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教育应重视法治意识和执法素质的培养

2016-03-15 02:58童德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公安干警法学公安

童德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副院长、教授,本院1989级校友)

公安教育应重视法治意识和执法素质的培养

童德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副院长、教授,本院1989级校友)

公安工作具有特殊性,因此很多公安工作者,也包括公安教育者倾向于将公安工作作为一个独立性比较强的系统。当前公安体制改革强化了公安队伍独立发展的基本思路。由于公安学科在以往是法学学科下属二级学科,现在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级学科,这样就有可能造成关门办公安教育的局面。同时,基于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一些固有缺陷,公安教育就可能出现不重视法学教育的现象。据笔者所知,在一些高校就存在因人开课的“饭碗教学”现象,而不是根据学科的内涵式发展需要开设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课程。上述问题都是发展公安教育时应当避免的问题。

公安高等教育首先要有正确的定位。公安学属于综合性应用学科。由于公安警务活动具有法律性、政治性、社会性、管理性、武装性等属性,必然遵循和应用社会科学的有关原理,那就是为国家培养政治觉悟高,善于处理新时期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的,业务能力卓越的公安执法人员。因此公安教育不仅不能抛弃法学教育,而且应重视和强化法学教育。

首先,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决定了重视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历史上,法律虚无主义大行其道,结果使国家和人民群众深受无秩序、无法制的毒害。我们意识到,国家必须运用法治来治理国家。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治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特别是1982年新中国第四部宪法的制定实施,我国进入了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准备和初步实践阶段,迎来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春天。但是在这个时期,我们对于法治的理解还停留在法制的层面上,人文主义色彩不浓厚,社会本位主义过强。随着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法治建设的要求极为迫切。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反映了我们党治国方略的质的飞跃,标志着我们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在治国方式上要坚定不移地沿着法治之路前进。法治建设促进了改革和开放,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绩,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在此情形下,需要自上而下地培育全民的法治意识。2005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此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要命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之后,民主法治建设领域的一个具有战略性号召力的新概念,也成为十七大报告的亮点之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标志着我们党对“法”的理解与追求又跃上了一个层面,同时也标志着中国特色民主法治建设将走入一个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不仅从宏观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他还指出了政法工作的发展方向,即: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因此,公安工作应当自觉融入法治建设的时代大潮中去,公安教育应当为法治建设培养具有法治理念、法治情怀的公安干警。

其次,公安工作的性质决定了重视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公安工作在我国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端重要性,公安执法是否到位牵涉面十分广泛。公安工作包括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公安工作本身与多种法律实践工作相关联,因此应开展相应的法学教育。首先,依法治国的法治信念要求,对于公安人员应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的教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还必须开展必要的宪政教育以培养人权保障的观念和现代宪政意识,因为宪法中蕴含着民主、法治、人权等价值;从组织法的角度看,公安人员还必须了解公安机关的法律任务地位和人民警察的权利和责任,所以警察法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其次,就公安业务部门工作而言,公安人员必须接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一是交通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依据相关实体和程序性法律法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必须掌握的知识。二是在刑事执法工作中,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侦查人员办案必须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收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立案、侦查等活动;同时,刑法作为保障法的性质,只有对于民刑界限、行刑界限有基本认知才能减少错案。这就要求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作为重要部门法纳入教育范畴。三是从全球化的角度看,从国际警务发展的大趋势看,还必须重视与境外公民保护相关的国际法知识教育。最后,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看,公安执法一旦出现错误,可能涉及国家赔偿,因此还应当开展国家赔偿法教育,进一步强化公安干警的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

再次,公安工作的现实困境表明了强化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近些年,公民的法治意识得到了很大提升,“打官司”可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态。这意味着,公安执法所要求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将更高。而且也只有通过法治方式,才有可能以最佳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但是,现有公安执法水平和能力的状况不容乐观。公安法学教育普遍存在一些不足,制约了公安法学教育的发展,并成为实现当前政法院校招录体制改革所确立的人才培养目标的掣肘。从生活经验的层面看,这些问题表现为:第一,公安干警人权保障意识薄弱,人为导致错案屡屡发生。如浙江、内蒙古、云南、河南等地发现的多起有影响的错案,其问题最早发生在公安机关,问题根源在于人权保障意识不强,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办案。第二,一些公安机关领导人治意识强,不利于公安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由于公安工作方式的规范性不足,随意性强,以至在有些地方,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有知识、有水平、讲原则的干警不仅不能进步,在工作中还受到打压。第三,公安干警的规范意识不够,执法目标与执法手段严重脱节。在很多地方,由于执法细节不够,增加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降低了执法威信。例如,很多地方交通管理中存在大面积的死角,结果交通驾驶者没有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不服从执法的现象频繁发生。第四,公安干警法治意识不强,缺乏执法的能力。曾经有新闻报道,公安干警在执法时受到相对人的谩骂、侮辱、殴打,甚至还有女性当事人将公安人员打倒在地,可是公安干警在身穿制服的情况下,打不还手。这样的干警是有很大问题的。第五,公安干警执法的规范依据严重不足,造成干警不知道如何执法。早些时候,在某地出现了公安干警开枪打死不服从管理者的事情,当地公安机关的领导很紧张,这是情有可原的。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在美国警察执法首先要保护警察的人身安全,其次才是社会秩序。美国的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毕竟没有执法人员,没有人员执法谈何执法,所以重视执法人员的安全应当作为重要课题好好研究。再如,在我国警察开枪的条件是否明确,警察开枪不需要担责的法律规定是否明确具体,这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总之,法治教育是公安工作能否步入专业化、现代化发展道路的重要保证。法治教育也需要公安体制内的院校着眼于相关问题进行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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