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一带一路”的中国法治研究

2016-03-15 04:07顾华详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核心区一带一路

顾华详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3)



共建“一带一路”的中国法治研究

顾华详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 乌鲁木齐830003)

【摘要】研究“一带一路”的中国法治建设问题,需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增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研究的主动性,大力构建中国特色经济法、民商法学理论体系,既要加强中国法治建设又要加强国际法治研究,努力形成中国学派。重视推进跨学科的综合性沟通,拓宽法学法律研究与交流的国际视野,突出对“一带一路”中国法治建设的全面综合性研究,重视推进学术交流,强化“一带一路”法治的统筹规范与协调推进,重视优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一带一路”法学法律研究要聚焦中国法治体系建构,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研究中国法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问题,重视培养适应“一带一路”法治建设需要的人才队伍,积极发挥中国传统法治在“一带一路”共建中的重要作用,中国法治研究要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共建中的现实挑战。

【关键词】“一带一路”;核心区;法治建设;中国法治体系;国际法治

稳步推进“一带一路”共建,促进区域合作深化,实现共赢发展,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十三五”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中国根据全球发展的新变化、新形势和自身发展的新阶段、新任务,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所作出的重大战略性部署。“一带一路”这一伟大系统工程无疑将造福众多国家,但也会遭遇诸多不确定性的障碍和风险。[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顶层设计,法学法律研究如何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特别是更好地在“一带一路”共建中发挥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已经成为学界特别是法学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为世界共同发展提供的重要公共产品,在“五通”方面已经取得了诸多早期收获,参与共建的国家越来越多,金融支持有序到位,特别是以中巴、中孟印缅、中蒙俄、新亚欧大陆桥、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六大经济走廊建设,中国-哈萨克斯坦国际合作新模式,贯通欧亚的中欧班列、开工建设的雅万高铁、匈塞铁路,联通中老、中泰等泛亚铁路网,全面推进的以机制化产能合作为标志的涉及金融、产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等诸多领域互联互通的国际合作发展正在稳步推进,一大批重点项目已经在“一带一路”沿途国家落地建设,有效拓展了“一带一路”沿途国家间的国际合作发展新空间。“一带一路”这些创新发展的实践对法学法律研究与探索的最大挑战是打破了传统的二级学科壁垒,促进了跨学科乃至跨文化的国际化大交流,这更有利于法学法律研究与实践领域持久推进高层次、综合性的相互磨合与促进,但需要研究的问题更加复杂,研究探索的难度更大,而且影响和制约研究质量的因素增多。

国内有关“一带一路”建设的研究成果颇丰,但从法治角度研究的成果则比较少,还没有形成深厚的学术积累。从中国法治建设方面的研究来看,马天山(2015)认为“一带一路”战略将使中国法治与更多国家、民族、文化和法律传统在更为广阔范围和漫长时间里产生交集,需要在更为复杂的环境中承担更为艰巨任务,完成更为重要的使命。中国走向世界,中国法治也得走向世界。中国法治建设一方面要保障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做好自身的发展。[2]从中国民族区域法治建设方面的研究来看,吴大华、黄孝慧(2015)指出“一带一路”沿线的中国民族地区,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法律不健全,可从法治保障经济快速发展、促进沿线国家法律冲突的协调解决、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完备而系统的民族法治体系等方面解决问题。[3]从法律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研究来看,包运成(2015)认为规范“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包括全球性法律、区域性法律、双边法律以及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但这些法律可能发生冲突,解决冲突既应遵循强行法优先、利益平等原则,也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规则予以解决。[4]从税收法治方面的研究来看,漆彤(2015)从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海外基础设施建设要解决好国际税收问题入手,指出中国应推动沿线国家优化区域税收法治环境,开创国际税收合作新格局。国内在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清理的同时,应审慎出台税收支持政策,重视优化税收抵免程序和纳税申报制度。[5]从国际法方面的研究来看,李鸣(2016)以国际法为视角,研究了“一带一路”涉及国际法基本原则、海洋秩序、国际经济法、保护中国海外利益、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和网络法等六个重点领域的具体问题。[6]综上所述,目前国内法学法律界在“一带一路”领域的专题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研究成果还比较少,特别是深入研究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成果更少。

但目前制约“一带一路”共建理论与实践创新发展的问题仍然很突出,一系列涉及法学法律研究的现实问题亟待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实现新突破,迫切需要中国法学法律界努力推动学术研究的创新发展,坚持以共建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增强法学法律研究成果的预见性、引领性、促进性和保障性;迫切需要中国法学法律界努力建立起有国际影响力、公信力的话语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共建的政治共识得以凝结成实际执行的法律,使地缘政治与国际关系得以理顺、合作发展的法律治理与制度得以建构、国际经贸合作与区域发展得以推进、促进合资合作项目得以落地建设、矛盾与争端得以顺利解决、不同文明对话与科教文卫体得以交流互鉴,与沿线各国的法治建设国际合作交流得以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基础得以夯实。

笔者从长期与相关企业界、法学法律界、国际会议、决策研究及留学生和研究生教学与研究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现实问题入手,在深入思考和系统综述的基础上,对共建“一带一路”的中国法治建设问题,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力求在系统性、综合性和创新性上有所突破,但限于“一带一路”法治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必要的积累,理论创新与突破还受到很多限制。

一、加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基础理论研究,努力形成中国学派

共建“一带一路”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需要广泛集聚国际力量共同规范推进,与之相关的法学基础理论创新和法律实践创新研究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中国法学家和法律专家要重视推进与“一带一路”相关的法学法律学科基础理论建设,注重跨学科、跨文化的交流与创新,特别是要注重对“一带一路”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的系统性研究,努力形成一批有国际影响力、能够切实引领、推动和保障“一带一路”共建,取得多方面认可的成果,并积极推动中国法学和法律学派的形成。

1、中国应重视加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研究的主动性

“一带一路”共建遵循国际公认的运作准则,构建更具包容性的秩序框架和国际机制,更均衡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关切,积极实现共赢的国际合作。迫切需要法学界法律界积极发挥能动作用,坚持以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有效服务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创新发展,合力推动“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切实提升法治建设在“一带一路”共建中的引领力、促进力和保障力,这是法学界和法律界共同面临的前沿问题。“十三五”期间是“一带一路”共建全面提速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国构建陆海联动、东西南北全面开放新格局,实施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机遇期,中国已是全球第三大对外投资国,年境外直接投资超过1000亿美元。中国与“一带一路”沿途国家贸易额已超10000亿美元,占外贸总额的1/4。[7]以市场配置资源、企业为主体、国际化运作、法治化运行的“走出去”发展模式已初步形成,随之而来的是按照“亲诚惠容、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逐步健全“一带一路”共建的合作机制,强化国内国际法治、遵循国际规则和市场化路径、积极与合资合作方国家法治相适应的紧迫性已经凸显。迫切需要法学家和法律专家从国情和国际局势出发,围绕“一带一路”共建中的具体法治问题,积极开展深层次、综合性的专题研究,主动提出解决疑难问题的方案与措施,积极参与决策和提供咨询服务,特别是要增强合作意识、构建平台意识和全球配置法学法律研究与服务资源的意识,①不断提升主动关注重大国际合作合资项目的能力,并且能够从立足法治视角、运用法治思维、选择法治方式等维度及时提出为合资合作各方认可的框架协议或者争端解决的方案,为“一带一路”共建的合作合资项目守法合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共建“一带一路”,法学界和法律界必须先行,法律规范、引领、保证和促进等具体服务必须先行。随着“一带一路”共建的深入推进,国际经济、技术、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文化交往等日益紧密,相关国家法院和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案件,适用外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情况已逐渐增多。正确掌握和准确运用外国法律及相关国际法的内容,促进相关国家互相沟通和借鉴法律理念,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学研究与教育、司法审判和仲裁裁决工作的难点。法学法律专业人员是服务“一带一路”共建的主力军之一。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迫切需要全面深入了解东道国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文化与习俗以及合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诚信记录、经营业绩等,需要进行比较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诸如提出法律意见书、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与审核项目合同,在合同协议中规避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风险,通过代理诉讼和仲裁等方式解决贸易争端,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重要工作,都离不开法学法律界的优质高效服务。

2、大力构建中国特色、国际融通的经济和民商法学理论体系

构建基于但又不局限于古丝绸之路的世界范围内,以政策、设施、贸易、资金、民心等“五通”为主要内容,与现行国际合作机制互为助力和补充,推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开放、交流、融合,建设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命运和责任共同体,迫切需要中国经济法、民商法学理论体系既能深刻反映时代和国情特点,把法治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8]又能与国际通行规则兼容,尊重各国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有利于引领、推进和保证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对话,有利于不同国家民商事领域的交往与合资合作发展。因此,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全面从严治党重要保障的要求出发,使中国法律的各个部门都成为依法治国的代表之作。这其中,经济法和民商法学理论应当积极回应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任务之一,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相关现实问题,要特别注重经济法和民商法在国际通行规则领域的历史渊源深厚、交汇面广、交融点多、利益融合需求强等优势,进一步厚植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一带一路”共建的发展优势,当务之急是要编纂好保障各市场主体全面发展的民法典,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按照“五大发展理念”的要求,处理好理论逻辑与现实操作之间的关系。如在促进企业走出去、人员跨国交往方面,直接面对的就是公司登记注册、工商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法律规范问题的接踵而来。因此,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公司登记注册规范化,工商管理、投资贸易便利化,市场公平竞争执法、商标保护、广告管理、消费维权协作,②投资保护、收益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特别是为国际旅游购物消费提供合法规范服务等方面具体法律和政策的衔接途径与措施等,都亟待通过“一带一路”商事制度国际合作的法律研究来获取解决的路径。

经济法方面直接面临的挑战就是人民币国际化加速问题。人民币已经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赋予“特别提款权”(SDR),成为全球主要的贸易计价结算货币、金融交易货币及政府国际储备货币,即人民币在国际范围内可以自由行使货币功能,这意味着国际上增持人民币的意愿会持续增强,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广泛用于直接交易;计价功能扩大,有助于中资金融机构提升定价权和资金运作能力,有助于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有利于企业进行跨境投资交易、兼并收购、购买资源资产、开展劳务和技术贸易等,为中国企业“走出去”铺平了“资金融通”之路,有助于深化金融国际合作,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本币互换、结算的范围和规模,消除投资壁垒,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9]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上的交易和资产配置,促进中国资本和金融账户开放,推动资本市场实现双向开放,提升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人民币纳入SDR,表明中国经济已经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共建“一带一路”又遇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将使中国货币政策直接面对更加开放的宏观经济格局和更加广泛复杂的国际金融市场,资本项目双向开放度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外债和外汇市场管理等双向开放规模和力度扩大,都倒逼中国货币政策的法治化程度必须更高、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程度必须更高、金融法治的国际化程度必须更高。而国务院要求以人民币加入SDR为契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无疑表明了中国加快金融改革开放步伐,更加努力健全中国金融法治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法治能力,[10]提高金融、经济法治科学性与引领性的战略意图。[11]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更迫切需要法学家和法律专家共同而不懈努力。

“一带一路”共建确定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五大合作重点领域,③具体涉及的国内国际法律是多方面的,引领、推进和保障“一带一路”共建与合作项目的实施,经济法和民商法的任务无疑是更加繁重。这其中更具综合性、标志性的是国际电子商务业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建设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当前,国际电子商务正在快速整合区域间的发展资源,积极深化区域间的国际经贸合作。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沿途国家经贸持续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但各国“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12]实践中,诸如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的管辖权、电子商务的税收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都亟待国内国际法作出明确而共同认可的规范。特别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尤其是“十三五”期间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网络文化、拓展网络经济空间、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让互联网建设成果更多惠及和更好造福“一带一路”各国人民,都向国内的经济法和民商法以及国际法治建设提出了新任务,首当其冲的是经济法和民商法要直面更多的新挑战,法学法律界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共同推进这一领域的国内国际法治建设,已是责无旁贷。

3、既要加强中国法治建设又要加强国际法治研究

法治是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体系最普遍而有效的方法。进入全球化时代和经济发展新常态阶段,特别是在共建“一带一路”的实践中,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虽然存在着本质的差异性,但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必须高度关注并积极促进其共同发展,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共建的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和构建有利于合作发展的共同点,并积极拓展“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共同发展平台。中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和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法治建设无疑是属于联合国法治的范畴,也是国际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13]因此,在共建“一带一路”视域下的国际法治研究新领域里,特别是随着大数据、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都迫切需要以恪守共建原则、坚持中国立场、强调求同存异、践行问题导向、运用法理表达、注重实证研究等来践行和创新国际法的理论与制度。这就对加强中国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研究提出了新的目标与要求,即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相互促进是最基本的方法和思路,注重对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能动而充分利用,重视利用共建“一带一路”的机遇促进中国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14]既促进国内法治,又有效践行国际法治,实现国内国际法治的互动与共同发展,更好地引领、推进和保障“一带一路”共建是各方共同的目标。

秉持“亲、诚、惠、容”和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法学法律研究与实践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面对“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既有共同的普遍性,同时彼此之间也存在差异性”[15]的现实,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共建,在现行国际法的框架体系下,决不是替代现有地区间的国际合作机制,而是充分尊重各国的国内法治,积极立足于现有国际法治的基础,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共同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发展战略相互对接、优势互补、机遇共享。[7]需要明确的是,中国在大力推进以“一带一路”共建为纽带的“兼容性”对外开放中,重视积极推动与亚太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谈判,主动参与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多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目的是进一步促进“一带一路”沿途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贸易条件,推动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而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则是以构建美国为中心的“排他性”的自由贸易联盟。这两者本质上鲜明而截然不同的区别,决定了其法治建设的宗旨、目标、措施都完全不同。因此,中国法学法律界的研究与实践,应重视积极运用国际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围绕健全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开展工作。既要研究和践行中国法治建设与“一带一路”共建相适应的问题,又要研究和探索沿途国家法律与合作共赢相适应的路径,还要致力于在国际法治中开拓适应“一带一路”共建所需要的法治资源。法学法律研究应坚持树立中国做负责任“法治国家”的国际形象,明确中国国内法治体系遵守国际法治的立场,自觉贯彻国际法治的理念,重视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加强国际法治的智库建设,积极提升国内智库国际化发展能力,并纳入“一带一路”工作框架,构建智库与政府、企业间的高效沟通机制,加大国际合作研究支持力度,搭建国内智库深度参与“一带一路”重大战略研究的国际平台,积极在联合国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切实提升中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影响力,为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视推进跨学科综合性沟通,拓宽中国法学法律研究与交流的国际视野

1、中国应突出对“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全面综合性研究

随着“一带一路”共建的深入推进,中国不断深度融入国际社会,签署双边或多边的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约会越来越多,在履行条约权利义务中,依法妥当处理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院或在国外法院的适用问题,既要维护好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到合作方的合法权益,乃至相关国际成员的连锁权益,则是一项既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法和条约法,又要善于博弈和折冲的复杂工作,其综合性、艺术性特别强。因此,需要法学家法律专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破法学二级学科界限进行多领域、多层面、多角度的探索与实践;重视对国内法学、国际法学和比较法学等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性研究,既要重视从本学科视角对“一带一路”共建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又要重视从一级学科的视角进行综合性研究,增强解决、引领、推进和保证“一带一路”共建中现实问题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④同时,还要不断增强正确理解“一带一路”沿途国家法律、准确适用国际条约⑤和国际惯例、恰当援引中外法律条文、妥当对接国际国内法律规则的能力与艺术。广泛了解和准确掌握“一带一路”沿途国家与地区法院保障经贸合作、文化交流等项目建设的经验与政策导向,积极探索构建开放、透明、公正的国际司法公开机制,不断拓宽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带一路”国家司法审判和律师队伍的国际视野、司法能力与国际公信力。

共建“一带一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就是法学法律界要研究的问题。中国与中亚、西亚、南亚和欧洲等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差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许多患者希望到中国就诊,特别是中国中医药走向中亚、西亚、南亚和欧洲等国家,都还面临着法律和政策不能沟通和认同的问题。在丝绸之路漫长的交往交流交融中,中国的中医药在中亚、西亚和南亚国家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但“一带一路”一些沿线国家卫生部门提出,中国的中医是医疗技术还是非医疗技术?中药是药品还是食品?中药材是药材还是非药材?这些具体问题在中亚、西亚、南亚和欧洲国家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中国相关法律也没有中医治疗的技术规范,没有健全的中药生产技术规范与安全标准,相关法律没有对中草药的种植、加工和农药残留等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国外或者国际相关部门难以援引中国有关中医药的法律规范,这无疑在法律层面阻碍了中医药在中亚、西亚、南亚和欧洲等国家的推广应用。⑥因此,推动中国医疗医药法律规范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沟通与认同,促进与沿线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政策沟通的任务还很重。诸如此类的现实而具体的问题还很多,推进“一带一路”共建,中国的主张和法律制度与实践规范如何融入国际法治,国际法治中的中国法治如何表达,如何被“一带一路”沿途国家所接受,即“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与法治中国的世界表达”[16]都是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所必须高度关注与倾力推进的课题。

“一带一路”共建必然会促进沿线国家的经济社会实现共同发展,由此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都是亟需研究的现实问题。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将为中巴经济合作提供更多的机会,巴基斯坦希望能够与经济走廊联接,建设一条中巴医疗走廊,为巴基斯坦提供更多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⑦这个平常的要求直接涉及到医疗卫生、教育培训、海关检验检疫和疫病防治及其人员、药品跨国流动,国际医疗服务、跨国远程诊疗、医疗旅游,单一窗口、跨境电子商务等一系列的具体法律问题,其中不可知、不可控、不可预防的各类问题,都是需要法学法律界事先介入并进行研究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新欧亚大陆桥经济走廊、中国-中亚经济走廊、中蒙俄经济走廊共建中,涉及“五通”各领域的具体问题都涌现出来了。法学法律界研究这些复杂的问题至少有两个方面需要关注:一是中国法治建设要自觉高度关注国际法治建设,即国内法治建设要更多地考虑“一带一路”共建的问题,特别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都要兼顾到“一带一路”共建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二是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国表达方面,要重视展示中国对国际法治的支持与协同,中国法治建设要主动与国际法治保持深层次的沟通与协作,特别是要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法治建设保持密切交流与合作,及时传导中国法治建设的主张与具体成果,积极弥补合作中的法律短板和不足,扫除法治盲点和死角,不断增强推进“一带一路”共建的引领力、促进力和保障力。

2、中国应重视推进“一带一路”法治研究的学术交流

推进“一带一路”共建需要对法治建设视角中的中国与世界的全面深入交流进行综合性研究。这些研究广泛涉及到国际法学的各个方面,涉及到中国的宪法学、法理学以及各部门法等。无论是专题研究还是综合研究,都要努力围绕服务“一带一路”共建这个目标,紧扣“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国基准,立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治的相结合,以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带一路”共建为核心,研究和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重视提升中国法学法律的对外开放水平。推进“一带一路”共建,促进沿途各国共同繁荣与复兴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等重大事项中,当前和今后都更加迫切需要各方共同加强对不同法律文化和功能的深入比较分析,合力探索解决“一带一路”共建中现实问题的法治路径;更加需要增进西方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法律的认识,尊重并积极认可制度文明的不同,宽容差异,增强包容性、融合性与凝聚力。[17]因此,法学法律界要以“一带一路”共建为契机,积极构建推进法学法律界“走出去”的常态化机制。围绕引领、促进和保障“一带一路”共建促进法学法律界走出去,开展以法学法律学术研究与交流先行的方式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制定鼓励法学法律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交往活动的政策措施,引导法学法律界对外交流合作注重从中国法治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视角增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法学法律界的了解与共识。重视构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联合开展法学法律类文献资料出版发行交流与合作机制,拓展与沿线国家政府间和民间法学法律研究机构的法治类图书、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影视作品的交流途径。制定解决法学法律类外宣翻译工作缺乏规范、人才短缺,准备与沟通不足、大格局意识不强等问题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法学法律界“走出去”树立法治中国形象、传播法治中国成果、彰显法治中国实力的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法学法律界国际学术交流与传播的平台优势,既要让“一带一路”各国人民了解中华优秀法治文化,也要让中国人民了解“一带一路”各国的优秀法治文化,增进对不同国家法治文化的了解与理解,共同繁荣发展“一带一路”共建的法治文化,促进“一带一路”各国法治文明共同进步,优化“一带一路”共建的国际法治大环境。

重视发挥法学法律界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的重要作用。“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及法律的重大问题往往是综合性的,既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综合性研究,也需要广泛配置优质的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资源来共同研究。因此,必须重视统筹协调和配置多方面的研究资源,联合开展“一带一路”共建的法律问题研究。重视构建“一带一路”法学法律研究的学术交流机制与平台,以此来集聚、配置法学法律界以及相关方面的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集体智慧与力量,组建高水平的跨领域、跨学科的综合型研究团队,对“一带一路”共建中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专题探讨与综合研究。重视发挥法学法律界对外交流的高层次平台作用,引领法学法律界的同仁既要“走出去”,也要“请进来”,坚持与法律引领同行、与合作项目同行、与解决问题同行,跟踪服务于“一带一路”共建。重视通过法学法律的国际学术交流构建“一带一路”共建的法学法律研究、服务与交流的国际化平台,拓展国际化配置各方合作和共同研究的平台与路径,建立健全“一带一路”国家合作联合研究法学法律问题的体制机制,为政府、中外企业和法学法律界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服务构建更加广泛、有效和可靠的平台。重视推进与国外法学教育与研究机构、律师界的广泛交流与合作,积极与“一带一路”沿途国家的法学法律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常态化地联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互相交流研究成果、研究心得体会与相关信息,引领各方逐渐形成共识。重视利用国际学术交流的平台与资源,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一带一路”国际组织和国别法学法律文献信息资料库、国内外法律文献数据库、国内外法学教育与研究机构数据库、律师文献信息数据库、国内外律师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组建法学法律界智库团队,翻译出版权威性的外国法学法律研究学术成果、分国别撰写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指南、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国际操作指导手册等实际操作的工具性资料。

3、中国法学法律研究要强化“一带一路”法治的统筹规范与协调推进

共建“一带一路”涉及到许多市场、政府与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问题,而沿途一些国家特别是中亚国家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法治化程度与引领、促进和保障“一带一路”共建的现实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在“一带一路”共建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的框架下,⑧涉及交通基础设施、物流合作、口岸通关,资源开发、农产品加工、跨界水资源保护管理合作,卫生防疫合作、科研教育合作、档案领域合作、文化交流服务、技术和服务贸易、旅游购物等重点领域互利合作,以及共同实施重大合作合资项目方面的法律规范等,沿途各国间的法律规定差异比较大,法学法律界需要研究和探讨的具体问题很多,涉及政治和经济利益层面的因素比较复杂。因此,统筹规范国内国际法学法律研究,协调推进国际国内法治建设的任务特别繁重。同时,中国法治建设也存在着一些不到位的问题,主要是引领、推进和保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相关法律亟待健全、立法质量亟待提高,特别是深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法律制度措施的支撑力亟待提升;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制约创新发展的关键问题、影响人们干事创业的民生问题、市场监管的盲点问题、简政放权的行政审批问题等等,都有待健全相关法律,提升法治引领、规范和保证的能力。还有刑事立法滞后于经济法、民商法和社会法,金融监管的法治能力亟待加强,公司法适应“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发展能力亟待提升等。因此,“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发展越快,特别是国际经济发展方式变化得越快,国际合作越多越深入,行政管理、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得越深入等,都需要相关法律及时跟进,实现法治与发展的协调推进、合资合作各方法律统筹规范的目标,保障“一带一路”共建项目的顺利推进。

4、中国法学法律研究应重视优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问题

加快“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项目的落地建设,推进服务、贸易、投资、技术等合作项目建设的便利化是关键。相关法学法律研究要侧重大通关建设,重点健全口岸监管互认、管理信息互换、执法互助等制度措施,构建有利于制度措施高效、便捷施行的体制机制。注重围绕构建“一带一路”信息化大通道建设,侧重研究健全保证信息畅通和信息安全方面的法治措施,创新大通关国际协作机制,引领和推进电子口岸加快建设,确保以信息化大通道建设促进“一带一路”国际营商商务环境的不断优化。法学法律研究应注重引领和帮助相关部门健全简政放权的制度措施,积极打造“一带一路”高标准、法治化、国际化的优良营商政务环境。“一带一路”互联互通信息网络系统是支撑国际合作与发展持续运转的重要基础设施,信息网络系统的稳定性、保密性、规范性和应用性的安全要求与“一带一路”沿途国家的安全需求息息相关,特别是在网络间谍、网络攻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等犯罪行为日益猖獗,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严峻挑战的当前,信息公开既要保障信息权利更要重视法律规范。因此,坚持在国家保密法规范的前提下,应及时明确并公布政府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全面推进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依法引领和规范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构建政府职能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协调联动机制,充分释放“一带一路”共建的国际市场和社会活力。依法构建和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项目行政审批、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办理和全程电子监察机制。协调相关国家共同构建并推进简政放权绩效考评、服务贸易投资技术等项目效益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制度与机制,保证“一带一路”共建项目得以依法引领、推进、规范和高效便捷推进。

三、共建“一带一路”的法学法律研究要聚焦中国法治体系的建构

1、坚持问题导向研究中国法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问题

“一带一路”共建的法治建设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能力的综合考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8]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9]。 从“法律体系”提升到“法治体系”,目的就是要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19]这一新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转变与深化。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法治体系建设聚焦中国现实问题,其重点之一就是要聚焦“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因此,法学法律研究要高度关注“一带一路”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研究与实践,应当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围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权利的司法保障和监督、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等主要问题,探索构建有利于“一带一路”共建的完备法治规范体系及高效实施、严密监督、有力保障等体系。而“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也将不断有效促进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国际化。

2、“一带一路”法治研究要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核心

“一带一路”战略涉及诸多国家,各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直接决定着合作发展的现实进程。中国在这方面必须先提供一个成功的可复制推广的国际示范、国际模式和国际路径。因此,中国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法学法律界应当注重为国家治理提供健全的制度框架和程序保障,并积极凸显国际性、兼容性、包容性,从法律制度上构建有利于不同治理主体、程序和措施的兼容并蓄、并行不悖、相得益彰。深化法律制度改革是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必然路径,推进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学法律界应当注重确立国家制度建设的中国目标,注重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提供强劲而不竭的动力,为中国目标的实现探索出正确有效的路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政府行政能力建设和公民与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是“一带一路”战略持续实施的制度支撑。法学界应当围绕这三个重点、难点和关键点,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共建中的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和理论探索。

法治的价值内核就是要探索和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建设。加强法治对“一带一路”共建的引领、推进和保障,需要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运用双边和多边国际法治合作机制,深入推进法治建设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协助和合作,依法惩治“五通”领域建设项目方面的犯罪行为,构建起国内国际携手联动的犯罪预防和惩治机制,确保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际投融资、工业园区建设、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科教文卫合作等项目建设经得起国际法治规范的检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法学法律研究要重视阐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一带一路”共建法治建设之间的密切关系,正确回应国际国内所关注的现实问题。“一带一路”沿途国家众多,国情不同,政治生态迥异,利益诉求多元,加之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如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受阻,必然要影响到“一带一路”的进程。因此,法学法律界的研究应高度关注国别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问题,积极开展前瞻性综合研究,为“一带一路”共建的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预见性服务。

3、中国应重视培养适应“一带一路”法治建设需要的人才队伍

“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研究是事关中国走向法治强国的问题,关键在“人才”,因此,务必重视法学法律人才培养。重点是要创新法学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促进三大体系的相互贯通与有机联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国际法治的视野与思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统领法学法律教育与研究,特别是要加强“一带一路”的法治基础理论研究,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理论体系建设要立足于国际视野,注重丰富实践与经验累积,不断提升对客观规律的理性认识;学科体系建设要注重理论体系的集成、提炼与升华,凝练规范的概念、方法论、分析工具等;课程体系建设要注重通过重要载体,将理论和学科体系建设的成果成效集中反映出来。全面适应“一带一路”共建的法治需要,法学法律人才的培养还要注重对新型法学法律学科的建设,注重加强学科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应用,拓宽交叉学科建设与复合型人才培养及综合研究互相融合的路径,打造适应“一带一路”共建需要的法学法律人才培养与研究的共同体。坚持以助推“法治中国”和“一带一路”共建为基准点,凝练法学法律新型交叉学科方向,整合多学科理论和跨院校、跨实务部门、跨国人才的教育与研究资源,构建新型交叉学科理论体系,[20]创建“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熟悉法律、外语、会计和税务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涉外型、能力型、创新型的卓越法学法律人才。重视选拔和促进法学法律人才进入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系统的干部队伍中,使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真正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服务“一带一路”共建的重要人才支撑。

4、积极发挥中国传统法治在“一带一路”共建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是世界法治文明最早进入发达阶段的国家之一,五千年文明史的成文法传统从未中断,特别是成果丰硕、博大精深、影响深远的中华法制文明,随着陆海两条丝绸之路广泛地传播和影响着东西方国家的法治。[21]西方学者孟德斯鸠早就注意研究中国古代法治,并且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高度评价道:“中国的立法者是比较明智的,他们不是从人类将来可能享有的安宁环境去考察人,而是从适宜于履行终生义务的行动中去考察人,所以他们的宗教、哲学和法律都是符合实际的。”[2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礼”的烙印无处不在。早在公元2100多年前,中国外交家张骞就已奉命出使西域,中国古代航海家郑和七下西洋,远达非洲海岸的许多地方,包括中华法治文明在内的中华文化早已传播到遥远的非洲大地。中国开辟的海陆两条丝绸之路,不仅把中国的丝绸等物质文明输往沿途各国,而且促进了中西方包括法治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东西双向交流,在中西两大文明的交流碰撞中,促进了世界文明的建设。自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共建战略以来,“一带一路”沿途国家纷纷表示,这一战略项目的实施会给其发展带来新机遇,有助于加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途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因此,“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要重视充分发挥中华文化传统资源、传统正能量、传统认同的重要作用,将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视野联通到中国古代的律学传统,注意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话语的特点出发,把中国法治传统与现代法治结合起来,如若能在法学法律研究与实践中做到“雅语、俗语、术语”并用,“德、礼、法”并重,“一带一路”共建则会收到更好的法治效果。

5、中国法治研究要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共建中的现实挑战

在法治中国建设和“一带一路”共建的大背景下,中国法学法律研究面临着诸多现实与潜在的挑战。中国既是现行国际秩序的创建者之一,自然是贡献者和获益者,但更重要的还是改革创新的推进者。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共建,但国际社会更多关注的是中国将保持什么样的发展方向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国集团领导人第10次峰会和亚太经合组织第23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作出了回应: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展将更加注重效益质量、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公平公正、更加注重绿色发展、更加注重对外开放。[23]引领中国未来发展的“五个更加注重”新理念,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法治做保障,这一过程中面临的系列现实问题也需要法学法律界的同仁共同肩负起积极回应的重任,只有做好这些重要工作,才能共同维护好中国法学法律界的繁荣局面。[24]而服务“一带一路”共建、积极回应挑战中的法治问题,应该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定的目标要求,突出“一带一路”共建的法治需求,主动开展卓有成效的跨学科的国际交流与研究,确保推动中国法学法律研究在保障“一带一路”共建健康发展中实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式的发展。[25]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法治建设推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特别是2016年全国“两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更是有诸多项目与“一带一路”建设密切相关。[26]法学家和法律专家应该抓住这个重要机遇,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共建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坚持理论导向、实践导向、问题导向,深入研究“一带一路”共建实践中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发展政策等顶层设计与具体实践问题,努力对“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关键性问题作出清晰系统的阐释,研究出有重要价值的创新成果[27],在此基础上,还须继续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法学法律学术研究,努力为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构建法治中国的国际话语体系作出实质性的新贡献。

【注释】

① 2015年11月30日,新疆律师协会与江苏、内蒙古、广西、福建等四省区签订了《促进“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合作协议》,五省区律协建立促进“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平台,旨在共同构建完备法律服务体系、搭建多样法律服务平台、开发法律服务产品、打造过硬法律服务队伍、健全律师工作机制、促进律师区域交流与合作。此前,新疆律协多次召开“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学习研究沿线国家法律制度和国际规则,熟知相关国家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制度,掌握国家和国际间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企业投资和法律服务内涵、目标、任务的理解与把握,努力提高法律服务的前瞻性和实效性。石速,周国兵.新疆律协与四省区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促进“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平台[N].新疆经济报,2015-12-1(2)。

② 2015年12月11日,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州消费维权跨境合作在霍尔果斯中哈合作中心举行了非正式会晤,就中方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州保护消费者权益合作协议》进行商讨,逐条修改完善,并达成共识。同意在征得双方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签署正式协议。此次会晤标志着中国新疆工商局开展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商事制度国际合作课题研究》已经在合作实践层面迈出重要一步。李春霞.我区将与阿拉木图开展消费维权跨境合作[N].新疆日报,2015-12-16(A02)。

③ 2015年初,中国与非洲联盟签署一项长达48年,覆盖几乎非洲全境的交通运输开发备忘录,涉及高铁、高速公路、航空和工业化基建等所有相关设施。此外,除基础设施建设外,中国大量富裕产能将转移到非洲,这些优质产能将有力推进非洲大陆的工业化进程。舒运国.“一带一路”与“2063年愿景”,中非发展合作迎来新机遇[EB/OL].http://world.people.com.cn/n/2015/1204/c1002-27888645.html[2015-12-04]

④ 2015年11月,中国首个铁路国际邮件收寄中心在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挂牌运营,承担中国与欧亚各国通邮的任务。欧亚跨境邮包经阿拉山口国际邮件收寄中心可直接分发至中国11个省区居民手中。12月3日,首批到达的邮件共1100总包,4万余件,总计30吨左右。新疆乃至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的客户通过铁路国际邮件收寄中心收寄欧洲邮包,至少可以节省15天时间。阿拉山口是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节点,铁路国际邮件出境后在哈萨克斯坦多斯特克站接入宽轨铁路网,可经3条线路抵达荷兰鹿特丹港,贯穿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及中国11个省区,辐射欧亚大陆3970万平方公里和26亿人口。之前,中国发往中亚的邮件要经疆内国际邮件交换站转航空、海运和公路等线路,传递行程远、成本高、效率低。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国际邮件收寄中心的运营,标志着新疆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国际物流分拨中心的功能与地位进一步提升。随着新欧亚大陆桥的贯通和中欧国际班列的常态化运行及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政策红利的充分释放,跨境电子商务的活力进一步激发,国际电商、贸易企业将依托核心区和铁路国际邮件收寄中心实现国际快递、保税仓储、销售和售后前移,有效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营销成本。李杨.全国首个铁路国际邮件交换站,阿拉山口口岸铁路国际邮件交换站正式运营[N].新疆日报,2015-12-7(1)。但这个项目在决策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缺乏研究、认识不清,往往直接制约各方面的决策力和执行力。这是“一带一路”共建中应解决好的重要问题。万国邮政联盟涉及国际邮政包裹服务、经贸合作、金融服务、公众健康、交通通讯等非常广泛的领域,中国首个铁路国际邮件收寄中心在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设立,对凸显中国在邮政领域的国际地位,充分发挥新疆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中重要作用,都是重大利好,但同时也提示我们要更多关注和研究万国邮政联盟的法律,自觉遵循相关国际规制,充分运用万国邮政联盟成熟健全的国际规则提升“一带一路”的法治水平,促进“一带一路”的国际合作发展。顾华详.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中国法治建设[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6):114-130。

⑤ 美国关于条约适用的司法经验表明,应给条约适用制度留下司法创新的空间。美国法院将条约区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一旦某条约被认定为自动执行条约,则一律推定其赋予私人以实体权利及相应诉权。尽管个案的具体结论不同,但法院在通过条约约文探讨缔约方共同意图的分析方法上是保持一致的。中国宪法可规定条约具有国内法效力,以回应改革开放的外部压力,但其他问题应留给单行法立法和司法裁量来解决。彭岳.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的制度僵化及其解决[J].中国法学,2014(4),286-302.

⑥ 此问题系2015年11月2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医学专家易尔江阿里拜先生在“新疆周边国家健康合作研讨会与丝绸之路健康论坛”发言中提出,此观点得到与会中亚和俄罗斯、蒙古等国家医学专家的认同。

⑦ 此建议系2015年11月25日,巴基斯坦医学专家卡瓦尔·麦素德汗先生在“新疆周边国家健康合作研讨会与丝绸之路健康论坛”的发言中提出。

⑧ 2015年5月8日,中国与俄罗斯在莫斯科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俄方支持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中方合作推动落实该倡议。中方支持俄方推进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一体化进程,启动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议谈判。双方将共同协商,努力将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相对接。双方将在投资贸易合作、投资便利化和产能合作、交通物流多式联运、贸易便利化机制、中小企业发展、本币结算与货币互换、金融合作、区域和全球多边合作等8个优先领域采取步骤推动地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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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华;校对:蔡玲)

Research on the Rule of Law of Co-building of “One Belt and One Road”

GU Hua-xiang

(LeadingGroupOfficeofComprehensivelyDeepenReform,CPCCommitteeofXinjiangUygurAutonomousRegion,Urumqi830003)

Abstract:To study on the rule of law developments problem of “One Belt and One Road”, it needs to strengthen basic theory research and initiative, build a theory of economic law, and civil law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not only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but strengthen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research to effort to form the Chinese thought. Promote interdisciplinary comprehensive communication, broaden the law legal research and the exchange of international vision, highlight comprehensive study of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of “One Belt and One Road”, promote academic exchanges, strengthen the region and coordination promote as a whole specification, attaché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nvironment.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developments problem of “One Belt and One Road”, we should focus on the rule of law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nation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management ability as the core, modern problem、oriented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le of law system and improve the problems, pay attention to talent team training to meet the need of it, actively play the rul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aw, and actively respond to the real challenge.

Key words:“One Belt and One Road”;core area;rule of law developments;Chinese rule of law system;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DOI:10.16546/j.cnki.cn43-1510/f.2016.02.011

·收稿日期:2016-02-28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2年部级重大课题“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法治保障若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2]A03)

作者简介:顾华详(1967-),男,江苏海安人,新疆优秀法学家(首届),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事业和文化体制改革处处长,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和比较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0;D8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61(2016)02-0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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