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法治意识的意义与路径

2016-03-15 03:10
关键词:管理者现代化法治

张 静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法治意识的意义与路径

张 静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内在要求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这一“关键少数”的法治意识。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法治意识能够为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提供管理支撑和思想支持,为国家治理大局凝聚价值共识、提供精神动力和人才保障。法治意识包括:尊重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权威、增强程序意识、增强权力边界意识。就具体路径而言,建立政策法规的制度配套体系是基础;推动主体“知情意信行”矛盾运动是根本;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奖惩机制是关键。

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法治意识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的研究热潮引发了学界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讨[2]。不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到治理的超越是否已成必然[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和最低标准的精神[4]却实实在在地提出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现实命题。笔者认为当前首要任务,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这一“关键少数”的法治意识。

一、法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和重要依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个战略目标和三大战略举措共同确立了续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篇章的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高度,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犹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源泉和法治保障[5]46。二者间紧密的逻辑关联集中体现在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关系”中。

(一)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称。国家治理体系是指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是指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即制度执行能力。“现代化”是指国家治理现代化要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如果说中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是技术层面的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体制改革,那么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第五个现代化”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体现着政治理念的转变。“国家治理”与“国家统治”,一字之差,强调的是从传统人治到现代法治的转变。纵观21世纪世界各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治理理论创新历程,法治是一大特征和重要趋势。在我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里的“全面”包括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各个方面,当然也包括国家治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6]上所说,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不能离开“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和整体框架,一旦偏离法治原则,国家治理现代化就会沦为空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形成一套完备、长期、管用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公正法治正是国家治理体系最大的制度特征和要求,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的五大标准之一[7]。只有依法而治,降低国家条块协调的资源耗损,提高执政、治国效能,才能真正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执行力,充分体现制度优越性。现阶段,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指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实现社会民主法治本身就是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综上,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的天然要义。

(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法治即“依据法律治理”。法律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制度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政策和党内法规。从法理角度看,法律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可谓是最基础、最必要、最低限的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基础和骨干工程。一方面要形成以宪法为核心,涵盖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静态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还要形成与之相对应的动态法治体系,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可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5]8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就是要求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各个领域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有序化。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党领导人民运用国家制度治理国家的能力,离不开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主体构建。当前中国最大的理念共识和价值共识凝练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就是其中重要的价值目标。所以,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建设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增强国家治理能力, 最重要的是贯彻法治原则,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综上,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法治化,没有法治化就不会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二、法治意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时代素养

完整的法治包括形式上的法治和观念上的法治——“法律至上”“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法的价值、精神和原则。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由人制定和执行,治理主体的法治素养影响着国家治理的成败。思想政治教育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大局中发挥着凝聚价值共识、扫除思想障碍、提供精神支撑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作为主导或制导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过程的主体[8],是“关键少数”,增强其法治意识是时代的要求。具体而言包含以下三个内容,缺一不可。

(一)尊重法的权威

法是调节社会秩序的一种规则,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法逐渐形成并具有了权威性和强制性特征。洛克的名言“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说的就是这两个特征。法治强调崇尚法律价值、遵循法律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党和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来规范和指导教育实践,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就是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法律制度,也具有权威性。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要增强“尊重法的权威”意识,维护政策法规的尊严和至上性。思想上,克服“官本位”和“权利本位”思想,消除权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徇私枉法的思想根源。行动上要严格依据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开展管理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应明确无“法外之地”和“法外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角色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树立法的权威信仰,身体力行贯彻执行好有关政策。只有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做到尊重法的权威,才能纲举目张,上行下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序化、法治化,同时将法治精神传递给教育对象,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

(二)增强程序意识

程序合法是检验合法性和法治思维的重要标志。从一定程度上讲,如西蒙所言“管理就是决策”。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决策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起点,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成败和实效。而程序性原则是科学决策的基本原则,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尤其要增强程序意识。从决策过程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决策包含着收集、处理、分析信息,明确决策目标,制定、论证决策方案,方案分析、评估、选优等环节。由于人的思想状况、思想形成过程具有复杂性,思想政治教育本身也具有特殊性,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决策多采取权威式决策方式。权威式决策虽然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能快速调动教育资源开展工作,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者个人的主观经验和能力素质。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引起人民群众价值观多元与冲突的因素明显增多,思想政治教育决策的不确定性因素也随之增加,传统的权威式决策的高风险特征显然不利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式提升转型。在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新形势新要求下,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程序意识,贯彻程序性原则,有利于规范权威决策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此外,增强程序意识,按章办事,降低决策随意性符合民主决策、集体决策客观要求,还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评价与反馈创造了良好条件,让管理评估有据可循。可以说,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程序意识是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三)增强权力边界意识

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职权权力由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度法规赋予,服务于国家现代化大局和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其权力制约的思想告诉我们:权力是有限的,权力是有边界的,权力需要受到监督制约。这对于今天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实践仍有重大的启示意义。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权力边界意识,就是要明确职权内涵和范围,在政策法规的框架内活动。首先,思想政治教育本身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过程,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所对应的权力对象——思想政治教育者和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有时管理者自身也承担教育者的身份)具有很强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应遵循一般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在具体工作中把握好边界,保证思想政治教育者有一定的自主空间,保护其主动性、积极性。其次,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者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对教育对象的思想及个人生活有一定的介入性。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更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保护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个人隐私,不以权谋私侵犯其正当权益。最后,对于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思想政治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合法监督,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应正确看待和理性接受。只有消减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思想上的阻力,才能保证管理评价的客观性、真实性,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和科学化水平。

三、法治实践: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法治意识的路径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法治意识,要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的历史地位,发挥好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从以下三个路径来把握“外在牵引”与“内在提升”两个维度。

(一)建立政策法规的制度配套体系是基础

法治的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到2020年要“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近年来,党和国家颁布了许多与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总的来看,宏观指导性政策的“顶层设计”较多,具体执行标准和操作规程较少,可用于规范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实际的制度配套体系尚未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定出一个好文件,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关键还在于落实文件。加快构建与政策法规相配套的制度规范体系能够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法治意识提供制度基础和实践环境。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配套制度的制定,应体现工具理性原则,其评判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具体目标的实现,是否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和成本的科学配置,是否有利于明确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操作规程。

1.制度设计坚持分门别类。按照对象的不同,思想政治教育可分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军队思想政治教育等。每个概念又可细分,如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又可细分为高校和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更进一步还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每一层次的可行性制度设计不仅要符合党和国家总的政策精神,还应与上一层次制度无缝对接,保证制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2.坚持程序与实体的统一。制定配套制度不仅要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实际提供操作规程,而且要为思想政治教育运行的内在实体服务,为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科学性和有效性服务,坚决杜绝纸上谈兵式的“头脑推敲”。对于局部地方的宝贵经验和优秀创新做法,可以适时上升为可行性制度方案。3.注意保留制度救济空间。制度也是有生命力的,伴随时代、场景和人的需求变化而变化。单从制度运行过程来看,应服从“制定-试行-完善-执行-修改-执行”这一客观规律。而在制度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人为耗损,影响制度效能发挥。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制度配套体系应保留一定的制度救济空间,以提高制度体系应激能力,避免突发状况引发的严重损失和困局。

(二)推动主体“知情信意行”矛盾运动是根本

人的思想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集中概括为“知、情、意、信、行”五个心理要素矛盾运行过程。创新“知情信意行”五步法应当成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形成法治心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根本途径。

1.“知”即品德认知。通过讲座、宣讲、演讲、培训学习等形式广泛开展讲法、知法、学法活动,为广大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讲清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内涵和当前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形势;通过学习交流拓展管理者的法治知识,促进个体思想深层的思考领悟。2.“情”即品德情感培养。通过案例分析、基层走访、参与教育实践,让管理者加深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政策适用性的情感体验,明白“打铁还需自身硬”,思想上“信法”。3.“意”即品德意志提升。坚定“守法”意志,模范带头遵守现有制度规章。通过系统学习和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一方面应清晰地看到自己所在领域的制度空缺和行为失范,另一方面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势在必行。树立填补空白、革故鼎新的责任意识,培养不退缩、不推诿的精神品质,凭借法治眼光和法治思维迎难而上。4.“信”即品德信念坚定。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应坚持党的领导,提升精神境界,站在国家视角看待法治现实,相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能够实现,努力通过法治化建设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5.“行”即品德行为外化。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首先在日常管理事务中严格遵守管理规程、步骤;没有既成规范条文的遵照法律原则、运用法治思维综合研判;鼓励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尝试编制配套制度和执行规范,通过实践养成,巩固法治意识。

(三)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奖惩机制是关键

司法监督、惩善罚恶是法治重要方面。党的思想政治教育从诞生之日起就有明显的人为痕迹和长官意志,遗留下诸如考评体系不完善,注重上级领导的评价等问题。这是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呈现千人千面,随意性、变动性大的根源之一。只有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纳入多主体互动监督的立体视域中,正、反激励(正、负强化)相结合,明确奖惩体制机制,才能改变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注重向上评价,制约力不够的现状,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形成外在“高压线”和“安全区”。

1.党和国家顶层政策导向层面,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及依法管理成效纳入评聘、升迁考核体系。以评聘、升迁考核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提高和巩固法治意识,减少工作随意性,适应和推动国家法治进步。2.各单位具体制度要明确奖惩行为范围,适当引入管理责任承包制、领导干部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以明确的“高压线”和“安全区”引导和警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规范管理行为。3.引入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思想政治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立体监督体系,设置思想政治教育协调监督部门。通过监督科学化、常态化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法治化、科学化。

四、结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予以积极回应,主动提高自身法治含量和法治化工作水平。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不仅是连接思想政治教育决策者和广大一线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关键少数,而且在具体工作中常常还承担着决策者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不论是在政策制度的制定,还是依法依规开展管理和教育工作中,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法治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效能的高低。从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和管理制度设计入手,同时打造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法治监督奖惩机制,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主体思想矛盾运动,能够从主题激励和客观约束两方面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的法治意识。

[1]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5.

[2] 徐艳国.思想政治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析[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3] 张建东,邓倩.思想政治教育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维度[J].思想教育研究,2016(2).

[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5]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G].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6]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N].人民日报,2014-01-09.

[7] 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前线,2014(1).

[8] 秦在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论[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72.

责任编辑:胡 晓

2016-07-20

张静(1988- ),女,四川广安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理论与实践。

D64

A

1004-941(2016)06-01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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