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消解法治社会建设的突出矛盾

2016-03-15 11:29董亚娟吕丽梅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河北张家口075000
关键词:社会矛盾法治意识法治教育

董亚娟,吕丽梅(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河北张家口075000)



以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消解法治社会建设的突出矛盾

董亚娟,吕丽梅
(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河北张家口075000)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实现“法治中国”的途径,是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高度对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传统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和现代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导致社会成员对于法律至上的理念缺乏普遍认同和自觉服从,在解决纠纷和矛盾过程中无法自觉遵守法律,社会产生众多突出矛盾。这些矛盾的消解必须以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为基础和路径。

关键词:社会矛盾;法治意识;法治教育

一、当前法治社会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

马克思曾定义社会是国家的母体和原生体。在当前法治语境下,社会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应对必将影响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

第一、公民权利意识增强与责任意识缺乏之间的矛盾。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义务从来都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然而,当前公民在权利义务面前过分强调权利的实现而忽视义务的履行,从而导致社会责任意识的欠缺。在维护自身权利时置法律责任不顾,选择非理性甚至极端手段来达到目的,侵犯他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降低了社会的凝聚力和整合力,导致维权与违法的互相交织难以区分。

第二、对依法办事原则的抽象认同与人情、关系主导行为选择之间的对立。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公民普遍的法律认知得到很大程度的提升,依法办事的基本原则也获得了较为广泛的认同。然而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处理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时,公众头脑中浮现的不是法律规定和程序而往往是人情、关系,久而久之,处于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

第三、日益增长的对公诉求和逐渐淡化的对于公权力机关的理解支持。得益于服务型政府的打造,百姓诉求相较以往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但与此同时,部分社会成员在面临矛盾乃至家庭琐碎纠纷依然保持着遇事找政府解决的习惯,即使在公权力机关明确告知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解决的前提下仍然固守旧念。而且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成员的阶层结构变化,利益诉求愈加多元复杂,对于公权力机关的诉求也在日益增长。但公众对于公权力机关的信任危机也初露端倪,由于欠缺基本的信任,导致公众对公权力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也在逐渐弱化,由于得不到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服从、配合,公权力机关的正常工作无法有序开展,工作效率能势必受到影响。

第四、严格、公正的法律实施要求与立法质量有待提高之间的矛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根本要求。然而,如果执法和司法的依据即立法,欠缺科学性,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也就无从谈起,导致基层执法困难,法律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对于社会矛盾消解的积极作用

任何社会的发展,都难以避免矛盾问题的产生。关键是需要找到有效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提升公民法治意识恰恰能够为矛盾消解提供思想支撑和行为的指引。

首先,法治意识的提升能够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有能动的反作用。所以法律实施的评价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对法的理解和评判往往发挥了能动作用,执法机关普遍反映的一些社会实践、执法难点在目前的法规、规章框架内无法得以解决,就可能促使这项法律制度被修改或完善,从而促进立法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体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实现科学立法。同时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能够起到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弥补作用,法治意识不仅仅是知悉多少法条,更重要的是理解法条背后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背后蕴含的法治精神和原则就能够在即使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时候依然能够指导公民实践,而公民也愿意主动服从法治价值的最高指引,而不是钻法律的空子。

其次,法治意识的提升能够促进全民守法,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因为公民的法治意识实质上是在知法基础上对现行法律及法律实施效果的价值判断,是更为高级的一种的心理活动。其中必然包含则对法律价值、精神的理解和认同,这种心理活动就会经过内心的审视后就会指引和支配公民的外在行为方式。所以,公民法治意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公民树立法治信仰,指引公民的具体行为,推动全民守法。具体表现为既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同时又必须考虑法律规定的权利边界,从而保护他人及整个社会的合法权益,实现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的良性增长。

再次,法治意识的提升能够培育公共理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理性精神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公共理性又是引导现代社会公共生活有序、规范开展的重要价值和理念,能够为政府、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行为选择提供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它本身蕴含着自由、平等、民主的价值和表达、协商、责任的行为规范。而这些价值和行为规范就构成了现代社会良性运行不可或缺的精神要素。所以公民在社会关系中特别是出现矛盾纠纷过程中,对于解决问题的行为选择上也势必要通过主动参与、认真沟通、积极协调的理性方式。这些行为规范就要求社会主体理性思考,认真判断个体利益,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表达诉求,通过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渠道维护自身利益。因此说,法治意识的提升能够培育公共理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夯实以法治教育为基础的公民法治意识提升路径

在科学分析目前普法教育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是全民普法和守法,特别是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要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反观我国目前法治宣传和教育,特别是受教育阶段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存在极大的误区。特别是过分强调学业成绩而忽视了学生心智的成长和品德的养成,导致众多未成年人缺乏社会基本准则的内心确信。从历年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研数据中可见一斑。从2014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个权威性调研来看,自己“不懂法律”走上犯罪的未成年犯占65%,“不知道是犯罪,也不知道会受到处罚”占58.1%,更有64.7%的未成年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可见,在这些未成年犯中,六成左右的孩子对于什么是法律、哪些行为是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制裁的都没有基本的认知,当然对于自己行为的选择就显得“随心所欲”,甚至不计后果“为所欲为”。当问及这些未成年犯如果“知道犯罪的沉重代价”还会不会实施违法犯罪时,有60.5%的未成年犯的回答不会。可见,由于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的教育普及,青少年在处理问题过程中就不会服从法律规定的正确指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我国的法治教育应当针对普法的不同群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

第一,注重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科学化。普法教育必须从夯实青少年的教育抓起,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所以要切实加强法律进小学、中学、大学课堂,让其真正融入青少年的教育中。因此我们对于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必须从基础做起,先从规则意识再到法律知识的传授逐步过渡到培养法治意识,这样的渐进过程才能夯实他们的知法,守法能力。所以学校法治教育的科学化势在必行。首先,法治课程设置的科学化,针对不同成长时期的青少年制定相应的法治教育大纲,以其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法律知识为基础,科学设置符合各个年龄段的法治内容,从培育他们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入手,随着年龄增长逐步过渡到学习法律,从而懂得守法,才能学会用法。其次,法治教育方式的科学化,在法律知识的传授的过程中应当采用科学有效的方式。包括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警示,以孩子们的身边事作为剖析对象,发挥青少年的能动性,在讨论和思考的过程中让其树立理性思维,树立对法律的敬畏。通过受到法律制裁的严重后果警示青少年“勿以恶小而为之”;体验式教学的大力推广,应当采用“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模式。把少年庭法官、交警等司法工作人员请进学校和课堂,有针对性的分析他们工作中接触到的青少年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发生以及如何避免。同时,建立更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组织学生到未成年人法庭、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地参观,只有把法律铭刻在头脑中才能真正约束自身行为;最后,法治学习评价的科学化,只有对法律学习有科学合理的评价并占到学生成绩的一定比重,才能引起学校、社会和家庭的重视,也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第二,加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四中全会明确了党员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是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发挥领导干部的引领示范作用。如果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才能更好的带动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坚定法治信仰。就需要建立常态化的法治教育机制,通过更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业务的培训来让领导干部了解法律规定并运用于实践。所以,对于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除了树立其法律至上的信仰外,更应该注重培训专业性。针对不同工作性质,特别是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党员干部要建立常态化的法治培训考核机制,将其执法依据和相关程序规定加以细致的分析讲解,更好的指导实践。

第三,完善其它社会主体法治教育的工作机制。推进依法治国,一方面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另一方面必须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两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且法治社会建设更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如果广大社会主体缺乏法治意识,仅仅依靠政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法治国家不可能建成。按照全会决定中“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由各个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相应领域的普法义务能够最大程度覆盖社会主体,税务部门就要宣传税法,劳动保障部门就要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让执法者承担普法义务,在执法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相应行政行为,以其自身行为示范法律的严谨和规范性,起到行政机关的率先垂范作用,更好的引导公众。同时,在普法的过程中,通过群众的反馈和质疑,便于及时发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思执法工作的不足,起到救偏补弊的作用,这是相辅相成的。另一方面,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发布行政机关的官方微信、微博和客户端,及时推送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处理的典型案例的分析解答等,赋予法治教育一个有效的平台。通过创新普法方式,覆盖更多的社会群体,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便捷的获取法律服务,大幅降低守法成本,守法积极性和主动性得以提高,从而服从法律指引,理性参与社会生活。

法治社会建设的诸多矛盾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既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畅通诉求的表达渠道,激发社会群体参与的积极性;又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增强社会凝聚力,还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无论何种机制的建立都必须是在公民法治意识提升的基础之上来推行,也才能保证机制的运行高效,法治社会建设的突出矛盾也才能真正得到消解,社会的和谐理性发展才能持续。

(注:本文系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15040302,课题名称:法治河北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及出路选择研究——以公民法治意识为视角)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相互关系[J].法学杂志,2013,(6).

[3]焦艳芳.国家法治现代化与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J].人民论坛,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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