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恢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历史性贡献探析

2016-03-15 04:12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成都611756
关键词:邓子恢家庭经营合作化

徐 田(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



邓子恢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历史性贡献探析

徐 田
(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成都611756)

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前身,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有效制度保障。在我国农业合作化时期,作为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践行群众路线,创造性地提出了“分组分队、包耕包产”,“三包两指标、四固定”,“四包制度”以及“包工到户、责任到人”等形式多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邓子恢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的当代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它是改革农村生产体制的初步探索;它是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的实践典范;它是发展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时代先声。

邓子恢;实事求是;生产责任制;家庭经营;当代价值

邓子恢是中国共产党内秉持实事求是精神、践行群众路线,领导农民运动以及农村工作的重要领导人之一。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全国各地得以开展。1953年1月,邓子恢奉调进入中央,主持农村工作部工作。在之后的十年中,邓子恢多次下到乡野农村,与农民群众攀谈交流,掌握真实材料,提出了“分组分队、包耕包产”,“三包两指标、四固定”,“四包制度”,以及“包工到户、责任到人”等旨在激发农民主体性的责任制思想。尽管邓子恢提出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在当时没有引起全党的足够重视,并在1962年受到了错误的批判,但邓子恢所提出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实际上是对我国农村生产体制进行改革的初步探索,是践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的实践典范。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时代先声。邓子恢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是对我国农业客观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对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具有重要启迪意义。

一、邓子恢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是改革农村生产体制的初步探索

邓子恢在领导我国农业合作化过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战略构想,但他倡导对农业合作化过程中高度集中、缺乏活力的农村生产体制所有改进,积极主张建立能够调动农民劳动热情、增强农民生产责任心的农村生产体制,对改革我国农村生产体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分组分队,包耕包产”责任制明确了农业生产者主体责任

邓子恢不断总结一些省区市社员群众生产经验,提出了“分组分队,包耕包产”农业责任制主张。为促进农业生产提高,达到合作社粮食增产、社员群众增收的发展目的,邓子恢提出:“要把劳动组织好,分工分业,分组分队,并实行按件记工、小包耕、大包耕,以至包耕包产等制度,来充分发挥劳动效能……这是搞好集体经济的重要制度”[1]309。邓子恢提出的“分组分队,包耕包产”农业责任制主张,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要分工负责,即根据农、林、牧、副、渔不同的生产部门和工种,划分若干个生产小组或生产队,分区分片,责任落实到生产小组或生产队,使临时派工与窝工怠工等混乱局面得以扭转;另一方面要耕产同包,即按照土地的远近距离,土壤的肥瘦程度,地块的大小分布等条件,定出工分,规定农业产量指标和农产品质量要求,由划分出来的生产小组或生产队向合作社提出承包要求,合作社做出超产奖励,减产追责的规定。

分工负责、耕产同包的主张将农业生产者主体责任得以明确,既符合农业合作化的大方向,同时又照顾到客观存在的以家庭经营为基本单位的互助组的生产力实际状况。这一做法使农业生产从耕地种植、田间管理直至最终的农业产量,都与具体的社员家庭投入联系在一起,改变高度集中、缺乏活力、指令强迫的农村生产体制,从而彰显农业生产的规律性与特殊性,逐渐将中国传统小农经营方式向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道路引导。1952年至1953年,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不断发展,此时的农业合作化并没有动摇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属性,能够遵循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尊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采取互助组以及农业初级社形式的生产方式,互助合作的优越性显现出来,得到大部分农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这一时期,河北省、黑龙江省以及山西省等省份,在综合社员群众经验的基础上,创造了农业生产的短期包工、季节包耕以及常年包耕等激发农业生产主体性的责任制。

如果说农业合作化初期的生产互助组与农业初级合作社生产形式还保留半私有制,发挥个体农户及家庭经营积极性的话,那么1957年及其以后的农业高级合作社生产形式,仅仅着眼于发挥集体经营的优势,过于强调集中统一,而把农民个体经营权利剥夺殆尽,湮没了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性责任。邓子恢对农业高级社中存在的生产指挥权力、农业劳动形式、生产资料管理“三集中”现象进行深入剖析,提出的“分组分队、包耕包产”农业责任制主张,是在我国农业合作化进入初级阶段的一种尝试与探索。邓子恢明确农业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提出激发农民主动性以及巩固集体经济的实现路径,并在理论上加以凝练,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可贵的创举。

(二)“三包两指标、四固定”责任制联系了农业生产者切身利益

农业生产者利益的实现与否是决定农业生产质量高低的“内生动力源”,维护农业生产者实际利益是兴农之策的关键切入点。邓子恢主张“三包两指标、四固定”责任制联系农业生产者切身利益。邓子恢在《论正确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和正确处理矛盾的方针方法》中对“三包两指标”责任制进行介绍:“关于‘三包制度',就是‘包工、包产、包财务'(有些蔬菜合作社则是‘包工分、包产值、包成本')……关于‘两个指标',就是‘计划指标'要略高于常年实际产量,以便于推动生产发展,但‘包产指标'则要略低于实际产量,以便有产可超,有成可提,以鼓励所有社员的积极性”[2]478-479。邓子恢通过将农业生产中的工时、产量、财务下放到生产队或农民个人,能够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与农业生产效益相衔接。与此同时,通过农业指标的“一高一低”,在升降中实现农业生产提成对农业生产者的刺激作用,不断凝聚农业生产者的生产活力。

邓子恢在总结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基础上,提出农业责任制的“四固定”原则,即“生产大队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3]918。邓子恢通过“四固定”原则,避免农业生产责任主体范围出现泛化,主张农业生产责任主体的具体化,实际上是将农业生产经营状况更多地与农业生产者切身利益相联系。1961年5月,邓子恢第三次回到家乡福建龙岩搞农村调查时,他积极向干部群众宣传“三包两指标、四固定”农业责任制主张,将农业生产与农民收入相衔接,促进农业生产增加,不仅仅是公共积累的增长,更应该是社员群众收入的提高。邓子恢认为“三包两指标、四固定”能够释放农村生产制度的活力,可以维护社员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适合农业生产特点和公私两利原则的一种先进制度。

“三包两指标、四固定”农业责任制主张,不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破坏,而是在农业生产资料公有制遵循下,既坚持统一经营的大框架,又体现分级管理的活机制,发挥生产队以及农民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生产体制进行有益变革。当然,邓子恢深知其所主张的诸多农业责任制“新构想”并非完美无缺的,需要在指导农业生产过程中完善提高。邓子恢主张“一年要有1/ 4的时间到农村调查研究”[4]449,践行基层群众路线,真正依靠农民百姓发展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

邓子恢对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摸索尝试,开始冲破以往农村生产体制排斥自主劳动、自主生产、自主经营的桎梏。从农村生产新体制的高度认知、探索、总结农业责任制新主张,邓子恢是为数不多的领导人之一。邓子恢对农村生产体制的初步探索虽然当时遭到错误批判,但历史证明其主张是具有开创性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邓子恢等同志提出了农业中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的观点……在当时和以后都有重大的意义”[5]753。

二、邓子恢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是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的实践典范

邓子恢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之一,主持领导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他熟悉农业,热爱农村,心系农民。邓子恢在担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长的十年间,一以贯之地秉持实事求是精神,践行基层群众路线,坚持调查研究的方法,真实反映农村现实状况,回应农民真切期待,如实陈述对农村问题的看法,尊重农民群众的创造精神,总结农民农业生产经验,领导农民群众组织起来,走共同富裕道路,这在当时“左”倾思想蔓延的年代是难能可贵的。

(一)农业合作化的“左”转与邓子恢的忧虑

从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一开始,农业生产责任制这种符合农业生产规律,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劳动生产形式,就在中国广大农民群众中不断自发产生。无论是河南省的“借地”,还是安徽省的“责任田”,都是广大农民群众为生活下去的“创举”。农业合作化时期,邓子恢与毛泽东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出现了分歧,毛泽东过分强调农业的共同劳动和集体所有,追求农业的公有化程度,忽视农民群众在农业生产实践过程中创造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能否认,这在当时特殊时期起到过一定作用,但长远看来,只强调集体化导向,片面注重合作化,而对个体经营的活力估计不足,使得农业发展质量大为降低。在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1955年的“大转折”[6]378之后,对所谓“右倾机会主义”进行了错误评判,在农村工作上形成了“恐右”的气氛,滋长了盲目冒进“左”的情绪。

这种农业合作化“左”转现象的教训有二:其一,它违背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人为拔高生产关系,出现生产关系“跑到”生产力前面的状况;其二,它忽视了农民的二重性属性——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违背农民意愿,凭借政治压力“驱赶”农民走向合作化。邓子恢既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快速发展感到鼓舞,更为农业合作化运动过程中出现的工作粗糙、经营混乱、急躁冒进等问题感到忧虑。邓子恢在中南和华东农村实地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由于合作化高潮的迅速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改变过快、生产关系变化突然,使得农民对新的生产关系一时不能适应,加之干部管理经营水平滞后,工作过粗过快,致使多地出现农民闹社、退社的严重情况。

(二)调查研究,宣讲政策,肯定农民创造性尝试

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九中全会结束时,向党内再次发出到农村调查研究新情况的号召,他明确指出:“希望这一年,一九六一年,成为一个调查年,大兴调查研究之风”[6]1117。1961年3月,在广州召开中央工作会议,根据各地农村调查反映的意见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相关情况,对《农业六十条》进行修改、补充,对纠正“大跃进”以来农村中严重“左”倾错误,恢复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一定作用。

1961年4、5月份,邓子恢为弄清农业生产基本核算单位处于哪一级别较为适宜的问题,到福建省漳州、龙岩等地区进行试点性农村调查研究。邓子恢一方面向农民社员宣讲解释中央政策精神;一方面注重观察农民社员群众实践创举。邓子恢明确提出:“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基础放在大队一级是不可以的……把基础放在生产队最为恰当,它是最基层,生产、生活都直接联系群众,又是生产的具体组织者和指挥者”[7]。当然,要想切实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仅仅包工到生产小队还不够,权力下放生产小队以后,仍然要实行包工制。邓子恢提出:“要划分作业区,按季节包工,有些农活包工到组,有些农活(如耘田、锄草等)也可以包到人。包工要有劳动定额,每个社员按完成定额记工分,这样劳动工效就可以大大提高,生产就可以大大发展”[1]346。与此同时,邓子恢在《关于龙岩调查》一文中,根据农村调查结果,结合农民实践经验,肯定农民创造性尝试,总结“四包制度”,即“包工、包产、包成本、再加上一条包上调”[2]538。应该说,邓子恢提出的“四包制度”适合农业生产的特殊性,符合农民从事生产的内在心理,是对农民创造性尝试的有效总结。

邓子恢对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有着深入的调查与研究,曾经在分析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我国广大农村遭到巨大创伤原因时,他指出:“除固定所有制、做好经济工作以外,主要是搞好农村经营管理,必须要有严格的责任制”[3]1082。邓子恢通过深入田野乡村调查探究,尊重农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肯定适合农村生产力水平、符合农民基本诉求的农业生产方式方法,不断将农民生产生活的创造性尝试加以总结提升。邓子恢对农民创造性尝试进行有效总结之后,提出的“四包制度”农业责任制主张,克服了生产“大呼隆”,分配“一拉平”以及生产队之间相互观望、相互等靠的平均主义现象。“四包制度”使生产队有了自主权,只要完成国家下达的农业生产任务,剩余农产品归生产队社员所有,不再是“大平均”,而是多劳、多收、多得。这样,农户社员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农民社员集体经济得到了巩固,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促进。

(三)尊重农民意愿,照顾农民积极性,激发农民生产自主性

邓子恢认真分析农村内部存在的各种矛盾,认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照顾农民特点,激发农民生产自主性,是解决好农村发展内部矛盾的关键。邓子恢在长期领导农民运动和农村工作中,始终坚持以农民利益为本,关注农民诉求,关心农民生活,把维护农民利益作为领导农业合作化,开展农村工作的重要标准。邓子恢将农民利益的保障、农业的有效发展以及农村生产状况的提高作为其领导农村工作的不懈追寻。

邓子恢认为,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业生产,要使农业生产得以发展,必须照顾农民的特点,尊重农民的意愿,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让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切实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邓子恢明确主张“要照顾个体农民的积极性”[2]350,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引导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邓子恢既加以区分地改造农民的小农私有属性,又注重保护农民在土地等生产资料中的收益权,而不是以所谓的一切归公侵犯农民的利益。邓子恢作为党内关注“三农”问题的重要领导人,深入全面了解农民,激发农民生产自主性,改善农民生活状况,促进农民劳动自主权的实现。邓子恢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的提出,无一不是尊重农民创造精神以及彰显农民生产自主性的重要体现,通过对各地农民实践经验的总结,提出符合农民利益的农业经营管理制度,尊重农民意愿,照顾农民特点,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三农”问题更加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正确认识农民,公平对待农民,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显得尤为重要。制定农村政策,要符合农民切身利益诉求;促进农业生产,要统筹合作化方向与农民经济发展状况的有效结合。农民依旧是我国人口中的多数群体,也一直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实践证明,只有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发挥农民在农村建设和农业生产中的主体作用,才能保证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繁荣。

三、邓子恢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是发展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时代先声

邓子恢农业责任制主张表明的意义归旨是将农民或农业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元,逐渐将农民组织化,走共同富裕的农业化道路。邓子恢农业责任制主张有利于解决农业生产中投入与产出的公平计算、合理分配这一农业生产领域内的最大难题,有利于激发农民投身农业生产活力性,增加农民实际收入,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对改革开放之后实行农业家庭经营制度起到了理论先导的作用。

(一)“权、责、利”与农业经营主体利益相衔接

邓子恢农业责任制主张,其实质是试图在不改变生产资料集体化的基础上搞农民社员的责任制,主张将农业生产的责、权、利与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实际投入和最终收益相挂钩,将社会的细胞——农民或农业家庭作为生产单位,把家庭经营引入到合作经济发展过程,实行“统分结合”经营农业的理念,进一步释放农业家庭经营的活力,激发农民的生产主体性,增加农民收入。邓子恢既坚持农业合作化的正确方向,又注重发挥个体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把农民的收益与农民的劳动相结合,做到农业生产权、产量责任制与农民所获利益的有机统一。邓子恢农业责任制主张是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前提下,通过一些重要原则对“包产到户”和分散经营进行规范,做到合作化与“包产到户”的双重结合,实现“权、责、利”与农业经营主体利益相衔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农村深刻变革的新时代,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过去高度集中地经营模式,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中,为农村发展生产注入新的活力,调动农民自主性和积极性,促进农村面貌根本改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农业家庭经营在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8],不断创新农业经营形式,实现农业的家庭化经营、农业的企业化经营、农业的集体化经营以及农业合作化经营等多元共存、融合发展的新态势。农业家庭经营是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经营方式的核心化脉络要素,既实现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这个“统”,又实现了千百万农户家庭充分行使生产自主权这个“分”。农业家庭经营使农民享有农业生产权、让农民承担产量责任制、给农民切实利益,对农业的增产、农民的增收、农村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包工到户、责任到人与农业经营主体热情互促进

在我国这样人口多、底子薄的农业大国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发展方向是正确无疑的,也是符合我国农村发展实际的,但对于农业合作化的具体内容及实现形式却存在着一味以提高农业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为合作化唯一形式的教条主义理解,致使我国的农业合作化道路在1957年之后逐渐偏离了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实际。“包工到户、责任到人”是农民群众创造并付诸实施的,是适应农村生产力实际状况的一种农业责任制主张。1961年,安徽省在全省范围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3]1079的责任制,粮食得以大幅增产,农民积极性得以较大提高,受到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正是这样一种农业经营主体热情、表达农民群众利益诉求、符合农村生产力状况的农业责任制主张在1962年却遭到了错误批判。

邓子恢为弄清农业经营实际情况,派出工作组到安徽省进行实地调查,得到的结论是责任田把责任制与产量相联系,兼顾国家、集体、社员利益,使得社员劳动热情普遍高涨。邓子恢主张“工包到组,田间管理包到户”[2]480,这样就避免“敲钟集合、等齐下地”[2]481消极怠工情况的出现。“包工到户、责任到人”与农业经营主体热情是互促互进的:一方面,“包工到户、责任到人”可以实现集体与个体的有效统一,能够使农户家庭中的全劳力、半劳力相互配合,既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责任心,又调动了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热情;另一方面,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热情的提高、生产责任心的增强能够在农业生产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保障农业生产有序进行。

邓子恢主张的“包工到户、责任到人”农业责任制不是搞单干,不是对农业合作化方向的否定,因为土地所有制性质及其它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依然是公有制性质的集体所有,而不是私有制性质的个人所有。邓子恢倡导的“包工到户、责任到人”农业责任制主张是一种农业经营管理制度,并没有也不会改变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属性。它不会破坏农村生产力,反而能够在坚持农业生产资料集体化的条件下,激发农民群众农业生产热情,能够进一步巩固壮大集体经济。

(三)农业生产责任制成为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理论先导

邓子恢所提倡的农业责任制主张实际上体现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侧重的是激发农民生产、经营的自主性。虽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遭到了错误批判,但今天看来无不是促进我国探索“三权分离”[9]农业经营制度的宝贵理论财富。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以家庭为承包单位,联产计酬,既有统一管理,又有分散经营。从一定意义上说,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是对邓子恢农业责任制思想,尤其是“联产计酬、包产到户”农业责任制主张的继承与发展。“联产计酬、包产到户”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农业的自主权,激发了农民的主动性、创造性与积极性,使农民不仅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而且拥有产品分配收益权。

农业责任制思想是中国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的创举,是一种有利于农业发展的经营管理制度。邓子恢在农业合作化时期所坚持的农业责任主张制成为新时期我国农村制度改革的前奏,邓子恢对生产责任制的不懈坚持与探索,来源于他对广大农村真实状况的了解,得益于他对农民群众怀有的深厚情意,彰显了以邓子恢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坚强决心。这不仅对当时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现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具有深远启迪。农业合作化道路是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实际的,我国农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也必然是合作化。但这并不是不顾一切的盲目合作化,而是在保证农民享有收益权基础上的逐步合作化。

邓子恢农业责任制主张既具有实践性,又具有前瞻性。邓子恢坚持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方向,注重统与分的结合,根据农村与农民的实际提出农业责任制主张,他始终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作为发展农业合作化的最大目标。虽然当今的农业合作化与20世纪50、6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有着质的区别,但邓子恢所提的这两点依旧是当今农业合作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邓子恢尊重农业生产规律,因地制宜地制定出符合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经营制度,通过农业责任制主张来调动正在逐渐走向集体化的中国农民的生产主体性,最大限度地增加农业产量、改善农民生活以提高中国农业生产力,最终推动中国农业的发展。邓子恢是在农业合作化时期秉持农业责任制主张为数不多的领导人。邓子恢的农业责任制主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思想的理论源头之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光辉典范,对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促进农村繁荣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蒋伯英.邓子恢传[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2]邓子恢.邓子恢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3]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4]《邓子恢传》编辑委员会.邓子恢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6]逄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7]《回忆邓子恢》编辑委员会.回忆邓子恢[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312.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2.

[9]夏玉莲.农村土地“三权分离”背景下的农业经营体制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6(1):140.

责任编辑:谭大友

D616

A

1004-941(2016)04-0146-05

2016-03-15

徐田(1989-),河北唐山人,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人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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