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的边地战时金融及其法律规制
——以西康省为例

2016-03-15 09:10吴治繁
贵州社会科学 2016年11期
关键词:法币国民政府规制

吴治繁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74)



南京国民政府的边地战时金融及其法律规制
——以西康省为例

吴治繁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74)

抗战期间,南京国民政府及时调整金融策略,并建立较为完备的战时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以实现其以战时金融财政支持持久抗战的目的。随着国民政府金融重心的西移,以及建设西部后方金融体系的实践,西康省等西部边地获得金融制度及其法律规制现代化的历史契机,其现代金融体系及其法律规制从无到有,初步形成。然而,统制金融的先天弊端,以及国民政府战时金融政策及其法律规制的实践与康区社会的严重脱节,使康区金融仍保持顽固的农奴制残余。以西康省为个案,分析总结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在边地通过法律法规推行和实施战时金融统制的经验和教训,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西康省; 国民政府;战时金融;统制金融;法币

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近代中国开始步入现代金融制度的初创期和自由成长阶段,然而,日本全面侵华战争却在一定程度上阻遏了这一生长进程,给南京国民政府实施统制金融增添了新的砝码。中国的金融制度被迫进入战时状态,国民政府不得不通过诸多战时统制金融措施和法律法规加以推行和布局。从地域范围观之,抗战以前,由于近代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导致其现代金融制度的生长和发育场域集中于东部沿海和长江沿岸,而诸多内地省份,尤其是西部边地,其现代金融仍未破土而出,尚处于前现代阶段。随着抗战爆发,国民政府西迁,本着一切为了抗战的宗旨,国民政府迅速将平时金融转换为战时金融,作为抗战大后方的西部边地客观上由此获得建立现代金融制度的重大历史机遇,并随着抗战的推进而有所发展。笔者拟以银行和货币规制为例,从西康省的边地个案视角,管窥和探讨国民政府战时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利弊得失及其成效,以期从中获得启示与借鉴。

一、抗战前川边康区金融及其法制概况

抗战前,康区金融一直处在前现代时期。由于地处边地,近代以来广大内地盛行的钱庄、银号、票号等都未进入康区。城镇的资金融通,“全赖商号借贷,以资周转,利率恒在三四分以上,借款并须熟人介绍,成借须殷实商店担保”。[1]而在广大农村,寺庙为当地金融重心,由于没有近现代意义的金融机构,喇嘛、土司、头人等“握农村金融之大权,掌贷放资金之牛耳”,[1]是区域内金融的实际操控者,他们通过高利贷获取丰厚利益,盘剥下层民众。城镇资金融通的不便与农村高利盘剥的盛行,致使康区经济凋敝。

战前康区的汇兑业务全由商店代行,凭票兑款,此种期票为康定商人资本较大信用最著者发出的有价证券,多由康定出票,成渝两地取款,且仅及于汉人之交易,藏商无法通用。[2]2汇兑费用十分高昂,“百元高者收费20元,低者亦在五六元之间,普遍以十元左右为常事”。[1]汇兑的极为不便,导致该区域金融周转呆滞,商业贸易凋敝。

西康建省前,康区货币种类繁多,极不统一,且各种货币流通区域和使用习惯各不相同。自清末以来,其流通的货币包括银锭、银元、钢洋、藏洋、制钱、铜元等。其中,藏洋在当地实乃流通最广,活跃度最高之货币。除康区全境几乎均可流通外,还可远达拉萨。但由于藏洋的铸造时代与铸造地方之不同,导致其成色极为错杂,价值也各有差异,交易极为不便。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英国对西藏侵略不断加深,英铸印度货币卢比大量流入西藏和川边康区,形成对藏币的汇兑优势,使川边康区官民皆蒙受巨大损失。有鉴于此,为抵制英铸印度货币,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曾在成都铸造和发行藏元和辅币制钱,于川边和西藏流通和使用,对抵制英印卢比发挥了较大作用。但从康区金融发展的历史进程观之,区域性货币的发行仅仅只是权宜之计,尚无法启动康区币制现代化的引擎。

由于清政府在清末才开始着手川边康区有限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其现代金融建设远未提上日程,现代金融法制也付之阙如。

二、西康省战时统制金融体系的推进

全面抗战爆发前夕,国民政府即着手金融币制改革,推行和实施法币制度,此举为支撑长期抗战奠定了重要基础。七七事变后,全面抗战爆发,为了适应战争形势,使全国经济、财政和金融不至因战争而瘫痪和崩溃,国民政府及时调整金融财政策略,制定和颁布相应法律法规,以规范战时金融秩序和金融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战时金融法律规范群。

(一)金融体系的全面推进

1. 西康省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

西康地方银行的率先成立,打破了该区域历史上从未存在现代金融机构的记录。1936年秋,西康建省委员会开始筹划设立西康省银行,并于1937年3月完成筹备工作,由建省委员会派定董事和监事,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康定为总行所在地,额定资本金法币50万元,于1937年8月开业。“西康省银行遵照财政部规定,负有调剂地方金融,促进经济建设两大重要使命”,[3]15其在雅安、西昌设有两分行,由总行统一指挥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并经国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先后在成都、乐山、重庆、天全、荥经、福林、会理、白岩井、理化、甘孜等地设立办事处。

针对当时金融布局重东轻西的不合理状况,尤其包括西康在内的边地省份尚无现代金融的现实,国民政府也开始紧锣密鼓地加紧后方国家金融机构的布局与设立。1938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提出改善金融机构布局失衡的思路与办法。同年6月,财政部召开第一次地方金融会议,明确提出“增设内地金融机关,以完成金融网”的目标,并于同年8月拟订《筹设西南西北及邻近战区金融网二年计划》。*该计划的具体步骤如下:“一、凡后方与政治经济交通及货物集散有关之城镇乡市,倘无四行之分支行处者,责成四联总处,至少有一行前往设立机构;二、其地点稍偏僻者,四行在短期内,容或不能顾及,则责成各该省省银行务必前往设立分支行处,以异地至少有一行为原则;三、在各乡市城镇筹设分支行处过程中,以合作金库及邮政储金汇业局,辅助该地之金融周转及汇兑流通;四、邻近战区之地方,亦同此设立分支行处。”见郭荣生:《四年来西南西北金融网之建立》,《财政评论》1941年,第6卷,第4期,第87页。翌年3月,财政部召开第二次地方金融会议,明确“健全地方金融网机构”的责任与目标:通令四行积极推广分支行处,与各省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共负完成各地金融网之责,要使省与中央之间,省与省之间,结为一体,呼吸相通,构成全国整个的健全金融网机构。[4]

在国民政府构建抗战大后方金融网,统制国家金融体系,以实现金融业服务于抗战建国目标的大背景和大环境下,国家银行积极在西康省布局和建设其分支行处。民国28年6月,中央银行康定分行开始营业,主要办理代理国库,拨付省属各单位员工薪金,收缴直接税款,代表四行(中、中、交、农)两局(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发放地方企业贷款等业务。此外,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等“国字号”银行机构也先后在西康设立分支行处。截止1941年12月底,设在西康的国家银行机构已达到8处。*数据引自《四联总处史料》(上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93年版,第197页。除了国家银行、省银行在西康的广泛铺开,县银行也出现在西康省。1940年1月,四联总处制颁《县银行法》,以进一步活泼地方金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西康省自1942年实施新县制后,开始设立县银行,以代理公库。但由于西康地处西陲,地方经济积贫积弱,故县银行的发展较为迟缓,终其抗战阶段,西康总计设立4处县银行。*数据引自沈长泰:《省县银行》,上海:大东书局1948年版,第44页。此外,民营银行和银号也是西康金融的重要力量之一。自西康建省以来,济康银行、正和银号、聚兴诚银行、川康商业平民银行、重庆银行、通惠实业银行、和成银行、四川美丰银行、其昌银号、汇通银号等十余家银行或银号先后在康定、雅安、西昌、会理四地设立,这些民营行号“除以汇兑存放业务于本省金融之调剂尽最大努力外,其余本省之经济建设,亦尽量投资援助”。[3]16-17抗战时期,民营银行在西康省的设立对西康吸收域外游资以促进康区经济建设、建设西康现代金融事业具有积极意义。

2.西康省币制现代化

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决定推行币制改革,放弃银本位,实行法币政策,即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及1936年增加的农民银行等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定货币,是为法币。法币为唯一法定货币,各种支付盖由法币结算进行;实行“汇兑本位制”,即法币无含金量,且不兑现,但可在指定的金融机关无限制买卖外汇,法币与英镑实行固定汇价。禁止白银流通,持有白银应交中央等银行兑换法币使用;原发行钞票之银行自法币通行之日起一律停止发行,已发行的兑换法币逐步收回;实行白银国有,以充作法币准备金。[5]国民政府实施币制改革,推行法币制度是在中日矛盾日益尖锐,日本帝国主义对华军事、经济侵略步步紧逼,全面抗战即将爆发的背景下出台的,法币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不仅结束了近代中国长期实行金属本位制的历史和币制的长期混乱局面,还极大挫败了日本企图通过军事占领和经济战削弱乃至摧毁中国经济和金融的阴谋,为中国持久抗战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法币制度的推行还使中国西部抗战大后方迎来了难得的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现代化的历史契机。康区的币制现代化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拉开序幕的。随着法币在全国的逐步流通,康区也渐次受到风气鼓舞。1935年法币推行不久,康区仅见少量一角、二角、五角的辅币,后因军饷、赈灾等款项均以法币发放,法币逐渐通行于于康定、泸定等地,但仅集中于关内(折多山以东地区)城镇,关外仍以藏洋和银元为主。由此可见,法币在康区的流通尚无法与内地同日而语。

在推行法币进程中,西康省政府和各银行均发挥了重要作用。西康省政府成立后,即担负起本省收回藏洋,推行法币,统一币制的重任,并责成西康省银行负责收回和调换藏洋之具体职责。但由于康区地处西陲,风气迥异于内地,康人少识汉字,对纸钞亦颇为陌生。有鉴于此,为有利于法币顺利通行于西康,1937年,西康省政府承准财务部由省银行发行藏币券,作为法币流通的过渡措施,以先使康人对钞券逐渐形成货币观念,形成利于法币流通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1938年10月,西康省银行呈准财政部发行为期三年的藏币券二百十万元,先后于1939年和1940年两次发行,分别以中文和藏文标识。1944年,藏币券发行期满,西康省银行按要求于是年12月28日收回藏币券,但仅收回发行量的6.49%并加以销毁。[6]

藏币券的发行与流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康区法币纸钞的流通。但由于康区文化宗教观念深受藏卫影响,加之藏洋流通日久,尽管官方禁止藏洋流通并回收藏洋,但无法短期内改变康人重藏洋轻法币的观念,毗邻藏卫区域尤甚。甚至形成藏洋黑市,藏洋禁止愈甚,流通愈少,其价值愈高,康人愈予以重视。此种状况不啻为康区法币流通之最大障碍。

尽管康区法币的推行与流通尚有诸多现实障碍与不尽人意之处,但法币的流通一改康区农奴时代积弊深重的货币金融体制,一改康人陈旧的货币观念,向康区货币现代化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步。同时,康区法币的流通与推进也发挥了战时康区稳定物价,融通物资,发展生产,促进消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为经济抗战贡献了绵薄之力。

(二)多层次、立体化的金融法律规制

1.国民政府金融法律规制的基本理念

南京政府成立以前,中国的金融业长期处于一种自发和无序的自由市场型阶段。包括晚清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等近代中国历届政府,由于缺乏对金融的控制力,没有能力全面有效的控制金融业,并实施币制改革以实现币制统一,致使金融业在经济发展中无法处于一种特别明显的中枢地位或垄断地位。彼时,“金融业基本上不从属于财政,金融与经济各自相对独立地发展着,彼此的关系则由市场需求决定。”[7]

南京政府成立后,上述局面发生了巨大转变。南京政府首先凭借海外资本全面控制金融机构和金融业,进而成功推行币制改革,此时的金融业完全被政府垄断,成为政府任意操纵经济的杠杆,同时,金融业的买办性也凸显无疑。在从1927年开始不到十年的时间内,近代中国的金融业和金融制度就快速的从自由市场型转变为垄断型或统制型。而统制金融的重要特征,其一即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过度集中于经济发达之东部沿海沿江等大都市。其二是国家通过较为完备的制度规则对金融业进行有效的规制和调控,使金融业在法律规制之下服务于其所操控的经济、财政及其他目标。

尽管统制金融存在诸多弊端,但处在政治军事割据的近代中国,统制金融也有其积极意义:“……举全国力量于总力战上,即在其国内经济部门,亦须使其成为特殊的形态,为达到战争完成的目的,必须满足战时经济的需要。战时经济即所谓物资的经济。……集中物资尤其以特殊物资为中心之战时经济,如果置于以前自由主义的形式上来处置,则决不能获得预期的效果。……战时经济如仅由物资方面来统制,则终不能获得预期之效果。盖必须在其后面获得金融的援助,支持与统制。所谓战费筹划问题,实与战时经济有密切的关联。此为战争所需的费用,亦为巨额物资获得的手段。”[8]早在1935年2月,蒋介石即开始策划统制金融政策。四联总处的成立与改组是其金融统制思想的重要成果。“蒋介石以四两总处为渠道,实施其对中国金融经济政策的种种理念,聚集四行力量,达到了其一手抓军政,一手抓金融的统治权力高峰。可以说,金融体制必然需要适应战争局势而实践统制,这正好给予了蒋介石实践其金融统制思想的恰当契机。二者相互作用,推动了国民政府金融体制从平时向战时状态的转型”。[9]

2. 国民政府的战时金融法律规制

金融是一种重要的战争能力。战时财政支出的庞大战费及战时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均主要由战时金融来筹集。战时金融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力以集全国之财力支持抗战,因此,相关法律规则的全面、具体、及时、有效是战时统制金融乃至战时统制经济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蒋介石曾提出“一切都要法制化、系统化、普遍化”的目标,这一目标具体到金融策略上则体现为,国民政府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规制金融,通过建立立体、多元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技术,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战时金融法律体系和战时金融法律法规群,并建立起以财政部为中心的金融行政执法体系,切实保障战时金融法律法规群的实施。

自全面抗战爆发到日本宣布投降,国民政府依据不同抗战阶段,拟定相应的金融财政阶段性目标和计划,分门别类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以规范金融制度和实现其法制化。据统计,国民政府先后分别从安定金融、贴放、统制金银、储金捐款、货币、银行、汇划、外汇等类别,对各类金融业分门别类予以监管与规制。各类战时金融法律法规的及时制定颁布和有效实施是战时财政能力和战斗力的有力保障。

以安定金融为例。七七事变特别是八一三淞沪会战后,作为全国金融中心的上海沦陷,全国金融局面剧烈震荡,提存风潮蔓延,资金外逃,银行存款骤减,工商周转不灵,一时人心惶惶。为防止金融剧变,安定金融,财政部于1937年8月15日公布《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7条,规定自次日起,“限制存户只能照其存款余额,每星期提取百分之五,每户每星期至多以提取法币一百五十元为限。但自八月十六日起,凡以法币交付银行钱庄续存或开立新户者,得随时照数支取法币,不加限制。至于工厂公司商店及机关之存款,为发付工资或与军事有关,须用法币者,得另行商办。”[10]制定《安定金融办法》的目的,“侧重于防止资金外流,援助银钱两业,与谋上海商业上之便利,至于内地农工商业,亦应予以金融上之便利”,[10]同时,“亦能稳定外汇,防止资本外逃”。[11]同年8月17日,为切实落实该办法,财政部又立即出台《安定金融补充办法》。《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及其补充办法的及时出台,使全国金融开始进入战时统制时期,是国民政府战时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开端,也是国民政府战时金融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1942年3月29日,国民政府颁布《国家总动员法》,目的“是以统制主义代替自由主义,使国家由平时组织转到战时组织。”[12]该法将金融业务列为国家总动员业务之一,并对金融管制问题特别加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管制的原则,强化了金融统制,通过具体细致的法律规制,使当时的金融业完全进入战时体制运行状态。

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和与时俱进的立法目标,国民政府在抗战期间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战时金融法律体系。系统化的战时金融法律体系对战时金融的有效监管助益良多。加之全国抗战热情的高涨,“所有关于财政金融之法令,一经颁布,莫不受极大之拥护,推行无阻。”[11]系统化的战时金融法律体系及其行之有效的实施,对持久抗战并最终取得战争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3.实施成效及不足

综观整个抗战时期,康区籍建省与抗战,在国民政府西迁备战,十分重视后方金融以支持持久抗战,西康省的战时金融网络初具规模。法币使用和流通方面,也初步实现了经济和交通发达区域的普遍流通。

战前,康区毫无现代金融基础,国民政府何以在抗战的短暂时间里初步实现其现代金融布局呢?笔者以为,战时统制金融的强力推进是其重要原因。战前,国民政府即已在内地着手布局统制金融,而全面抗战则将国民政府的统制金融策略由平时转向战时,由局部向全国全面铺开。在战争压力下,以四联总处为核心的金融中枢作为金融集权组织,集中决策,及时制定颁布了较为合理的战时金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四联总处总揽全国金融事务,负责管理康区金融事务,通过西康省政府、西康省银行等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在康区初步编织了一张较为系统的金融组织网络,并能够通过网络上的诸个结点将统制金融法律法规予以严格推行。

当然,统制金融在康区的实践和推行也受到极大的阻力,至抗战结束,康区仍遗留较为顽固的农奴制金融残余。从康、宁、雅三地来看,康属各县之金融势力,除康定等县城区外,其余地区,尤其农牧区,其金融仍为喇嘛、土司、头人等传统统治势力所把持。总体来看,西康省现代金融体制在抗战时期的推进是呈较大差异性的,雅属地区情形最佳,宁属和康属则仍保留了顽固的农奴制金融残余。究其原因,从地区差异而言,相较于宁属和康属,雅属在西康建省前即为四川省管辖,交通较宁属和康属便利,其现代金融观念亦深受内地浸淫;而宁属和康属传统宗教和世俗势力强大,其传统观念较为顽固,接受现代金融观念较为困难,是以该两区域之现代金融制度之推行阻力亦最大。此其一。其二,由于战争原因,在农奴制传统十分深厚的康区突然人为楔入现代金融制度,并自上而下,通过中央的集权模式加以强制推行,从金融制度自身发展规律而言,其推行和实施效果则必然大打折扣。其三,中国抗战时局,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的困难时局,加剧了康区等边地战时统制金融政策及其法律法规推行与实施的难度。

三、西康省战时金融法律规制的意义与教训

(一)积极意义

国民政府战时统制金融作为一项重要国家制度,是国民政府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通过系统化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的运用和实施,不仅保障了战时金融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展,也达到了金融支持持久抗战的目的。因此,国民政府战时统制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

从边地金融现代化的视角观之, 国民政府在西康省的战时金融制度是其经略西南、打造战时大后方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在康区“大跃进”式的布局金融及其制度化安排,使康区的现代金融制度破土萌芽,并快速发展起来。相对于渐进式现代化方式,尽管这一人为推动的金融现代化方式存有诸多弊端,客观上却初步实现了作为西南边陲之边地的西康省的金融制度现代化。借助国民政府抗战时期特殊的战时统制金融,地处西南边地的康区获得了金融业、金融体制和金融法律制度发展的突飞猛进,并在战后初步建立和构建起现代金融制度及其法律规制体系。从历史发展方向审视,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

康区的金融制度的初步现代化主要是通过国民政府退守西南,在康区大后方大力推行战时金融统制,构建西南战时金融网络以支持抗战这一历史机遇中实现的。通过在康区推行现代金融制度和特殊的战时金融政策,不仅改造了康区落后的金融体制,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与其相适应的农奴经济、寺院经济,也推动了现代工商业在康区的兴起,客观上有利于康区经济社会和民生的发展进步。

同时应看到,西康省的成立是南京国民政府在康区推行各项战时金融政策,实施法律治理的重要前提,因此,国民政府在康区的战时金融策略及其法律规制实际上是中国近代以来型塑民族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晚清以来中国边地行省化的进一步深化。国民政府通过在康区等边地推行和实施一系列的战时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不仅使康区等边地快速成为全国金融财政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通过抗战这一非常时期,使康区等边地成为从财政金融上支持持久抗战的重要阵地和试验场。国民政府从制度到法律,从法理到司法实践,构建了较为行之有效的金融法律治理体系,通过建立现代金融体系及其法律规制体系,惠及边地民生,使边地真正开始融入全国,客观上增强了边地各族人民的民族凝聚力,促进了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有助于现代民族国家命运共同体的民族意识的形成。

(二)教训

其一,国民政府的战时金融政策及其法律规制与康区社会存在较为严重的脱节现象,致使其金融政策与法律措施无法深入人心和康区社会最底层,实现摧毁旧式金融势力,彻底改造康区社会的目标。如前所述,直至抗战全面爆发,康区社会依然处在农奴制的前现代时期,而在毫无现代金融意识与金融基础的康区,自建省伊始便迅速配合抗战,展开现代战时统制金融体系的布局和架构,推行现代金融法律治理,由于与现实社会的严重脱节与掣肘,致使诸多金融目标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甚至出现较为严重的负面后果。如,在推行法币的统一使用,打击私用藏洋的过程中,尽管国民政府与西康省地方政府均预料到法币推行的难度,并运用藏币券作为过渡措施,但依然低估了康区社会对藏洋的依赖程度与信任程度,使得法币的推行与藏洋的回收都显得较为仓促且收效甚微。不仅藏币券的回收与使用未达至预期之目标,法币在康区的流通也仅限于较为狭小的地理区域,还催生了颇为繁荣的地下藏洋交易,无意间推高了藏洋的价值。

其二,统制金融的先天弊端及抗战后期在康区的恶化,也使国民政府的战时金融政策及其法律规制无法真正扎根康区。统制金融的实质是集权金融,是将金融作为国家财政的附庸与政府任意操纵的杠杆,从而丧失金融业自身的活力与自发创造性。自晚清已降,近代中国金融业尚有随市场自发调整的自由度,然而当国民政府通过“统制经济”政策挤压民间资本高度垄断金融之后,近代中国的金融与经济便已经走向了不归路。战时统制金融政策在康区的推行,尽管推进速度快、力度大,但对康区社会变革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其实质意义。因此,当抗战接近尾声,战时目标逐渐消失之后,统制金融的弊端即刻显露无疑:康区等边地人为建立的金融体系逐渐失去生存发展方向,被旧式金融势力蚕食驱赶;加之统制经济下,中央银行发行机制的严重不足而导致其不断满足国民政府的财政透支要求,严重损坏法币信用,加剧通货膨胀,这些成为导致抗战后期康区金融逐渐恶化和南京政权走向毁灭重要原因。[13]

[1] 张玉润.西康金融货币与财政[J].政治建设,1939(4-5):9-11.

[2] 西康康定金融近况[J].康藏前锋,1934(2):31.

[3] 李先春.五年来西康金融事业之回顾与前瞻[J].西康经济季刊,1944(9):15.

[4] 孔祥熙.第二次地方金融会议演讲词[J].财政评论,1939(4):118.

[5] 刘承斌.略论法币政策对抗战的作用[J].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11):102.

[6] 杨健吾.民国时期康区的金融财政[J].西藏研究,2006(3):104.

[7] 杜恂诚.中国近代两种金融制度的比较[J].中国社会科学,2000(2):187.

[8] 张白衣.对外的战时金融[J].财政评论,1940(3):151-157.

[9] 尤云弟.四联总处的创建及初期运作——以蒋介石为中心的考察[J].史学月刊,2013(8):79.

[10] 赵兰坪.我国战时金融及其政策:第三卷[J].财政评论,1940(1):53-57.

[11] 财政评论资料室.我国战时财政金融法规汇编:第三卷[J].财政评论,1940(1):221.

[12] 孔祥熙.国家总动员与金融管制[J].财政评论,1942(6):3.

[13] 王红曼.“四联总处”对战时货币发行的法律监管[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3):103-104.

[责任编辑:李 桃]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民国时期四川康区社会控制研究——以民国政府的政策、法律调节为视角”(12YJA820083); 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战时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边地视角:以西康省为例”(SC15E087)。

吴治繁,法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史学、比较法律文化。

D929

A

1002-6924(2016)11-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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