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翔鹏
摘 要:土司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在以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和杂居处为主,通过任命当地族群领袖担任“土司”这一世袭官职,从而来统治当地行政、管理、司法及世俗等一系列事务的封建政治制度。明正土司是康区具有代表性的土司,因其地位高、历史沿袭长、统辖领地广被冠以康区“土司领袖”。作为汉藏政治、经济、文化的碰撞产物,康区明正土司制度研究有较大文化意义与价值。
关键词:康区;明正土司;政治过程;在地化
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以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和杂居处为主,通过任命当地族群物质和精神层面的领袖担任“土司”这一世袭官职,从而来统治当地行政、管理、司法及世俗等一系列事务的封建政治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部族势力的半自治力量,在中央政府与本族群之间具有一种可松可紧的张力。康区作为汉藏融合的交界点,更显示出明正土司在中央政府和本族群二者之间的重要性。在此,笔者将以康区明正土司制度及相关文化研究与意义为切入点,对此进行浅析。
1 相关概念综述
1.1 土司制度概述
土司制度滥觞于秦、汉,萌芽于三国时代,肇始于东晋南朝,雏形于唐、宋,形成于元代,鼎盛于明代,衰落于清代。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土司制度是“参用土酋”“以土官治土民”的产物,其目的在于“以夷治夷”。与历史早期的“以夷治夷”不同,元明清三朝的中央王朝摈弃以往对蛮夷“边缘化”的态度,转而将其招抚、统辖,授命当地族群领袖为“土官土司”,成为世袭的朝廷官员,从而能行之有效地将族群内部的矛盾转变为一种互相掣肘的强大力量。这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地方的统治和管辖,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地方自身的维系和长久稳定。然而囿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独特地域特征和文化复合性,地方所实行的土司制度较于中央王朝实行的行省制势必带有极强的自主性和松散性,且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中央王朝的潜在政治隐患和军事威胁,最终导致清雍正朝实施“改土归流”政策,将“土官”改为传统意义上的“流官”,从而极大地束缚了少数民族区域的行政管理自治性。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土司制度”本身对边防稳定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由于各地地理区域的独特性和文化的多样性,土司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反映出不同的土司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中央王朝统治者基于各地的文化差异,采取因地制宜的政治策略,进而达到“最大效益”控制土司社会的政治目的。因此,各地域土司制度因本地的特情而呈现出其独树一帜的特点。独具特色的土司制度也会对地域的历史和社会现实产生深刻影响。
1.2 康藏明正土司简要考究
康定县位于四川省的西部、甘孜州东部,是汉藏地区的交界处。部分当地藏人移居康区东部峡谷地带或邻近的“宜居环境”过程中,藏汉之间产生了传统贸易往来,其间形成了双向贸易互动“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康定县经济和商业的发展。康定县城,这个兼有汉藏两地传统特色的城市,不论是在外部行政管理还是内部沿袭平衡两方面都带有明显的文化复合性和文化相对性。
康定地区土司制度的脉络发展和土司社会的族群认同,集中体现于康区明正土司制度。明正土司是康区四大土司中声名最显赫的“土司领袖”。明正土司主要居住于“打箭炉”一地,然其祖先最初并非居住于此,而是居住在西边木雅地区的色巫绒。彼时的明正土司在一定程度上即木雅部落的酋长,史称之为“木雅王”。学界一说木雅人为西夏遗民的一部分,是西夏亡国后随党项羌逃至木雅地区的,并且在此建立了政权,即“色巫甲波”。后来在不同的朝代,明正土司的称法和官职亦有所差异:元代称“四川长河西军民安抚司”,明代称“四川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使司”,清代则称其为“四川长河西鱼通宁远军民宣慰使司”。直至清康熙年间,“明正土司”一名才得以首次出现。至于为何要将“四川长河鱼通宁远军民宣慰使司”改称为“明正土司”,“明正”究竟有何特殊意义,学界大致有三种说法:其一认为“明正”为“明代的正土司”;其二认为对前期存在的“长河西土千户”为异;其三认为早在明万历时期,明正土司就已被称为“明镇土司”。因四川方言前后鼻音不分,所以误读为“明正土司”。
总之,从“明正土司”这一官职经历了沧桑历史变化,而其政治过程发生则带来了更多的历史意义。
2 “土司制度”理论的地方性探究
2.1 土司制度在政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康定县在汉藏贸易和文化交流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明正土司则是维系康区汉藏联系中坚力量。中央王朝册封康定明正土司以为“土官”,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统治处在国家边疆地域的藏区。如前文所说,康定土司具有独特的地域因素和宗教色彩。历史时期中,面对拉萨格鲁派的日益壮大,远居朝廷的中央政府难以及时地将各类扶持援助遣至康定,因此明正土司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借助宗教的权威。在此处,不容忽视的一点在于藏区喇嘛的势力范围,多数情况下喇嘛是作为土司的助手协助土司进行行政上的管理,但在某些仪式性的场合其权威性略高于土司。“一方面,当土司居于喇嘛之上的时候,寺庙体现为土司的家庙,充当助手的角色。在地方事务方面,喇嘛为土司法庭提供神判和调解服务,土司每年一度祭祀跑马山神,祈求保佑康定福祉,喇嘛是仪式的执行者;当土司追随帝国的功业参与或配合征战时,喇嘛为土司出征提供占卜服务,甚至直接组织僧人加入军事行动,与此同时,从明朝开始,喇嘛就经常作为土司的代表到北京朝贡。另一方面,当喇嘛居于土司之上时,喇嘛成为首要的启动者和政治导师,土司反过来处于追随者的位置,共同发动了针对朝廷的叛乱。”此外,因土司与头人的乌拉网络和与贵族的锅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使汉藏共同体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而内部体系结构也更加分明,互通有无的作用更加显著。土司便成为了当地世俗和中央王权之间的“中间人”,可以将两者很好地予以结合,使当地治理和权力维系更加行之有效。
2.2 康区政教之间的钟摆关系
在明正土司外部机构体系的研究中,郑少雄借助艾德蒙·利奇(Edmund Leach)的“钟摆模式”理论提出了“拿起铃铛是活佛,放下铃铛是土司”这一创新性的理论,究其实质,即谈论政治过程和宗教体系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就两者的政治过程比较而言,明正土司和缅甸克钦山地人都属于一种“钟摆式”的循环往复体系。在缅甸北部,当地克钦山官极力模仿掸人的政治制度,并且希望从中获取“灵感”使得当地克钦政治制度出现良性改良的契机。囿于克钦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其制度由带有贵族性质的“贡扎制”逐渐向具有君主性质的“掸邦制”过渡。但是这一过渡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在即将完成的时候引起了部分贵族阶级和百姓的不满,随即推翻了山官的领导,社会也瞬间摆动到纯民主形式、无政府体系的“贡劳制”。最终贡劳制又缓慢摆动到最初的“贡扎制”,如此循环往复。
类比于缅甸克钦地区的政治制度,康定明正土司制度政治过程的沿袭也遵循这样一种“钟摆”的形式。其一,从外部结构来看,清初随着格鲁派的壮大,其政治意图在于以寺庙喇嘛取代土司,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控制康区。为了使土司这一官职能持续维持下去,土司本身不得不求助于中央王朝。而后康熙皇帝平定“西炉之乱”,通过武力沉重打击了格鲁派,扩大土司地区的领地范围和人口数量。此刻,“政治钟摆”明显摆向了中央王朝这一方,同时也出现了“政权高于教权,土司高于喇嘛”的政治态势。到了清中后期,大清帝国国力日渐衰微,土司的维系便不能再完全指望于中央王朝。彼时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各地广泛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摈弃“因俗而治”使之能给予该地以直接控制。为了自身的维系,联合格鲁派的势力对“改土归流”政策做出强硬的反击。“政治钟摆”也随之摆向另一极,出现了“教权高于政权,喇嘛高于土司”的状况。其二,从内部体系来说,土司政治社会本身就是一种“钟摆态势”。总的来说,土司需要宗教的神权支持,而宗教也需要土司的政权力量以传播其教义。因此,土司和僧侣是处于彼此扶持和相互利用的状态,而其过程是一种动态的发展平衡态势。
2.3 康区明正土司“在地化”过程的探讨
笔者认为,在土司政治过程的研究中,其“在地化”理论表现出了土司制度的独特价值。“在地化”这一术语最初出自经济学领域,指地区和国家的任何一种经济或商品流通,都应当适应地方需求才能加速发展。笔者将这一概念应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此处的“在地化”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因地制宜”、“因时而变”,更重要的地方在于其意义背后所蕴含的“功能性”概念本身。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概念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地方需求”,这一点类似于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的“功能论”,“地方需求”其本身意义也就是满足当地“事物”的本质需求。这里的“事物”也不单指人或地方社会,还应包括历史事件和社会现实等实际存在的意识形态层面的东西。同时,在这一概念应和“因俗而治”的概念区别开来。一些学者认为历史时期(多指明清时期)上中央王朝对于地方土司所采取的政治策略为“因俗而治”,“其主要是中央政府在被管辖和治理的边疆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上任用当地部落首领依据当地民族和地方习惯法自主管理地方民众事务,经济上不改变当地的经济形态和发展模式,文化上顺应民族的和当地的风俗习惯,社会结构上不改变其原有形态,并且在与内地的交往中不断向先进的内地经济形态和文化学习并最终趋同一致的治理模式。”笔者认为,从某些层面上两者是趋近一致的,是具有极强的相似性的。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在于是否具有一种“关怀”,即“地方需求”。“因俗而治”的确是彼时中央王朝对其管辖地域的土司社会制定的政策,然其“因俗”仅仅只是“因俗”,而非“考俗”,考究当地的“俗”且予以思考再利用,继而制定出相应的政策。
就康区明正土司社会来说,其政治过程是带有独特地域性特色的。历史上中央王朝依靠明正土司联系藏区社会,使汉藏两地可以更加直接、便利地进行经济、文化等交流,且据此也确立了较为明确的隶属关系和层级体系。至清末时期,随着帝国的衰亡和改土归流的持续进行,土司制度呈现出行将废除的态势,随之而来的是传统乌拉制度和锅庄体系的进一步瓦解。中央设立“流官”对康区予以管辖,取代了之前维系数百年的“土官土司”。然殊不知这一政策的实行使得曾经作为汉藏交流的中介(中间共同体)成为了一种记忆符号,失去这一“隔膜”的汉藏两地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绝不容彼此所轻易忽视,这一影响也一直持续到了现在。
3 结语
本文所讨论的这些问题都可融入进政治过程“在地化”的研究范式中予以说明,同时亦可用“在地化”的概念去认识和解决其他一些问题,从而获得理论上的启示。究竟前人是站在什么立场去思考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何将收集到的数据资料巧妙且密切地结合相关各学科理论?如何在研究的过程中尽量规避思维的局限性从而给予学科之关怀?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问题无穷然方法亦无穷,这也是我们需要去关注、思考和探索之处。此外,我们不论是学习问题还是进行具体研究都应对不同的情景区别对待,最后再上升到“整体”层面去予以解读。
总之,依笔者之愚见,关于明正土司政治过程的研究应注意到诸多问题和联系,要结合历时性和共时性两方面深入探讨,不能忽视其独特的地域文化和宗教特色。更重要之处在于要关注“地方需求”,从“功能性”的角度去看待这一问题,并结合具体实际的应用研究方法進行深入挖掘和理论分析,或许会对明正土司制度的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打开新的思维之门,同时也可为后来土司制度的政治过程的讨论和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范式借鉴和理论参考。
注释
1.四大土司:明正土司、德格土司、理塘土司、巴塘土司
2.相关讨论见郑少雄:《汉藏之间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第80页。、
3.郑少雄:《汉藏之间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第255—256页。、
4.陈跃:《“因俗而治”与边疆内地一体化——中国古代王朝治边政策的双重变奏》[J],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第38—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