或劳动力”真的就是“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的那种“特殊商品”吗?对于这一系列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没有专门论述,但如果我们要深入理解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就必须有理有据地回答这些问题。而根据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原理,普遍性是寓于特殊性之中的,因此“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的“特殊商品”无论它是否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能力或劳动力”,它都必须首先是商品(即一般商品),然后才是特殊商品。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开篇中就说:“商品首先是一个外在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第47页。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商品起码要具有两个特性:其一是具有外在性,即它是一个外在的对象;其二是具有有用性,即它是“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有用物。如果马克思所说的“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的“特殊商品”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那么“劳动能力或劳动力”就必须具备商品的这两个基本特性,否则马克思对劳动力商品含义的第一级界定就可能与他对商品含义的界定相矛盾。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马克思对劳动力商品含义的第二级界定,即“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按照马克思自己在《资本论》中所说的“谁谈劳动能力并不就是在谈劳动,正像谈消化能力并不就是谈消化一样。”*[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第196页。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是潜在的,这种潜在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由于不能和人体分开,因此不具有外部性,不是一个外在的对象;正因为“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不是一个外在的对象,所以它也就不可能是具有有用性的有用物,因此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不具备商品的两个基本特性,它不可能是商品,当然也就不可能是“特殊商品”。
至此,笔者认为马克思所说的那种“劳动能力或劳动力”根本就不是商品。可能有人会说该种含义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不是一般商品,它是特殊商品。但根据我们前文的分析,特殊商品也必须首先是商品,即它也必须具有一般商品所应具有的基本特性,否则它就不属于商品的范畴,更不会成为“特殊商品”。正因为如此,以马克思所定义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是“特殊商品”为由来否定它应具有一般商品的基本特性的辩护是不能成立的。这样看来马克思对劳动力商品含义的间接界定与他对商品含义的界定是自相矛盾的,但问题出在哪了?
笔者认为,问题出在了马克思将他所界定的有特定含义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误认为是一种“特殊商品”。换句话说,马克思误将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和商品的实际使用本身完全等同化了。其实,使用价值概念是具有双重含义的,即使用价值既可以指“有用性”,也可以指“有用物”,关于在什么情况下是指什么含义请参见本文作者的《使用价值概念双重含义的厘清及重要意义》*张树青、张原锟:《使用价值概念双重含义的厘清及重要意义》,《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一文中的详细分析。这里笔者想要深入分析的是当使用价值取“有用性”的含义时,该种“有用性”是分为潜在和实在两种情况的;当使用价值取“有用物”的含义时,该种“有用物”也是分为潜在与实在两种情况的。这里的关键是潜在的有用性要与潜在的有用物相对应,实在的有用性要与实在的有用物相对应。我们绝不能将潜在的有用性与实在的有用物或实在的有用性与潜在的有用物相对应。因为当“有用物”是潜在时,是说该“有用物”的“有用性”还未发挥,因此该有用物的有用性也是潜在的;当“有用物”是实在时,是说该“有用物”的“有用性”正在发挥,因此该有用物的有用性也是实在的。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使用价值概念的含义在使用时是非常复杂的。例如,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是指商品的有用性本身,而商品的有用性本身又是分为商品的潜在有用性本身与商品的实在有用性本身两种情况的,其中,商品的实在有用性本身就是指商品的有用性的实际发挥,也即商品的实际使用本身;而商品的潜在有用性本身就是指商品的有用性还未发挥,也即商品还未使用本身(也叫有用而未用本身)。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将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与商品的实际使用本身相等同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其中最容易出现的就是误将潜在的商品的有用性与实在的商品的实际使用相对应,而马克思恰恰就是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即他误认为:“要转化为资本的货币的价值的变化,不可能发生在这个货币本身上,……这种变化只能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即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上产生。”而正是这样的失误才导致他将潜在的人的劳动能力本身与实在的人的劳动本身等同了起来,误认为人的潜在的劳动能力是一种特殊商品。殊不知人的潜在的劳动能力本身是不具备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的,即其一,它不具有外在性,不是一个外在的对象;其二,因它不是一个外在的对象,所以它也不是一个有用物,它只是人的有用性。那么作为实在的人的劳动能力本身能否作为商品呢?其实作为实在的人的劳动能力本身,即人的劳动本身也是不能作为商品的。因为如果劳动是马克思所说的“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的那种“特殊商品”,那么马克思就不用费尽周折来区分劳动与劳动力商品的不同了。而实际上人的劳动本身确实不是商品,因为它也不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即第一,人的劳动本身不具有外在性,因为人的劳动作为一种活动是和人体连在一起的,因此人的劳动不是一个能够外在于人体的对象,能够外在于人体的只能是人的劳动产品;第二,人的劳动本身不是人的潜在的有用性,而是人的实在的有用性,因为人的劳动本身就是人的有用性的发挥,是直接满足自己或别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本身,因此人的劳动本身不是一个具有有用性的物,而是人的有用性的实际发挥本身,即人的实际使用本身。
既然马克思所说的“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的那种“特殊商品”不是他自己所界定的具有潜在性质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也不是具有实在性质的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劳动本身。那么这种“特殊商品”到底是什么呢?实际上,笔者通过研究发现,现有人类知识体系中“劳动力”的含义不止劳动能力(包括潜在的劳动能力和实在的劳动能力)这一种,其中有一种含义的“劳动力”不是指人的潜在的劳动能力,也不是指人的实在的劳动能力——劳动,而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而恰恰是这种含义的劳动力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正好具备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的基本特性,但又和一般的商品有很大的不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商品——特殊商品。而该种含义的“劳动力”正是“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的那种“特殊商品”。那这样的“特殊商品”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虽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力概念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但现有人类知识体系中劳动力概念的含义不止一种。劳动力概念具有多重含义,具体如下:
其一,劳动力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劳动力的这一含义是劳动力概念的最基本的含义,它要比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力概念的定义更基本,因为马克思在对劳动力概念进行定义时是把劳动力概念的含义仅仅局限在“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上,而这一局限就将人在不是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而是在做其他事情时所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排除在了劳动力的概念含义之外,这些被排除在外的人的劳动能力可以被最一般的劳动力概念的含义所包含。但这种含义的劳动力是分为潜在劳动力与实在劳动力两种情况的,其中,实在的劳动力就是潜在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
其二,劳动力是指马克思所界定的含义。这种含义的劳动力被局限于每当人在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上,而马克思未能对这种含义的劳动力是潜在的还是实在的做出解释。因为如果说它是潜在的,那它就有一个载体的问题,它的载体只能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如果说它是实在的,那它就有一个主体的问题,它的主体也只能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我们在这里之所以要追问该种含义的劳动力是潜在的还是实在的?是因为如果它是潜在的,那么它就要以“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为载体,它就仅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着的一种潜力,这种潜力只有发挥出来才能变成实在的劳动力,而一旦它发挥出来变成了实在的劳动力,实际上它就不是潜力了,而是变成了实在的人的劳动了。因为实在的劳动力的主体正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所以实在的劳动力就是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发挥出来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即人的实际劳动本身。但是,马克思所定义的劳动力的含义不是指实在的劳动力即人的劳动本身,而是指潜在的劳动力即劳动能力。因为按马克思自己所说:“谁谈劳动能力并不就是在谈劳动,正像谈消化能力并不就是谈消化一样。”
其三,劳动力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一含义的劳动力概念非常重要,因为人类社会历史上就出现过将这种含义的劳动力作为商品的情况。我们知道,劳动力是人的劳动力,而人的劳动力是依附人而存在的,没有人这一活的有机体,劳动力本身就不存在。当有劳动能力的人不被当成人来看,而是被当成有劳动能力的活物(实际上是活人)来看时,这时该活物(实际上是活人)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就可以在人们(一般不包括被当成活物来看的人本身,但个别情况下,例如,自卖自身为奴的情况下,在买卖成功之前该出卖者可以被包括在内)之间进行买卖,此时该有劳动能力的活物(实际是活人)就是商品——奴隶商品,人类社会历史上就曾出现过这样的“特殊商品”。马克思曾说:“奴隶的买卖,按其形式来说,也是商品的买卖”,*[德]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9页。而此时的奴隶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因为它具有一般商品所必须具有的外在性和有用性,是一个外在的对象和有用物,即“商品首先是一个外在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其四,劳动力是指有劳动能力且被雇佣而劳动的人,即劳动力商品。通过上文对劳动力概念的第三种含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果不想把自己当作奴隶出卖给别人,即有劳动能力的人不是把自己的自由完全出卖,一点不剩,那他就得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出卖自己,假如每周出卖(或叫工作)几天,每天出卖(或叫工作)几小时。恩格斯对雇佣劳动制度与奴隶制度的相同本质曾作过深刻分析:“这种奴隶制(指雇佣劳动制度,引者注。)和旧式的公开的奴隶制之间的全部差别仅仅在于现代的工人似乎是自由的,因为他不是一次就永远卖掉,而是一部分一部分地按日、按星期、按年卖掉的,因为不是一个主人把他卖给另一个主人,而是他自己不得不这样出卖自己,因为他不是某一个人的奴隶,而是整个有产阶级的奴隶。”*[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64页。有劳动能力的人要想作为卖主来出卖自己而又不变成奴隶,他就必须把自己想象成身兼两种身份的人,其中,一个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人,即主人身份;另一个是非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人,即被当成有劳动能力的活物(实际上是活人,因为人也被看成是一种高级动物),也就是一种特殊商品——劳动力商品。所以劳动力商品不是指人的劳动能力,而是指被当成有劳动能力的活物来看的有劳动能力的活人,是人在一定时间内的某种异化——商品性异化,正是这种商品性异化才导致了劳动力商品的出现。而这种异化的极端形式就是一个人将自己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人的身份(即主人身份)也丧失了,也就是人变成了奴隶——活物(或叫活人)商品,历史上的奴隶社会和有奴隶制度的社会中的奴隶商品的买卖,就是这种商品性异化的极端形式。
正是因为劳动力商品是在一定时间内被当作活物来看的有劳动能力的活人,所以劳动力商品才有使用价值即人的劳动能力。劳动力商品也有价值,“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第193页。因而是一种商品——特殊商品。但劳动力商品与一般商品有所不同,因为一般商品是可以独立于买卖双方而存在的物,而劳动力商品只是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被当成有劳动能力的活物来对待的活人,而且即使在这样的时间内,劳动力商品个人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人的身份(即主人身份)也不能完全和劳动力商品绝对分离,个人作为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必须以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人的身份与劳动力商品如影随形,因为如果绝对分离了,那么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即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人身份(也即主人身份)就不存在了,劳动力商品就变成了奴隶商品了。但劳动力商品作为商品又必须满足马克思所说的“商品首先是一个外在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一条件,那么,此时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的身份(即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人的身份)就是作为劳动力商品的卖方,他像隐身人一样退隐在劳动力商品的背后来和货币所有者(即劳动力商品的买方)平等(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相对,以达到使劳动力商品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一个外在的对象(外在于买卖双方),成为一个有用物(即被当成活物来看的活人)。这样的过程至关重要,因为没有这样的心理过程,劳动力商品就不存在,现实生活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在一定时间内变成劳动力商品就是要自觉或不自觉地经历这样的心理过程。
至此,我们可以说劳动力概念的第四种含义既不是指人的一般劳动能力,也不是指马克思所界定的劳动力的含义,更不是指一般有劳动能力的人,当然也不是指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奴隶商品,它只能是指有人身自由的(在法律意义上的),有劳动能力且被雇佣而劳动的人,即劳动力商品。这种劳动力商品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特殊商品。因为人不同于动物,人有精神的自我和身体的自我,所谓劳动力商品仅是人的精神的自我将身体的自我当成商品出卖,但人的精神的自我又不能脱离身体的自我而单独存在,也就是说人一身二职,作为具有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人(即在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人),他才能作为劳动力商品的主人去出卖劳动力商品,而作为被当成活物来看的活人,即劳动力商品,它才能被主人出卖,当然也才能被货币所有者(即资本家或叫企业主)买入。但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与一般商品的买卖是不同的,因为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不能像一般商品那样可以一次买断,买断后商品的使用与卖者无关,而劳动力商品买卖只能采取雇佣劳动的方式,即必须把劳动力商品的使用包括在买卖之内。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能认识到,劳动力商品是指有劳动能力的、而且是被雇佣的、按照一定的条件来有偿地进行劳动(或叫工作)的人。有劳动能力的人要想成为劳动力商品,他就必须比正常的社会人多一重身份,即具有商品性的活物的身份(即实质上是活人的物性身份),而这种商品性的活物的身份,究其本质来说就是有劳动能力的个人被别人所雇佣(这里说的是雇佣,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受雇主所支配而进行工作,但不是买断,因为买断就会使人本身变成奴隶,变成一般商品,就丧失了人作为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的主人地位),并且能够作为被雇佣的人来按雇主的要求进行工作,也就是被雇佣者能够按雇主的要求来将自己的劳动能力进行发挥即劳动。但“雇佣劳动与一般的社会劳动具有质的差别,劳动者在这里并不是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体而存在的,劳动过程一开始,劳动者就变成了具有生命的活着的机器,作为社会主体的独立性随之丧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物对人的支配关系,雇佣工人本身不过是‘雇佣劳动的体现者’*[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第995页。”。*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理论经济学前沿问题研究”课题组、赵玉琳、李琪:《同劳动力价值属性相关的几个问题》,《经济纵横》2007年第3期。由此可知,作为有劳动能力且被雇佣而劳动的人,不光有正常社会人的身份,他还有另一个身份,即他还是一种“特殊商品”——有主观能动性的商品,而这种商品的使用就是被雇佣者按雇主的要求将自己的劳动能力进行发挥即劳动。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的买者消费劳动力,就是叫劳动力的卖者劳动。劳动力的卖者也就由此在实际上成为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成为工人,而在此之前,他只不过在可能性上是工人。”*[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第201页。
由上述分析可知,劳动力商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它不能在买卖时绝对地外在于买卖双方(即只能绝对地外在于买方而不能绝对地外在于卖方),所以它的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买卖,它不能被绝对地转移给买方以无限时地占有和使用,即被绝对地买断。劳动力商品买卖的特殊性在于,人们名义上买卖(即“观念上或法律上的”*[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01—402页。买卖)的是劳动力商品,而实际上买卖的则是劳动力商品的使用(即被雇佣者的劳动)。而一般商品由于可以绝对地外在于买卖双方,所以一般商品的买卖可以实现被绝对地买断,即买者可以无限时地占有和使用买来的商品。因而一般商品的买卖不存在名义上买卖(即观念上或法律上买卖)的是商品,而实际上买卖的是商品的使用的情况。因此,马克思才说:“我们在考察生产过程时已经看到,在资本同劳动的交换中,应该区别两个互相制约但本质上不同的环节。第一,劳动同资本的最初交换是一个形式上的过程,其中资本作为货币出现,劳动能力(这里应该是指被当成活物来看的活人即劳动力商品,本文作者注,以下引文中再出现“劳动能力”或“劳动力”时均应作如此理解。)作为商品出现。在这第一个过程中,劳动能力的出卖是观念上或法律上的出卖(即名义上的出卖,本文作者注。),尽管劳动要等到完成之后,也就是要在一日、一周等等末了才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丝毫不改变出卖劳动能力的交易。这里直接被出卖的,不是劳动已经实现在其中的商品,而是劳动能力本身的应用,因此,实际上是劳动本身,因为劳动能力的使用就是它的活动——劳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401-402页。
至此我们看到,劳动力商品的买卖的确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买卖,劳动力商品买卖的特殊性在于,人们名义上买卖的是劳动力商品,而实际上买卖的则是劳动力商品的使用即被雇佣者的劳动。换句话说,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实际上分两个层次,一是名义上的(即观念上或法律上的)商品买卖,二是实际上的商品使用,这两个层次缺一不可。因为如果没有对劳动力商品的名义上的买卖(即观念上或法律上的买卖),那么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就不存在。而如果仅有对劳动力商品的名义上的买卖(即观念上或法律上的买卖),但却没有对劳动力商品的实际使用(即让被雇佣者劳动),那么劳动力商品的买者就无法获得实际的利益,那么他对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就是虚而不实的买卖,也就不是真正的买卖。这是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的最大特点,而正是这样的特点才使得劳动力商品的使用(即被雇佣者的劳动)既是价值的源泉,也是劳动力商品买卖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正好说明雇佣劳动既具有生产属性也具有交换属性,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劳动。雇佣劳动的双重属性使得劳动力商品买卖本身往往是等价交换和不等价交换的统一体,即劳动力商品名义上的买卖(即观念上或法律上的买卖)遵循的是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而劳动力商品实际上的买卖(即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被雇佣者的劳动的买卖),遵循的往往是不等价交换规律,因为雇佣工人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往往大于劳动力商品本身的价值,其中的价值差额就是所谓的剩余价值的来源。由此可以很好地解释剩余价值是产生于生产领域,同时剩余价值的出现也离不开劳动力商品实际上的买卖(即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被雇佣者的劳动的买卖)。由此可见,剩余价值产生于雇佣劳动中的不平等。关于雇佣劳动中的不平等问题,曹燕(2013)认为:雇佣劳动者生活的历史境况充分证明了一个事实,就是在声称“人生而平等”的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依然生活在雇主的权力之下,雇佣合同没有使他们成为平等的自然人,只是将他们从奴隶主手中转移到雇主治下而已。抽象的人格平等掩盖了实质的社会结构不公正。*曹燕:《“劳动者”的法律重释:境况、身份与权利》,《法学家》2013年第2期。
综上,劳动力概念存在多重含义,马克思对劳动力概念含义的界定仅是属于劳动力概念的多重含义之一,我们要认清劳动力概念的多重含义中仅有一种含义表示的劳动力是符合商品条件的,是一种特殊商品——劳动力商品。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的特殊性,而正是这样的特殊性才使得劳动力商品的使用(即被雇佣者的劳动)既是价值的源泉,也是劳动力商品买卖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正好说明雇佣劳动既具有生产属性也具有交换属性,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劳动。雇佣劳动的双重属性使得劳动力商品买卖本身往往是等价交换和不等价交换的统一体,即劳动力商品名义上的买卖(即观念上或法律上的买卖)遵循的是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而劳动力商品实际上的买卖(即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被雇佣者的劳动的买卖)遵循的往往是不等价交换规律。据此很好地说明了价值的源泉和剩余价值的来源这两个关键问题。
张树青(1962-),男,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吉林 132013);张原锟(1988-),男,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长春 1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