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初容美土司地区的刑罚特色
——基于《容美纪游》的文本观察

2016-03-15 03:10宋思妮
关键词:土司刑罚法律

宋思妮

(湖北民族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论清初容美土司地区的刑罚特色
——基于《容美纪游》的文本观察

宋思妮

(湖北民族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学界普遍认为容美土司地区的刑罚是野蛮与残酷的,但未能深刻揭示这种“野蛮”与“残酷”背后的原因。《容美纪游》的记载反映出容美土司地区无流刑,宫刑适用特定,刵刑适用恣意,严惩怠慢宾客的行为等特点。法律深受文化的影响。容美土司地区刑罚制度是适应当地地理环境的产物,亦是土司制度本质的体现。

《容美纪游》;容美土司;刑罚;法律文化

目前学界对《容美纪游》的研究,有从人类学角度出发的探讨,如剖析汉族士人对容美土司地区的双重他者观[1],又如以容美异域的地方性知识透视传统王权制度与权威在地方异域的被生产与建构[2];有从文学角度赏析其中的诗文特色[3],还有从历史学角度进行的研究,例如阐述容美土司的对外策略[4],探究清初容美土司地区社会发展状况[5],揭示容美土司的社会经济结构[6],还有对鹤峰土家文化的管窥[7]。现有研究中,对清初容美土司地区的刑罚特色略有提及,都总结为该地刑罚严酷;在分析刑罚严苛原因时指出这是土司管制蛮民和独裁统治的需要[8];亦有研究对容美土司地区的刑罚制度给予较客观的评价,指出该地刑罚严酷却不失条理,量刑讲究罪刑相适应,并对社会秩序整肃大有助益[5]。由此观之,现有对《容美纪游》的研究,尚缺乏从法学视角进行的观察,而对于容美土司地区的刑罚特色更缺乏专题探讨。本文以《容美纪游》作为基本素材,参酌其它资料的有关记述,运用法律文化阐释的研究方法,将清初容美土司地区刑罚制度放置于该地的自然与人文环境中进行思考,阐述该地刑罚特色的具体表现,并对其刑罚特色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清初容美土司地区的自然与人文环境

容美,又称柘溪、容米、容阳,其地在鄂西南万山丛中,辖地甚广,包括今湖北省的鹤峰、五峰、长阳三县之大部,以及建始、巴东、恩施、石门等县与之接壤的边缘地区。元代在此地设置宣慰司,明清沿袭。容美土司地区由田氏家族世代统治。雍正十三年(1735年),此地改土归流,撤容美土司,设鹤峰州。

田舜年,号九峰,为容美田氏土司第十四代司主。他深谙儒家文化,在其主政时期,容美文化空前兴盛。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无锡文人顾彩受田舜年之邀游览容美山川,前后达5个月之久。《容美纪游》即是顾彩以“计日记事”的形式对自身旅途见闻的呈现。该作虽是游记体,但“于容美兵刑礼乐制度,甄述綦详”[9]204,本文以此作为考察容美自然与人文环境的文本载体。

容美土司地区在群山万壑之中,山路崎岖,交通不便。顾彩来容美之前,就曾虑及“路极险,多蛇虎,难行”而想放弃行程[9]10。身处容美山川,亦曾感叹:“幸是下坡,犹不胜疲,况上者乎?”[9]181正是由于这里地处边陲又交通不便,因而外人很少能进入容美。此外,容美土司地区也制定了“外人不准随意进来,而客容美之人也不得随意出去”*“五峰关,连列五峰。中峰之顶为关口,容美之北户也。客司中者领单至此,旗长照验放行。如无单者,不准出关。远客来游容美者,惮菩提、桦皮之险,则止于此。旗长飞报中府,遥给廪食,或遣马来迎。(如府、县佐贰奉上委来踏勘土地,则止于安抚司署,君或自来接待会议,不复进司)”参见(清)顾彩.容美纪游[M].吴柏森,校注.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191.的管理规定,以示该地政治上的特殊性。因此,容美土司地区相比汉地,处于一种“封闭”的状态中。相对封闭的环境,使这里能保持较为淳朴的民风,社会治安较好。如顾彩在《山家乐》这首诗中写到:“岁稔俗既淳,盗贼亦稀有。”[9]46他还感叹这里“夜不闭户”,有“太古遗风”*顾彩一行投宿民家,见门没上锁也无人,不敢进入。有位老妇人经过,询问老妇,其云:“只管住无妨”。才进入。不久主人归来,姓李,见来人投宿,也不责怪,“余问何故委畜物而久不归,设为人掳去奈何?李笑曰:“深山中鬼亦无一个,谁来掳?且年成幸好,岂有贼乎?噫!此太古风也。”见(清)顾彩.容美纪游[M].吴柏森,校注.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19-20.。尽管如此,由于时任土司司主的田舜年性喜交游、礼贤下士,因而,中原人物前来容美客居者也有许多[9]28-29,42,71,84。容美土司地区亦修有招待宾客的公馆[9]51。因此,中原文化势必对古老的土司地区的文化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容美整个社会呈现出“半封闭”的状态。

容美土司地区的土民生计以种植为主,辅以纺织、养蜂、做粉等副业[9]56,181。顾彩有首《峡内人家》的小诗云:“更喜不闻征税吏,薄田微雨即丰收,”[9]46极言此地土民不交赋税、小富即安、优游恬淡,然而,土民仍不免受到土司司主的盘剥。此外,土司司主与土民之间等级森严、贫富悬殊。例如,土司司主行署许多,条件优渥[9]179,181。《容美纪游》载:“峰(九峰,田舜年之号)性喜迁移,每到一处,不数日又迁而他去。中府虽其治城,未尝作匝月留也。行则家眷及将吏、宾客皆迁,百姓襁负以徙。”[9]197相比之下,普通老百姓家里则“室宇窄隘,无休榻”。[9]190

二、清初容美土司地区刑罚特色之表现

《容美纪游》载容美土司地区“其刑罚重者斩,次宫刑,次断指,次割耳。盖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期会者割耳。窃物者断指,皆亲决。余罪则发管事人棍责,亦有死杖下者。是以境内凛凛,无敢犯法。”[9]84-85由此可见,容美土司地区的刑罚中并没有中原地区所普遍适用的徒刑和流刑。

(一) 以肉刑为主的刑罚体系

土司制度的实质诚如佘贻泽先生指出的,首先在于以夷制夷,其次在于中央不愿轻起讨伐,故而行招抚之策,再次中央也不屑以中国礼教治之[10]13。清廷限制土司之法,甚为周密。然对于土司管辖土民之治,则初无规定。平时对土司不加干涉[10]78。康熙皇帝认为中央的法律进驻土司地区会惹出更大的麻烦,因而坚持“因俗而治”[11]。因此,土司司主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针对土民可以实行不同于中央王朝的独立的一套刑罚体系。在容美土司地区,刑罚类别包括:斩、宫、断指、割耳、杖、劓等。这是一套以肉刑为主体的刑罚体系,与中央王朝“笞、杖、徒、流、死”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迥然不同。

(二)宫刑适用具有特定性

中国古代的宫刑传统可谓源远流长,上古苗民即作此刑,名唤“椓阴”,是惩罚“淫”的刑罚。夏即存在宫刑,《慎子》载:“夏宫辟五百”。汉文帝除肉刑时,本废除宫刑,然而,景帝后,宫刑复行。其后时兴时废,至隋朝始去除[12]116。《尚书·吕刑》中说:“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鎱,阅实其罪。传:‘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可见,在奴隶制五刑中,宫刑为“次死之刑”。这恰恰与土司治下的刑罚观念不谋而合(刑罚重者斩,次宫刑)。为何宫刑被看做“次死之刑”呢?沈家本解释说:“周初,刖次于杀,宫次于刖。穆王以剕尚能行,宫绝人之世,故降剕,而宫次于死刑,此权衡损益之得其中者。”[12]184

此外,无论在中原地区的法律文化中,还是容美土司治下的法律文化中,宫刑都被看做是对“犯奸”之罪的惩罚,体现出原始的“报复主义”的刑罚观念。如同《尚书·大传》所言:“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又如“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踰之奸矣”[12]172。这是汉土两种刑罚文化的相通之处。当然,在土司法制中,“犯奸”是有特定含义的:“所谓奸者,仅指男性土民与土官妻、妾、女的通奸行为,而土官强占土民之妻、女,则不在此列。”[13]可见,土官对于土民妻女享有性特权。那么,在中央王朝法典中,“犯奸”指什么?明清“犯奸”指例如纵容妻妾犯奸、亲属相奸、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奸部民妻女、居丧及僧道犯奸、良贱相奸、官吏宿嫖、买良为娼[14]1886。可见,中原地区“犯奸”既包括身份低贱者与身份尊贵者通奸之行为,又包括身份尊贵者强奸身份低贱者之妻女的行为。这较容美土司治下“犯奸”行为的外延更为宽广。

(三)刵刑的适用具有恣意性

刵刑,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刑罚。它原本是军队中使用的一种刑罚,当俘获对方战俘而又不愿将其杀害时,仅仅割掉他们的耳朵作为侮辱[14]194-196。既然是“军战所用”之刑,自然不是中央王朝的常用之刑。

与之不同的是,在容美土司治下,刵刑适用于慢客及失期会者。例如,顾彩听说“容美路极险远,多蛇虎,难行”,想放弃行程,但是,田舜年派来的使者苦苦相求,并告“我主法甚严,若不往,必以使者为速客不虔,归而取罪重矣。”[15]。类似“速客不虔”之类的“慢客”行为,将遭到刵刑的处罚。

此外,刵刑也是土司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例如,顾彩做客容美,每天早晨见田舜年割数人耳,“力劝其除是刑,君不决,夺其刀为裁纸用,自后稍止”[9]85。客居容美期间,顾彩观察到“君(田舜年)性严厉,果于刑杀。自余之至也,日以诗相倡酬,夜得一诗,旦辄精思苦吟,刑政皆辍,委之旗鼓,劓刵者绝少”[9]171。这正说明,刵刑经常被田舜年恣意使用。

(四)严惩怠慢宾客的行为

客居容美的通常有两类人,一类是商贾,另一类则是田舜年邀请的汉族文人。凡是容美的客人,一定会受到官厨的膳食款待,如《容美纪游》中载“客司中者,江、浙、秦、鲁人俱有。或以贸易至,或以技术来,皆仰膳官厨。有岁久不愿去者,即分田授室,愿为之臣,不敢复居客位”[9]71。并且,这里的土民会将最好的食物留给客人,“虽有大米,留以待客,不敢食也”[9]87。土司衙署的官员对土司邀请的客人礼遇有加。对此,顾彩曾感叹:“余于中营,旗鼓以礼接之。四营以下见则下马侧立让道,虽或时同席,不敢对坐,盖敬其主人之客,如事主也。”[9]66

既然礼遇宾客是容美的风俗,那么,容美社会自然对于怠慢宾客的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刵刑适用于“慢客”者。“慢客”意指怠慢宾客,由于这些宾客多半是土司司主邀请来的贵客,因而受到特别礼遇,如果土司属下怠慢宾客,则是无视司主命令,损害土司权威的表现。

容美土司地区对于造成宾客伤亡的行为予以严惩。例如,顾彩客居容美之时发生一件命案,阉人九寿儿盗取了田舜年的舍利狲裘,割其裏,将其皮卖给客居容美的浙江人梅相公。梅相公不知舍利狲皮来源而贱价购买,后来九寿儿事发,梅相公因为惭愧和惧怕而自缢身死。九寿儿本罪不至死,但因为他致使客居容美之人自杀,于是被严办斩杀。

三、清初容美土司地区刑罚特色形成之原因

诚如梁治平先生所言:“民族法是民族历史文化的产物,具有这种特定历史文化的鲜明性格。”[16]容美土司地区的刑罚制度根植于该地的历史和文化,反映出该地文化整体的特点。该地刑罚特色的形成原因或可从如下两方面解释。

(一)受地理环境的影响

前已述及,容美由于交通不便,一直处于较为封闭的环境中。这对当地淳朴民风的形成产生了直接的影响。顾彩形容这里“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有“太古遗风”。在这样的环境中,社会治安通常比较好。因此,该社会一旦出现“偷盗”、“抢劫”之类的罪行,会由于其严重扰乱原本安稳的社会秩序,而给予罪犯较为严厉的刑罚处罚。

尽管山川阻隔,容美与外界的交往却一直存在。相对封闭的环境刺激了人们对外来文化的渴望。外来的汉族文人带来了儒家文明,远道而来的商贾也丰富了这里的贸易。容美对于外来文化持一种包容和开放的态度。因此,这里的法律会格外保护外来人员的利益。“慢客者割耳”的法律的制定,以及间接导致外来宾客死亡的行为都要被处以死刑也就很好理解了。

容美除了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还位于“帝国的边缘”,是一块“化外之地”。中原地区所普遍适用的“流刑”并未存在于该地的刑罚体系当中。这是因为容美本就是流刑服刑人员的目的地,因而,在这里适用流刑缺乏现实意义。

(二) 由土司制度本质所决定

在容美,宫刑适用于犯奸类罪行,然而,对于土官侵犯土民妻女的行为却给予“豁免”,这是由土官的法律特权地位决定的;而之所以针对怠慢宾客和失期会者规定“割耳”的刑罚处罚,实则由于行为人对土司司主的命令置若罔闻,严重损害了土司司主的无上权威。

土司制度的本质在于“以夷制夷”,这赋予土司司主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其土民的绝对管理权。土司、土官的法律特权地位和统治权威皆根源于此。诚如佘贻泽先生指出的:“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产子女,唯其所欲,苦乐安危,惟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儿戏,莫敢有咨嗟叹息于其侧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于父,必得于子孙,且数倍蓰。故死则死耳,莫敢与较者。汉人苦于所司,动辄鸣于上官。此则不敢鸣;即鸣之,彼有所恃而不恐。”[10]78

结语

劳伦斯·弗里德曼在1969年首先提出了“法律文化”的概念。他认为,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历史和文化的法律价值和观念[17]。的确,法律文化把文化的基本价值和主要精神传送到法律制度中去,并形塑制度[18]。容美土司地区的刑罚特色正打上了该地自然环境、社会历史和文化传统的烙印。

容美以“肉刑”为主的刑罚体系或许在今天看来非常“野蛮”和“残酷”。然而,通过分析,笔者阐明该地的地理环境无法提供适用以“徒”、“流”为主的自由刑的条件。我们无法“苛求”古人。更何况,中国古代法本就以刑罚严酷著称,凌迟这类酷刑在清代的中原地区仍然在使用。所谓的刑罚“野蛮”和“残酷”不因民族的差异而有任何的区别。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主”的特色根源于这样一种法律文化,即法从来不被看做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而只是镇压手段、暴力工具。容美土司地区的刑罚特色也是这一法律文化的一个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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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伦文

2016-09-10

宋思妮(1986- ),湖北荆州人,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少数民族法律史。

C958“273”

A

1004-941(2016)06-0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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