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民族法治之借鉴

2016-03-15 03:10范姣艳
关键词:族群民族团结宪法

范姣艳

(三峡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宜昌443000))



新加坡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民族法治之借鉴

范姣艳

(三峡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宜昌443000))

新加坡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民族法治是新加坡民族和谐的重要保障。新加坡建国之初严峻的民族问题促使其重视民族法治,并建立了完善的民族法律制度,其宪法、刑法、行政法以及民事法律中均较为详尽规定了保障民族团结和促进民族和谐的内容,有力促进了其国内各民族和谐相处,在维护其民族团结与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为我国民族和谐与团结法治之完善所借鉴。

多元文化国家;民族法治;族群和谐;依法治国

新加坡是一个多元民族国家。在这个国土面积仅七百多平方米的国家,生活着华人、马来人、印度人、缅甸人以及欧亚混血人等东、西方各族人民。走在新加坡的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各族人民平等相待、和睦共处,展示出一幅多元和谐的“族群地图”。这种和谐局面的出现与新加坡多年致力民族融合和民族法治的努力分不开。新加坡历史上曾面临严峻的民族宗教冲突问题,发生多起民族骚乱事件。新加坡独立即是民族矛盾难以调和的结果。但新加坡在建国之后,经过多年不断的努力,成功地找到了处理这种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民族矛盾并且维持社会和谐的特有方式,即通过法治有效治理民族关系。这在当前民族问题和民族矛盾凸起的今天,实属不易,堪称世界民族和谐法治之典范。

一、新加坡民族法治的背景

族群和谐*新加坡一般按照族群(ethnic group)分类,很少用民族(nationality)。族群和民族是相互区别的概念,后者是更具有政治性的概念。是新加坡人追求的三个目标之一。*另外两个是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政治的稳定。

新加坡独特的地理和历史条件决定了它是一个多元化的国家。新加坡位于马来半岛南端,地处东西方的咽喉要道,自古以来一直是沟通全球四大洋的重要交通要地,吸引了世界各地人等来新加坡贸易。1819年1月英国殖民者史丹福·莱佛士爵士(Sir Stamford Raffles)在新加坡设立贸易站,随即吸引了来自中国、印度次大陆、印度尼西亚、马来半岛和中东的移民和商人纷至沓来。19世纪末期新加坡成为亚洲国际大都会,形成了主要由华人、马来人、印度人和欧亚人组成的多民族地区。据2014年底统计,其中华人占74.2%,马来人占13.3%、印度人占9.1%和欧亚裔/混血人占3.4%。复杂的族群关系必然产生复杂的矛盾。在新加坡建国之前和建国之初,民族问题十分严峻,即使新加坡独立亦并非自愿,而是因为民族矛盾而导致的结果。1950年在新加坡发生的“玛丽亚骚乱事件”便是当时民族矛盾积累的爆发。冲突导致18人死亡,173人受伤,119辆车被烧。骚乱持续4天,经过2周24小时戒严才逐步平息。1964年新加坡又爆发两起族群暴乱,把新加坡推向了新马分家的风口浪尖。1964年7月21日,约2万名回教徒聚集在新加坡政府大厦前的广场准备举行回教先知穆罕默德诞辰纪念日的游行活动,一自称为“新加坡马来族斗争机构”的马来人组织在现场派发传单,呼吁马来人起来打倒华人占多数的人民行动党政府。随后游行队伍出现混乱,华人警察遭到殴打,导致爆发严重的族群冲突。新加坡政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全岛戒严,历时3天,至24日冲突才告平息,冲突导致22人死亡,500多人受伤*新加坡政府将7月21日定为“种族和谐日”,警示国人牢记族群冲突的惨痛教训。。同年9月2~6日,在芽笼地区再次爆发此类族群冲突,共致13人死亡,78人受伤。这一系列激烈的民族冲突迫使新加坡不得不选择独立。

1965年8月9日新加坡宣告独立后,政府清醒认识到民族问题的严峻性,如何妥善处理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民族关系考验着新加坡政府的智慧。新加坡独立之后即进行法治建设,并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将族群和谐放在最中心的位置,逐渐建立起了科学合理的民族法治体系,从而为新加坡民族团结与和谐局面的形成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尽管新加坡民族关系和谐的原因是多样的,如权威政治和廉洁高效的政府、经济的快速发展、各方面追求平等权利、共同价值观、尊重各民族宗教和传统文化等,但依法严格治理民族事务无疑是各界所公认的最重要的原因。

二、新加坡民族法律制度与相关政策、措施分析

在新加坡这样一个多元化国家,寻求国家整体利益及多族群之间平衡是其制定民族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基石。如何设计这样一套制度并使之得以有效实施考验着政府的智慧。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新加坡目前已经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民族法律体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实施,成为新加坡民族和谐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新加坡法律制度均体现了民族和谐的目标

1.宪法确立了民族和谐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1)族群平等为建国的最高原则。新加坡宪法*新加坡宪法包括1965年《新加坡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及根据独立法适用于新加坡的马来西亚宪法规定。马来西亚宪法中的自由条款在新加坡的适用主要涉及新加坡独立之前的规定,即1965年8月9日之前在马来西亚有效的相关条款。将族群之间的平等视为建国的最高原则,并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受法律的同等保护,除非宪法有特殊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因宗教、民族或出生地不同而歧视任何新加坡公民。因此,新加坡主张不区分民族,在新加坡生活的各族人民统一为新加坡公民,新加坡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权利自由服从国家利益。《权利法案》是新加坡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案规定,除非有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言论和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以及正当程序保障等等(12~15条)。但是,新加坡宪法又明文规定,宪法赋予公民的一切自由都要受新加坡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及其它重大国家利益需要的限制,即一切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包括民族团结与和谐。一切危害民族团结与和谐的自由都会受到限制,包括言论和表达自由等。

因此,为避免民族冲突和流血事件的发生,新加坡政府严格限制结社和言论自由,严格规定宗教活动的范围,并颁布了《煽动法令》(Sedition Act)对言论和新闻自由实行严格管制,无论谁试图挑起族群仇恨和偏见,政府都会采取坚决的行动。1994年,新加坡又颁布了《维护宗教和谐法》,授权政府限制那些利用宗教实现政治目的并威胁宗教和谐的人的自由,规定政府有权制止此类宗教领袖两年内对信众讲演、发表观点或在出版机构中担任职务。这些立法均体现了新加坡宪法视民族和谐为建国最高要旨,竭力维护民族和谐。

新加坡对破坏民族和谐团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当严厉的处罚措施。1971年《南洋商报》发表文章表示华族语文和文化会面临被消灭的危险,李光耀认为这是意在鼓动种族情绪,毫不犹豫地对这家报纸进行了严厉惩处。2013年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会员事务署助理署长张爱美在社交网站发表民族歧视言论,引起轩然大波,后张爱美被开除职务。

(3)少数民族特殊对待原则。新加坡宪法在民族平等的前提下,针对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也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新加坡宪法第152条规定:“保护新加坡少数民族和少数宗教集团的利益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应承认新加坡本土人民马来人的特殊地位,政府应以这种态度行使其职能,因而保护、保障、支持、照顾、促进马来人在政治、教育、宗教、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利益和马来语言,应是政府的职责。”因此,新加坡宪法特别保护马来人的宗教和文化,并在宪法第153条规定,立法机关应制定穆斯林宗教事务法律并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就穆斯林宗教有关问题向总统提议。国会并颁布了《穆斯林管理法令》(1966AMLA),建立了宗教委员会管理穆斯林信仰和事务,成立了伊斯兰教法院(Syariah Court),根据穆斯林法来裁决马来人之间的订婚、婚姻、离婚及财产分割等争端。在语言运用上,新加坡还规定马来语为国家语言之一*新加坡执行多元化政策,明确将马来语、华语(汉语普通话)、泰米尔语和英语四种语言列为官方语言,在所有公开场合比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上所有的路牌提示都用四种语言标注。。所有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对包括马来人在内的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

(4)禁止民族歧视。新加坡宪法明确禁止立法中出现“差别待遇的法案”,此类“差别待遇的法案”(或在实际中会对任何种族或团体不利的法律)颁布后,经“少数人权利总统委员会”认定确有对不同民族差别对待的,国会必须对其修订。

(5)考虑族群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新加坡选举制度的设计充分体现了族群利益的平衡。新加坡宪法规定,新加坡的选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小选区或单一选区,这与其他国家的选区制度相同,即一个选区只产生一名议员。但是新加坡还设计了另一种“集选区”制度,即选举以“选区代表组”(group representation constituencies,简称GRC)为单位进行。“选区代表组”由3~6人组成,其中必须至少包含一名少数民族成员。总统可以宣布任何选区为集选区。新加坡国会一般有15个“选区代表组”,共75个成员,从而保障至少有15个成员代表少数民族。该制度1988年5月推广实行,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议会成员全部由华人组成,确保少数民族议员数量,保障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权利,实现多元种族和谐。

新加坡宪法的相关规定及制度设计,充分贯彻了民族平等的观念,具体而有效地体现了民族利益的平衡,奠定了民族和谐的基础。

2.刑法对危害民族和谐的行为予以严厉惩治

新加坡刑法在维护民族和谐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加坡刑法规定了如下几种与民族和宗教相关的罪刑,这些罪刑规定在《新加坡刑法典》第15章的Ss295-298A条规定。

(1)扰乱宗教集会罪:故意扰乱合法进行的宗教朝拜的集会或宗教仪式,判处3年的监禁、罚款或二者并罚。

(2)擅自闯入墓地等罪:故意伤害他人感情,或者侮辱他人的宗教,或者明知他人的感情可能被伤害,或者他人的宗教可能被伤害,而进行的非法侵入朝拜地或者被单独划出履行宗教仪式或者埋有他人遗骸的地方,或者对他人尸体的不尊重,或造成对举行葬礼集会的人扰乱,可以判处最高3年的监禁、罚金或者二者并罚。

(3)故意伤害他人宗教或民族感情罪:故意伤害他人的宗教或民族感情,无论是通过说出或者发出某种声音为该人听到,或者做出某种动作为该人看到,或者放置任何物体使人看到,或者做出任何表示事项为他人看到、听到的,应处以长达3年的监禁、罚金或者二者并罚。

(4)挑动不同宗教或种族团体之间的敌意或者从事任何破坏和谐稳定罪:298A:任何人——a通过说出或者写出的语言、标语或者其他可视象征物,故意挑起或试图挑起宗教或者民族不和谐或敌意、仇恨,或者不同宗教或者民族团体间反感的;b从事任何明知会侵害不同宗教或者民族和谐稳定的行为,扰乱或可能扰乱公共安宁的,判处最高3年的监禁、罚金或者二者并罚。

另外,在新加坡违反前述《煽动法令》亦构成犯罪,即发布煽动性出版物,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煽动性出版物指挑动新加坡不同阶级产生敌意的出版物。新加坡保留了对此类行为的鞭刑,对此类行为具有威慑力。因此,新加坡刑法考虑新加坡的多民族多宗教的实际情况,对维护民族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3.行政法为维护民族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除了通过宪法和刑法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包容外,1990年新加坡国会通过了《维持宗教和谐法令》(MRHA),该法令旨在实施一种在可能导致宗教敌意或仇恨、甚至是在发生骚乱可能的形势下,采取快速行动进行平息的机制。该法令授权外交部长在任何宗教团体或机构的成员从事某些可能危害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特定行为时发布禁止令。在发布禁止命令前,部长要给所涉人员一次机会,就该命令的内容发表意见,解释其行为,陈述其是否为善意。如果所涉人员被确认违反该法令即构成违法,会被判处罚金、监禁或二者并罚。该法令也适用于任何煽动人们发动或鼓励任何宗教团体或机构从事前述行为的行为。禁止令的执行由“维持宗教和谐委员会”监督,该委员会成员由总统同意后任命。委员会可以就禁止令的发布、取消或变化向总统建议。尽管如此,迄今为止,该委员会还没有发布任何禁止令,但该法律的存在对任何宗教团体可能从事禁止令下的行为足以造成威慑。

因此,《维持宗教和谐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政教分离以及各宗教团体必须遵守的原则,并赋予政府在维持民族和谐,防止破坏民族宗教和谐行为发生的权力。该法令赋予一定的行政机构在处理民族矛盾时强有力的行政执行力,能更有效保障民族团结与和谐。

4.其他法律制度均体现维护民族和谐目标

新加坡政府还颁布《报章与印刷法令》《媒体发展局法令》《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等法令禁止破坏民族和谐与团结的言论。《广播法》明确了互联网管理的主体范围和分类许可制度,《互联网操作规则》则明确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商应承担自审内容或者配合政府要求的责任。根据这两部法规,威胁公共安全、动摇公众对执法部门信心、煽动和误导公众、影响种族和宗教和谐以及宣扬色情暴力等都是禁止网站播发的内容。另外,新加坡政府在1968年和1969年颁布的《就业法案》和《工业关系法案(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各民族保障就业平等的规定。

(二)维护民族和谐的相关政策与措施科学有效

严密而且科学的法律制度是新加坡民族法治的基础。除此之外,新加坡民族还制定和实施了许多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谐的政策与措施。这些看似细微的政策与措施,正是新加坡民族法治的体现与细化。

1.房屋政策

新加坡政府的住房政策体现了促进民族和谐的目标。新加坡实行政府住宅制度,并设计了独特的住房政策,*新加坡实行政府住宅制度。所有新加坡居民都可以申请政府出资建设的组屋,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提升居民对新加坡的忠诚度。至1988年底,全国人口的86%住进政府住宅。该政策规定每个社区的华族比例不得超过84%,每一栋组屋公寓楼内华族比例不得超过87%。相应地,马来族分别为22%和25%,印度族和其他族一起,不得超过10%和13%。这种独特的混居政策,旨在培养睦邻民族关系,化解各民族间的陌生或误会。

2.国家认同教育

新加坡在幼儿园和学校即灌输民族宽容和理解的价值观,要求教学大纲贯彻增强各宗教和民族间的国家凝聚力和国家认同的目标,宣扬新加坡的制度及各项政策没有民族之分,所有新加坡人都是新加坡国民,一律平等。

3.族群与宗教和谐运动

新加坡提倡各民族保持“宽容、耐心和妥协”的精神,致力于族群及宗教和谐运动。1959年新加坡成立宗教联合会,成员囊括新加坡的各宗教,如佛教、基督教、印度教、伊斯兰教、犹太教、锡克教和拜火教等宗教的信教人员。1974年,宗教联合会制定了一份共同使用的《联合祈祷文》,供各宗教祈祷时使用。为纪念1964年的种族冲突,新加坡将每年的7月21日设为种族和谐日以强化国民对种族和谐的重视。在每个“民族和谐日”,政府鼓励参加者一起背诵民族团结的信言。新加坡还建立各种论坛,以促进不同宗教领导之间的交往和合作。1988年新加坡通过《多民族社会议案》,并于次年发布《维持宗教和谐白皮书》,提倡实行多元一体化的政策,维持民族和平相处,谋求共同发展。这些群众性运动,大大促进了民族团结与和谐的信心,促进了民族团结与和谐的发展。

4.和谐相处

为了给不同族群的民众交流提供一个平台,1997年新加坡政府成立“社区发展委员会”(Community Development Councils),以加强来自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新邻居们的团结,培养共同的居民意识。该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多次组织体育运动会、人才交流会以及文艺表演等活动让社区居民参与,以促进各族群更多的交流与联系。另外,该委员会还发起组织社区内不同种族家庭间孩子互换活动,让小孩体验在不同种族家庭的生活、饮食和文化习惯,以加深相互间理解。新加坡政府还成立了各种种族信任圈和和谐圈以增进不同种族间的理解以及加强各种族对新加坡的认同和责任感。

5.危机意识

新加坡政府和人民认为,不恰当地支持任何民族和宗教团体会毁了新加坡。历史告诉他们,在新加坡这个弹丸之地,民族和宗教是炸药桶,不能点燃。民族冲突对新加坡将是毁灭性的破坏。新加坡政府和人民时刻不能放松民族问题的威胁。

6.精英政策

新加坡政府提倡的精英政策也是民族平等政策的体现。新加坡政府强调民族和宗教和谐最终要由所有新加坡人的努力来实现。在新加坡,无论如何,成功和繁荣,不受肤色限制,只取决于努力和决心。在学校、工作以及公共服务中,精英才是硬道理。新加坡独立后几十年来,成为精英的理想,无论语言还是行动上,已成为新加坡社会的组成部分。他们认为,没有精英,怀疑和偏见必将繁衍和增长。努力成为精英,无论民族肤色,才是所有新加坡人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7.日常事务处理

日常小摩擦本质上不是宗教或民族专有的,同民族或宗教内生活中也会发生小摩擦。但是当这些琐碎的日常事务跨民族或宗教时,就成了问题。因此新加坡各社区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鼓励大家相互让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解决矛盾。同时,新加坡各基层社区努力用讨论和对话机制处理日常纠纷,并邀请宗教领导和团体领导参加。新加坡各界均明确意识到谨慎处理民族间小摩擦的必要*实践中有因为小摩擦引发大的民族冲突的事件。从基层做起受到重视。,并在日常生活中,不停地努力工作,认真处理这些小摩擦。

8.坚持不懈的努力

坚持不懈的努力是新加坡维持多年民族团结与和谐的重要原因。多元化背景下,民族矛盾难以避免,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难题,不畏困难,坚持不懈努力化解,是新加坡民族和谐的原因之一。新加坡建国以来,虽然也出现过民族冲突,如2013年小印度骚乱,2014年华人司机罢工,但总体而言均得到了较好的处理。从而总体上维持了新加坡民族和谐与团结,成为多元化背景下民族团结和谐的典范。

综上可见,新加坡将维护族群和谐作为其整个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将其贯穿各个法律制度中,除了新加坡宪法的总体规定外,新加坡刑法、行政法以及其它一些部门法均将维护族群和谐作为立法的重要目标,并因此而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备的民族法律体系。同时,新加坡还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将维护族群和谐的目标贯穿于人们日常生活中,进而保障了民族法治的有效实施。可以说,正是这些科学、完备的民族法律制度和贯穿于人们生活的这些细致入微的政策、措施,十分有效地调整了新加坡复杂的民族关系,维护了民族和谐与团结,从而形成了今天和谐团结的局面。

三、新加坡民族法治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并对国家统一和民族文化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根据我国多民族的国情和实践经验,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工作实际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制度,成为世界范围内民族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民族问题日益复杂化,我国民族法治尚需要进一步加强,以发挥维护民族团结中的应有作用。新加坡是一个小国,其经济发展、科学文化、历史传统以及地理条件等方面均与我国存在很大差异,但笔者认为,其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法治经验和思路,其严明的法律制度和细致入微的相关政策措施,可以为我国借鉴和参考,以实现通过法治维护我们民族团结的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新加坡经验较之欧美国家或许更切近我国的实际,如其人口中华人占70%以上的比例等。

(一)宪法

我国《宪法》序言开宗明义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可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各民族平等的权利。我国还通过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变通权,规定少数民族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担任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领导职务的权利。各民族自治地区在行使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自治权方面都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总体而言,我国宪法和新加坡宪法一样,强调各民族的平等权,具有先进性。但是在实现民族平等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具体化方面,我国可以进一步借鉴新加坡宪法的经验。例如,可以在宪法中设计一些基本制度,保障民族平等原则予以实施;在公民权利的行使上考虑民族和谐与团结的原则;等等。

(二)刑法

在2015年8月29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我国刑法中有关保障民族团结的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中,即“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对维护我国民族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规定较为简洁,仅仅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对哪些行为属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没有进一步明确,量刑也相对较低,相对新加坡刑法而言,为有效打击我国当前较为复杂民族形势下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活动,其保障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

正是基于我国当前民族形势和实践发展需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了,其中对危害民族团结的刑事犯罪行为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该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增加第三款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款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款、第七款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这些规定弥补了原条文的规定的不足,内容更加详尽,而且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像新加坡刑法的有关规定那样,能更有效地惩治危害民族团结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法规范的日益完善,并将在维护我国民族团结上会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三)行政法

我国也制定了许多关于维护民族和谐与团结的规章制度。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009年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的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颁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这些法律规范对破坏我国民族和谐与团结的行为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相比新加坡行政法的规定而言,在具体制度设计和可操作性上尚需加强,而且法规层次不高,适用范围有限。我国相关行政法规的完善会在维护我国民族团结上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其他法律

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著作权法》等其他许多法律以及诸多规章如《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以及《广告法》(2015年修订)等都规定有维护民族团结内容。如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我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这一系列的规范体现了民族和谐团结的政策,但许多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仍缺乏明确规定,这点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加强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加强法律实施效力,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

总之,我国民族团结和谐的法治大环境已经形成,多年来在维护我国民族和谐与团结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随着全球性民族分离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的高涨,各国都或多或少要面对民族矛盾带来的威胁。近年受国际大环境影响,我国民族问题有所升温,研究新加坡民族法治,借鉴新加坡民族法治完善我国立法,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族法治,促进我国民族和谐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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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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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1(2016)06-00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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